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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財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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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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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財產管理辦法

8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訂定(84.09.20)

8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89.06.14)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95.05.24)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106.10.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校財產登記、保管、維護、減損、報廢等,確實管理施行,以維護財產正常 使用功能,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財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係指:

一、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圖書及博物等。

二、購置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機器、儀器設 備、交通、運輸設備及雜項設備等。

三、購置金額單價每件一萬元以下,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物品,應以「非消耗 品」登帳列管。

第三條 財產名稱之文字以中文為準,但得酌加外國文字或符號。

第四條 財產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保管組:為財產登記單位,負責本校財產總登記與管理。

二、財務處:負責審核財產帳及憑證。

三、圖書資訊處:負責圖書類財產之管理。

四、各單位:為「財產經管單位」,負有管理該單位之財產並保持其良好使用狀態之 責。

第二章 財產登記

第五條 本校財產應依其類別及會計科目,由保管組予以分類、編號。財產之編號、名稱、

單位、耐用年限,應依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理,按各財產取得之先後順序 加流水序號。如新增財產在「財物標準分類」中尚無編號可供登記者,由保管組編 列。

第六條 本校為辦理財產登記,應備下列登記憑證、發生之事實,由有關單位填造,送保管 組辦理登記:

一、 財產增加單:依財產增置之方式,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填具。

二、 財產移轉單:財產移出單位應至本校財產管理系統線上填具「財產移轉單」,

經移入單位確認並經權責主管核決後,交予保管組辦理移轉登記。

三、 財產減損報廢單:財產減損單位應至本校財產管理系統線上填具「財產報廢 單」,並經權責主管核決後,交予保管組辦理財產報廢登記。

四、 財產贈與增加單:由財產受贈單位填具一式三份,交予保管組辦理財產登記。

第七條 保管組依據財產增加(減損)單等有關憑證,於當月登記完畢。

第八條 各類財產憑證一經建立,應依財產種類集中保管,以免失散。各單位財產憑證應依 財產編號次序,予以排列保管。

第九條 各類財產憑證應連續使用,不因年度變更而更換,業經註銷之財產憑證應保管十 年,於期滿時報請主管核准後焚燬。

第十條 各單位因受贈所增加之財產,其登記方式如下:

一、 新財產之捐贈:由受贈單位提供受贈財產之市價證明或發票影本,保管組及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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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處依其金額登記,出納組依受贈財產之名稱及金額開立收據予捐贈者。

二、 舊財產之捐贈:

(一) 舊財產捐贈能舉證其帳面價值者,保管組及財務處依其帳面價值登記,

出納組依其帳面價值開立收據予捐贈者。

(二) 舊財產捐贈未能舉證其帳面價值者,由保管組登記備查。

(三) 各單位受贈所增加之財產應經保管組驗收,由受贈單位填具「財產贈與 增加單」並按財物標準分類編號黏貼條碼,妥慎保管。

第三章 財產經管

第十一條 各單位人員對財產保管之權責與規定如下:

一、 各單位主管為該單位當然財產管理督導人,應確實了解及注意該單位財產流 向、使用及管理狀況,並指派專人為「財產經管人」,負責有關該單位財產保 管作業事宜。如遇該員異動時,該單位主管應另派專人接替,並知會保管組。

二、 各單位應依財產使用情形置「使用保管人」,負責其所使用財產之保管事宜,

並向該單位「財產經管人」負責。

三、 各單位無固定使用人之財產(如電腦教室、實驗室等),應另置「使用保管人」,

由經管單位指派。

四、 各單位主管及財產經管人員遇有交接時,其保管之財產清冊及財產登記憑證

(財產增加單、財產移轉單等),連同其經管之財產,應列冊會同保管組辦理 交接。各單位教職員離職時,應將其經管或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移交清楚,違 者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並應負賠償責任。若情節嚴重者,另依法究辦。

第十二條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均應由保管組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權狀等收發,

以備查考。

第十三條 各單位無用途之財產,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立即處理,不得任意擱置。

第十四條 各單位財產非經單位主管核准,不得外借、出租或攜出校外。

前項財產外借、出租或攜出校外管理辦法由各財產經管單位訂定,陳校長核定後 實施。

第十五條 各單位所經管之財產,在未辦理移轉登記手續完成前,原單位責任不得解除,如 有移轉之必要,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財產移出單位至本校財產管理系統線上填具「財產移轉單」,連同財產相關資 料送交移入單位。

二、 移入單位主管簽章確認後,送保管組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章 財產養護

第十六條 各單位對其經管及使用之財產,應經常注意保養及整修,使其保持正常堪用;除依 法報廢者外,不得毀損、棄置。

第十七條 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由各單位依財產特性及實際狀況做定期檢查、緊急檢查或 不定期檢查,並做成紀錄。

第十八條 財產檢查如發現損壞必須加以修理時,應由管理或使用單位維修。

第十九條 為減少本校財產發生意外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保管組應辦理各項產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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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財產減損

第二十條 本校財產如因變賣、報廢、遺失、撥出及贈與等情事,應依規定程序辦理減損。財 產之減損經核定後應為財產減損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校財產有毀損,致失去其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法 定程序報廢。其他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必須報廢時,應依照行政院訂定之財 物報廢(損)分級檢定金額表辦理。

第二十二條 財產最低耐用年限為至少應使用之年數,有下列情況者,得填寫財產減損報廢 單,提出申請報廢:

一、 財產已達耐用年限,經保管組與財務處會勘確實無法使用者。

二、 財產已達或未達耐用年限,雖尚可使用,但因科技進步,為教學、研究或行 政之必需而進行汰舊換新者。

三、 財產雖未達耐用年限,但因使用頻繁,致毀損無法使用,維修費用不經濟者。

四、 失竊之財產,其失竊調查報告簽請校長核准者。

第二十三條 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財產經管單位應依財產報廢程序至本校財產 管理系統線上填具「財產減損報廢單」,核准後始能報廢,並將報廢品繳回。

第二十四條 報廢財產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值者。財產變賣應依招標、比價或議價方式辦 理。

二、 撥出: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

三、 贈與:可有價或無價贈與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者。

四、 銷毀:毫無用途者。應集中定點並定期招商清運,或於原地隨時完成處理手 續。

報廢之財產在未經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並保持財產原有之完整性,不得擅 自遺棄、拆拼,處理時應知會保管組會同財務處派員辦理。

第六章 財產管理查核及獎懲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財產應由保管組隨時盤查,至少每一會計年度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 點紀錄。主管認為有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盤點之缺失,保管組應於 盤點完畢後一個月內完成複查,並做成紀錄。盤點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 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如有下列情形應立即處理:

一、 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應即查明原因,並按規定補為財產增減登記。

二、 損壞或殘缺者,予以修復、報廢或責令賠償。

三、 紀錄不符或不全者,予以改正或補充。

第二十七條 財產保管或使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其主管簽請予以獎勵:

一、 對無用途之報廢財產能作充分適當利用,著有重大績效者。

二、 遇有災害侵襲能防範無損者。

三、 遇有特別事故,能奮勇救護保全財產者。

第二十八條 財產保管或使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或依法究辦:

一、 未依法定程序移轉撥借或有毀損而未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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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盡善良保管之責,致使財產遺失、遭竊、非正常使用損壞,查明屬實者。

三、 故意損毀財產,查明屬實者。

四、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為移往非原存置地點或未報經核准而 擅為移往校外,查明屬實者。

五、 有盜賣、調換、擅為收益出借等營私舞弊情事者。

第二十九條 財產保管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遇有因災害、竊盜、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 事故,致毀損或減失時,除經主管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確無過失,

於核准後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毀損財產可修護使用者,修護費用應責成有關人員負擔 二、 毀損之財產不堪使用或遺失者,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一) 使用時間未達六個月者,依原價計之。

(二) 使用時間達六個月以上者,賠償之價格應以毀損時之市價為準;如無 法計算賠償標準時,以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計算。上述之賠償價格並 依使用年限折舊計算。

三、 財產提出報廢,在完成報廢手續前,如有遺失,應依前款規定賠償。

四、財產在運輸中損失者,由運輸人員賠償,但使用保管人與有過失者,應負連 帶賠償責任。

第七章 財產報告

第三十條 各單位財產登記有增減者,應於每月終了由保管組依據當月財產增加(減損)單,

編製財產清冊、財產增減表,送財務處核符後附入當月會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每年度終了保管組應依規定編造財產目錄,送財務處核符後附入年度決算。當年 度不動產之增減部份,並應加造土地或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清冊,分送主管單位 備存。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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