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07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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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楊琬婷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5007166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因配偶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進修1年以 上,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 申請留職停薪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5年5月20日府教學字第1050099280號函。
二、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 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 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 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次查銓敘部87年7月31日 87台甄五字第1651526號函略以:「...二、茲以教授 依據各校所訂相關章則,經核准後據以休假出國從事進修
,俾持續充實新知。基於提昇教學品質之考量,公務人員 得以配偶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 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 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另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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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 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修
、研究。」,前開休假進修研究之規定,係指各校針對專 任教授休假進修研究之本意,自行訂定相關章則據以辦理
(參照本部101年6月4日臺人(二)字第1010096633號函及 86年1月24日台(88)審字第86009096號函釋)。
三、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1 年,以教授依據各校所訂相關章則,經核准後據以休假出 國從事進修、研究,俾持續充實新知,基於提昇教學品質 之考量,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
。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除外)、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 附設機構、本部人事處 2016-07-01
11: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