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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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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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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組織規程

99年3月24日大會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 99年4月22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0990064469號函同意備查 102年5月21日102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2月12日103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4月11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30049868號函同意備查 104年3月4日104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3月18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40031637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為整合及辦理技專校院招生業務,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及教育部 99 年 3 月 3 日台技(二)字第 0990030063 號函,

設置「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承辦四技日間部高中生申請入學、四技二專日間部技優 保送入學、四技二專日間部技優甄審入學、四技二專日 間部甄選入學、四技二專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二 技日間部技優入學等招生業務。

二、經委員會同意之其他技專校院招生業務。

三、教育部委辦之招生相關事項。

四、支援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運作經費。

第三條 本會設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會,由參與前條招生業務之技專 校院校長組成,審議本會招生業務,並由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校長擔任主席,召集與主持會議。

第四條 本會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置經費稽核委員三至五人,由參與 第二條招生業務之技專校院校長互推之,任期一年,負責本 會各項收入、支出及其他有關經費之稽核,並於招生委員會 聯合會大會提出預、決算報告。

第五條 本會為執行招生業務置主任一人,由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長 擔任,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業務;置副主任二人,襄助 主任綜理本會業務;置執行長一人,承主任、副主任之命,

統籌協調與執行各項業務;並得置副執行長一人,協助執行 各項業務。

第六條 本會依任務編制設試務處、資訊處、總務處、會計處、秘書 處等五處,協助主任、副主任、執行長及副執行長處理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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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業務。

前項各處置處長一人,並視業務需要得聘專任及兼任人員,

由主任聘任之。

第七條 本會各處之職掌如下:

一、 試務處

(一) 簡章、報名表、各種表冊之擬定、準備與分配事項。

(二) 與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及各處之 招生相關事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三) 各項招生詢問之處理及答覆事項。

(四) 報名資格、特種身分之審核,報名表及證明文件之接收、

保管事項。

(五) 成績之核對。

(六) 協調有關登記分發事項。

(七) 與資訊處共同核對榜單與公告。

(八) 負責移交各校錄取新生資料。

(九) 各項試務資料之處理移交及編寫工作報告等事項。

(十) 撰寫文稿、開會通知及擔任會議紀錄等事項。

(十一) 試務資料之保存及試務改進研究事項。

(十二) 本會相關招生宣導工作之規畫與執行。

(十三) 設計並製作本會宣導資料。

(十四) 與各處共同執行本會招生宣傳活動。

(十五) 其他有關試務工作事項。

二、 資訊處

(一) 本會網站之架設與維護。

(二) 提供相關試務作業程式撰寫、下載及網路查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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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項網路報名程式、志願選填程式及分發程式撰寫與維 護。

(四) 本會各項資訊設備軟硬體、資訊安全之維護。

(五) 與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及大學入學考試中心連繫有關 電子檔案資料格式、成績轉檔等事項。

(六) 基本資料輸入電腦事項。

(七) 成績作業及成績查詢相關事項。

(八) 與試務處共同核對榜單與公告。

(九) 負責錄取新生之分發事項。

(十) 彙編本會各項招生委員學校各系科組最低錄取分數。

(十一) 各項招生資料數據之統計。

(十二) 其他有關電腦作業事項。

三、 總務處

(一) 辦理採購事項。

(二) 會議場所之布置與接待事項。

(三) 出席人員之交通及物品之運送等事項。

(四) 現金收支、物品購置及財產管理事項。

(五) 文件收發、繕印事項。

(六) 招生試務作業場地布置與接待事項。

(七) 其他有關總務工作事項。

四、 會計處

(一) 預算及決算之編製事項。

(二) 經費收支及登錄事項。

(三) 有關單據之審查及保管事項。

(四) 各項憑證表冊提交會計師簽證。

(五) 配合經費稽核委員會之相關經費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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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有關會計工作事項。

五、 秘書處

(一) 負責各組工作協調事項。

(二) 工作日程之追蹤、管考事項。

(三) 辦 理 本 會 人 員 聘 任 晉 級 、 敘 薪 津 貼 、 差 勤 服 務 、 考核獎懲、福利保險等相關人事事務。

(四) 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八條 本會依招生入學年度及招生管道之不同,由參與招生之技專 校院學校分別組成各項招生委員會,議決各該項招生委員會 之招生辦法、招生簡章及其有關招生事務,並隨該學年度招 生工作之完成而解散。

各項招生委員會之招生業務均由本會之各處承辦,並得視需 要組成相關工作小組協助處理非常設性業務。

第九條 本會設行政會議,以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長、副執行長、

各處處長及其他主管組成之,主任為主席,討論及議決本會 行政運作章則及重要行政事項。行政會議定期召開,必要時 得加開臨時會議。

因會議需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條 本會所聘專任及兼任人員之資格、職級、任期及薪級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會為常設機構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 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主管教育機關或所在 地方政府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二條 本會組織規程經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會通過,報教育部核 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年 8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年

二十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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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九十八年 八月二十七日工程管字第 O 九八 OO 三八二 O 四 O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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