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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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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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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本會辦理偏鄉地區及離島地區 102 年至 104 年公務人 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情形分析

壹、 調查緣起與目的

本案緣於105 年 1 月 7 日發生原住民籍海軍陸戰隊登陸 戰車大隊長古○○上校,體能測驗完成後,突然休克,緊 急送醫仍不治身亡。多位考試委員關心公務人員之健康,

於 105 年 1 月 14 日考試院第 12 屆第 70 次會議中發言,請 相關部會落實督促所有公務人員接受健康檢查(以下稱健 檢),重視公務人員各階層之健康管理。其中浦委員忠成 發言意見︰「……建議針對公務員在 40 歲以上接受健康檢 查的情況予以瞭解,尤其對偏鄉、離島地區,以及公務特 別繁忙的機關,應特別關注。」

公務人員為國家推動政策之重要人力資源,為確保公 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維護身心健康,考試院與行政院前 於 94 年 10 月 31 日會同訂定發布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 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並於 103 年 1 月 7 日修正發布。

本會為落實該辦法有關健康防護規範,特依該辦法第 19 條 第2 項規定訂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健檢要點),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其適用對象為公 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3 條、第 102 條所定人 員,及安衛辦法第 32 條所定比照辦理人員;依其職務、年 齡區分為4 類人員(參照健檢要點第 3 點)。

鑑於現行規定40 歲以上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檢,惟

(2)

符合健檢者,有無定期實施,以利公務人員健康自我管理 更顯重要;尤其為瞭解醫療資源較為欠缺之偏鄉、離島地 區行政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檢之情形,及未實施 健檢原因,並考量符合健檢要點第 3 點之中央與地方機關 各類公務人員數量,包含警察、消防、監所、稅務及各醫 療機構等,人數高達30 餘萬人,爰先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提供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 域加給表」支領地域加給,計 1,280 個鄉、鎮、市、區機關 名單,因數量龐大,短期無法調查統計;故以「各機關學 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偏鄉地區及離島地區行政機 關,計48 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為調查對象,施以調查分析。

爰擬具「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調查表」,請上開48 個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再就統計調查結果分析,以作為 本會日後研擬公務人員保障法制相關政策之重要參考。

貳、調查表內容說明

一、受調查機關:計48 個鄉、鎮、市、區公所

(一)偏鄉地區:計30 個原住民山地鄉(區)公所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宜蘭縣南 澳鄉公所、大同鄉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五峰 鄉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仁愛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 公所、高雄市茂林區公所、桃源區公所、那瑪夏區 公所、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霧臺鄉公所、瑪家鄉 公所、泰武鄉公所、來義鄉公所、春日鄉公所、獅 子鄉公所、牡丹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海端 鄉公所、達仁鄉公所、金峰鄉公所、蘭嶼鄉公所、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萬榮鄉公所及卓溪鄉公所。

(二)離島地區:計18 個鄉、鎮、市公所

(3)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湖西鄉公所、白沙鄉公所、西 嶼鄉公所、望安鄉公所、七美鄉公所、臺東縣綠島 鄉公所、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金湖鎮公所、金寧鄉公所、金城鎮公所、烈嶼鄉公 所、烏坵鄉公所、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公所、北竿 鄉公所、東引鄉公所及莒光鄉公所。

二、 調查表對象類別

本次係以 10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健檢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2、3、4 目所列人員為調查對象:

因健檢要點第3 點第 1 項第 1 目所定第一類人員,係中 央三級機關(構)以上正副首長、司處或相當等級以 上主管人員;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 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本次受調查機關均無第一類人員,

爰不列入調查。

(一)第二類人員: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副首長或 一級單位副主管、二級機關首長、各級區長:每2 年 實施1 次。

(二)第三類人員:上述人員以外,適用安衛辦法之 40 歲 以上人員:每2 年實施 1 次。

(三)第四類人員:上述 2 類以外未滿 40 歲,從事重複性、

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 人員:每 3 年實施 1 次。例如:各醫療機關(構)醫 護人員、各矯正機關從事矯正業務相關人員及其他 機關有從事上述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之人員。

三、調查年度

(一)104 年 1 月 1 日健檢要點施行前,40 歲以上公務人員 即係2 年實施 1 次一般健檢。(詳附錄一:相關法規 及法令)

(4)

(二)1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之健檢要點第 4 點規定,第二 類至第四類人員實施一般健檢之年限,分為 2 年及 3 年;又為求統計數字比較分析,爰以 102 年至 104 年

(3 年期間)作為調查年度;又因第四類人員雖係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一般健檢,惟上開部分地區

(新竹縣尖石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花蓮縣 卓溪鄉公所及澎湖縣西嶼鄉公所)已於102 年及 103 年實際實施,故仍以該4 個鄉公所填復當時實際實施 之數字,進行分析比較。

四、調查項目

(一)本次調查以「應實施人數」(即各類符合健檢之人 數,以各該機關填復為準)、「實際實施人數」、

「未實施人數」及「未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原因(限 選1 項)」4 大面向,實施調查;各人數別均再細分 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類別;並區分男、女性別統 計。

(二)關於「未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原因」部分

除設定「公務繁忙」、「無 此需求」、「身體健 康」、「不想參加」及「不願提供原因」等5 項原因 外,並開放填寫「其他原因」。

參、調查結果分析 一、有關機關填復情形

請上開偏鄉及離島地區行政機關就所屬公務人員,以 Excel 表隨函發送請各機關人事人員填復,並依各該年 度「應實施人數」、「實際實施人數」、「未實施人 數」詳實填寫;另於「未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原因」每人

(5)

限選擇1 項,惟因部分機關於各該年度內有人員調職、

離職或退休等原因,故與「未實施人數」之數字仍不一 致。48 個鄉、鎮、市、區全部回收。

二、有關調查情形

(一)從實施人數觀察(表一及圖一)

表一

單位:人;%

      人數

年度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小計/平均%

應實施人數(A) 993 1,022 1,007 3,022 實際實施人數(B) 180 242 202 624 未實施人數(C) 813 780 805 2,398 實際實施比率(B/A) 18.13% 23.68% 20.06% 20.62%

未實施人數比率(C/A) 81.87% 76.32% 79.94% 79.38%

圖一

102 103 104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993 1,022 1,007

180 242 202

813 780 805

應實施人數 實際實施人數 未實施人數

註:將各類符合健檢之人數列為「應實施人數」,且係以各該 機關填復為準。

(6)

(二)從實施年度觀察

 1、102 年實施狀況(應實施總人數為 993 人)(圖二)

 (1)第二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31 人,實際實施人數 13 人(占該類人數 41.94%;占總人數 1.31%)、未實施人數 18 人(占該類 人數58.06%;占總人數 1.81%)。

 (2)第三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924 人,實際實施人數 130 人(占該類人數 14.07%;占總人 數13.09%)、未實施人數 794 人(占 該 類 人 數 85.93 % ; 占 總 人 數 79.96%)。

 (3)第四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38 人,實際實施人數 37 人〈按:新竹縣尖石鄉公所 6 人、臺 東縣延平鄉公所 8 人、花蓮縣卓溪鄉 公所8 人、及澎湖縣西嶼鄉公所 15 人;

( 占 該 類 人 數 97.37 % ; 占 總 人 數 3.73%)〉、未實施人數 1 人(占該 類人數2.63%;占總人數 0.10%)。

 (4)本年度實施人數比率為 18.13%,未實施人數比率為 81.87%,未實施人數占 8 成 1。

(7)

圖二:102 年實施狀況

二實13 1.31%

二未18 1.81%

三實130 13.09%

三未794 79.96%

四實37 3.73%

四未1 0.10%

 

2、103 年實施狀況(應實施總人數為 1,022 人)(圖三)

 (1)第二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32 人,實際實施人數 14 人(占該類人數 43.75%;占總人數 1.37%)、未實施人數 18 人(占該類 人數56.25%;占總人數 1.76%)。

 (2)第三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949 人,實際實施人數 188 人(占該類人數 19.81%;占總人 數18.40%)、未實施人數 761 人(占 該 類 人 數 80.19 % ; 占 總 人 數 74.46%)。

 (3)第四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41 人,實際實施人數 40 人〈按:新竹縣尖石鄉公所 6 人、臺

附註:(以下年度均同)

二實、三實、四實:指第二、第三、第四類實際實施人員。

二未、三未、四未:指第二、第三、第四類未實施人員。

(8)

東縣延平鄉公所 8 人、花蓮縣卓溪鄉 公所 11 人、及澎湖縣西嶼鄉公所 15 人;(占該類人數97.56%;占總人數 3.91%)〉、未實施人數 1 人(占該 類人數2.44%;占總人數 0.10%)。

 (4)本年度實際實施人數比率為 23.68%,未實施人數比 率為76.32%,未實施人數占 7 成 6。

圖三:103 年實施狀況

二實14 1.37%二未

1.76%18 三實188 18.40%

三未761 74.46%

四實40 3.91%

四未1 0.10%

 

3、104 年實施狀況(應實施總人數為 1,007 人)(圖四)

 (1)第二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34 人,實際實施人數 15 人(占該類人數 44.12%;占總人數 1.49%)、未實施人數 19 人(占該類

(9)

人數55.88%;占總人數 1.89%)。

 (2)第三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932 人,實際實施人數 147 人(占該類人數 15.77%;占總人 數14.60%)、未實施人數 785 人(占 該 類 人 數 84.23 % ; 占 總 人 數 77.95%)。

 (3)第四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41 人,實際實施人數 40 人(占該類人數 97.56%;占總人數 3.94%)、未實施人數 1 人(占該類 人數2.44%;占總人數 0.10%)。

 (4)本年度實際實施人數比率為 20.06%,未實施人數比 率為79.94%,未實施人數占近 8 成。

圖四:104 年實施狀況

二實14 1.37%二未

1.76%18 三實188 18.40%

三未761 74.46%

四實40 3.91%

四未1 0.10%

(三)從實施對象觀察

(10)

1、第二類人員:應實施人數102 年至 104 年分別為 31 人、32 人及 34 人,未實施人數分別 為18 人、18 人及 19 人;實際實施人 數分別為 13 人、14 人及 15 人;以 104 年實際實施人數 15 人最多,占該 類人數44.12%。

2、第三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102 年至 104 年分別為 924 人、949 人及 932 人,未實施人數 則分別為 794 人、761 人及 785 人;實 際實施人數分別為 130 人、188 人及 147 人;103 年實際實施人數 188 人為 3 個 年 度 最 多 ( 占 該 類 人 數 19.81%)。

3、第四類人員:應實施人數102 年至 104 年分別為 38 人、41 人及 41 人;3 個年度之未實施 人數均為 1 人,實際實施人數分別為 37 人、40 人及 40 人。

(四)從性別觀察

依本次調查各鄉、鎮、市、區公所人事人員填寫者 分析:(表二)

應實施人數:3 年度應實施人數分別為 993 人、1,022

(11)

人及 1,007 人,102 年度人數為 3 年度 中最少。

其中男性人數分別為 604 人、620 人及 606 人;女性人數分別為 389 人、402 人及401 人;男性人數較女性多,比例 約為6:4。

實際實施人數:3 年度實際實施人數分別為 180 人、

242 人及 202 人,102 年度人數亦為 3 年度中最少。

其中男性人數分別為 135 人、153 人及 135 人;女性人數分別為 45 人、89 人 及 67 人;男性人數較女性多,其比例 約2:1。

未實施人數:3 年度未實施人數分別為 813 人、780 人 及805 人。

其中男性人數分別為 469 人、468 人及 471 人;女性人數分別為 344 人、312 人 及 334 人;男性人數較女性多,其比例 約為1.4:1。

實 施 率 :3 年度全體實施率為 18.13%、 23.68%及 20.06%;其中男性分別為 22.35%、24.64%

(12)

及 22.28 % , 平 均 為 23.10 % ; 女 性 分 別 為 11.57 % 、 22.19 % 及 16.71 % , 平 均 為 16.88%。3 年度實施率男性均高於女性。

表二:性別統計

單位:人;%

年度 比率 102

年 比率 103

年 比率 104

年 比率 3 年

人數平均

3 年 比率平均 應實施人

(A)

604 60.83 620 60.76% 606 60.18% 610 60.59%

389 39.17 402 39.24% 401 39.82% 397 39.41%

小計 993 100 1,022 100% 1,007 100% 1,007 100%

實際 實施人數

(B)

135 75 153 63.22% 135 66.83% 141 68.35%

45 25% 89 36.78% 67 33.17% 67 31.65%

小計 180 100% 242 100% 202 100% 208 100%

未實施人 (C)

469 57.69% 468 60% 471 58.51% 469 58.73%

344 42.31% 312 40% 334 41.49% 330 41.27%

小計 813 100% 780 100% 805 100% 799 100%

實施率 (B/A)

22.35% 24.64% 22.28% 23.10%

11.57% 22.19% 16.71% 16.88%

全體 18.13% 23.68% 20.06% 20.65%

三、未實施健檢之分析(表三及圖五)

(一)預先設定原因

「公務繁忙」、「無此需求」、「身體健康」、

「不想參加」及「不願提供原因」等5 項原因,並開 放選項「其他原因」。

表三:未實施原因

單位:人;%

年度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3 年合計

(13)

公務繁忙 359 362 342 1,063

比率 49.18% 49.46% 49.71% 49.45%

無此需求 52 61 73 186

比率 7.12% 8.33% 10.61% 8.69%

身體健康 54 53 58 165

比率 7.40% 7.24% 8.43% 7.69%

不想參加 115 127 130 372

比率 15.75% 17.35% 18.90% 17.33%

不願提供 原因

51 55 47 153

比率 6.99% 7.51% 6.83% 7.11%

其他原因

99 74 38 211

比率 13.56% 10.11% 5.52% 9.73%

合計

730 ﹡ 732 ﹡ 688 ﹡ 2,150 比率 100% 100% 100% 100%

附註:﹡本表數據係以機關填復數字為準。

圖五:102 年至 104 年未實施原因

公務繁忙359 49.18%

無此需求52 7.12%

身體健康54 7.40%

不想參加115 15.75%

不願提供原因 6.99%51

其他99 13.56%

102

公務繁忙362 49.45%

無此需求8.33%

身體健康7.24%

不想參加17.35%

不願提供原因 7.51%

其他10.11%

103

公務繁忙342 49.71%

無此需求73 10.61%

身體健康58 8.43%

不想參加130 18.90%

不願提供原因

6.83%47 其他原因 5.52%38

104

(14)

(二)其他原因

 1、未開辦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檢

 (1)屏東縣琉球鄉公所,102 年未開辦。

 (2)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102 年及 103 年未開辦。

 2、未逐年編列預算、預算編列不足或以其他預算支應  (1)未逐年編列預算:澎湖縣白沙鄉公所、望安鄉公所,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金門縣金湖鎮公所、金城鎮公 所及金沙鎮公所等 6 公所;以上鄉鎮公所有採奇數 年或偶數年實施。

 (2)預算編列不足: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迄至 104 年 限5 人)、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每年最多 10 人。

 (3)以其他預算支應: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 102 年至 104 年應實施人數分別為 26 人、28 人及 30 人,因 由環保垃圾處理費專款支應,編制內從事衛生安全 之清潔工作(多為第四類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 法規定),名額有限;3 年度 102 年實施 6 人,103 年及104 年均為 7 人。

 3、補助費用過低:有認為公務人員 3,500 元健檢項目僅 作抽血、驗尿、X 光、心電圖及超音波等檢查內容,

無法達到預期之健檢目的(胃鏡、大腸鏡等均須自 費);澎湖縣白沙鄉公所、湖西鄉公所及西嶼鄉公

(15)

所,該3 個鄉公所之公務人員均以尚需搭飛機至臺灣 本島之醫療機構實施健檢為由,認為每年健檢補助 費用過低。惟亦有下列離島地區認為檢查項目已足,

或有巡迴醫療車提供更多檢查項目:

 (1)金門縣政府金城鎮公所每年有參加健康保險門診

(與公務人員3,500 元健檢相同)。

 (2)連江縣政府莒光鄉公所,每年縣衛生局皆巡迴全縣 各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含公務人員 3,500 元基本 健檢項目)。

 4、102 年至 104 年已參加健康保險門診分項檢查:屏東 縣來義鄉公所 102 年至 104 年各有 1 人、金門縣金沙 鎮公所102 年有 3 人,104 年有 2 人。

 5、公務人員忘記健檢:苗栗縣泰安鄉公所 102 年至 104 年應實施人數分別為 20 人、21 人及 18 人,3 年均有 1 人忘記健檢。

 6、合格醫院距離遙遠:苗栗縣泰安鄉公所 102 年至 104 年,3 年均有 2 人以此原因未實施一般健檢。

 7、公傷假期間未申請:澎湖縣白沙鄉公所有1 人。

肆、結論

一、從實施人數觀察

各年度應實施人數約千人(993 人、1,022 人及 1,007

(16)

人),實際實施人數 180 人、242 人及 202 人,以 103 年人數最高;未實施人數約 800 人(813 人、780 人及 805 人):實際實施人數比例不高,約僅占 2 成。

二、從實施對象觀察

(一)第二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102 年至 104 年分別為 31 人、32 人及 34 人,未實施人數分別為 18 人、18 人 及 19 人,其中以 104 年實際實施人數 15 人最多,3 年實施率分別為 41.94%、43.75 及 44.12%;3 年實 施率均不及4 成 5。

(二)第三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102 年至 104 年分別為 924 人、949 人及 932 人;實際實施人數分別為 130 人、

188 人及 147 人;未實施人數則分別為 794 人、761 人及 785 人,3 年實施率分別為 14.07%、19.81 及 15.77%;3 年實施率中均不及 2 成。

(三)第四類人員:應實施人數 102 年至 104 年分別為 38 人、41 人及 41 人;實際實施人數分別為 37 人、40 人及40 人;未實施人數 3 年均為 1 人。3 年實施率分 別為97.37%、97.56%及 97.56%,3 年以來實施率均 高達9 成 7 以上。

三、從性別觀察:3 年度之應實施人數、實際實施人數及未 實施人數,男性人數均多於女性人數。健檢之實施率,

(17)

男 性 亦 高 於 女 性 , 分 別 為 22.35 % 、 24.64 % 及 22.28%;女性僅 103 年度高於 2 成(22.19%),其餘 2 年實施率均不及 2 成。

四、未實施原因:上開機關填復「未實施原因」欄位總計 2,150 人。

(一)預先設定5 項原因類型,以「公務繁忙」原因人數最 多計 1,063 人,每年均占 5 成左右;次高原因為「不 想參加」計372 人;再其次為「無此需求」、「身體 健 康 」 及 不 願 提 供 原 因 」 等 3 項,分別為 186 人、

165 人及 153 人,5 項原因總計 1,939 人。

(二)開放填寫「其他原因」:未開辦健檢、預算不足、

未編列預算或以其他預算支應(部分實施或限定人 數)等其他原因計211 人。

伍、建議

一、邀請地區醫護人員親至現場宣導職場健康觀念資訊 本會將持續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宣導活動,邀請各該地 區衛生機關、健康服務中心等相關醫護人員親至現場,

提供與會公務人員健康資訊、健康自主管理觀念,鼓勵 符合一般健檢之公務人員積極參與實施健檢。

二、尋求夥伴關係,共同推動健檢計畫

對於公務繁忙之各鄉、鎮、市區公所,鼓勵依公務人員 之年齡層,就30 歲以上女性公務人員、40 歲以上公務 人員,得參與政府公、私立醫療機構、院所或健康服務 中心、健康促進聯盟組織,保持夥伴關係,共同推動健 檢計畫,辦理如乳癌、大腸癌、直腸及口腔癌等癌症篩 檢防治工作,維護公務人員身體健康。

三、增加或提高健檢預算補助

各縣市政府或主管機關不宜以預算有限為由,限縮公務

(18)

人員實施一般健檢,本會將建議偏鄉及離島地區之各縣 市政府增加或提高一般健檢之經費預算補助。

四、鼓勵機關首長帶頭推動健康活動

鼓勵各機關首長制訂政策,成立身體活動社團或團隊,

帶頭維持公務人員身體健康。例如考試院及所屬機關,

每日均固定時間播放健康操,讓公務人員起身運動,增 進身體活動機會,維護健康。

五、加強各機關對於醫療健檢福利之認知;並將分析報告 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參考

(一)藉由本次健康檢查之調查,提高上開地區符合健康 檢查之各類公務人員對於醫療健檢福利之認知,進 而落實利用醫療健檢之服務。

(二)本次偏鄉及離島地區所屬公務人員健康檢查之調查 有助於人事總處對於上開地區公務人員實施一般檢 檢之瞭解,及相關福利措施政策評估;亦提供行政 院主計總處瞭解各該地區經費預算之運作情形。

六、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及作法,研究修訂強 制實施健檢之可行性

健檢要點自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後,對於 40 歲以上公 務人員每 2 年實施 1 次健檢,歷年來均以函釋予以補 充。本分析報告乃屬對於公務人員健檢實施情形之初 探,將作為本會未來修正健檢要點之參考。又目前健 檢要點係採任意規定,由公務人員本於健康自主管理,

未來似可參採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範及作法,限 定健檢項目、下修健檢年限、年齡等,朝強制實施面 向努力,並適時向財主單位提出建議。

(19)

附錄一:相關法規及法令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9 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 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

(20)

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9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對於經常 暴露於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致影響其身心健康之 虞之公務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但其他 法律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前項一般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危害安全及 衛生顧慮之環境,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衛生 環保等相關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對象、項目、方法、

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之環境,由各中央二級以上主管機關 會同衛生、環保等相關機關認定之。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第1 點

為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以維護公務人員身心 健康,特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2 點

一般健康檢查依本要點規定實施之。但各機關現有規 定優於本要點者,從其規定。

4 點

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各機關得按適用對象之性別、

職務或年齡,並參考附表訂定之。

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每年實施一次。

(21)

(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每二年實施 一次。

(三)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每三年實施一次。

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人員,必要時,得增加一般健康 檢查之檢查項目。

各機關辦理一般健康檢查時,得配合成人預防保建 服務辦理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9 年 11 月 9 日(89)台院人政給字第 211130 號

主 旨:自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起擴大辦理公務人員健康 檢查,請查照並轉知。

說 明: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促進公 務人員維護身心健康,請在下列各項原則下辦 理公務人員健康檢查:

一、檢查對象:中央各機關編制內 40 歲以上之公務人 員。

二、檢查項目:包括血液檢查、梅毒血清檢查等項目

(詳如附件)。各機關的在上述檢查項目 內就公務人員個人體質、年齡等視情況酌 作篩選。

三、檢查次數:以 2 年檢查一次為限。

四、檢查經費:機關補助以 3,500 元為限,所需經費 均在各機關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

五、實際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以 1 天 為限。

六、原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人員,其健康檢查

(22)

仍依原規定辦理。

七、各地方政府得自行參照辦理。

行政院民國104 年 1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2565 號 主 旨:訂定「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

基準表」如附件,自中華民國104 年 1 月 1 日生 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案陳該總處 103 年 12 月25 日召開「研商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 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草案)」會議結論辦 理。

二、配合「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 2 點 規定,中央各機關(構)、學校及地方政 府現有規定優於旨揭補助基準表者,從其 規定。

三、本院 89 年 11 月 9 日台 89 院人政給字第 211130 號 函 、97 年 11 月 28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70027595 號函及 98 年 7 月 23 日院授人給 字第 0980063489 號函,自 104 年 1 月 1 日 停止適用。

(23)

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

行政院104 年 1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2565 號函頒

補助類別 補助對象 補助次數

補助基準

(單位:新臺 幣)

第一類人

一、中央機關政務人員。

二、中央三級機關(構)以上首長及職務列至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副首長。

三、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

四、外交部駐外機構職務列至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館長、副館長。

五、國立大學與獨立學院校長及副校長、國立專科學校校長。

六、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實際負責處理業 務之主任委員(召集人)、副主任委員(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及依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 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之執行秘書。

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並兼任行政院及所屬二級 機關依處務規程所設之常設性任務編組相當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人員。

八、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主持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

九、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

每年一次 以一萬四 千元為限

第 二 類 人

第一類人員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派用)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聘任之四十歲以上人員。

二年一次 以三千五 百元為限 第 三 類 人

第一類人員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派用)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聘任之未滿四十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人 員。

三年一次 以三千五 百元為限

備註:

一、地方政府得參照本補助基準表自行規劃辦理。

二、中央三級機關(構)副首長依法令規定核派簡任或相當簡任人員兼任,並支領簡任第十二職等主管職務加給者,機關得比照第一類人員補助 基準辦理。

三、中央各機關(構)學校駐衛警察及國立各級學校護理教師之健康檢查,得比照本補助基準表辦理。

(24)

補助類別 補助對象 補助次數

補助基準

(單位:新臺 幣)

四、本補助基準表所列補助對象,除補助次數及補助基準依本補助基準表規定辦理外,其他有關檢查項目、給假,及關於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 工作之認定等事項,適用或比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辦理。

五、非屬從事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四十歲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 公假一天前往受檢。

六、經勞動部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雇主應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規定之機關(構),其員工健康檢查應依該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 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表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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