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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對六根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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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論》對六根的觀察

劉嘉誠

龍樹《中論》第三品〈觀六情品〉,是對六根(indriya 根)的觀察。為 什麼會有此品呢?依據清辨、月稱、吉藏的解釋,均認為外人欲從實有能見 的眼根,以成立有所見的去來,故於上〈觀去來品〉之後,次觀六根非自性 有,以無實有能見的眼根,故外人不能成立其所救─有所見的去來。1 此中,

於六根產生自性見者,主要是內教聲聞學者,他們把六根看為實有,有見色、

聞聲等自性的作用,本品即從一切法空的立場,掃除六根的妄執。2

本品共 8 個偈頌,第 1 偈頌敘說外人立實有六根,第 2 至 8 偈頌是龍樹 的論破,其中第 2 至 7 偈頌廣觀眼根的自性不成,第 8 偈頌類破餘五根等法 的自性不成,由此而顯示六根非自性有。

1.外立實有六根

頌曰:「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塵。」(3.1)

本頌上半列六情體,下半明六情用。外人基於實在論的立場,認為有用必有體,

由於我們的眼有見色、耳有聞聲,乃至意有知法等作用,可知眼等六根應實有體性。

由於實有能見的眼根,故亦應有所見的去來,非如論主所說一切法皆空。

2.破實有六根 2.1 廣觀眼根不成

2.1.1 觀見不成(破眼見):此下三頌(3.2-3.4),破眼根能見,係破說一切有部的主 張。3 說一切有部認為:「眼根是分布在瞳仁裡面的微細清淨色,叫淨色根…眼根不 因待他(色、識等)而自體成就能見性。」4

2.1.1.1 就眼破眼見 2.1.1.1.1 破眼自見

頌曰:「是眼則不能,自見其己體。」(3.2ab)

本半頌係就上述說一切有部的主張,破其眼根自體成就能見性。依吉藏的解釋,

本半頌的破意為:「(若)汝自體是眼,應見自體;若(應作「然實」)不見自體,即 自體非眼。」5 吉藏這裡的解釋,顯示龍樹此半個偈頌係使用歸謬法,我們如果將歸 謬法的論式「如果r,則~p,實則p,故~r。」代入上引吉藏的解釋,那麼龍樹本

(2)

半頌的破意可用歸謬法寫為如下的推論式:

如果「眼根自體成就能見性」(r),則「眼根應自見己體」(~p)

實則「眼根不能自見己體」(p),故「眼根非自體成就能見性」(~r)

以上推論式的第二句「眼根應自見己體」(~p),係指有部的主張將導致「能見即是 所見」的自語相違過。第三句「實則眼根不能自見己體」(p),即是本半頌的頌文「是 眼則不能,自見其己體。」可見龍樹的詩頌僅顯示出歸謬法的一部分,不過我們從吉 藏的解釋,就可以得出完整的歸謬法論式。

外救:「眼根是不可見、有對色,故不可見。」6 有部這裡的挽救意思是,眼根 是不可見、有觸對的色法,因此不為眼根自體所見,然而眼根雖不能自見己體,由實 有能見性,故能見他。

2.1.1.1.2 破救—不自見以破見他

頌曰:「若不能自見,云何見餘物?」(3.2cd)

本半頌係就不自見以破見他。依青目之釋:「如燈能自照亦能照他,眼若是見相,

亦應自見亦應見他,而實不爾。是故,偈中說:『若眼不自見,何能見餘物?』」7 青 目的解釋是說,譬如汝宗許燈能自照亦能照他,如是眼若實有能見性,亦應能自見亦 能見他,然而實際上,眼根若如汝宗所說不能自見己體,則如何能見他物呢?因此,

龍樹的詩頌才會說:「若眼不自見,何能見餘物?」然而,青目的注釋中,為什麼說 眼根若不能自見己體,則如何能見他物呢?吉藏就此曾引提婆的《百論》解釋說:「眼 體既不為他所見(不可見),云何能見他?如《百論》云:『四大非眼(所)見,云何 生眼見(能見)也?』」8 引文初句是敘述有部前所救眼根是不可見的色法,因此不為 眼根自體所見,次句「云何能見他」,則是難破對方眼根若是不可見的色法,如何能 生起眼根的能見性呢?吉藏引提婆的《百論》說,構成眼根色法的四大之堅煖濕動非 眼根可見,如何生起眼根的能見性呢?《百論》的意思應該是,同類屬性的事物方能 相生,因此不可見的四大屬性,應不能生起眼根的能見性。

外救:「燈能所俱是色入,故自照復照他。眼能見是眼入,所見是色入,是故見 他不自見。」9 有部這裡的挽救意思是,空宗不能舉有部所許之燈能自照照他,來難 破眼根亦應能自見見他,為什麼呢?有部的理由是,因為能照之燈,與所照之燈自體 及燈外之色塵,無論能照與所照都是色入處,因此燈能自照亦照他;然而,能見之眼 根是眼入處,所見則是根外之色入處,是故眼根唯能見他而不自見,因此空宗舉燈喻

(3)

之難破是沒有道理的。然後,外人又舉火喻來挽救眼不能自見而能見他,如青目之釋:

「眼雖不能自見而能見他,如火能燒他不能自燒。」10 有部挽救的意思是,譬如火 不能自燒而能燒他,如是眼雖不能自見而能見他。有部這裡為什麼會說火不能自燒而 能燒他呢?依吉藏的解釋:「(外人)引火(喻)者,依數人(毗曇師),能燒是觸,

所燒具四微,故火不能自燒而能燒他。」11 吉藏的意思是說,有部認為能燒之火其 熱煖是觸塵,所燒則具四微(色、香、味、觸等四塵)如薪,故火不能自燒而能燒他,

因此有部借火喻以挽救眼不能自見而能見他。

2.1.1.1.3 破救—三時門以破見他

頌曰:「火喻則不能,成於眼見法;去未去去時,已總答是事。」(3.3)

本頌舉三時門以破見他。上半明火喻不能成眼見法(喻不成),為什麼呢?依吉藏 的解釋說:「眼即懸矚(離),火到薪方燒(合),不應舉合而救離也。…又離眼有色,

離薪無火,故不應舉不離以救離義,如百論云:『離泥無瓶,而眼色異(離)故也。』」

12 引文中的破意有二:(一)破舉合而救離:火必須到達薪(與薪相合)才能燒,然而 眼根則隔空(與色相離)即能見色,因此火喻非眼見法之同喻。(二)破舉不離而救離:

離開薪沒有火(火不離薪),然而離開眼根卻可以有色法的存在(色離眼有),因此火 喻非眼見法之同喻。下半釋不能成,偈中龍樹係使用指前破,即以〈觀去來品〉之過、

現、未三時門破火喻及眼見法,如青目釋:「如已去中無去、未去中無去、去時中無去,

如已燒、未燒、燒時俱無有燒,如是已見、未見、見時俱無見相。」13

2.1.1.2 就色破眼見

頌曰:「見若未見時,則不名為見;而言見能見,是事則不然。」(3.4)

上二頌是就眼破眼見,本頌是就色破眼見。本頌上半明待色方能成立眼見,下半 明眼見若待色成則非自成,如吉藏釋:「眼未對色不名見,因對色方名見,即見義在 色,不在於眼……汝不應言眼定是見義也。」14 引文中之「見義在色,不在於眼」, 意思是說眼見的作用不完全在眼根,還須要依待於色塵,因此汝宗不應言「眼定是見 義」,「眼定是見義」就是有部所主張的眼根實有能見性。本頌其實也是歸謬法的論破,

其推論式可表示如下:

如果「眼根自體成就能見性」(r),則「眼未對色時亦應能見他」(~p)

實則「眼未對色時非能見他」(p),故「眼根非自體成就能見性」(~r)

論式後半的「p故~r」相當於本頌頌文,論式前半的「如果r則~p」未出現在偈頌中,

可見龍樹的偈頌僅顯示出歸謬法的一部分,我們根據本頌的破意,將其寫出完整的歸謬 法論式。

(4)

2.1.2 觀見可見不成

頌曰:「見不能有見,非見亦不見。」(3.5ab)

上三頌(3.2-4)係破眼見,本半頌則破色見。依安慧的解釋,初句「見不能有見」,

「見」指能見,即能見之眼根自體不能見(上三頌);次句「非見亦不見」,「非見」指所 見,即所見之色塵若有自性亦不成見(本半頌)。15 因此,依安慧的解釋,本半頌乃係 破離待之見與可見(能見與所見)不能成立。問題是,龍樹為什麼於破眼見之後,次破 色見呢?依吉藏的解釋說:「上(3.4)云對色方見,不對色不見,即見義在色,不在於 眼。恐外人復云色應有見,故次破色無見也。」16 依吉藏的解釋,龍樹本半頌的破意是 說:眼與色應相互觀待,若色不觀待於眼,則色亦不應有見。

2.1.3 觀見者不成 2.1.3.1 法無故人無 2.1.3.1.1 標破

頌曰:「若已破於見,則為破見者。」(3.5cd)

本半頌破人見,明法無故人無:初句明法無,次句辨人無。辨人無,即破人見義。

17 本半頌破人見僅係標破,其破之理由,則如次半頌之釋。

2.1.3.1.2 釋破

頌曰:「離見不離見,見者不可得。」(3.6ab)

本半頌明破人見之所以。頌中係以兩難破,如青目釋:「若離見有見者,無眼者 亦應以餘情見。若以見見,則見中有見相,見者無見相。」18 此中兩難破的破意為:

先以雙關徵問他宗,汝宗所計之見者是離眼根而有或是不離眼根而有呢?如果是離眼 根而有見者,則盲人亦應以餘根能見,如此則有現量相違過;如果是不離眼根而有見 者,則以汝之眼根實有能見性,眼根不須見者即自體能見,如此則見者成無用過。因 此,若依歸謬法,即可反證空宗的主張是對的,如頌文所說:「離見不離見,見者不 可得。」在吉藏的注釋中,即有述及歸謬法的論證,如:「若離見有見者,盲人應能 見,而(實)盲不能見,即離見無見者。若不離見有見者,即見在眼而者便無見,(然 實不爾,)即(不離見)亦無(見)者。」19 依吉藏的解釋,本頌其實包含了兩難 式及歸謬法的論證,我們依引文吉藏所述,將本頌兩難式及歸謬法的論證寫出如下:

如果「離眼根而有見者」(r),則「盲人亦應以餘根能見」(~p)

兩難 (實則「盲人無法以餘根能見(p),故「離眼根無有見者」(~r))

如果「不離眼根而有見者」(r1),則「見在眼而者便無見」(~p1)

(實則「非見在眼而者無見」(p1),故「不離眼根亦無有見者」(~r1))

(5)

2.1.3.2 人無故法無

頌曰:「以無見者故,何有見可見?」(3.6cd)

本半頌明人無故法無:初句明人無,次句辨法無。破意為:如果沒有見者,則誰 能用能見之眼根分別所見之色塵呢?20 此中,見者是人,能見、所見是法,故言人 無故法無。本半頌結合前頌之法無故人無,顯示人與法相互觀待,人待法而有,若法 不成,則人亦不成;反之,法亦待人而有,若人不成,則法亦不成。

2.1.4 觀見可見所起之果不成

頌曰:「見可見無故,識等四法無;四取等諸緣,云何當得有?」(3.7)

本頌就十二因緣明因無故果無。上半明無見(六處)、可見(名色)二支,則無 識、觸、受、愛等四支;下半明無識、觸、受、愛等四支,則無取、有、生、老死等 諸支。此如吉藏之釋:「所言因者,眼、色和合(為因),生於眼識乃至四取,故眼(見)、 色(可見)為因,識等為果。若望品意,從品初都是破見因竟,謂求三種見(眼見、

色見、人見)不得,即明無因,是故今第二次明無果。」21 綜觀本頌,可以說是十 二因緣的還滅門—「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全頌所明因無故果無之次第如下:

可見 見(因)

識→名色(六塵)→六入處(六根)→觸→受→愛→取→有→生→老死

識等四法(果)/(因) 取等十二因緣分(果)

2.2 類破五根等法

頌曰:「耳鼻舌身意,聲及聞者等,當知如是義,皆同於上說。」(3.8)

本頌類破餘五根等法。上半列舉耳等五根、聲等五塵及聞等五者,下半以前破眼根 之理類破餘五根等法。此中,前破眼根之理可攝為破法與人,破法即破見、可見,破人 即破見者,見是能,可見是所,在梵語相當於具格與業格,見者是主格,此三者表示人 使用感官認知外境,表示眾緣和合構成我們的認識,三者相互依待故無自性。同理可知,

耳等五根是能,聲等五塵是所,合此二者是法,聞者等是人,因此如同前破見、可見、

見者之理,亦可破聞、可聞、聞者等法。本頌類破餘五根等之能所、人法關係,可歸納 如下表:

(6)

法:能 所

耳 鼻 舌 身 意 聲 香 味 觸 法 人 聞者 嗅者 嚐者 覺者 知者

3.結破

依清辨、月稱之釋,本品上來已盡破無內六入,由無內六入,故亦無去來。因此,

外人轉計實有能見之眼(內入),以成立有所見的去來,仍不能成立其所救。22

1清辨,《般若燈論釋》,T30,65c28-29;月稱,Prasannapada. p.113;吉藏,《中觀論疏》,T42,62b10-14。

2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103。又依宗喀巴《中論疏》,本品旨破眼等諸法有自性,唯如幻有,非破 眼等緣起是業異熟。

3清辨,《般若燈論釋》,T30,66a22-b15;吉藏,《中觀論疏》,T42,63c26-28;印順,《中觀論頌講記》, 頁 105。

4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105。

5吉藏,《中觀論疏》,T42,63c23-25。

6吉藏,《中觀論疏》,T42,63c28。

7青目釋,T30,6a8-11。

8吉藏,《中觀論疏》,T42,63c29-64a1。

9吉藏,《中觀論疏》,T42,64a13-15。

10青目釋,T30,6a11-12。

11吉藏,《中觀論疏》,T42,64a19-20。

12吉藏,《中觀論疏》,T42,64a22-b7。

13青目釋,T30,6a16-18。又此頌為什麼舉三時門破呢?吉藏從以下三方面解釋:(1)遮其後救:「論主 引燈為並,外人舉火來救。今破火竟,或可更引刀、指於自無能、於他有用,故舉三時門遍破一切 於自不能、於他能也。」(2)指前破後:「欲令外人因前觀門,通徹於後。」(3)前奪後縱:「上奪 不自見即不見他,今縱見他故開三時責。」(T42,64b7-13)

14吉藏,《中觀論疏》,T42,64b21-c1。

15安慧,《大乘中觀釋論》,《藏要》第 2 輯之 18,頁 16 上。又第 5 偈上半各家註釋有別,青目認為「見」

指能見性(2-4 頌),「非見」指非見性(本頌)。無畏、清辨、月稱認係總結上文,「見」指見色不能 見(2-3 頌),「非見」指不見色亦不能見(第 4 頌),參清辨,《般若燈論釋》,T30,67b18-20;月稱,

Prasannapada. pp.115-116。另參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107-108。

16吉藏,《中觀論疏》,T42,64c19-21。

17本半頌破人見,清辨認為係破數論、勝論執有見者(T30,67b21-26),吉藏認係破外道、犢子及成論 假人能見義(T42,65a10-11);印順指出係破犢子系各部,《中觀論頌講記》,頁 108。

18青目釋,T30,6a28-b1。

19吉藏,《中觀論疏》,T42,65a24-26。

20參青目釋:「若無見者,誰能用見法分別外色?」(T30,6b6-7)

21吉藏,《中觀論疏》,T42,65b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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