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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對有為相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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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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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對有為相的觀察

劉嘉誠

龍樹《中論》第七品〈觀三相 品〉,是對有為相(sajskrta,有為)

的觀察。為什麼會有此品呢?依青 目、清辨、月稱等之注釋,均認為外 人引經說有為法有生、住、滅三相,

欲以實有有為法三相,成立蘊、處、

界等有為法亦實有,論主為顯無實有 之有為法三相,故蘊等諸法亦非實 有,故有此品。1 另依吉藏《中觀論 疏》:「有此品來者,從因緣竟於染染 者明無所相法,今此一品明無能相。

以能相、所相不可得,則有為空。有 為空故,無為亦空。為、無為空故,

一切法畢竟空。」2 吉藏這是依本品 第 34 頌之結破,來解釋這一品的要 旨,在該一偈頌龍樹指出:由於實有 之三相(能相)不能成立,故有為法

(所相)亦不成,若有為法不成,則 無為法亦不成(有無相待故),故一 切法空得成。此外,印順則從品初所 述部派各種邪計來解釋本品要旨,

如:「本品雖破斥執三 相的一切學 派,但主要是破三相別有實體(不論 是計三相是有為或無為)的學派。」

3 據此而論,本品主要是針對主張離 有為法別有獨立自存的生、住、滅三 相之見解進行論破。

本品共 35 個偈頌,第 1 至 34 偈 頌破三相之妄見,第 35 偈頌顯三相 之正義。其中就破三相之妄見部分,

第 1 至 3 偈頌總破三相,第 4 至 33 偈頌別破三相,又就別破三相中,第 4 至 22 偈頌破生相,第 23 至 26 偈頌 破住相,第 27 至 33 偈頌破滅相,而 無論是破生相、破住相或破滅相,龍 樹均使用自他門、三時門、有無門等 三種方法進行論破。龍樹於破三相之 妄見後,於第 34 偈頌結破一切法不 成,故外人於品初欲以實有有為法三 相,成立蘊、處、界等有為法亦實有,

此種見解不能成立。

1.破三相之妄見 1.1 總破三相 1.1.1 為無為門破

頌曰:「若生是有為,則應有三 相;若生是無為,何名有為相?」(7.1)

本頌上半破生、住、滅三相是有 為法,這是破說一切有部、犢子部的 主張,下半破生、住、滅三相是無為 法,則是破分別說部的主張。4 上半 頌的破意是說,如果生、住、滅三相 是有為法,則以生相來說,生相既是

有為法,就應該更有有為法的生、

住、滅三相,如此一來,生相就會與 住、滅二相同時共俱,但這是不對 的,因為生相與住、滅二相是相違 的,「一時則不然,如明闇不俱。」5 下半頌的破意是說,如果生、住、滅 三相是無為法,則生、住、滅三相應 不能為有為法作相,因為無為法是以 不生、不住、不滅為相,若法不生,

則是無法之生起,即不能為法作相,

「如兔角龜毛等,不能為法作相。」

6 因此,生、住、滅三相不應是無為 法。本頌可以兩難式表示如下:

兩難 若生是有為,亦應有三相,則墮生滅共俱(如明闇共俱)之相違過。

若生是無為,無為以不生(如龜毛兔角)等為相,則應不能為有為法作相。

1.1.2 聚散門破

頌曰:「三相若聚散,不能有所 相;云何於一處,一時有三相?」

(7.2)

本頌由共聚離散門破三相的實 在性。上半頌破三相離散,這是破 經部譬喻師的三相前後而起,7 如 頌所破:「三相若離散,不能有所 相。」破意是說,如果生、住、滅 三相是前後次第而生起,則一念法

(一剎那間)但有一相,不具備三 相,即不能為有為法作相。下半頌 破三相共聚,這是破說一切有部、

犢子部的三相一時並起,8 如頌所 破:「(三相若共聚,)云何於一處,

一時有三相?」破意思是說,如果 生、住、滅三相是一時並起,則一 念法(一剎那間)同時有生、住、

滅三相,然而生相與滅相是「共相 違法,云何一時聚」?9 故外人主 張三相共聚,即墮相違過。本頌可 以兩難式表示如下:

兩難 若三相前後而起,即一念法但有一相、不備三相,則不能為有為法作相。

若三相一時並起,即一念法中同時有生、住、滅三相,則墮相違過。

1.1.3 窮無窮門破

頌曰:「若謂生住滅,更有有為 相,是即為無窮;無即非有為。」(7.3)

本頌由有窮無窮門破三相的實 在性。前三句作無窮破,這是破說一 切有部主張三相是有為法,另有生、

住、滅三相為它作相,10 如此一來,

有部則會導致無窮後退的困難,因為 能為三相作相的生、住、滅三相依有 部主張同樣是有為法,而凡有為法皆

(2)

以三相為相,因此該三相應更有生、

住、滅三相,依此類推,則將導致無 窮過。後一句「無即非有為」作有窮 破,這是破大眾部主張三相是有為 法,但自生自滅,不需要另有生、住、

滅為它作相,由此可免除上述有部的 無窮過,然而龍樹指出,大眾部卻犯 了「無即非有為」的自宗相違過,因 為大眾部既主張三相是有為法,又主 張三相更無生、住、滅相,如此則三 相即非有為法,這樣就與先前三相是 有為法的主張前後矛盾,成為自宗相 違。

兩難 若三相更有有為相,應有為三相更復有相,則墮無窮過。

若三相更無有為相,是三相即非有為法,則犯自宗相違。

1.2 別破三相 1.2.1 破生

1.2.1.1 自他門破 1.2.1.1.1 破他生 (1)外救

頌曰:「生生之所生,生於彼本 生;本生之所生,還生於生生。」(7.4)

本 頌 是 外 人 立 展 轉 相 生 ( 他 生),以救前頌(7.3abc)論主之無窮 難,如青目釋外人救曰:「生、住、

滅雖是有為,而非無窮。」11 本頌外 人之救,依青目釋是有部所立七法共 生,如說:「法生時,通自體七法共 生:一法、二生、三住、四滅、五生 生、六住住、七滅滅。是七法中,本 生除自體能生六法,生生能生本生,

本生能生生生,是故三相雖是有為,

而非無窮。」12 引文中有部所謂「生 生能生本生,本生能生生生」即形成 本生與生生的展轉相生之關係,也就 是本頌所說:「生生之所生,生於彼 本生;本生之所生,還生於生生。」

依吉藏的解釋,「本生」是指有為法 體本有此生理,故名本生(大生),「生 生」是指另有一法能生此本生,名生 生(小生),吉藏並指出,本頌有部 所立及挽救的意旨為:13

頌文

上半立小生大,通無為難:若小不生大,即大墮無為,今以小生大,故大是有為。

下半立大生小,通無窮難:若小更須小,可是無窮,今以大還生小,故不墮無窮。

依吉藏的解釋,則有部所立展轉 相生,不僅可救前頌(7.3abc)論主 之無窮難,同時也可救前頌(7.3d)

論主之無為難。本頌有部所立展轉相 生及其所救如下:

無為

本生(大生) 生生(小生)

非無窮

(2)破救

①破異時互生

頌曰:「若謂是生生,能生於本 生,生生從本生,何能生本生?

若謂是本生,能生於生生,本生 從彼生,何能生生生?」(7.5-6)

此二頌正破前頌有部之展轉相 生,依吉藏之釋其破意為:14

初偈破小生生大,破其上半即有為義壞。又,初偈牒其上半,即以其下半難之。

次偈破大生生小,破其下半即破有窮不成。又,次偈牒其下半,即以其上半難之。

依上述之破意,龍樹所用的方法 顯然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也 就是說,就前頌有部之救,龍樹先用 其下半頌難其上半頌,再用其上半頌 難其下半頌,或是說,當外人立上半 時則以下半難他,當外人立下半時則 以上半難他,而之所以如此,乃是因 為無論是立上半或立下半,外人都犯 有「倒果為因」的過失。如初偈,龍 樹先敘外人所立之上半「若謂是生 生,能生於本生」,此時「生生」是 能生起「本生」的因,然而另依外人 所立之下半,「生生」復從「本生」

而生,亦即「生生」是「本生」所生 之果,因此龍樹在下半頌說「生生從 本生,何能生本生?」意思是「生生」

既是從「本生」所生之果,如何能倒 過頭來說「生生」是能生起「本生」

的因呢?

外人此時即有「倒果為因」的過失。

其次是次偈,道理同前,先敘外人所 立之下半「若謂是本生,能生於生 生」,此時「本生」是能生起「生生」

的因,然而另依外人所立之上半,「本 生」復從「生生」而生,亦即「本生」

是「生生」所生之果,因此龍樹在下 半頌說「本生從彼生,何能生生生?」

意思是「本生」既是從「生生」所生 之果,如何能倒過頭來說「本生」是 能生起「生生」的因呢?外人此時仍 不免有「倒果為因」的過失。

②破同時互生

頌曰:「若生生生時,能生於本 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

若本生生時,能生於生生,本 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7.7-8)

此是破外人所救:我宗所立非 異時互生,而是同時互生。15 龍樹 於此,再破其同時互生。此二頌,

依梵文為一頌,梵文頌意為:「若此 物(生生∕本生)未有時能生彼物

(本生∕生生),則汝可謂此物(生 生∕本生)正生起時能任意生彼物

(本生∕生生)。(然實不爾。)」16 頌 文中的此物與彼物,若分別以生生 與本生代入,即成為羅什所譯的兩 個偈頌。今且以羅什所譯來解讀,

初偈破其小正生起時能生於大,次 偈破其大正生起時能生於小。初偈

(3)

3

(7.7)之破意為,如果「生生」正 從「本生」生起時能夠生「本生」

的話,則此時正從「本生」生起的

「生生」之自體尚未成就,如何能 夠生起「本生」呢?反之,次偈(7.8)

之破意為,如果「本生」正從「生 生」生起時能夠生「生生」的話,

則此時正從「生生」生起的「本生」

之自體尚未成就,如何能夠生起「本 生」呢?17 我們試以歸謬法將此二 頌之推論式寫出如下:

初偈:如果「生生正生起時能生本 生」(r),則「應生生尚未有自體而 能生本生」(~p)

實則「生生尚未有自體不能生 本生」(p),所以「生生正生起時不 能生本生」(~r)

次偈:如果「本生正生起時能生生 生」(r),則「應本生尚未有自體而 能生生生」(~p)

實則「本生尚未有自體不能生 生生」(p),所以「本生正生起時不 能生生生」(~r)

1.2.1.1.2 破自生 (1)外救

頌曰:「如燈能自照,亦能照於 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7.9)

本頌是大眾部等所立不展轉相 生(自生),18 以規避前頌(7.3d)

論主「無即非有為」之責難。本頌 上半舉喻,下半合法。外人之立義 為:譬如燈能照彼,亦能自照;同 理,「生」相是有為法,法體由「生」

相而生(能生於彼),「生」相不更 從另外之有為相而有(亦能自生),

19 由此而免「無即非有為」之責難。

(2)破救 ①破其喻

a.破「明到暗而能破暗」: (a)破已成燈不見暗故不破暗 頌曰:「燈中自無闇,住處亦無 闇,破闇乃名照,無闇則無照。」

(7.10)

本 頌 破 已 生 之 燈 不 能 自 照 照 彼 。上 半頌 明自他 兩處無 所破 之 暗,下半頌結無能破之明。此中,

燈內為自,燈外為他,當燈已生起 時,此之二處並皆無暗,然而黑暗 的驅除才可以說它是照,若自他二 處皆無所破之暗,則能破之明要驅 除什麼東西呢?無暗可驅除,故已 生燈不能成立照。20

(b)破初生燈不見暗故不破暗 頌曰:「云何燈生時,而能破於 闇?此燈初生時,不能及於闇。」

(7.11)

此是破外人之轉救,外人立初

生燈有照義,如青目釋:「是燈非未 生有照,亦非生已有照,但燈(正)

生時能自照亦照彼。」21 龍樹就外 人 之轉 救, 以本頌 破初生 燈不 見 暗,故亦不能破暗。此中所謂初生 燈不見暗,依吉藏引龍樹《大智度 論》所說,乃指初生燈不見「重暗」, 故不破暗,如《中觀論疏》:「依《智 度論》作有無門破初生燈,即破其 兩義:初燈無重暗故無所破,與輕 暗共住復不能破,故二義(所破、

能破)壞矣。今偈偏明不見重暗,

故無所破也。」22 引文中龍樹係以

「有無門」破初生燈,「有無門」是 指外人所立初生燈之明體尚未完全 成就,外人認為此時驅除了少分黑 暗,即「有輕暗」而「無重暗」。《智 論》的「有無門」破即是就此而破,

就「有輕暗」言,由於初生燈與輕 暗共住故不能破暗,即能破義壞;

就「無重暗」言,由於初生燈無重 暗故無所破,即所破義壞。由於外 人失壞能破、所破二義,故不能成 立其所救。而就能、所二義中,吉 藏認為本頌說「此燈初生時,不能 及於闇」乃係偏明不見重暗,故無 所破,因此本頌之破意,乃在於破 初生燈不見(重)暗,故亦不能破 暗。

外救:以明暗性隔,理不相及,

雖不相及而明能破暗,23 譬如磁石 吸鐵。24這是外人為避免上述「明到 暗而能破暗」有明暗不能共俱的過 失所提出的挽救,外人認為明與暗 性質相違,故互不相及,然而,就 如同磁石與鐵雖不相及而磁石卻能 吸鐵一樣,同理,明與暗雖不相及 而明卻能破暗。

b.破「明不到暗而能破暗」

(a)近遠相決破

頌曰:「燈若未及闇,而能破闇 者,燈在於此間,則破一切闇。」

(7.12)

本頌上半敘計,下半出過,相 當於歸謬法的「如果非 q,則非 p」, 只不過本頌的歸謬法同時又牽涉到 性質等同的問題,也就是如果「明 不到暗而能破暗」可以成立的話,

則破「近處暗」與破「遠處暗」應 等同,因為燈對於近暗與遠暗「俱 不及故」25。基於此,本頌的歸謬法 可以表示如下:

如果明不及於近處暗而能破近 處暗(~q),則應明不及於遠處暗而 能破遠處暗(~p)

實則明不及於遠處暗不能破 遠處暗(p),所以明不及於近處暗 不能破近處暗(q)26

(4)

如上所言,本頌歸謬法尚牽涉性質 等同的問題,因此本頌歸謬法的「如 果~q,則~p」推論式中,其實隱含 有等同代換規則的推斷,此一等同 代換規則如下27

等同代換:

如果燈初生時「於近處不到暗」

而又說燈能破暗

燈初生時「於世間一切處」和

「於近處」具有同樣不到暗的性質 所以,燈初生時「於世間一切 處不到暗」亦應可說燈能破一切處 暗

由此而推得對論者的過失為:

若 燈能 破一 切處暗 ,應與 現量 相 違。28

(b)明暗比並破

頌曰:「若燈能自照,亦能照於 彼,闇亦應自闇,亦能闇於彼。」

(7.13)

本頌論破方法同前頌,上半敘 計,下半出過,即相當於歸謬法的

「如果非 q,則非 p」,同時也涉及 性質等同的問題,也就是如果「明 不到暗而能破暗」可以成立的話,

則「明懸破暗」與「暗懸破明」應 等同,因為明與暗「(俱)相違故」

29,亦即明與暗同樣是不相遇合的緣 故。基於此,本頌的歸謬法可以表 示如下:

如 果 明 不 到 暗 而 能 懸 破 闇

(~q),則應暗不到明而能懸破明

(~p)

實 則 暗 不 到 明 不 能 懸 破 明

(p),所以明不到暗不能懸破暗(q)30 同前頌,本頌歸謬法涉及性質等同 的問題,因此本頌歸謬法的「如果

~q,則~p」推論式中,亦隱含有等 同代換規則的推斷,此一等同代換 規則如下:

等同代換:

如果「燈光不遇見黑暗」而又 說燈光能破黑暗

「黑暗不遇見燈光」與「燈光不 遇見黑暗」具有同樣不遇見的性質 所以,「黑暗不遇見燈光」亦應 可說黑暗能破燈光

由此而推得對論者的過失為:

若黑暗能破燈光,應與世間相違。31

②破其法(自生)

頌曰:「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 生?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7.14)

以上是破大眾部等自生派之燈 喻,本頌再以已未門之兩難式破自 生,上半作未門破,下半作已門破。

在 進行 兩難 前,先 以雙關 徵問 他

宗:「是生(相)自生時,為生已(自)

生?為未生(自)生?」32 接著再 進行兩難,第一難先難其「未生而 自生」,如果生相尚未生,則是不存 在的法,即自體尚未成就,譬如兔 角等,33 如何能從自體而生呢?第 二難再難其「生已而自生」,如果生 相已生起,,即自體已成就,則不 須要再從自體而生,譬如「已作不 應更作」34。生相之自生不出已未二 門,今已未二門均不生,故自生不 能成立,因此外人先前以燈喻提出 生相能自生生彼的主張,也就不能 成立。35 非但生相之自生不能成 立,其餘住、滅二相之自生,亦同 理可破。上述本頌破自生之兩難式 可表示如下:

兩難 若生相未生而自生,未生即自體未成就,則不能生,如兔角等。

若生相生已而自生,已生即自體已成就,則不須復生,如已作不應更作。

1.2.1.2 三時門破 1.2.1.2.1 總遮三時生

頌曰:「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 生,生時亦不生,去來中已答。」

(7.15)

本頌以三時門破生相,這是承前 頌已未門破自生,恐外人於已未二時 外,轉計有第三生時生,故有此破,

如吉藏釋:「上雖作已未破之,恐必 不受,謂生時生,是故此偈具開三門 責無生也。」36 本頌上半作已未門 破,其破的道理同前頌所破。下半破 生時生,頌中說「去來中已答」,即 是指前破,意思是其破的道理同第二 品〈觀去來品〉中所破,依前述〈觀 去來品〉之破去時去,龍樹指出去時 去將導致離待過、二法過及兩人過,

同理,今外人若主張生時生,同樣會 導致離待過,如青目釋:「若離生有 生時者,應生時生,但離生無生時,

是故生時亦不生。」37 引文中「離生 有生時」即是指生時生將會有生時離 生相而有的過失,也就是離待過。此 外生時生還有二法過,如:「若言生 時生者,則有二生過:一以生故名生 時,二以生時中生,二皆不然,無有 二法,云何有二生?是故生時亦不 生。」38 此中,生時生有二生過,就 如同〈觀去來品〉中去時去有二去過 一樣,而〈去來品〉中已遮破某人在 某一去時不能同時有二去法,同理,

本頌指出某法在某一時分生起時亦 不能同時有二生相。由於生時生有上 述離待、二法等過,因此外人不能成 立轉計有生時生。

1.2.1.2.2 別破生時生

(5)

5 外救:「我不定言生已生、未生 生、生時生,但眾緣和合故有生。」

39 這是外人「為避前三時,故立因緣 生。」40 特別是針對龍樹前破「生 時生」有生時不能離生法而有的無體 過,外人為免除生時無體的過失,於 是就轉計眾緣和合時有生。41 (1)破緣合之生時生

頌曰:「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 成,云何眾緣合,爾時而得生?

若法眾緣生,即是寂滅性,是故 生生時,是二俱寂滅。」(7.16-17)

初偈正破其緣合之生時生,上半 舉前,下半況後。破意為:如果說眾 緣和合故有生,則這個時候的眾緣,

不外是眾緣具足或是眾緣不具足兩 種情況,若說眾緣不具足,則是未生 時,還同前頌所破未生生,若說眾緣 具足,則是正生時,還同前頌所破生 時生,因此外人所救仍不離三時之 過,故不能成立其所救,如吉藏釋:

「汝立眾緣合時有生,猶是第三時,

何故避三時耶?…因緣不離三時,破 三時竟,即破因緣訖,云何更立?」

42 引文說「眾緣合時有生,猶是第 三時」,這是解釋頌文初句之「生時 生」,亦即就眾緣具足或不具足中,

偏就眾緣具足之生時生破,上半頌舉 前已破生相之生時生,下半頌同理可 破緣合之生時生。

次偈縱破緣合之生時生,上破外 人不許有因緣生,今縱許外人有因緣 生,即是寂滅性,上半明因果寂滅,

下半明時法寂滅。本頌破意為:如果 法是眾緣所生,則是空性、寂滅性;

如果法(所相)是寂滅性,由於因待 所相故有能相,法(所相)寂滅故生 相(能相)亦寂滅;又由於因待法故 有時,法寂滅故(生)時亦寂滅。如 果生相與生時皆寂滅,則不應說生時 生,故外人仍不能成立緣合之生時 生。

(2)破未來已有之生時生 外救:「定有三世別異,未來世 法得生(之)因緣即生,何故言無 生?」43 這是外人為避免上述因緣 生 即 是 寂 滅 性 的 責 難 而 提 出 的 挽 救,外人認為如果法畢竟無生,則應 無三世之別異,法既有三世之別異,

即有已生、未生;未來法尚未生,然 未來法先已有,今假因緣故生,故因 緣生非論主所說是寂滅性。44 此處 之外救,係說一切有部「三世實有」

之主張。45 以下龍樹分就「以所生之 生破」及「以生之能生破」等兩方面 破之。

①以所生之生破

頌曰:「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 者,此法先已有,更復何用生?」

(7.18)

本頌上半敘計,下半出過,相當 於歸謬法的「如果 r,則非 p」,意思 是說,如果「未來法先已有,遇緣而 生」(r),則「生已復生,生即無用」

(非 p)。所謂生,是先無後有才名為 生,若未來法先已有,則不應復生。

本頌之破意,近於破因中有過論,46 即若果於因中先有復從因生,則生即 無用。

②以生之能生破

頌曰:「若言生時生,是能有所 生;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若謂更有生,生生則無窮;離生 生有生,法皆能自生。」(7.19-20)

此二頌係就正生起時之生相之 能生門來破,也可說是重破自生派之 生相能自生生他,上來(7.14-18)已 破自生義,今再破生他。47 初偈徵 問,次偈兩難破。初偈上半「若言生 時生,是能有所生」,這是敘外計,

如果如外人所說正在生起時之生相 能生未生法(所生)法體;下半「何 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這是徵 問:如果正在生起時之生相能生未生 法法體,則誰復能生此生相呢?

次偈兩難破:先以雙關審定:此 一能生之生相是更有生相而生?或 更無生相而生呢?上半頌先難其更 有生相而生:「若謂更有生,生生則 無窮。」這是說,如果此一能生之生 相,更有生相能生此生相,則彼生相 應更復有生相生彼,依此類推,即墮 入無窮後退的困難。下半頌再難其更 無生相而生:「離生生有生,法皆能 自生」這是說,如果此一能生之生 相,更無生相,而此生相能自生,則 一 切 法 亦 皆 應 能 自 生 ,48 如 此 一 來,就會和外人原先主張一切有為法 皆應有三相為其作相相違背,即墮自 宗相違過。上述本頌的兩難破可表示 如下:

兩難 若更有生相能生此生相,則生相墮無窮。

若更無生相而此生相能自生,則一切法亦皆應能自生(即違自宗)。

1.2.1.3 有無門破 1.2.1.3.1 就體有無破

頌曰:「有法不應生,無亦不應 生,有無亦不生,此義先已說。」(7.21)

此偈通破果體於因中先有或先 無,亦可說是重破上述他宗所主張的 自生或他生。頌文末句「此義先已說」

係指前破,意指本頌之破意同前〈觀

(6)

因緣品〉1.6-1.7 二偈所破。49 本頌之 破意為:若果體於緣中先有,則果既 先有何需諸緣為它作緣;若果體於緣 中先無,則諸緣為誰作緣?且亦應不 名為緣(無能生性故);若果體於緣 中亦有亦無,則墮相違過,以一法不 得有無共俱故。

1.2.1.3.2 就滅門破生

頌曰:「若諸法滅時,是時不應 生;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7.22)

上來係就生門破生,今就滅門破 生。本頌為兩難破,上半頌破滅時有 生,係破有部四相同時,破意為:如 果法於滅相時有生,則一法同時既是 生又是滅,即墮自語相違。下半頌破 不滅(離滅)有生,係破經部四相異 時,50 破意為:如果法離滅相(非正 滅)而有生,則有離待過―即法的生 起可以是處於非正滅的生起,然而一 切法生起沒有不正在滅的,因此外人 所主張的非正滅而有生,就會有離待 之過。上述本頌的兩難破可表示如 下:

兩難 若法於滅相時有生,即生滅一時共俱,則墮自語相違。

若法離滅相(非正滅)而有生,則離相待(凡生無不正在滅者)。

外救:「若法無生,應有住。」

51上已破生,既不許有生,外人乃轉 計有住。

1.2.2 破住

1.2.2.1 三時門破

頌曰:「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 住,住時亦不住,無生云何住?」

(7.23)

本頌就住破住,前三句窮舉三時 破住,初句「未住法不住」,由於未 住法尚無住相為其作相,故不能成立 住。次句「已住法不住」,已住法已 經有住,故不應復住。「 住時亦不 住」,住時名半已住、半未住,俱有 已未二過,故亦不住。末句「無生云 何住」,此是相待門破,待生而有住,

既無生,待何說住?另外亦破上述有 部之七法共生―生相自體能生住相 等六法(7.4),今生相既已如上破

(7.4-22),既無能生之生相,云何有 所生之住相?52

1.2.2.2 有無門破

頌曰:「若諸法滅時,是則不應 住;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終不 見有法,離老死有住。」(7.24-25)

此二頌就滅破住。初偈就滅不滅 兩難破,次偈就不滅難解釋。初偈先

以雙關審定:如果法有住相,是法於 滅相時有住呢?或是法離滅相(非正 滅)而有住呢?接著再以兩難難他:

如果法於滅相時有住,則一法同時既 是住又是滅,即墮自語相違。如果法 離滅相(非正滅)而有住,這樣的法 是不存在的,為什麼呢?次偈解釋 說,因為「一切法皆是老死相」,其 中老是異相,死是滅相,凡法有生、

住二相時,即無有不正在變異或正在 滅的,因此怎可說離滅相(非正滅)

而有住呢?53 換言之,住相不能離 滅相(非正滅)而有,否則即有離待 之過。上述的兩難破可表示如下:

兩難 若法於滅相時有住,即住滅一時共俱,則墮自語相違。

若法離滅相(非正滅)而有住,則離相待(凡住無不正在滅者)。

1.2.2.3 自他門破

頌曰:「住不自相住,亦不異 相住,如生不自生,亦不異相生。」

(7.26)

本頌就生破住,上半自他門破 住,下半指同前破生。上半「住不 自相住」是破大眾部的不展轉相住

(自住),「住不異相住」是破有部 的展轉相住(他住)。54下半指同前 破生,意指前破生中俱破展轉相 生、不展轉相生等二家,今則以生 類破住,55 其破意為:如果住相自 住,即更無生住滅三相為其作相,

則彼住相即是非有為,如此則與外 人原先主張不一致(同 7.3d),同 時如果住相能自住,則一切法亦皆 應能自住(以住相是能住,法是所 住,能所相待故),不需另有三相 為其作相,如此一來,就會和外人 原先主張一切有為法皆應有三相 為其作相相違背,即墮自宗相違過

(同 7.20cd)。反之,如果住相他 住,即更有三相為其作相,則彼三 相復應更有相,依此類推,則將導 致無窮後退的困難(同 7.3abc),若 謂 本 住 與 住 住 展 轉 相 住 可 免 無 窮 , 則 有 顛 倒 因 果 的 過 失 ( 同 7.5-6)。

外救:「若無住,應有滅。」56 上已破生、住不成,外人乃轉計有 滅。

1.2.3 破滅

1.2.3.1 三時門破

頌曰:「法已滅不滅,未滅亦 不滅,滅時亦不滅,無生何有滅?」

(7.27)

本頌就滅破滅,前三句窮舉三 時破滅,初句「法已滅不滅」,已

(7)

7 滅法已經謝滅,故不應復滅。次句

「未滅法不滅」,由於未滅法尚無 滅相為其作相,故不能成立滅。「滅 時亦不滅」,滅時名半已滅、半未 滅,俱有已未二過,故亦不滅。末 句「無生云何滅」,此是相待門破,

待生而有滅,既無生,待何說滅?

另外亦破上述有部之七法共生―

生相自體能生滅相等六法(7.4), 今生相既已如上破(7.4-22),既無 能生之生相,如何有所生之滅相?

1.2.3.2 有無門破 1.2.3.2.1 以相有無破 (1)以住相破滅

頌曰:「法若有住者,是則不 應滅;法若不住者,是亦不應滅。」

(7.28)

本頌就住破滅,頌中就住不住 兩難破,先以雙關審定:如果法有 滅相,是法於住相時有滅呢?或是 法離住相而有滅呢?接著再以兩 難難他:如果法於住相時有滅,則 一法同時既是住又是滅,即墮自語 相違。如果法離住相而有滅,則有 失滅義,為什麼呢?因為所謂滅是 先有後無才名為滅,如果法離住相 則沒有法的存在,沒有法的存在就 不能夠說有「從有到無」的滅,因 此若謂法離住相而有滅,則有失滅 義。上述的兩難破可表示如下:

兩難 若法於住相時有滅,即住滅一時共俱,則墮自語相違。

若法離「住相」(有)而有「滅」(無),則失滅義(從有到無)。

(2)以滅相破滅

頌曰:「是法於是時,不於是時 滅;是法於異時,不於異時滅。」

(7.29)

本頌就滅破滅,頌中就一時異時 兩難破,先以雙關審定:如果法有滅 相,是法於這個狀態時以同一狀態而 滅?或是法於別的狀態時以別的狀 態而滅呢?接著再以兩難難他:如果 法於這個狀態時以同一狀態而滅,這 是說某法於該法存在時消滅,譬如說 乳於乳時滅,則等於說乳於同一時間 既存在又消滅,即墮自語相違。反 之,如果法於別的狀態時以別的狀態 而滅,就是說某法於另一法存在時消 滅,譬如說乳於酪(非乳)時滅,則 不能成立滅,57 為什麼呢?這如同 前頌所說,所謂滅是先有後無才名為 滅,當乳於酪時,即是非乳時,非乳 時則沒有乳的存在,沒有乳的存在就 不能夠說乳有「從有到無」的滅,因 此若謂乳於酪(非乳)時滅,則不能

成立滅。本頌的兩難破可表示如下:

兩難 若法於這個狀態時以同一狀態而滅,則墮自語相違,譬如乳不於乳時滅。

若法於別的狀態時以別的狀態而滅,則不成滅,譬如乳不於酪時滅。

(3)以生相破滅

頌曰:「如一切諸法,生相不可 得,以無生相故,即亦無滅相。」

(7.30)

本頌就生破滅,破意同上第 27 頌末句「無生云何滅」,係就相待門 破,待生而有滅,上半頌明生相已如 上破,故不可得,下半頌明既無生,

待何說滅?另外亦破上述有部之七 法 共 生 ― 生 相 自 體 能 生 滅 相 等 六 法,今既無能生之生相,如何有所生 之滅相?

1.2.3.2.2 以體有無破

頌曰:「若法是有者,是即無有 滅,不應於一法,而有有無相。

若法是無者,是即無有滅,譬如 第二頭,無故不可斷。」(7.31-32)

此二頌就體有無破滅。初偈破法 體有而有滅相,上半頌標破,如果法 體是有,則不得有滅相,下半頌出 過,以若有滅相則法體是無,因此如 果主張法體是有而又有滅相,則等於 說同一法同時是有又是無,譬如說明 與暗共俱一處,如此則墮自語相違 過。次偈破法體無而有滅相,上半頌 法說,如果法體是無,則不得有滅 相,因為無有法體即無所滅的對象,

如何成立滅呢?58 下半頌喻顯,譬如 第二頭,本來就不存在,沒有所滅的 對象,因此無可斷除,以此喻合上述 破的道理,可知如果法體是無,則不 得有滅相。

1.2.3.3 自他門破

頌曰:「法不自相滅,他相亦不滅,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7.33)

本頌就生破滅,上半自他門破 滅,下半指同前破生。上半「法不自 相滅」是破不展轉相滅(自滅),「他 相亦不滅」是破展轉相滅(他滅)。 下半指同前破生,意指前破生中俱破 展轉相生、不展轉相生等二家,今則 以生類破滅,其破意為:如果滅相自 滅,即更無生住滅三相為其作相,則 彼滅相即是非有為,如此則與外人原 先 主 張 滅 相 是 有 為 不 一 致 ( 同 7.3d),同時如果滅相能自滅,則一 切法亦皆應能自滅(以滅相是能滅,

法是所滅,能所相待故),不需另有 三相為其作相,如此一來,就會和外 人原先主張一切有為法皆應有三相

(8)

為其作相相違背,即墮自宗相違過

(同 7.20cd)。反之,如果滅相他滅,

即更有三相為其作相,則彼三相復應 更有相,依此類推,則將導致無窮後 退的困難(同 7.3abc),若謂本滅與 滅滅展轉相滅可免無窮,則有顛倒因 果的過失(同 7.5-6)。

1.3 結一切法不成

頌曰:「生住滅不成,故無有有 為;有為法無故,何得有無為?」

(7.34)

本頌結一切法不成,亦可說上來 破三相(能相),今則破法體(所相)。 上半頌明待能相而有所相,上來已破 無生住滅三相(能相),故有為法(所 相)亦無。下半頌明待有為法而有無 為法,今既無有為法,故無為法亦 無,有為法與無為法皆無故,即一切 法畢竟空。59

2 顯三相之正義

頌曰:「如幻亦如夢,如乾闥婆 城,所說生住滅,其相亦如是。」

(7.35)

本頌是針對外人的虛無見所開 顯之正義。上來破實有三相後,外人 挽救說:「若是生住滅畢竟無者,云 何論中得說名字?」60由此可見外人 捨有見,卻又墮虛無之見,故論主再 破外人的無三相之見,如吉藏之釋:

「上來明論中求三相非有,今明三相 非無、如幻化而有,豈可言無?前破 有見,今破無見,前破五百部立三相 是有,今破方廣及諸邪見言無三相,

即是顯中道義也。」「又上破法體,

今破名字。合名體畢竟空。」「又正 意,上來顯實,今是開權。…開權者,

經中說有三相、四緣等,皆是隨緣方 便說有此耳。…所以舉三喻者,為喻 三相故也。」61 吉藏指出本頌舉如 幻、如夢、如乾闥婆城等三喻,是在 比喻生、住、滅三相,也就是說,如 幻夢等雖假而不實,但卻有見聞意知 等作用,故亦不可說全無,同理可 知,生住滅三相雖假而不實,但卻有 能表徵有為法的作用,故亦不可說全 無,故生住滅三相是離有無二邊的中 道,這即是三相的正義。

1《中論》青目釋,T30,9a7-9;清辨,

《般若燈論釋》,T30,74c3-7;月稱,

Prasannapadā. p.145。

2吉藏,《中觀論疏》,T42,76c17-20。

又,吉藏另從部派對法的分類說明本 品之破意,如《中觀論疏》說:「就 薩婆多義,明法有三種:一者色法,

二者心法,三者非色非心法。〈因緣〉

已來破色,〈染者〉破心,今破三相

(即)破非色非心。」(T42,76c26-28)

3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144。

4同上註;吉藏,《中觀論疏》,T42, 78a24-26。

5《中論》青目釋,T30,9a17。

6同上註,T30,9a23-24。

7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146;吉 藏,《中觀論疏》,T42,79a15-16;清 辨,《般若燈論釋》,T30,75a24-29。

8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146;吉 藏,《中觀論疏》,T42,79a14-15;清 辨,《般若燈論釋》,T30,75b3-8。

9《中論》青目釋,T30,9b3。

10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148。

11《中論》青目釋,T30,9b11。

12《中論》青目釋,T30,9b15-18。另 依清辨《般若燈論釋》(T30,75c1- 12)、安慧《大乘中觀釋論》(《藏要》

第2 輯之 18,頁 25 下-26 上)、月稱 Prasannapadā(p.148-149)之釋,

本頌是犢子部(正量部)所立十五 法共生。

13吉藏,《中觀論疏》,T42,80a 16-20。

14同上註,T42,80c7-11。

15如青目釋:「問曰:是生生生(本生)

時,非先非後能生本生,但生生(正)

生時能生本生。」(T30,9c1-2)

16月稱,Prasannapadā. p.150

17吉藏,《中觀論疏》,T42,81b8-10。

18依吉藏《中觀論疏》,此頌係大眾部、

成 實 論 師 、 外 道 等 所 立 (T42,81 c8-9);另參印順,《中觀論頌講記》, 頁153。

19吉藏,《中觀論疏》,T42,81c7-8。

20同上註,T42,81c24-27。

21《中論》青目釋,T30,9c21-22。另吉 藏就此處外人之轉救釋曰:「初非已、

未兩關:未生即有所照暗(而)無能 照明,已生即有能照明(而)無所照 暗,此二並無照義也。但…初生燈之 時,明體未足,故炎內有暗,炎外亦 昧,故自他處有暗。既有兩處之暗為 所破,即有兩處之明為能破,故自照 照他義還立也。」(T42,81c29-82 a6)

22吉藏,《中觀論疏》,T42,82a17-20。

23同上註,T42,82a24-25。另參青目釋 外人之救:「燈雖不到暗,而能破暗。」

(T30,9c27)

24月稱,Prasannapadā. p.152。

25《中論》青目釋,T30,10a3。

26吉藏,《中觀論疏》,T42,82a27-29。

27等同代換規則是說,如果 a 和 b 是性 質等同命題,當有一個對a 斷說什麼 的語句時,則基於該等同性質,我們 可以就b 推出相同的語句。例如:(前 提1)小明上星期因為得傳染病而發 高燒;(前提 2)大華具有和小明上

(9)

9

星期具有的相同傳染病;(結論)所 以,大華現在因為得傳染病而發高 燒。本頌中,龍樹對於外人燈不到暗 而能破暗的主張,即使用近遠相決破 的等同代換規則論破他宗。

28 現量相違乃指立論與吾人的感官經 驗相違反,於此例中推得外人的立論 將導致燈能破一切處暗,然而燈能破 一 切 處 卻 與 吾 人 的 感 官 經 驗 相 違 反,因此外人的立論不能成立。

29《中論》青目釋,T30,10a8。

30吉藏,《中觀論疏》,T42,82b20-22。

31世間相違乃指立論與世人的共同見解 相違反,於此例中推得外人的立論將導 致黑暗能破燈光,然而黑暗能破光明卻 與世人的共同見解相違反,一般以黑暗 喻如愚癡,光明喻如智慧,且認為智慧 能破愚癡,非愚癡能破智慧,因此外人 的立論顯然犯世間相違過。

32《中論》青目釋,T30,10a14。

33兔角喻參安慧,《大乘中觀釋論》,《藏 要》第2 輯之 18,頁 27 上。

34 《中論》青目釋,T30,10a16。

35依吉藏釋,本頌但破外人之自生,實 已破自生生彼,如《中觀論疏》:「此 偈破其自生,未破生他,自生是體,

生他是用,尚無自體,安有用耶?」

(T42,82c22-24)

36吉藏,《中觀論疏》,T42,83a2-3。吉 藏 另 指 出 為 何 有 此 偈 的 第 二 個 緣 由:「欲示觀門通徹…(前)去來、

六情品用三時者,破法體,今用三時 破相也。」(T42,83a3-8)

37《中論》青目釋,T30,10b22-23。

38同上註,T30,10b24-26。

39同上註,T30,10c3-4。

40吉藏,《中觀論疏》,T42,84a21。

41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159。

42吉藏,《中觀論疏》,T42,84a27-b1。

43《中論》青目釋,T30,10c24-25。

44吉藏,《中觀論疏》,T42,85b22-24。

45清 辨,《 般若 燈論 釋 》, T30,77a19 -20;吉藏,《中觀論疏》,T42,85b24 -25;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160。

46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160。

47吉藏,《中觀論疏》,T42,85c16-21。

48此半頌吉藏之釋為:「將法從相,即 法墮自生。」(T42,86a1)意即將生 相自生之理,類推法亦應能自生,由 於生相是能生,法是所生,以能所相 待故,生相既能自生,所生之法亦應 能自生。

49〈觀因緣品〉該二偈為:「果先於緣 中,有無俱不可,先無為誰緣?先有 何用緣?」(T30,2c20-21)、「若 果非有生,亦復非無生,亦非有無 生,何得言有緣?」(T30,3a2-3)

50吉藏,《中觀論疏》,T42,86a7-8。

51《中論》青目釋,T30,11a26-27。

52吉藏,《中觀論疏》,T42,86a21-26。

53如吉藏釋:「老是異相,死是滅相,

有生、住兩相時,即有異、滅兩相與 之俱起,故言無常常隨逐。若爾,豈 得言有住無有滅耶?」(T42,86b3-6)

54吉藏,《中觀論疏》,T42,86b9-10;

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166。

55吉藏,《中觀論疏》,T42,86b10-12。

56《中論》青目釋,T30,11b27。

57 清辨,《般若燈論釋》,T30,78c13;

安慧,《大乘中觀釋論》,《藏要》第 2 輯之 18,頁 31 上;月稱,Prasa- nnapadā. p.169。

58吉藏,《中觀論疏》:「(若)法體是無,

無(則)無所滅;若有所滅,(則)

不得稱無。」(T42,87a11-12)

59同上註,T42,87a16-24。

60《中論》青目釋,T30,12a21-22。

61吉藏,《中觀論疏》,T42,87b7-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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