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及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號:
考 試 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司法人員公證人、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 科 目:商事法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全一張
(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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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數人。A 公 司章程並以經理人中之一人為總經理,除統籌管理公司各部門外,並得於新臺幣一 百萬元之額度內代表公司議價、締約。惟於 2013 年會計年度開始不久,A 公司總 經理突然因故辭職,兵荒馬亂之際,董事長甲乃緊急敦請甫自其他公司退休之好友 乙擔任 A 公司之 CEO(中文稱執行長)一職,並言明其職權與總經理同。其後,
乙對內對外皆以 A 公司 CEO 之名義執行職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A 公司董事會 所編造並經監察人查核通過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上,因 A 公司之章程無執行長 或 CEO 之職稱,故記載乙為該公司總經理。惟該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提請股東 常會承認時,有股東認為 A 公司該年度由歷年獲利轉為虧損,係因乙執行業務未盡 善良管理人義務所致,而提案對乙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此,乙則主張其係基於 與甲之個人情誼協助 A 公司之經營,A 公司董事會並未曾決議委任其為總經理,A 公司亦未為其向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故其並非 A 公司之負責人,A 公司不得 依公司法規定對其追究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責任。上述雙方主張,應如何處 斷?(40 分)
二、甲與乙合意將甲所騎乘之中古機車以新臺幣三萬元整讓售予乙,雙方約定於民國 103 年 7 月 31 日中午見面,一手交錢一手交車。當日乙乃簽發記名受款人為甲之本 票一紙交付予甲,隨即騎車離去。甲事後發現該紙本票記載之到期日為 103 年 7 月 1 日,反在發票日 103 年 7 月 31 日之前,則該紙本票效力如何? 倘隔日乙即發生 意外不幸身故,甲擬依票據法向乙之繼承人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法院是否應予 准許?試附理由說明之。(20 分)
三、甲為一臺灣貿易商,欲出口手提電腦 3000 組至日本市場銷售,委託乙海運公司 以 X 船運送。但因作業上之疏失,甲於託運時以書面誤報運送物為 5000 組。乙海 運公司依申報遂發給載貨證券予甲,載明運送物為手提電腦 5000 組。其後,甲藉 由買賣,再將此載貨證券背書轉讓給日本的經銷商丙。運送途中,因 X 船理貨人員 的疏失,致使甲交運的手提電腦全數濕損,損失金額經海事公證人以載貨證券所載 之手提電腦 5000 組理算,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 元。但乙海運公司發現此次 航程實際載運之手提電腦,僅有 3000 組,損失金額應為 6,000,000 元。試依我國海 商法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暫不考慮責任限制,乙海運公司對丙應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究竟為何?(15 分)
承上,甲是否因誤報運送物而負擔法律責任?(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