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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對運動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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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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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論》對運動的觀察

劉嘉誠

龍樹《中論》第二品〈觀去來品〉是對運動的觀察,依印順法師的見 解:本品主要從緣起的來去,開顯動靜相待的運動觀,否定有自性來去的 運動,以遮破外人試圖由眾生的「來去」,成立諸法的「生滅」(前第一

〈觀因緣品〉)。1 因此,印順綜合第一、二品認為:「前品總觀諸法無生 滅用,本品總觀眾生無來去用。前品去法執,本品除我執。」2 吉藏則以 為:「前品釋八不之始,本品解八不之終…前品為理觀,本品為事觀。」3

上述印順所謂「有自性來去的運動」,約相當於西方的絕對運動論,

而「動靜相待的運動觀」,則約相當於西方的相對運動論。4 也就是說,本 品對於構成宇宙生成變化的時間、空間、物體與運動,係從緣起的「相待

(apeksa)」來觀察,此中,與運動論相關的時間、空間、物體與運動(靜 止)等四個語詞,在〈觀去來品〉中名為去時、所去處、去者與去法(住),

其對應關係如下:

運動論 緣起論(去來品)

時間 去時 空間 所去處 物體(運動者) 去者 運動∕靜止 去法∕住

緣起的相待性乃指,無論是時間(去時)、空間(所去處)、運動者(去 者)或運動(去法),彼此之間都是相互觀待、相依相成,因此沒有獨立自 存的時間、空間、運動者或運動。5 由此觀點言之,本品從緣起的相待性來 觀察運動,可以說是接近於西方的相對運動論,而相反於絕對運動論。

龍樹於本品對絕對運動的論破,主要是從三時門、一異門、有無門等 三個進路進行論破。6 本品共 25 個偈頌,其中第 1 至 17 偈頌係從三時門分 別破去與發(絕對運動)、住(絕對靜止)不能成立,第 18 至 23 偈頌係 從一異門破人與法(絕對運動者與絕對運動)的體與用不能成立,第 24 至 25 偈頌係從有無門破人與法的體性不能成立,乃至人、法、時(絕對時 間)、處(絕對空間)的體性不能成立,由此而顯示他宗有自性來去的運 動不能成立,自宗緣起相待的運動觀才是合乎正理。

1.三時門破絕對運動 1.1 觀去不成

1.1.1 觀三時無有去

外立:外人從世間眼見三時有作(cesta,動作),以成立實有去(gata,

運動),並由實有眾生的「來去」,試圖成立實有諸法的「生滅」(前第 一〈觀因緣品〉)。7

由於外人係從自性實有的觀點理解運動,不免落入了絕對運動的理論 過失,因此龍樹乃從緣起相待的觀點破外人的絕對運動。龍樹首先使用三 時門來論破外人的絕對運動,龍樹的論破可分為「總破三時去」與「別破 去時去」兩點來說明。

1.1.1.1 總破三時去

頌曰:「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2.1)

本頌上半明已、未二時無去,下半明去時無去。為什麼過去、未來二 時無有去呢?因為過去時的動作已經謝滅,已謝滅的動作若說它還有運 動,這是不對的;未來時的動作尚未發生,尚未發生的動作也不能說它有 運動。這如安慧的解釋說,已去、未去都無動作的存在,若說無動作而有 運動,即犯自語相違。8

除了過去、未來二時無有去,正去時也無有去,正去時可說是半已 去、半未去,故仍未離已去、未去二時的過失。如月稱在《明句論》中,

曾舉正在步行者的足為例,指出步行中的足只有已去、未去,不存在著正 去,故無有正去時之去。9 因此,窮盡過去、未來、現在三時,都不能成 立外人的運動,除三時之外,更無餘時可成立外人的運動,故外人自性實 有的運動絕不能成立。

1.1.1.2 別破去時去 1.1.1.2.1 外立去時去

頌曰:「動處則有去,此中有去時,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2.2)

依吉藏之釋,前頌是破三世有論者,本頌是二世無論者(現在有論者)

試圖以有「去時去」來成立自性有的運動,上半立有時法,下半明已、未 二時無去,唯去時有去。10 頌文的意思是說,隨有動作的那個地方,應該 有運動,而動作是在於正去之時,不在於已去時或未去時,由此可知去時 中有去。

(2)

1.1.1.2.2 破去時去

龍樹針對去時去的論破,依吉藏之釋可分從:(1)離待破、(2)二法破、

(3)兩人破等三方面說明:

(1)離待破

頌曰:「云何於去時,而當有去法?若離於去法,去時不可得。

若言去時去,是人則有咎,離去有去時,去時獨去故。」(2.3-4)

離待是指離開觀待的意思,也就是說,如果去時中有去,則會有「去 時」與「去法」(時間與運動)這二者「離開相互觀待」的過失。此二偈 頌,龍樹係使用歸謬法論證「去時去」不能成立,依歸謬法,此二偈頌不 妨可前後偈頌對調來看,以符應歸謬法論式,此二偈頌依歸謬法,其推論 式可寫為:

歸謬法:

(2.4)如果「去時中有去(如器中有果)」(r),則應「離去法有去時」(~p)

(2.3)實際上「離去法無去時」(p),所以「去時中無去」(~r)

論式第一句中「如器中有果」,係依青目釋,11 意思是說,如果說去 時中有去,則就如同說「器中有果」一樣,由於「器中有果」這句話,是 說器與果是各自獨立存在的二法,器與果不必然具有相互因待的關係,如 容器不一定拿來裝果實,果實也不一定放在容器內,但是「去時」與「去 法」(時間與運動)這二者不同於此,它們是相互因待的關係,離去時無 去法,離去法無去時,因此不能說「去時中有去」,否則就會像說「器中 有果」一樣,「去時」與「去法」就會成為可獨立分開的二法,但實際上 去時不能離開去法而有,由此而證知「去時中無去」。

(2)二法破

頌曰:「若去時有去,則有二種去,一謂為去時,二謂去時去。」(2.5)

外人若為避免上述「去時去」有去時離去法而有的過失,若轉救「去 時去」之去時,乃係因待時前之去法而有,故可免離待之過。12 本頌龍樹 針對外人的轉救,指出外人的轉救將導致一時而有二去法的過失,而實際 上,時與法相待,觀待一時應只有一法,不應一時而有二去法。這二種去 法,青目釋說:「一者因去有去時,二者去時中有去。」13 意思是說,第 一去是外人上救之因待時前之去法而有去時的那個去法(時前之去),第 二去是去時中賴時而去的那個去法(時後之去),14 印順的解釋與此一致,

如說:「一是因『去法』而有去時的這個去(去在時先),二是去時中動 作的那個『去』(去在時後)。」15 我們試將龍樹此頌所指出的一時二去法 過,簡示如下表:

去時去

因 「 去 」 而 有 去 時 去時中動作的「去」

(去在時先) (去在時後)

(3)兩人破

頌曰:「若有二去法,則有二去者;以離於去者,去法不可得。」(2.6)

本頌進一步指出,若一時有二去法,則亦應有二去者的過失,為什麼 呢?因為離去者則無去法(離開運動者則沒有運動),亦即觀待人而有法,

因此,若有二去法,則亦應有二去者。然而,實際上,一人應但有一去 法、一去者,如月稱舉例說,譬如天授此人一人去時,應無第二動作者,

由於沒有兩個動作者(去者),因此也沒有兩個運動(去法)。16 本頌指出,

如果如外人所主張「去時中有去」的話,則將導致「一人有二去(法)、

二去者」17 的過失。

1.1.2 觀去者不能去

外救:「離去者無去法可爾,今三時中定有去者。」18 此明外人雖領 受論主前頌「離人無法」,但卻又由此而轉計「人有故法有」。

依吉藏釋,上來已破「法去」(絕對運動),今次破「人去」(絕對 運動者)。上破法去即破內道,今破人去即破外道。又,上破法去即破無 我部,今破人去即破有我部(含內教犢子等)。19

針對外人轉計「定有去者」,龍樹以下的論破,分「奪破」與「縱破」

二門破之,於「縱破」中再仿照前破「法去」之三時門,又分為「總破三 者去」與「別破去者去」二門破之。

1.1.2.1 奪破

頌曰:「若離於去者,去法不可得;以無去法故,何得有去者?」(2.7)

本頌上半牒其所受,敘外人領受論主前頌「離人無法」,下半正奪其 立,明論主復以「法無則人無」破其有人我。20 這裡所謂「法無則人無」,

意思是說:「法無實性,則人亦無實性。」21 為什麼呢?因為「人我」乃 係依「五蘊」(法)而施設的緣故,此中「人我」與「五蘊」有能依與所 依的相待關係,由於所依之「五蘊」(法)沒有實在性,故能依之「我」

(3)

又如何能有實在性呢?

1.1.2.2 縱破

1.1.2.2.1 總破三者去

頌曰:「去者則不去,不去者不去,離去不去者,無第三去者」(2.8)

本頌清辨、安慧、月稱、吉藏均作「三者門」破―去者、不去者、亦 去亦不去者。吉藏時人作「三時門」破―已去者、未去者、正去者。22 青目 則言三時,而意似三者。印順則綜合三者、三時門,

今依清辨等多數見解,本頌採三者門破:(一)初句「去者則不去」

破去者去,即是破有絕對運動者的運動,由於前頌已指出法無則人無,即 已破有離去法之絕對運動者,故絕對運動者不能成立其運動。(二)次句

「不去者不去」破不去者去,因為若說不去者有去,則等於說未運動者有 運動,然而這種說法顯然是矛盾的,如吉藏釋:「此是面目相違,不去人 云何去?若不去人而去,如無罪人有罪、無施人有施。」23 引文中之「面 目相違」即指因明中宗的「自語相違」過,意即宗的主詞與謂詞相矛盾,

如說無罪人有罪、無施人有施,同理,若說不去者有去,同樣都犯「自語 相違」過。(三)下半頌「離去不去者,無第三去者」破有第三去者去,

如前述,依清辨等之釋,此即破「亦去亦不去者」,由於「亦去亦不去者」

兼有上述「去者去」與「不去者去」之過失,同時去者與不去者相違,不 能共俱於一處,故「亦去亦不去者」也不能成立其運動。

1.1.2.2.2 別破去者去

外救:「世間眼見彼去者去。」24 此明外人雖領受不去者與亦去亦不去 者均無有去,然認為我們的眼根現見有運動者之運動,故應有去者去。

龍樹接著繼續破外人的轉救,龍樹接下來的論破方法,類同於前述破

「去時去」所用的方法,以下我們分為「離待破」與「二法破」來說明。

(1)離待破

頌曰:「若言去者去,云何有此義?若離於去法,去者不可得。

若謂去者去,是人則有咎,離去有去者,說去者有去。25」(2.9-10)

此二偈頌之破意在於去者去會有離開觀待的過失,也就是說,如果去 者能用去法(去者去),則會有「去者」(運動者)與「去法」(運動)

這二者「離開相互觀待」的過失。此二偈頌,龍樹係使用歸謬法論證「去 者去」不能成立,依歸謬法,此二偈頌不妨可前後偈頌對調來看,以符應 歸謬法論式,此二偈頌依歸謬法,其推論式可寫為:

歸謬法:

(2.10)如果「去者能用去法」(r),則應「離去法(先)有去者」(~p)

(2.9)實際上「離去法(先)無去者」(p),所以「無有去者能用去法」(~r)

依上述歸謬法,此二偈頌的意思是說,如果說「去者能用去法」(去 者去)的話,則必然會有先於「去法」而有的「去者」存在,此一「去者」

才能用「去法」,也就是說此一運動者才能實行運動,如此一來,就會有 離開「去法」而先有「去者」存在的過失,換言之,即是去者可以不因待 於去法而有。但是實際上,「去者」(運動者)與「去法」(運動)卻是 相互因待而有,離去者無去法,離去法也無去者,由此而可證知「無有去 者能用去法」(去者不去)才是正確的。

(2)二法破

頌曰:「若去者有去,則有二種去,一謂去者去,二謂去法去」(2.11)

外人若為避免上述「去者去」有去者離去法而有的過失,若轉救

「去者去」之去者,乃係因待者前之去法而有,故可免離待之過。本頌龍 樹針對外人的轉救,指出外人的轉救將導致一人而有二去法的過失,而實 際上,人與法相待,觀待一人應只有一法,不應一人而有二去法。這二種 去法,青目釋說:「一以去法成去者,二以去者成去法。」26 印順的解釋 是:「一是因『去』而名為去者的去,二是去者在那裡去的『去法去』。」

27 我們試將龍樹此頌所指出的一人二去法過,簡示如下表:

去者去

因 「 去 」 而 有 去 者 去者在動作中的「去」

(去在者先) (去在者後)

1.2 觀發不成

以上既破去、去者,外人於是轉計有「發」(arambha,去的動作之初 始),認為發是因,去是果,試圖從因推果,亦即從有發以成立有去、去 者。如清辨釋:「定有去,何以故?彼初發足有故。」28 這是說,由於有 最開始的起步動作(初發足),因此應該有運動(去)。

此下三頌,龍樹再破初發。初頌(2.12)「開三時門」破發,次頌(2.13)

「釋三時門」破發,末頌(2.14)初「破三時」,次「總結破」。又吉藏至 此,曾總結本品之破意為文三義四,如:「至此已來,文三義四。文三

(4)

者,初破去法,次破去人,今破初發。義四者,謂破人、法、因、果義 也。」29

1.2.1 開三時門

頌曰:「已去中無發,未去中無發,去時中無發,何處當有發?」(2.12)

本頌開三時門,明三時無發。依吉藏釋,本頌係第三次以三時門破發

(前二次破去法與去人),吉藏由此指出三時門是能破,去法、去人、初 發等是所破,如《中觀論疏》:「上已用三時門求無去法,次就三時門求 無去人,今就三時門求無初發。故三時門是能破,人、法、因、果等是所 破也。」30

1.2.2 釋三時門

頌曰:「未發無去時,亦無有已去,是二應有發,未去何有發?」(2.13)

本頌上半釋正去、已去二時無發,下半釋未去時無發,分釋如下:

(1)正去時無發:初句「未發無去時」,是在說明「去時中無發」,

其論破的道理同前破「去時去」(2.3-4)與「去者去」(2.9 -10),31 因 此我們可以比照前破「去時去」與「去者去」所使用之歸謬法,將本頌初 句破「去時發」改寫成完整的偈頌為:「若言去時發,是人則有咎,離發 有去時,去時獨去故。若離於發法,去時不可得,云何於去時,而當有發 法?」其歸謬法之論式如下:

歸謬法:如果「去時中有發(如器中有果)」(r),則應「離發法 有去時」(~p)

實際上「離發法無去時」(p),所以「去時中無發」(~r)

(2)已去時無發:次句「亦無有已去」,說明「已去時中無發」,道 理同前,如果「已去時中有發」,則應「離發法有已去時」,實際上離發 法無已去之時,云何從已去時中發?又,已去時動作已滅,云何有發?

(3)未去時無發:末句「未去何有發」,說明「未去時中無發」,未 來尚無有法,云何有時,若無時,云何得從未來時中發?又,未去時尚未 有動作,云何有發?

1.2.3 結破

頌曰:「無去無未去,亦復無去時,一切無有發,何故而分別?」(2.14)

上半頌破三時,如吉藏釋:「破無三時者,上來三處用三時破去法、

去人及初發竟,今次破此三時,則前破所破,今破能破。」32吉藏的意思 是,從品初以來,龍樹以三時門破去法、去人及初發,即已破所破,恐外 人執有能破之三時,故本頌進一步破三時,即是破執有能破。

下半頌總結破,「一切無」者,謂無去法、去人、發等。「何故而分 別」者,不應分別有人、法、因、果及三時。33

1.3 觀住不成

以上龍樹既破自性有的去與發(絕對運動),外人於是又轉計自性有 的住(絕對靜止)。34 如青目釋:「問曰:若無去、無去者,應有住、住 者。」35 此說明外人欲舉住證去,以去是因,住是果,試圖從果推因,亦 即從有住、住者,以成立有去、去者。針對外人的轉救,龍樹繼續破自性 有的住,而其破「住」的目的仍在破「去」,如吉藏所說:「破住為成破 去」。36 以下分別從三者門破住、三時門破住來說明。

1.3.1 三者門破住 1.3.1.1 總破三者住

頌曰:「去者則不住,不去者不住,離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2.15)

龍樹此頌先用三者門破自性有的住,所謂三者門是指正去者、未去 者、亦去亦未去者,這三者都不能成立住,說明如下:

(1)正去者無住:為什麼呢?青目釋說:「去未息故」37,清辨則舉例 說:「譬如調達,正行未息。」38 因為住是運動的止息,才叫做住,而正 在運動者的運動尚未止息,如果運動尚未止息,就沒有所謂的住(靜止)。

(2)未去者無住:依吉藏釋,前破去後住,今破去前住。39 破去前住是 說,尚未運動前本來不動,何須住(靜止)呢?再者,因為運動的止息才 叫做住,而未去者尚未有運動,如果尚未有運動,就沒有運動的止息,因 此就沒有所謂的住(靜止)。

(3)亦去亦未去者無住:頌文中的第三住,青目釋為:「若有第三住 者,即在去者、不去者中。」40 可見第三住意指亦去亦未去者,因此其過 失仍不出前述去者、不去者的過失。

1.3.1.2 別破去者住

頌曰:「去者若當住,云何有此義?若當離於去,去者不可得?」(2.16)

對於上述龍樹三者門的論破,外人仍執有去者住,因此龍樹特別就去 者住再做進一步破斥。本頌破絕對靜止所用的方法,相當於前述破絕對運 動的離待破,意思是說,如果有去者住(有絕對運動者的靜止),則會有 離去法有去者(離運動有運動者)的過失,然而實際上離去法無有去者(離 運動沒有運動者),所以沒有所謂的去者住(沒有絕對運動者的靜止)。

由此可見,本頌同前述破絕對運動的離待破一樣,都是使用歸謬法,我們

(5)

試將本頌所用的歸謬法表示如下:

如果「去者能用住法(去者住)」(r),則應「離去法有去者」(~p)

實際上「離去法無有去者」(p),所以「無有去者能用住法(去者住)」(~r)

本頌除了以離待過破絕對靜止,另依青目、清辨、月稱等人的解釋,

亦均以「去住相違」,亦即「去」與「住」(運動與靜止)互相矛盾,以 論破去者住(正在運動者的靜止)不能成立。41

1.3.2 三時門破住

頌曰:「去未去無住,去時亦無住;所有行止法,皆同於去義。」(2.17)

上半頌龍樹以三時門破去者住,其破意在於,如果說有去者住(運動 者的靜止)的話,則此一運動者「應在去時、已去、未去中住。」42 然而,

已去時運動已止息,無有去者,則令誰住呢?未去時運動尚未發生,則何 須住呢?43 正去時的運動者若有住的話,則其過失如前頌之離待過與相違 過。由於窮盡三時都無有住,因此,外人的去者住不能成立。

下半頌類破餘法。頌中「所有行止法」,其中「行」指生死相續,「止」

指涅槃寂滅,依吉藏釋:「上以破動靜(去住)二儀,今破生死涅槃(行 止)兩法,即一切諸法畢竟無遺也。」44 由此可知,這是龍樹由上述動靜 二法,類推到一切與動靜概念有關的行止二法之論破,其破意仍然在於否 定自性有的行與止(生死與涅槃),如吉藏所言:「令悟此身不動不靜,

非生死流轉,亦非涅槃止息。」45 如此藉由上述否定絕對運動的道理,進而 類破生死與涅槃的決定見或有所得見。

2.一異門破絕對運動

以上龍樹對自性有的去時、去法與去者,雖有所論破,然而其中有關 自性有的去者(絕對運動者)與去法(絕對運動),因其關係到人我執與 法我執的根本邪見,如青目釋中,有人質問龍樹:「汝雖種種門破去去者、

住住者,而眼見有去住(故實有去、去者)。」46 因此龍樹特別再就自性有 的去者(絕對運動者)與去法(絕對運動),有進一步的論破,龍樹的論 破可分為「一異門」與「有無門」來說明。

這裡先就「一異門」,依外人自性有的見解,他們對自性有的因與果、人 與法等二法間的關係,或認為是同一體的關係,或認為是二法相異(獨立自存)

的關係,47 因此,如果外人主張人與法自性有,論主通常會以雙關徵問對 方:「若實有去、去者,為以一法成?為以二法成?」48 然後再以兩難指出,

無論是一法成或二法成,兩者都有過失。以下先「破人法體」,次「破人法用」,

「破人法體」又可分為標破、釋破、結破來作說明。

2.1 破人法體 2.1.1 標破

頌曰:「去法即去者,是事則不然;去法異去者,是事亦不然。」(2.18)

這是總標外人的過失,龍樹指出自性有的去者(絕對運動者)與自性 有的去法(絕對運動),無論是相即(一法成)或相異(二法成),都不能成 立,其理由如下二偈頌所說。

2.1.2 釋破 2.1.2.1 破一

頌曰:「若謂於去法,即為是去者,作者及作業,是事則為一。」(2.19)

此頌先破若去者與去法相即(一法成),則將導致作者及作業成為同一 的過失,為何呢?依清辨釋,作者及作業不應是同一,「如能斫、所斫,

此二顯現」49 不應是同一,清辨的意思是,能所同一將有自語相違過。另 依印順的解說,去者是五蘊和合全體的統一者,去法是不離去者所起的身 業活動,是可見有對的表色,因此去者是有分(整體),去法是分(部分),

二者當然不能看為一體相即。50 青目釋與此相近,如說:「若去法即是去 者,是則錯亂,破於因緣,因去有去者,因去者有去。又,去名為法,去 者名為人,人常,法無常,若一者,則二俱應常,二俱無常。」51 青目所說 的「破於因緣」,是指去者與去法若是同一,則會破壞因待,亦即人與法 會離開相互因待,然實際上「因去有去者,因去者有去」,故人與法不應 是同一,可見青目這裡所說的「破於因緣」,與上述清辨所說的能與所不 應是同一的意思相近。再者,青目所說的「人常,法無常」,依吉藏釋,

人常指人通行住坐臥四儀(整體),是故為常,法無常指四儀迭代興廢(去 住僅為四儀的部分),故名無常。52 可見青目所說的「人常,法無常」,相 當於印順所說的「去者是有分(整體),去法是分(部分)」,因此,二者若 是同一體,則應二者都是常(整體),或二者都是無常(部分),如此則成為 認知的錯亂。但實際上,有分與分,常與無常,並非是同一,所以去者與 去法應非一體相即。

2.1.2.2 破異

頌曰:「若謂於去法,有異於去者,離去者有去,離去有去者。」(2.20)

其次,龍樹再指出自性有的去者與去法,其相異(二法成)也不能成 立,因為如果去者與去法相異的話,那麼就會有去者與去法相離的過失,

離就是離待,也就是不觀待、不相因待的意思,如清辨與月稱,均舉瓶衣

(6)

為喻,由瓶與衣二法相異,故可不相因待而有。53 因此,偈頌中「離去者 有去,離去有去者」,意思就是,不因待去者(運動者)而有去法(運動),

不因待去法(運動)而有去者(運動者)。也就是說,龍樹這裡所指不相 因待的去者與去法,從運動論來看的話,就是指絕對運動者與絕對運動,

由此可見,龍樹破去者與去法的相異,顯然是對絕對運動者與絕對運動的 否定。

2.1.3 結破

頌曰:「去去者是二,若一異法成;二門俱不成,云何當有成﹖」(2.21)

上半頌雙牒,下半頌雙呵。據上所述,由於去者與去法,不論二者是 相即或相異,都有種種過失,因此龍樹於本頌就一異門做總結破,指出去 者與去法不論是相即或相異,都不能成立運動。

對於上述一異門破,中觀者指責外人若去者與去法相即則失因待(詳 前述 2.19 青目釋),外人若挽救說:我宗亦說因待,以離去法無去者(因 去法而有去者),故實有去法,因此我宗無上述破因緣過。54 針對外人的 轉救,龍樹從人法用破它。

2.2 破人法用

2.2.1 破者能用是去

頌曰:「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先無有去法,故無去者去。」(2.22)

本頌係以「相即門」破去者能用去法,上半頌初句「因去知去者」,

這是敘外人義,因為外人主張因去法而有去者,因此這裡的「去法」即是 去者所因待的去法,亦即去者不能離其所因待的去法而有,故是「相即 門」,相即也可說是上半頌次句所稱的「是去」的意思,故上半頌的破意 是說,若如外人主張因去法而有去者的話,則彼去者不能實行此一「去者 所因待的去法」,為何呢?理由如下半頌所說。

下半頌龍樹解釋說,由於「先無有去法」的緣故,龍樹的意思是說,

在去者之前並無有獨立於去者之外而有的去法存在,因為去法也要因待於 去者而有,如果如外人所說去者能用「是去」(者所因去)的話,則就會 導致離去者先有去法存在,然而事實上,離去者先無有去法,若無有去 法,則去者在無去法可因待之情形下亦無有去者, 所以下半頌末總結說

「故無去者去」,意即無有去者能用「是去」。55 龍樹本頌的論破,我們可 使用歸謬法寫出其論式如下:

歸謬法:如果「去者能用是去」(r),則應「離去者先有去法」(~p)

實際上「離去者先無有去法」(p),所以「去者不能用是去」(~r)

2.2.2 破者能用異去

頌曰:「因去知去者,不能用異去;於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2.23)

本頌係以「相異門」破去者能用異去,設外人為避免前頌相即門之「是 去」有離待過,若轉計「異去」(異於者所因去),則論主再以本頌破它。

本頌的破意是說,若去者能用異去,則將導致一去者而有二去法的過失,

如吉藏釋:「初去(者所因去)以成者體。次去(異於者所因去)為者所 用,則是二去。二去則二動二身,如上(人法)無量過也。」56 依吉藏的 解釋,二去過的第一去是「者所因去」,亦即外人先前所主張的去者所因 待而賴以成立的那個去法,第二去是「異於者所因去」,亦即外人今所轉 計的為去者所用的那個「異於者所因去」的去法。我們試將本頌「去者能 用異去」之一人二去法過,簡示如下表:

去者用異去

因 「 去 」 而 有 去 者 去者所用的「去」

(成者體之去) (者所用之去)

3.有無門破絕對運動

外人自性有的去者(絕對運動者)與去法(絕對運動),除了會導致 上述一與異的邊見,還會帶來由一異所延伸的有與無的邊見。有與無,是 指實有與實無,即實在論與虛無論的見解。57 這些見解都來自於自性見或 絕對論,他們對於去者(運動者)與去法(運動)的看法,或認為實有去 者與去法,或認為實無去者與去法,但不論是去者與去法的實有或實無,

龍樹都認為不能夠成立運動。以下龍樹先破人的有無,次破法的有無。

3.1 破人有無

頌曰:「決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不決定去者,亦不用三去。」(2.24)

本頌龍樹先破去者(運動者)的實有或實無,都不能實行已去、未去、

去時

等三種去法(運動),為什麼呢?青目解釋說:「若決定有去者,離去法 應有去者,不應有住。」58 意思是說,如果實有去者,則此去者應不因待去 法而有,那麼此去者就不應有住,不應有住是指此去者不應有靜止的時候,

意思是此去者將成為常住,恆常都是運動者,因此沒有過、現、未三時運

(7)

動的差別,如吉藏釋:「既決定有人體,即不因去法成人,此人是常,常 即不動,云何用三去?」59 「常即不動」是說,常住的運動者就不會有先 去後住的變化,則如何實行有三時變化的運動呢?因此,實有去者(運動 者)不能實行三種去法(運動)。

下半頌再破實無去者也不能實行三種去法,如青目釋:「不決定名本 實無…云何言不決定去者用三去?」60 意思是說,如果去者(運動者)本實 無,則「誰用(去)法耶」?61 那就沒有能實行去法的人了。因此,實無 去者(運動者)也不能實行三種去法(運動)。

3.2 破法有無

頌曰:「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2.25ab)

龍樹此半頌指出,如果去法(運動)是實有或實無,則去者(運動者)

都不能實行已去、未去、去時等三種去法(運動),為什麼呢?如青目釋:

「若決定有去法,則不因去者有去法,是故去者不能用三去法。」62 青目 這裡的解釋,其實和前述破實有去者的道理一樣,意思是說,如果實有去 法,則此去法應不因待去者而有,那麼此去法就不應有靜止的時候,也就 是此去法將成為常住,恆常都處於運動狀態,因此沒有過、現、未三時運 動的差別,在此情形下,去者如何實行有三時變化的運動呢?因此,若實 有去法(運動),則去者(運動者)不能實行三種去法(運動)。

反之,如果實無去法(運動),則「去者何所用」?63 因為實無去法,

那就連去法(運動)本身都不存在,這時候去者要用什麼去法而可以實施 運動呢?因此,若實無去法(運動),則去者(運動者)無可實行三種去 法(運動)。

4.結破

頌曰:「是故去去者,所去處皆無。」(2.25cd)

龍樹於此,總結指出去法、去者、去時、所去處皆無自性,64 換言 之,運動、運動者、時間、空間都不是絕對或實在的,而這四者皆無自性 的理由,乃在於它們彼此之間都是相互因待,65 既是相互因待,則無自 性,無自性故,四者皆是空。

由此觀點言之,龍樹對運動的見解,誠如本文一開始 引用印順之觀 點,指出本品主要從動靜相待的運動觀,否定有自性來去的運動,而印順 此一觀點,顯示了龍樹緣起相待的運動觀,相近於愛因斯坦的相對論,而 相反於絕對運動論。而經由本文的討論,龍樹緣起相待的運動觀與愛因斯 坦的相對論之共同點在於,無論是時間(去時)、空間(所去處)、運動 者(去者)或運動(去法),彼此之間都是相互觀待、相依相成,因此沒 有獨立自存的時間、空間、運動者或運動。

1.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80。又「來去」亦可就三種生滅予以解釋:(一)剎那生滅:

剎那生謂來,剎那滅謂去。(二)一期生滅:一期生命的生死謂來去。(三)大期生滅:

生死流轉謂來,還滅解脫謂去。於此品中,破有自性的來去,即是就第(三)大期生滅,破 實有生死與實有涅槃解脫。參見印順,《中觀今論》,頁84-85。

2.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80。另有關印順認為本品係破人我執之見解,稻田龜男(K.K.

Inada)亦有相同看法,並指出本品係破正量部及犢子部的人我論(pudgalavadins)參 Kenneth K. Inada, NagarjunaA Translation of his Mulamadhyamakakarika with an Introductory Essay.Tokyo:The Hokuseido Press,1970, p.43.

3.吉藏,《中觀論疏》,T42,53a20-21、b4-5。

4.絕對運動論是指,時間、空間與物質可以獨立自存,空間像一個靜止不動的容器,物體在 其中有不觀待他物而獨立自存的運動,且時間與空間的量質可獨立於運動之外固定不變,

如牛頓的運動論。相對運動論是指,時間、空間與物質互不可分,一個空間之靜止或運動,

都只是相對於另一個空間而言,且空間與時間的量質隨物體的運動速度而改變,非獨立於 運動之外固定不變,如愛因斯坦的相對論。

5.如宗喀巴引《明句論》:「由破有自性之去及去者已,當知唯是互相觀待而有。」參氏著,

《中論略義》,法尊譯,《現代佛教學術叢刊 》第 78 冊,臺北:大乘文化,1979,頁 4。

6.此三個進路主要參考印順《中觀論頌講記》中本品之科判。

7.如《中論》青目釋:「問曰:世間眼見三時有作,已去、未去、去時,以有作故,當知有 諸法(生滅)。」(T30,3c6-7)。

8.安慧,《大乘中觀釋論》,T30,139c8-12。

9.月稱,Prasannapada. p.93。另梶山雄一對此曾有說明,並認為月稱的說法近於齊諾的詭 論(paradox),如:「月稱以為在這樣的事態(指去時去)中,嚴格來說必須考慮有關 足指尖端的一個原子(極微),這原子前方所有的場所是未去,原子後方所有的場所是已 去,但由於原子沒有大小的量可言,故原子所蓋著的所謂現去的場所這樣的東西,實在 是不存在的。」見梶山雄一著,吳汝鈞譯,《佛教中觀哲學》,高雄:佛光,1978,頁 63。另參 Jan Westerhoff, Nagarjuna's MadhyamakaA Philosophical Introdu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p.130 ; Kamaleswar Bhattacharya,“Nagarjuna's Arguments Against Motion”,The Journal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uddhist Studies.Vol.8 No.1(1985):8-9.

10.吉藏,《中觀論疏》,T42,55a27-b3。

11.如《中論》青目釋:「若離去法有去時者,應去時中有去,如器中有果。」(T30,4a5-6)

12.如吉藏《中觀論疏》:「(外人)既言去時去,即:(一、)時前之去以為時體,免無體之

(8)

過;二、時後去賴時而去,無獨去之咎也。」(T42,56b1-3)

13.《中論》青目釋,T30,4a15-16

14.時前之去與時後之去,係吉藏的用語,參註 12。

15.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87。

16.月稱,Prasannapada. p.96。

17.《中論》青目釋,T30,4a21。

18.《中論》青目釋,T30,4a22-23。

19.吉藏,《中觀論疏》,T42,56c11-12。

20.吉藏,《中觀論疏》,T42,56c20-23。

21.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89。

22.如吉藏《中觀論疏》:「人多釋云:『此偈猶是以三時破也。』…今謂不然…今所釋者,此 就三者門破。」(T42,56c27-57a1。)可見本偈吉藏時人多作三時破,而吉藏則作三門破。

不過,吉藏有時亦將本偈解作三時破,如:「上已用三時門求無去法,次就三時門求無去 人。」(T42,57c23-24。)「破無三時者,上來三處用三時破去法、去人及初發竟。」

(T42,58a27-28。)

23.吉藏,《中觀論疏》,T42,57a11-13。

24.清辨,《般若燈論釋》,T30,61c20。

25.第 10 偈頌:「若謂去者去,是人則有咎,離去有去者,說去者有去。」依鳩摩羅什所譯 青目釋本作第11 偈頌,惟依月稱《明句論》梵本(清辨釋本同),則作第 10 偈頌,而梵 本第11 頌,羅什譯本則作第 10 頌,換言之,第 10 與 11 這兩個偈頌,梵本與羅什譯本之 次序剛好倒反,惟依月稱、清辨釋本,均先離待破,次二法破,此與上破法去(2.4-2.5)

之順序相符合。

26.《中論》青目釋,T30,4b12-13。

27.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91。

28.清辨,《般若燈論釋》,T30,62a23-24。另參青目釋:「決定有去、有去者,(以)有初發(故)。」

(T30,4b21-22。)

29.吉藏,《中觀論疏》,T42,57c14-16。

30.吉藏,《中觀論疏》,T42,57c23-26。

31.如吉藏釋:「無體破發亦應具有四破:一、無體破,二、各體,三、二法,四、兩人。但 上以具明,今略舉初門,即餘三可領也。」(T42,58a18-21)

32.吉藏,《中觀論疏》,T42, 58a27-29。

33.吉藏,《中觀論疏》,T42, 58b5-7。

34.學派間有絕對靜止之見者,如說一切有部主張三世實有,法體恆存,亦即諸法的生滅只 是就其作用而言,其法體則是恆常不動的,可說是用動而體靜的,此近於絕對靜止的見解。

參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82。

35.《中論》青目釋,T30,4c6。

36.吉藏,《中觀論疏》,T42, 58b14。

37.《中論》青目釋,T30,4c11。

38.清辨,《般若燈論釋》,T30,62c18。

39.吉藏,《中觀論疏》,T42, 58b26-c2。

40.《中論》青目釋,T30,5a2-3。

41.《中論》青目釋,T30,5a8-9;清辨,《般若燈論釋》,T30,63a1;月稱,Prasannapada.

p.102。

42.《中論》青目釋,T30,5a12-13。

43.已去住、未去住的過失,如清辨釋:「彼已去者,去已謝故,言其住者,無所除故。若 汝 意 謂 , 彼 未 去 時 , 名 之 為 住 , 是 亦 不 然 , 何 以 故 ? 未 去 而 息 , 義 不 然 故 。 」

(T30,63a16-19)

44.吉藏,《中觀論疏》,T42, 58c18-19。

45.吉藏,《中觀論疏》,T42, 58c24-25。

46.《中論》青目釋,T30,5a18-19。

47.二法相異就是各自獨立自存的意思,如 Westerhoff 指出,龍樹所謂「相異」一詞,意指

「獨 立存在」(independently existent),參 Jan Westerhoff, 2009:148.

48.《中論》青目釋,T30,5a20-21。

49.清辨,《般若燈論釋》,T30,63c5-6。

50.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97。

51.《中論》青目釋,T30,5b1-4。

52.吉藏,《中觀論疏》,T42, 60a16-17。

53.清辨,《般若燈論釋》,T30,63c29-64a1;Prasannapada. p.105.

54外人這裡的挽救,顯然可見是法有論者,此可比較本品前破去時去,龍樹說「離去者無去 法」(2.6),有我論者於是轉計實有去者,外人前後的轉救,實如出一轍。

55.此可參吉藏釋:「若去者之前別有去法,可因法知者(而)者能用法。今因者有法,(故)

者前無法,云何因法知者而言者能用法?」(T42,60b25-27。)龍樹這裡針對外人主張「因 去法而有去者」以試圖成立實有去法,龍樹則以「去法也要因待於去者而有」來破外人的 挽救,如將此對照於本品前破去者去時,龍樹針對外人主張「因去者而有去法」以試圖成 立實有去者,龍樹則以「去者也要因待於去法而有」來破外人的挽救(2.7),前破有我論 者,今破法有論者,其破的道理其實是一樣的。

56.吉藏,《中觀論疏》,T42,60c15-17。

57.如 Kalupahana 認為龍樹以有無門破去者與去法,即是站在緣起論的立場,破斥實在論與 虛無論的見解,參D.J.Kalupahana, 1986:131;另參 Jay L.Garfield,The Fundamental Wisdom of the Middle Wa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134.

58.《中論》青目釋,T30,5c1-2。

(9)

59.吉藏,《中觀論疏》,T42,61b4-6。

60.《中論》青目釋,T30,5c4-7。

61.吉藏,《中觀論疏》,T42,61b12。

62.《中論》青目釋,T30,5c7-9。

63.《中論》青目釋,T30,5c10。

64.鳩摩羅什所譯偈頌中原無「去時」,梵本亦無,惟波羅頗蜜多羅所譯《般若燈論釋》此 頌中則有「去時」(T30,65b25。)且依本品所破意旨應包含「去時」,因此本文參考《般 若燈論釋》將「去時」加進去,以完整呈現本品所破。

65.如《中論》青目釋:「如是思惟觀察,去法、去者、所去處,是法皆相因待…是故,決 定知三法虛妄,空無所有,但有假名,如幻如化。」(T30,5c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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