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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年度高雄區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免試入學續招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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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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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高雄區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免試入學續招簡章

辦理學校: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校 址:8

0251

高雄市

苓雅區民權一

路 42 號 聯絡電話:07-

3344168

(總機)

轉 12、34、53

傳 真:07-

3323187

網 址:http://www.fhhs.kh.edu.tw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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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51 號令公布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

二、教育部 103 年 9 月 1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83939B 號令修正發 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教育部 103 年 9 月 1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93905B 號令訂定發 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四、高雄市政府 103 年 11 月 6 日高市府教高字第 10337780800 號函備 查之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五、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6 日高市教高字第 10434714200 號函核 備。

貳、招生對象及名額 一、報名資格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始得報名續招:

(一)凡具備下列資格且未於 104 學年度免試入學(含)前各管道錄取 且報到之學生,均得報名參加:

1.國民中學畢業生(含應屆、非應屆、具同等學力資格、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

2.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之 規定者。

3.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子女學校之學生。

(二)若學生已於 104 學年度免試入學(含)前之管道錄取且報到,但未 於簡章規定期限內放棄,後因下列特殊因素,必須離開原錄取 報到學校所在之就學區,經提出證明文件並取得原報到學校書 面同意,亦得報名參加:

1.學生因父母、其他法定代理人工作地遷徙或特殊因素,須搬 家遷徙者。

2.家庭特殊境遇,須進行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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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生名額

科別 招生名額 備註

普通科 183 名

觀光事業科 78 名 資料處理科 67 名 電子商務科 34 名

幼兒保育科 17 名

美容科 25 名

應用外語科(英文組) 19 名

参、報名辦法 一、報名時間

第一階段:即日起至 104 年 8 月 15 日(六)止。

第二階段:104 年 8 月 21 日(五)起至 104 年 9 月 10 日(四)止。

二、報名地點

日 校:本校教務處註冊組(07-3344168,分機:12、34、53) 三、報名費用

續招報名全部免費。

四、報名手續

一律採現場報名,符合報名資格者,需於各校規定時間內,攜帶「104 學年度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續招報名表」及國中教育會考 成績單正本(正本驗後發還)、影本各 1 份(未考者免附),向各校提 出申請,且學生僅得報名一所高級中等學校(倘同時報名二所以上續 招學校,將同時取消各招生學校錄取資格)。

委託報名部分,請詳填「104 學年度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 續招委託報名委託書」辦理委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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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 學生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時,採超額比序方式擇優錄 取,若經超額比序後仍超額時,不予抽籤,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 局核准後,採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二) 辦理續招時,不得有重複錄取情形。一經查核學生於其他入學管 道重複錄取並完成報到時,將取消其續招錄取資格。

肆、超額比序方式

一、當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全額錄取。

二、當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即進行超額比 序,擇優錄取。

三、超額比序積分採計方式如下:

(一)、積分採計

1.多元發展項目除檢定項目外,採計期間為國中在學期間,且核計 截止日至 104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止。

2.總積分計算包含志願序積分 30 分、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 40 分及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積分 30 分,共計 100 分。

3.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包含均衡學習(上限 10 分)、服務學習(上 限 10 分)、體適能(上限 20 分)、競賽表現(上限 20 分)、檢定證 照(上限 20 分)、獎勵紀錄(上限 10 分)及幹部任期(上限 10 分) 等七個子項目分數,且此項總積分採計上限為 40 分。

4.國中教育會考違規記點處理方式,違規 1 點扣 0.3 分、2 點扣 0.6 分,並扣於總積分上。

5.非應屆畢(結)業生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 期間之成績或紀錄,採計分數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之。

6.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其相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

採計分數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之。

7.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學生多元發展項目之採計 方式,採其均衡學習、服務學習、體適能、獎勵紀錄及幹部等 5 個項目,並依其就讀學期採比例加權計算。至於競賽表現及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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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等 2 個項目則依實際取得分數採計。

8.具同等學力資格者、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含大陸臺商子女學 校)國中部設籍本市學生,及申請變更免試就學區學生,循前揭 相近原則,採計其相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採計分數由 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二)比序方式

1.以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以 40 分為上限)、志願序積分及國中教 育會考成績總積分三項之總和為總積分,優先進行比序。

2.總積分同分時,依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志願序積分、國中教育 會考成績總積分之順序進行比序。

3.前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標示進行比序。

4.前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各科分數、國中教育 會考各科標示之優先順序進行比序。

(1)國中教育會考各科分數比序之優先順序為國文、數學、英語、

社會、自然科目。

(2)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比序之優先順序為國文、數學、英語、

社會、自然科目。

5.經第四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科目級分進 行比序。

6.經前目比序後仍超額時,優先錄取領有區(鄉、鎮、市)公所低 收入戶證明者,其次為領有區(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 明者。

7.經前目比序後仍超額時,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增加名額或為 其他適當之處理。

伍、錄取公告 一、放榜日期

第一階段:104 年 8 月 16 日 (日)上午 10 時。

第二階段:104 年 9 月 11 日(五)上午 10 時。

二、公告方式

續招放榜將於本校網站(http://www.fhhs.kh.edu.tw)及校門口公告錄 取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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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報到入學

一、報到時間及方式:

第一階段:104 年 8 月 18 日(二)上午 10 時前。

第二階段:104 年 9 月 15 日(二)上午 10 時前。

二、報到後放棄時間:第一階段:104 年 8 月 19 日(三)中午 12 時前。

三、錄取學生註冊入學之後,如有發現冒名頂替或提供審查資料與事實 不符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柒、其他未盡事宜逕依本校網頁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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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年度高雄區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免試入學續招報名表

報名時間:104 年 月 日

姓 名 特殊身分

名 稱 (一般生免填)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畢 ( 修 ) 業

學 校 報名科別

畢 ( 修 ) 業

年 度 畢(修)業 班級 座號

通 訊 處 □□□ 市縣 區市鎮鄉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話 手機 國中教育會考

准考證號碼

說明事項:

1.特殊身分名稱欄:具特殊身分學生選定以特殊身分報名者填寫,不具特殊身分 報名學生免填。

2.具特殊身分學生選定以特殊身分報名者,須檢附「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 及應繳證明文件一覽表」規定的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將影本浮貼於本表背面,

若無法提出本簡章所規定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提供不合規定的證明文件者,不予 特殊身分之認定及優待。

3.本表件之通訊處及電話資料請詳實填寫。

4.本表簽名處,請務必簽名確認,繳交至報名學校。

5.倘經查核於其他入學管道重複錄取並完成報到時,將取消其續招錄 取資格,並不得異議。

6.本人確定詳讀簡章規定,並僅報名一所續招招生學校。倘同時報名二所以上續 招學校,將同時取消錄取資格,並不得異議。

––––––––––––––––––––––––––––––––––

報名學生: (簽名) 學生家長: (簽名)

(法定代理人)

※請學生及家長務必簽名確認始可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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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年度高雄區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免試入學續招委託報名委託書

本人 就讀 學校 年 班,學號 。因本人無法親自

到場報名,茲委託 代理本人報名,敬 請協助辦理相關報名事宜。

代理人與本人之關係:

委託人(學生)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代理人)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請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回)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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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申請表

一、申請資格:限考生本人。

二、申請時間:104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三)起。

三、受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

四、申請方式:考生若因轉學、申請獎學金,或申請國外學校入學而需申請「成績證明」,請填寫本 申請表,以掛號郵寄至臺北郵政 22-264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 研究發展中心」辦理,並在信封上註明「申請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字樣。

五、注意事項

(一) 成績證明 1 式 1 份,若使用於高中、高職和五專適性入學,限當年有效。

(二) 本申請表請貼妥國民身分證(或准考證)正面影本及工本費郵政劃撥收據正本。

(三) 工本費每份新臺幣 100 元整(劃撥帳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測中心專戶,帳號:19452181,

請於劃撥單註明「申請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 (四) 考生不需附回郵,惟若收件地址為國外則郵資另計。

(五) 考生若於受理單位收件後要求退費,郵局代辦手續費及掛號郵資等,由考生負擔。

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於收件 7 個工作天內將成績證明以掛號方式郵寄 申請者。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 ※收件編號: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六)

至 5 月 17 日(星期日) 准 考 證 號 碼 申請份數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 男

□ 女

就 讀 國 中

縣(市) 國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通 訊 地 址 □□□-□□

(請寫郵遞區號)

國民身分證(或准考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影本須清晰,否則不受理* 劃撥收據正本黏貼處

申請者簽名: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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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104 學年度免試入學續招簡章 訂定檢核表

一、招生狀況統計 說明:

一、請分科別填寫,一個科別一個表。

二、核定招生人數,僅計「一般生」。

三、實際報到人數:市立學校包含「一般生」及「特殊身分外加名額」,

私立學校僅計「一般生」

招生科別:普通科 核定班級數:5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 特殊身分外加

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直升入學 35 5

免試入學 215 62

其他 (請註明管道)

招生科別:觀光事業科 核定班級數:4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 特殊身分外加

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8 2

直升入學 8 1

免試入學 192 121

其他 (請註明管道)

(16)

3

招生科別:資料處理科 核定班級數:2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 特殊身分外加

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4 0

直升入學 2 0

免試入學 98 33

其他 (請註明管道)

招生科別:電子商務科 核定班級數:1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 特殊身分外加

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2 0

直升入學 2 0

免試入學 48 16

其他 (請註明管道)

招生科別:幼兒保育科 核定班級數:1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 特殊身分外加

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2 0

直升入學 2 0

免試入學 48 33

其他 (請註明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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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科別:美容科 核定班級數:1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 特殊身分外加

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2 1

直升入學 2 0

免試入學 48 25

其他 (請註明管道)

招生科別:應用外語科(英文組) 核定班級數:1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 特殊身分外加

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2 0

直升入學 4 1

免試入學 46 30

其他 (請註明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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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簡章檢核表

序 審核 項目 審核原則

學校自我檢核 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符合 不符

合 符合 不符合 說明

1

符合 辦理 續招 標準

1. 市立學校

核 計 續 招 前 之 各 招 生 管 道 最 終 錄 取 且 報 到 學 生 (含特殊身 分學生) 之平 均班級人數,未達各類型 學 校 最 低 成 班 班 級 學 生 數(其中,普通型高級中 等學校 35 人;技術型高 級中等學校 35 人;綜合 高中 25 人),則准予續招。

2. 私立學校

核計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 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總數 (不含特殊身分學生)未達 該校核定總招生名額,則 准予續招。

符合

2

學生 報名 資格

聲明已於 104 學年度免試入 學前之各管道錄取且報到 者,除有特殊因素且應跨就 學區外,不得報名參加續招

符合

3 招生 範圍

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得 跨區招生,不受就學區域範 圍限制。

符合

4 錄取 方式

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不 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 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續招名 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

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 目及模式,依高級中等學校 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六條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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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序 審核 項目 審核原則

學校自我檢核 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符合 不符

合 符合 不符合 說明

5 注意 事項

1. 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 者,至遲應於 7 月 15 日 前函送續招簡章報本局 核定。

2. 續招不得列備取名單。

3. 倘續招超過核定招生名 額,須於截止招生後、

放榜前將學生報名資料 報本局核准始得公告錄 取結果。

4. 學校經核准辦理免試續 招者,應於 104 年 9 月 15 日前完成續招工作,

並於本局規定期限前將 新生名冊報本局。

5. 辦理續招學校於第一階 段錄取學生報到後,應 於 8 月 20 日上傳學生名 單至教育部委託臺灣師 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 中心建置之招生名額管 理系統,俾憑勾稽重複 錄取學生名單。第二階 段公告錄取結果後應函 報本局備查。

符合

6 綜合 評述

理由:

□通過

□修正後再審

□不通過 審核委員簽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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