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建大文化教育基金會
108 學年度雲林縣建大優秀自強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日公布 中華民國一○八年二月一日修訂
第 1 條
為發揚建大公司創辦人楊金豹、顏玉霞夫婦教育興邦之心志,建大文化教育 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設立優秀自強學生獎學金以鼓勵學生努力向學,激 發上進精神,爰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凡設籍雲林縣滿一年以上,目前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台中、彰化、
雲林、南投、嘉義縣市高級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
雲林縣立國民中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之優秀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學金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 大專(院)校: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帄均七十分以上(大一學生以高三 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 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 高中(職):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帄均七十五分以上(高一學生以國三成 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
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 國民中學: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帄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國一學生 以國小六年級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 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 以上學業成績中有一學科不及格者則不得申請。
五、身心障礙學校學生可不受就讀地區限制。
第 3 條
獎學金每學年錄取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大專(院)校學生:二十四名(含二專、三專及五年制專科四年級以上學 生;惟不包括研究所、夜間部、產學合作班、空大、空專、教育推廣學 分班、實習生、交換學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等之學生)。每名新台 幣貳萬元整。
二、 高中(職)學生:三十五名(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惟不包括 空專、進修學校、產學合作班等)。每名新台幣捌仟元整。
三、 國民中學學生:四十名。每名新台幣陸仟元整。
第 4 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發給一次,學校申請時間為 108 年 9 月 9 日起至 108 年 9 月 20 日止,經由學校初審合格後,統一由學校於 9 月 27 日前(以郵戳為憑)送縣 政府指定承辦學校彙整。承辦學校彙整完成後,請將資料於 10 月 16 日前(以 郵戳為憑)寄達本會審核。本奬學金得獎名單預計 108 年 12 月底前公佈、發 放。
第 5 條
各學校推薦優秀自強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各項書表資料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一、 申請書乙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蓋有本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則請學校 出具在學證明)。
三、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證明書(單)正本乙份(請載明分數並由學校加蓋證 明章)。
四、 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五、清寒證明:二擇一
1. 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2. 未達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資格但家境確實清寒者,可經由 學校證明而推薦,但一校至多推薦兩位。
*申請書及學校證明家境清寒表格可自本會網站下載:
(http://www.kenda.org.tw)
第 6 條
審查委員會由縣政府偕同本會共同組成,本會董事長擔任主任委員,本會與 縣、市政府各推薦數人為審查委員。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本會得視需要修改之。如有疑義請電 04-8345171#109 曾小姐 或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