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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災害臨時短期安置旅館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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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災害臨時短期安置旅館作業程序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7 年 2 月 13 日高市社救助字第 10730942000 號簽奉准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目的及依據:為加強多元化災民處理方式,辦理災害臨時短期安置旅館費 用補助事宜,並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作業程序。

二、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災害指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 災害。

前項災害,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認定之。

四、本作業程序所稱安置費用包含住宿費用及膳食費用。

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並於災害發生前已實際居住於災害 發生地,因災害而有住屋因災達不堪居住之程度並無其他居住場所且無法 依親者,經本局或區公所評估確有臨時短期安置必要,得申請災害臨時短 期安置旅館費用補助。

前項住屋,以申請人實際居住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浴 室為限。

六、臨時短期安置以三日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至七日。

七、申請時即需確認安置日數及人數,經申請後不得隨意變更。

八、申請臨時短期安置,區公所人員需事先說明安置期間,受安置人員應填寫 申請書及其他經本局或區公所認定必要之資料提出申請,並自行負擔安置 費用補助額度以外之費用。

同一家庭者,以其中一人作為家戶代表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書。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本局或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者,得不予受理。

九、區公所需事先與特約旅館確認空房,於住宿結束後確認離開時間與人數,

並請旅館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正本。

前項特約旅館得由本局或各區公所與旅宿業者簽訂契約。

十、安置費用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 750 元,超過限額者,應由申請人自付 差額;未超過限額者,依實際金額支付。

十一、申請臨時短期安置,以「同一家庭同住一房」為原則。惟各旅館空房數 及房型等現實條件,區公所得逕依所需安置人數調整分配安置情形。

十二、結束安置後十日內,由各區公所函送申請人申請書正本、領款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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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開立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正本、撥款清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全戶 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經本局或區公所認定必要之資料至本局辦理請款;

超過三個月內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十三、本作業程序已獲准之補助者,不得重複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十四、撤銷、廢止、追繳及扣抵: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或區公所得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廢 止其補助資格並停止補助;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

(二)溢領補助、重複領取補助或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

(三)未實際居住旅館、未實際支出、重複報支、提供虛偽不實之核銷 資料或有其他經費支用不實。

(四)未依本作業程序執行、經費支用不當、未依原核定補助或作業程 序執行。

(五)就重要事項未主動通報相關異動情形或有其他違法或不正當情事。

前款情形,申請人溢領或重複領取相關補助者,本局或區公所得以書面 行政處分向受領補助者、其他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或渠等之繼承人追繳已 受領之補助款,或由本局或區公所經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書面同意,按月 扣抵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所得受領之其他給付或補助款項至溢領款項繳清 為止;其未同意者,本局或區公所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繼承人限期 繳回;屆期未繳回者,本局或區公所得逕予扣抵。

前款情形,其扣抵額度足以影響申請人或其繼承人生活所需者,本局或 區公所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之 書面申請,經評估同意後分期扣抵。

十五、區公所勘查受災戶狀況,如有後續協助事項,得轉介各區社會福利服務 中心支援其他福利服務事項。

十六、辦理災害臨時短期安置時,除法令或本作業程序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

災害防救法、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高雄市災害救助核發 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七、安置費用,由本局編列經費辦理。

十八、本作業程序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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