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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年度高雄區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免試入學續招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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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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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高雄區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免試入學續招簡章

辦理學校: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校 址:80251 高雄市 苓雅 區民權一路 42 號 聯絡電話:07- 3344168 (總機) 轉 12、53

傳 真:07- 3323187

網 址:http://www. fhhs .kh.edu.tw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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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51 號令公布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

二、教育部 103 年 6 月 1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64552B 號令修正發布 之「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三、教育部 104 年 4 月 21 日臺教技(一)字第 1040032740B 號令修正發布 之「五專多元入學方案」。

四、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62160B 號令修正發布 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五、教育部 104 年 8 月 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86268B 號令修正發布 之「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六、教育部 104 年 9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98853A 號函備查暨高 雄市政府 104 年 10 月 1 日高市府教高字第 10436608700 號函修正發 布之「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七、教育局 105 年 7 月 25 日高市教高字第 10534429800 號函核定。

貳、招生對象及名額

一、報名資格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始得報名續招:

(一)凡具備下列資格且未於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含)前各管道錄取且報 到之學生,均得報名參加:

1.國民中學畢業生(含應屆、非應屆、具同等學力資格、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

2.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之規 定者。

3.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子女學校之學生。

(二)若學生已於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含)前之管道錄取且報到,但未於 簡章規定期限內放棄,後因下列特殊因素,必須離開原錄取報到學 校所在之就學區,經提出證明文件並取得原報到學校書面同意,亦 得報名參加:

1.學生因父母、其他法定代理人工作地遷徙或特殊因素,須搬家 遷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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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特殊境遇,須進行安置者。

二、招生名額

科別 招生名額 備註

普通科 133 名

資料處理科 77 名

觀光事業科 93 名

應用外語科(英文組) 64 名

電子商務科 40 名

幼兒保育科 30 名

美容科 32 名

参、報名辦法

一、報名時間

第一階段:即日起至 105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一)止。

第二階段:105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起至 105 年 9 月 8 日(星期四) 止。

二、報名地點

本校教務處(07-3344168#12、53)。

三、報名費用

各校於辦理續招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報名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四、報名手續

(一)一律採現場報名,符合報名資格者,需於各校規定時間內,攜帶

「105 學年度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續招報名表」及國中 教育會考成績單正本(正本驗後發還)、影本各 1 份(未考者免 附),向各校提出申請,且學生僅得報名一所高級中等學校(倘同 時報名二所以上續招學校,將同時取消各招生學校錄取資格)。

(二)委託報名部分,請詳填「105 學年度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 學續招委託報名委託書」辦理委託報名。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時,採超額比序方式擇優錄 取;若經超額比序後仍超額時,不予抽籤,經報高雄市政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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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核准後,採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二)辦理續招時,不得有重複錄取情形。一經查核學生於其他入學管 道重複錄取並完成報到時,將取消其續招錄取資格。

肆、超額比序方式

一、當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全額錄取。

二、當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即進行超額比 序,擇優錄取。

三、超額比序積分採計方式如下:

(一)積分採計

1.多元發展項目除檢定項目外,採計期間為國中在學期間,且核計截止 日至 105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止;經濟弱勢之優先錄取資格,亦採計 至 105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止,學生應繳驗涵蓋上述日期之證明 文件,始具優先錄取資格。

2.總積分計算包含志願序積分 30 分、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 40 分及國中 教育會考成績總積分 30 分,共計 100 分。

3.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包含均衡學習(上限 10 分)、服務學習(上限 10 分)、體適能(上限 20 分)、競賽表現(上限 20 分)、檢定證照(上限 20 分)、獎勵紀錄(上限 10 分)及幹部任期(上限 10 分)等七個子項目分數,

且此項總積分採計上限為 40 分。

4.國中教育會考違規記點處理方式,違規 1 點扣 0.3 分、2 點扣 0.6 分,

並扣於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上。

5.非應屆畢(結)業生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 成績或紀錄,採計分數由各校招生委員會審查之。

6.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其相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採 計分數由各校招生委員會審查之。

7.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學生多元發展項目之採計方式,

採其均衡學習、服務學習、體適能、獎勵紀錄及幹部任期等 5 個項目,

並依其就讀學期採比例加權計算。至於競賽表現及檢定證照等 2 個項 目則依實際取得分數採計。

8.具同等學力資格者、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含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國 中部設籍本市學生,及申請變更免試就學區學生,循前揭相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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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計其相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採計分數由各校招生委員會 審查認定之。

(二)比序方式

1.以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以 40 分為上限)、志願序積分及國中教育會 考成績總積分三項之總和為總積分,優先進行比序。

2.總積分同分時,依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志願序積分、國中教育會考 成績總積分之順序進行比序。

3.前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標示進行比序。

4.前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各科分數、國中教育會考 各科標示之優先順序進行比序。

(1)國中教育會考各科分數比序之優先順序為國文、數學、英語、

社會、自然科目。

(2)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比序之優先順序為國文、數學、英語、

社會、自然科目。

5.經第四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科目級分進行比 序。

6.經前目比序後仍超額時,優先錄取領有區(鄉、鎮、市)公所低收入 戶證明者,其次為領有區(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7.經前目比序後仍超額時,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理。

伍、錄取公告

一、公告日期

第一階段:105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

第二階段:105 年 9 月 9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二、公告方式

招生學校網頁及校門口公告錄取名單。

陸、報到入學

一、報到時間及方式

第一階段:105 年 8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前。

第二階段:105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前。

二、已報到學生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時間

第一階段:105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前。

三、錄取學生註冊入學之後,如有發現冒名頂替或提供審查資料與事實 不符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柒、其他未盡事宜逕依各校招生網頁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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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年度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續招報名表

報名時間:105 年 月 日

姓 名 特殊身分

名 稱 (一般生免填)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畢 ( 修 ) 業

學 校

畢 ( 修 ) 業

年 度 畢 ( 修 ) 業 班級 座號

通 訊 處

□□□ 市縣 區市鎮鄉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話 手機 國中教育會考

准考證號碼

說明事項:

1.特殊身分名稱欄:具特殊身分學生選定以特殊身分報名者填寫,不具特殊身分報名 學生免填。

2.具特殊身分學生選定以特殊身分報名者,須檢附「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及應 繳證明文件一覽表」規定的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將影本浮貼於本表背面,若無 法提出本簡章所規定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提供不合規定的證明文件者,不予特殊身 分之認定及優待。

3.本表件之通訊處及電話資料請詳實填寫。

4.本表簽名處,請務必簽名確認,繳交至報名學校。

5.

倘經查核於其他入學管道重複錄取並完成報到時,將取消其續招錄取 資格,並不得異議。

6.本人確定詳讀簡章規定,並僅報名一所續招招生學校。倘同時報名二所以上續招學 校,將同時取消錄取資格,並不得異議。

––––––––––––––––––––––––––––––––––

報名學生: (簽名) 學生家長: (簽名)

(法定代理人)

※請學生及家長務必簽名確認始可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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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年度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續招委託報名委託書

本人 就讀 學校 年 班,學號 。因本人無法親自到 場報名,茲委託 代理本人報名,敬請協 助辦理相關報名事宜。

代理人與本人之關係:

委託人(學生)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代理人)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請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回)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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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申請表

一、申請資格:限考生本人。

二、申請時間:105 年 6 月 8 日(星期三)起。

三、受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

四、申請方式:考生若因轉學、申請獎學金,或申請國外學校入學而需申請「成績證明」,請填寫本 申請表,以掛號郵寄至臺北郵政 22-264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 驗研究發展中心」辦理,並在信封上註明「申請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字樣。

五、注意事項:

(一) 成績證明 1 式 1 份,若使用於高中、高職和五專適性入學,限當年有效。

(二) 本申請表請貼妥國民身分證(或准考證)正面影本及工本費郵政劃撥收據正本。

(三) 工本費每份新臺幣 100 元整(劃撥帳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測中心專戶,帳號:

19452181,請於劃撥單註明「申請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 (四) 考生不需附回郵,惟若收件地址為國外則郵資另計。

(五) 考生若於受理單位收件後要求退費,郵局代辦手續費及掛號郵資等,由考生負擔。

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於收件 7 個工作天內將成績證明以掛號方式郵 寄申請者。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 ※收件編號: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14 日(星期 六)至 5 月 15 日(星期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申請份數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 男

□ 女

就 讀 國 中

縣(市) 國中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通 訊 地 址 □□□-□□

(請寫郵遞區號)

國民身分證(或准考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影本須清晰,否則不受理*

劃撥收據正本

黏貼處

申請者簽名: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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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續招簡章 訂定檢核表

一、招生狀況統計

說明:

一、請分科別填寫,一個科別一個表。

二、核定招生人數,僅計「一般生」。

三、實際報到人數:

(一)市立學校包含「一般生」及「特殊身分外加名額」。 (二)私立學校僅計「一般生」。

招生科別:普通科 核定班級數:4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特殊 身分外加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直升入學 20 4

免試入學 176 59

其他(請註明管道)

招生科別:資料處理科 核定班級數:2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特殊 身分外加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4 1

直升入學 2 0

免試入學 96 21

其他(請註明管道)

(14)

3

招生科別:觀光事業科 核定班級數:4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特殊 身分外加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8 0

直升入學 8 1

免試入學 188 102

其他(請註明管道)

招生科別:應用外語科(英文組) 核定班級數:2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特殊 身分外加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2 0

直升入學 4 0

免試入學 94 34

其他(請註明管道)

招生科別:電子商務科 核定班級數:1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特殊 身分外加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2 0

直升入學 2 0

免試入學 47 9

其他(請註明管道)

(15)

4

招生科別:幼兒保育科 核定班級數:1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特殊 身分外加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2 0

直升入學 2 0

免試入學 47 19

其他(請註明管道)

招生科別:美容科 核定班級數:1 班

入學管道 核定招生人數 實際報到人數 備註(請詳列特殊 身分外加名額)

技優甄審入學 2 0

直升入學 2 0

免試入學 47 17

其他(請註明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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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簡章檢核表

序 審核 項目 審核原則

學校自我檢核 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符合 不符

合 符合 不符合 說明

1

符合 辦理 續招 標準

1. 市立學校

核 計 續 招 前 之 各 招 生 管 道 最 終 錄 取 且 報 到 學 生 (包括外加特殊身分學生) 之平均班級人數,未達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三 十 五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校 申 請 續 招 之 專 業 群 科 三 十 五 人 或 綜 合 型 高 級 中等學校三十五人,則准 予續招。

2. 私立學校

核 計 續 招 前 之 各 招 生 管 道 最 終 錄 取 且 報 到 學 生 總數(不包括以外加名額 錄取之學生)未達該校核 定總招生名額,則准予續 招。

符合

2

學生 報名 資格

已於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前 之各管道錄取且報到者,除 有特殊因素且應跨就學區 外,不得報名參加續招。

符合

3 招生 範圍

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得 跨區招生,不受就學區域範 圍限制。

符合

4 錄取 方式

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不 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 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續招名 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

採超額比序方式錄取;其超 額比序項目及模式,依高級 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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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序 審核 項目 審核原則

學校自我檢核 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符合 不符

合 符合 不符合 說明

5 注意 事項

1. 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 者,至遲應於 105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三)前函 送續招簡章報教育局核 定。

2. 續招不得列備取名單。

3. 倘續招超過核定招生名 額,須於截止招生後、錄 取結果公告前將學生報 名資料報教育局核准,

始得公告錄取結果。

4. 學校經核准辦理免試續 招者,應於 105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前完成 續招工作,並於教育局 規定期限前函報新生名 冊。

5. 辦理續招學校於第一階 段錄取學生報到後,應 於 105 年 8 月 20 日(星 期六)前上傳學生名單 至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 教育測驗中心建置之招 生名額管理系統,俾憑 勾 稽 重 複 錄 取 學 生 名 單;第二階段公告錄取 結果後應函報教育局備 查。

符合

6 綜合 評述

理由:

□通過

□修正後再審

□不通過 審核人員簽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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