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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102 年 5 月 17 日理學院第 98 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
103 年 10 月 24 日理學院第 104 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修正通過第 2、3、7 條(配合副 院長之設置修正委員組成方式以及格式、文字修正),103 年 11 月 5 日師大理院 字第 1031025706 號函發布施行
106 年 11 月 9 日理學院第 121 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修正通過第 1~3、5、6 條(配合 院級專業學院之成立修正委員組成方式以及格式、文字修正),106 年 12 月 01 日師大理院字第 1061030728 號函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強化本學院師資培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功能,特依據本校「學院師 資培育委員會設置及施行要點」,訂定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 則」。
第二條 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師培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副院長、各師資培育學系主管及專業學院院長、科教所所長組成之。
前項副院長若已因系、所主管、專業學院院長之身分成為委員者,不再 增補該系、所、專業學院委員名額。
第三條 本院師培會研議下列事項:
一、審議院內師資培育生遴選相關事項。
二、協調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開課相關事項。
三、協調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計畫與推動。
四、統籌設置師資培育導師。
五、統籌師資培育經費、教師與行政人力和空間設備之運用。
六、研議本院其他各項師資培育相關事宜。
前項第四款之師資培育導師,其鐘點時數與職責,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四條 本院師培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議決事項,送請本校師培處備 查。
第五條 本院師培會行政事務工作由學院辦公室辦理,或視需要委請系、所、專 業學院支援。
第六條 本院師資培育系、所、專業學院應於教師編制內設師資培育組,置定額 教師,負責師資培育相關教學、研究與服務工作。若師資培育學系、專 業學院無從事師資培育之定額教師,則由本院協調科教所,辦理前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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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第七條 本院推動師資培育業務之相關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學校補助學院經費 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第八條 本院師培會辦理上開師資培育業務時,得申請師培處相關經費,並專款 專用。
第九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準則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