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5 年 3 月 22 日第 38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97 年 3 月 5 日第 50 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12 月 23 日第 61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一、 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 (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本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訂定「國立高雄大學管 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設置「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 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院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改聘、延長服務、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 認定、教師違反義務等案件。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改聘等案件。 (三)其他應經院教評會審議事項。 三、 本會委員由下列成員共同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當然委員之任期從其職務任期。 (二)推選委員:本院各系所需經系所務會議推選教授以上代表二人及候補委員一人。 若系所無教授代表、或教授無意願、或教授代表不足時,得由該系所循會議程序 推薦校內、外具有相關學術專長之教授或研究員,由院彙整後簽請校長聘任之。 推選委員任期為一年,至次屆委員產生時屆滿,連選得連任。 四、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且本會委員不克出席時,不得行使投票 權。 五、 各系所推選委員任期中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繼續任職、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或留職停薪 者,或連續未出席會議達三次以上者,經本會決議通過,應停止其職務,並由該系所 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如候補委員已無餘額可資遞補,依第三條推選程序再行推選,其 任期以補足所餘任期為限。 六、 本會不定期召開,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以書面 指定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出席會議之當然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除由院長召開外,亦得經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之。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七、 本會召開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惟各委員對於審議案件如涉及其自身利益、其配偶 或三親 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具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之案件,應予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 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委員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委員總人數。 八、 本會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但經出席委員全體同意,得依其他方式表決。 九、 本會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各申請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受審議之本院教師, 得於本會開會前提出申請,到場陳述意見。十、 當事人對於本會之決議如有異議,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檢具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覆。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變更原決議。 申覆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對於申覆結果如有異議,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