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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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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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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81 年 11 月 10 日行政院主計處台處仁七字第 12958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 11 日行政院主計處台處仁七字第 13917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3 年 7 月 19 日行政院主計處處仁七字第 0930004556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9 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統法字第 103030032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5 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統法字第 1040300183 號函修正

一、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研擬、核定、執行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 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統計方案係指依統計法施行細則規定所訂定之方案,包括方案條 文(如附件一)及附錄;附錄包含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如附件二)及表冊細部權 責區分表(如附件三)。

三、本要點所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在中央為中央主計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主 計處、縣 (市)政府主計處、鄉 (鎮、市) 公所主計室或主計員。

四、各機關所辦公務,凡可以數據表現施政計畫推行之成績與程度、工作之效率與公 務成本、經費收支狀況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方案範圍。

五、公務統計方案之統計項目,以本機關之需要為主,並包括須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報 送及須由下級或有關機關報送者。

六、公務統計方案之擬訂及修訂:

(一)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及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應督促所屬主計機構 擬訂其所在機關公務統計方案。

(二)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應由主辦統計人員會同所在機關有關單位主管共同擬 訂。若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應與其共同商定;其中涉及地方政府業務者,

應與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及有關機關(單位)共同商定。

(三)各機關所屬機關業務簡單者,得比照該管上級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條文辦理公 務統計,但報表程式及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應依其需要另行研訂。

(四)同層級機關統計業務性質與處理作業相同者,得由該管上級機關主辦統計人 員會同各該級機關主辦統計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研訂通用之報表程式。

(五)中央各機關需地方政府配合填報之公務統計資料,應與地方政府共同研訂通 用之報表程式,提供地方政府參用。

(六)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修訂時,應檢附修正後方案、條文對照表及公務統計報 表程式增刪修訂明細表(如附件四)。

七、公務統計方案之核定程序:

(一)中央各一級主計機構所在機關公務統計方案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其所屬機 關之公務統計方案則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一級主計機構核定後報送中央主計 機關備查;地方政府各機關之公務統計方案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主計 機關屬地方政府之內部單位者,則由主計機關報請該政府首長核定。

(二)各機關經核定之公務統計方案,由各該機關分行實施,方案條文修訂時亦同。

(三)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核定後,若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應將相關報表程式函 請其納入公務統計方案辦理;其中涉及地方政府業務者,應函請各該政府有 關機關納入公務統計方案辦理,並副知其主計機關。

(2)

八、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之增刪修訂:

(一)各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之相關商定作業,比照第六點第二款之規 定辦理。

(二)各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時,應檢附公務統計報表程式、表冊細部 權責區分表及增刪修訂明細表。

(三)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在中央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一級主計機構核定後 報送中央主計機關備查,在地方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主計機關屬地方 政府之內部單位者,則由主計機關報請該政府首長核定。

(四)各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核定後,若涉及其他機關者,應比照第七點第三款 之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因應組織調整變更機關名稱或配合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修訂公務統計報表程 式表號,若未涉及實質內容變更,得經核定機關(構)同意,僅將公務統計方案 條文對照表、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明細表報送核定或備查。

十、公務統計報表之簽章:

(一)各機關公務統計報表應由機關首長及主辦統計人員簽章,必要時並應由有關 業務主管人員會同簽章,但內部應用之公務統計報表,機關首長得免簽章。

(二)公務統計報表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首長、主辦統計人員及有關業務主管人員 得僅於每冊之封面簽章(如附件五)。

(三)公務統計採用資訊系統傳送者,得以電子簽章或電子公文流程取代簽章程序。

十一、各機關未納入公務統計方案之報表,或未研訂通用之報表程式供地方政府參用 者,相關機關得免填報;但一次查報、法令變更或特殊因素須即時填報者不在 此限。

十二、各機關應切實依照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之各項規定編報公務統計報表,非經核 定,不得任意變更。

十三、各編製機關須修正已報送或發布之公務統計報表資料時,應標示修正處並加註 修正原因,依規定簽章後,報送原編送對象或發布。

十四、各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應負責督導所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之催報、

審查與管理。

十五、各機關直接產生之資料,應建立資料回饋制度,提供有關機關應用;另修正報 送機關資料,應將修正處及原因通知報送機關,以維資料一致性。

十六、各機關應定期檢討公務統計方案;核定機關(構)並得衡酌實際需要提供建議。

十七、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於不牴觸本要點之原則下,得視需要另訂定管理及考核規定。

十八、各機關所辦公務採資訊系統處理者,公務統計相關作業仍應依本要點辦理,其 他未規範事項,由統計、業務及資訊等單位共同商定。

圖表附件:

附件一 公務統計方案條文體例 附件二 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附件三 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 附件四 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明細表 附件五 公務統計報告封面格式

(3)

附件一 公務統計方案條文體例

(機關全銜) 公務統計方案

壹、總則(說明法令依據、研訂目的、實施範圍、原則及方案要點。)

貳、實施機關單位(明定查報、彙報之機關單位。)

參、統計區域(規定公務統計涵蓋區域範圍。)

肆、統計科目(明定本機關公務統計科目係依據「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

規定應辦之統計項目。)

伍、統計單位(說明方案中所應用之統計單位及其決定原則。)

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

一、僅規定所使用登記冊、整理表、報告表之標準格式及表冊設計原則,詳細表冊則列為方 案之附錄。

二、下級機關所送報表,得經審查後彙訂成冊代替登記冊。

三、各機關所辦公務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

四、整理表得視需要訂定。

五、報告表應註明該表之公開程度、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標準時間、分類標準、統計項目 定義、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編送對象等。

六、公務統計報告表表號採三段編號方式,第一段為統計範圍劃分方案細類編號,第二段為 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為各統計項目下統計報表之序號。除前述規定外,中央各機關需 地方政府配合填報之通用報表程式,應增加附碼以資區隔;另可視需要再增加附碼。

七、各機關所辦公務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者,為便利傳輸及資料處理,報表程式可不必列出表 式,僅陳述表號及表名,並得以表號之第一段編號為基準,將統計項目性質相近及編送 對象相同者,彙編為一單元,並參酌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予以命名,再撰擬編製說明(詳 附件二、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二)採資訊系統處理不訂表式者(範例))。

柒、查報與編製方法(說明公務統計資料查報登錄、整理及編製報表之作業方法及各類統計之 相互關係與流程。)

捌、統計公開程度(依公務統計資料性質區分。)

玖、權責分工(規定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整理、報表編製、發布等工作之辦理單位及應負擔 權責。)

拾、聯繫方法(規定公務統計方案實施後,統計單位與業務單位及有關機關,關於方案內容變 更及作業有關問題之聯繫組織及作業程序。各機關所辦公務採資訊系統處理者,公務統計 相關作業程序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其他未規範事項,由統計、業務及資訊等單位共同 商定。)

拾壹、內部統計稽核(明定內部統計資料之管制、審查及抽核作業程序。)

拾貳、統計報告(明定公務統計結果應定期編製報告,並述明內部報告與外部報告的陳送對象。)

拾參、分析或推計(規定公務統計結果之分析或推計方法。)

拾肆、統計資料管理(規定公務統計資料發布、保存、查詢及提供等程序。)

拾伍、附則(規定方案條文及附錄之核定、實施與修正等程序。)

(4)

附件二 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一)一般表式 正面

公開程度 編製機關

報表週期 (編報期限) 表 號 ×××××-××-××

( 表 名 )

( 資料時間 ) 單位:

縱 項 目 縱 項 目 縱 項 目 縱 項 目 縱 項 目 橫 項 目

………

………

………

………

………

………

………

………

填表 審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資料來源:

填表說明:(第一點應列明編送對象)

背面

(表 名)編 製 說 明 一、 統計範圍及對象

二、 統計標準時間 三、 分類標準 四、 統計項目定義

五、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六、 編送對象

(5)

(二) 採資訊系統處理不訂表式者(範例)

10140-

序號

婚姻統計

(單元名稱,其代碼以統計範圍劃分方案細類編號為主,若同一細類有二個單元以上者,則可再加序號碼)

10140-××-×× 結婚人數按性別、年齡、原屬國籍(地區)及婚前婚姻狀況分暨其結婚年 齡之第一四分位數、中位數、第三四分位數與平均數(按登記日期)

10140-××-×× 結婚人數按性別、年齡、原屬國籍(地區)及婚前婚姻狀況分暨其結婚年 齡之第一四分位數、中位數、第三四分位數與平均數(按發生日期)

10140-××-×× 結婚人數按性別、單一年齡、五歲年齡及初婚、再婚分(按發生日期)

10140-××-×× 結婚對數按男女雙方年齡分(按發生日期)

10140-××-×× 初婚人數按性別、年齡及教育程度分暨其結婚年齡中位數(按發生日期)

10140-××-×× 結婚對數按男女雙方年齡與婚前婚姻狀況分(按發生日期)

10140-××-×× 結婚對數按女方教育程度與初婚、再婚及男方教育程度分(按發生日期)

10140-××-×× 各縣市離婚人數按離婚者性別及年齡分(按發生日期)

10140-××-×× 離婚對數按離婚者男女雙方年齡分(按發生日期)

10140-××-×× 離婚對數按離婚者男女雙方教育程度分(按發生日期)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依戶籍法規定受理戶籍登記之婚姻登記資料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

1.行政區域別。

2.資料時間:分登記日期及發生日期。

3.年齡別:以實足年齡統計。

4.婚前婚姻狀況別:分未婚、離婚及喪偶。

5.教育程度別:按「中華民國教育程度及學科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6.原屬國籍(地區)別:依原屬國籍(地區)分本國、大陸、港澳、東南亞及其他。

7.性別:分男、女。

四、統計項目定義:

1.結婚(人、對):係指男女兩性合法之結合,結合之合法性可依據各國法律所承認之 民法、宗教或其他方法而成立之。

2.離婚(人、對):係指已經依法使婚姻關係消滅且未再婚者。

3.未婚(人、對):係指從未結婚。

4.有偶(人、對):係指正式結婚而配偶仍存活者。

5.喪偶(人、對):係指夫妻之一方已經死亡,目前仍未再婚者。

6.初婚(人、對):係指未婚男、女之首次結婚。

7.再婚(人、對):係指鰥寡或離婚者再次結婚。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1.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將資料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至內政部主機。

2.內政部戶政司將資料列印後送內政部統計處 1 份,並傳送電子檔。

六、編送對象:內政部統計處。

七、編報期限:按登記日期統計於次年 2 月 10 日前編報,按發生日期統計於次年 5 月 10 日前編報。

八、公開程度

九、其他應說明事項

(6)

附件三 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

報 告 表 整 理 表

(視需要訂定)

登 記 冊

表 號 表 名 編報週期 發布單位 審查單位 編製單位 表 名 編製單位 名 稱 編製單位

附件四 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明細表

增訂 刪除 修訂 表 號 表 名 編報週期

增刪修訂原因

(請詳細說明)

涉 及 縣 市 / 鄉 鎮 市

(區)公所

( 需 地方 政府 配合 填報者,請填「是」 若否則維持空白)

附件五 公務統計報告封面格式

(機關名稱)

公 務 統 計 報 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業務主管人員(簽章)

主辦統計人員(簽章)

機關首長(簽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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