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4 年 5 月 17 日經濟管理學院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所主管會議通過 民國95 年 10 月 17 日管理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核備 民國97 年 6 月 3 日管理學院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 年 6 月 19 日 96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備查 民國98 年 12 月 22 日管理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 年 3 月 5 日 98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備查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院課程及發展教學特色,爰依本校「國立高雄大學課程 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設置「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各系所課程基本原則及發展方向。 二、規劃新設系所課程內容及課程結構(含專業必修科目表)。 三、規劃跨院系學程之設置。 四、檢討各系所之教育目標、畢業生基本能力指標及課程結構(含必修 課程及學分數,核心課程及學分數) 五、覆審異動之課程(含停開、學分數、必選修及學年學期異動等)。 六、覆審並查核各系所新開設課程,若有不妥,得建議修改。 七、覆審學士班、研究所必修科目表及畢業總學分數之訂定。 八、整合並協調不同系所類似課程,避免重複與資源浪費。 九、院內各系所課程之區分及銜接與開課權之審議。 十、規劃並整合本院通識、推廣及共同課程。 十一、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成員共同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或院召集人)、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院長 (或院召集人)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當然委員之任期從其職 務任期。 二、推選委員:各系所推選在本校任教一年以上專任教師一人(惟成立 未滿三年之系所不受年資限制),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推派委 員異動時,由各系所再行推派。 三、校外委員:由院長推薦校外學者、產業界代表各一名。 四、學生代表一名,畢業生代表一名。 主任委員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專任教師列席。 第四條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本委 員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