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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工作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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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工作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9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30020736 號函下達

一、依據:臺中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要點。

二、目的:規範並落實心評人員執行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工 作。

三、適用對象:符合臺中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要點第 2 條各 項資格者。

四、工作內容:

(一)儲備心評人員:

1.接受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派案,辦理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相關測驗評量工作。

2.協助、執行個案第一階段初篩工作。

3.協助實施團體心理能力評量。

4.執行安置適切性評估工作,撰寫個案安置適切性評估報告。

5.參與複審、鑑定、安置等相關會議。

6.每年參與心理評量、鑑定、安置等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二)初階心評人員:

1.接受鑑輔會派案,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相關鑑定評量工作。

2.執行個案第一階段初篩工作,並向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 推會)提出初篩評估報告。

3.實施團體或個別心理能力評量。

4.執行第二階段鑑定評量工作,進行評量結果分析,撰寫個案鑑定評量 報告。

5.執行安置適切性評估工作,撰寫個案安置適切性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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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參與複審、鑑定、安置等相關會議。

7.每年參與心理評量、鑑定、安置等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8.指導儲備心評人員,提供諮詢服務。

(三)進階心評人員:

1.接受鑑輔會派案,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相關鑑定評量工作。

2.執行個案第一階段初篩工作,並向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 推會)提出初篩評估報告。

3.實施團體或個別心理能力評量。

4.執行第二階段鑑定評量工作,進行評量結果分析,撰寫個案鑑定評量 報告。

5.執行安置適切性評估工作,撰寫個案安置適切性評估報告。

6.參與複審、鑑定、安置等相關工作與會議。

7.每年參與心理評量、鑑定、安置等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8.指導校內儲備、初階心評人員,提供諮詢服務。

9.提供鄰近學校儲備、初階心評人員諮詢服務。

五、派案原則:

(一)各級心評人員以施測本校個案為原則。

(二)以共同分擔鑑定工作為前提,各校應預先自行調配鑑定施測工作。

(三)每位心評人員以施測 10 名個案為原則,惟特殊狀況不在此限。

(四)學校心評人力資源不足時,除應積極指派適當人選參加心評人員相 關培訓課程外,請自行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執行鑑定評量工作。

(五)學校應於每學期規定期程回報「鑑定個案暨心評人員配對名單」,

經鑑輔會核可後,進行鑑定評量個案派案作業。

(六)各級心評人員應依派案結果,確實執行鑑定評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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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原則與注意事項:

(一)各級心評人員實施鑑定評量工作時,應恪守下列各項評量倫理:

1.對測驗工具本身應盡妥善保管,且不得觸犯著作版權,亦不得洩漏測 驗相關內容。

2.應遵守測驗指導手冊規範進行施測。

(1)經研習培訓通過取得證書後,方得實施管制性測驗。

(2)應遵循最小測驗模式原則,避免進行不必要之測驗、評量。

(3)應遵循測驗指導手冊規範之標準施測流程,進行施測。

(4)對於受測對象應多方收集相關資料,以便互相印證施測結果,

提升施測結果公信力。

3.測驗結果應以評析與解釋為主,而非僅限於測驗結果之分數切截與陳 述,以免造成測驗結果錯誤分析、解釋或引用。

4.評量者應知悉自身專業知能與能力限制,避免進行超越本身知能之評 量或解釋;必要時,應協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與諮詢。

5.個案評量結果及其相關資料屬個案隱私,務必妥善保管與保密,不得 對非相關人員討論、展示或公開任何測驗評量結果、資料。

6.如需引用評量結果或其相關資料作為研討個案時,資料呈現應恪遵個 案隱私保密原則。

(二)實施學障、智障、情障、自閉症類個案第二階段鑑定評量工作時,

以每案依實核予一天公假為原則。

(三)依據學(年)期鑑定安置工作進程及其經費編列狀況,心評人員執 行第二階段鑑定評量工作,進行評量結果分析,完成個案鑑定評量 報告,經鑑輔會核定後,得支領施測費。

七、工作督導與獎懲:

(一)心評人員施測過程、施測結果及其鑑定評量報告,應經高一級心評 人員進行複審始得提交鑑輔會審議;如有疑義時,得要求心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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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相關佐證資料、修訂施測結果或其鑑定評量報告、或出席綜合 研判會議討論之。

(二)對於施測過程、施測結果或其鑑定評量報告有重大疏失者,經鑑輔 會審議,得要求另行調訓;必要時,得調降或撤銷其心評人員資格。

(三)如發生違反評量倫理情事,且有具體事實者,經鑑輔會審議,得調 降或廢止其心評人員資格。

(四)心評人員執行個案鑑定評量工作表現優良,每學年經鑑輔會審核 後,核予嘉獎乙次。

(五)心評人員擔任本市鑑定安置複審工作人員,表現優良圓滿完成任務 者,每學年經鑑輔會審核後,核予嘉獎乙次。

八、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中市勞就字第1090012622號

二、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5 月 25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90043646C

臺中市東山高中(國中部)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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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