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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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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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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10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法制、法律廉政 科 目:刑法 一、甲、乙共謀要殺A,某日看見A單獨在河邊散步,就共同以水果刀刺A的腹部,A倒地不起 後,二人以為A已經死亡而離開,但是二人離開後不久,甲擔心A的屍體被發現,沒有與乙 商量,就自己回頭去把A的屍體丟入河中。然而當時A並沒有被刺中致命的要害,僅僅是因 重傷而昏迷,卻因為被甲丟入河中而溺死。試問甲、乙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擬答】: 前言:本題涉及因果歷程錯誤中「結果延後發生」之類型應如何論罪之問題,此外尚有「其 他共同正犯逾越(過剩)」之行為,就超出共同行為決意(犯意聯絡)之部分,其他共同正 犯是否尚須負責之問題,茲就題示,分述如下。 甲持水果刀刺殺 A 後,再將 A 丟入河中之行為,應如何論處?此乃涉及因果歷程錯誤類型 中的「結果延後發生」之問題,學說實務上就此有不同見解,茲分述如下: 甲說即概括故意說: 此說認為應將前後兩行為合併觀察,視為一個整體行為。亦即,應將兩個動作評價為出 於單一的概括故意的行為,職是,行為人的第二個動作仍出於殺人故意。依此,甲以水 果刀刺殺 A 的行為與甲將 A 丟入河中的行為,係出於單一故意的「一行為」,僅成立刑 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普通殺人罪。 乙說即數罪併罰說: 此說認為前後兩個部分的行為皆為獨立自主的行為,應分別判斷之。依題示,甲以水果 刀刺殺 A 的行為具有殺人故意,且行為當時 A 未死亡,故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之 殺人未遂罪。甲將 A 丟入河中的行為,並非出於殺人故意,而 A 係重傷昏迷,甲在有預 見可能性的情況下,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之過失致死罪,兩罪復依刑法第 50 條數罪 併罰之。 丙說即因果歷程偏離說: 此說認為關鍵在於出於故意的第一個行為。由第一個行為所引發的第二個行為及後果, 在一體的生活歷程內,如果最終的結果仍在可預見的界限內,而且就行為人的意思而言 並不是不相當的事件,則只是不重要的因果歷程偏離,依故意既遂犯處罰之。依題示, 甲以水果刀刺 A 未死,而 A 係溺死於被甲丟入水塔的行為。惟一般而言,被害人遭人持 刀刺殺腹部,被害人當有可能僅是重傷昏迷,故一般人對於被害人乃因遭丟入河中而死 乙事,應有客觀預見可能性,故 A 死亡的這整個因果歷程並未重大偏離到超出一般人生 活經驗可預見的範圍,係不重要的因果歷程偏離,故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普通 殺人罪。 管見認為,甲說之見解,則忽略了行為人甲將 A 丟入河中時,並非出於殺人故意,致多 僅係過失致死。乙說之見解,則無法充分評價甲前後之整體行為。故應採丙說,甲應成 立普通殺人既遂罪。 甲將 A 丟入河中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屍體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將 A 丟入河中之時,A 僅重傷昏迷而尚有生息,並非屬屍體,故構成要件之 客體不該當。 甲不成立本罪。 甲將 A 丟入河中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47 條第 3 項之遺棄屍體未遂罪 不法構成要件 主觀上,依題示甲具有遺棄屍體之故意。客觀上,甲已經將 A 丟入河中,按甲依犯罪計 畫,甲已完成所有重要之中間行為,已達著手之程度。 違法性及罪責. 公 職 王. 共4頁. 第1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乙與甲共同持刀刺 A 腹部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第 28 條之普通殺人罪之 共同正犯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與甲共同持刀刺殺 A 之腹部,具有功能性支配,係為共同行為分擔。主觀 上,依題示乙和甲有共同欲殺害 A 之犯意聯絡,具有共同行為決意。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然而,針對甲所成立之遺棄屍體未遂罪之部分,已超出甲和乙間犯意聯絡即共同行為決意 之範圍(甲乙僅共謀殺 A),是以,此部分乃其他共同正犯(甲)之逾越,就逾越犯意聯 絡之部分,僅甲自行負責,乙無庸為此負責,故乙不成立遺棄屍體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公 職 王. 二、甲、乙為好友,某日甲殺人後被檢察官偵辦,乙則在檢察官偵查時,作證陳述「涉案人並非 甲而是另有其人」後具結。乙之所以如此陳述,乃是受到甲的唆使。試問甲、乙的行為應如 何論處? 【擬答】: 乙在檢察官偵查時作證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後具結,且乙陳述之內容為「涉案人並 非甲而是另有其人」與甲殺人之客觀事實不符,故乙乃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 陳述。主觀上,乙明知自己乃以證人身分而到庭具結作證,亦明知甲實際上才是殺人罪 之涉案人,具有偽證之故意。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甲唆使乙作偽證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168 條、第 29 條之教唆偽證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唆使乙於檢察官偵查時到庭為不實陳述,引起乙之犯罪決意,乃教唆行為。 又承前 所述,乙成立偽證罪,故甲具有故意不法之正犯主行為得以從屬。主觀上,甲 具有教唆乙偽證並使乙產生犯罪決意之教唆故意,亦有使乙完成偽證罪既遂之教唆既遂 故意。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縱使甲唆使乙作偽證,目的在於使甲自己脫罪,惟通說見解仍認為甲仍構成教唆偽證罪。 實務見解亦同:「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 之罪處罰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在自己的刑事案件接 受審判,不可能期待其為真實之陳述,以陷自己於不利地位之訴訟結果。故被告在自己的 刑事案件中為虛偽之陳述,乃不予處罰。惟此期待不可能之個人阻卻責任事由,僅限於被 告自己為虛偽陳述之情形,始不為罪;如被告為求脫罪,積極教唆他人犯偽證罪,除將他 人捲入犯罪之外,法院更可能因誤信該證人經具結後之虛偽證言而造成誤判之結果,嚴重 侵犯司法審判之公正性,此已逾越法律賦予被告單純為求自己有利之訴訟結果而得採取之 訴訟上防禦或辯護權之範圍,且非國民道德觀念所能容許,依一般人客觀之立場觀之,應 得合理期待被告不為此一犯罪行為,而仍應論以教唆偽證罪。」(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 字第 162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甲侵入 A 女住宅打算偷竊,而正在翻箱倒櫃尋找值錢的財物時,被A發現,甲一不做二不 休,隨手拿起廚房的菜刀,逼迫A交出值錢的財物。當A交出 5 萬元後,甲見A年輕貌美, 又再逼迫A與其性交。就在完成性交後,甲心想若不殺A將留下後患而將A殺死。試問甲的 行為應如何論處? 【擬答】:. 共4頁. 第2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前言:本題涉及強盜罪及準強盜罪之區分,強盜罪乃「先強制後取財」;準強盜罪乃「先取 財後強制」,本題中,甲正在翻箱倒櫃尋找財物時,因被 A 發現而持菜刀逼迫 A 交出 5 萬 元,蓋甲尚未取得任何財物,即以強制手段迫使 A 交付財物,且甲施以強制手段之行為亦非 出於「防護贓物、脫免逮捕及湮滅罪證」之目的,此乃「先強制後取財」之強盜類型,而非 準強盜,合先敘明。此外,本題意涉及於形式結合犯之場合,若構成數款相結之罪,應如何 競合及論罪之問題,茲就題示,分述如下。 甲持菜刀逼迫 A 交出值錢財物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之加重強盜既遂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 甲持菜刀乃以至使不能抗拒之強暴脅迫手段,逼迫 A 交付 5 萬元,乃未得 A 同 意而破壞並建立甲對於該 5 萬元之持有支配,又甲侵入 A 住宅並使用客觀上對於他人生 命身體具有危險性之菜刀為強制手段,符合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3 款之加重構成要 件。主觀上,甲原先乃基於行竊的意思,而於著手行竊時轉念成為強盜之犯意,此乃實 務見解所謂之「犯意變更1」,僅論以犯意昇高後之強盜,故甲具有強盜故意,又甲對於 侵入住宅及攜帶兇器之加重構成要件均有認識,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甲持刀逼迫 A 並與 A 性交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持刀逼迫 A 與其性交,乃違反 A 之意願,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且甲侵入 A 宅並持菜刀為兇器之行為,符合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7、8 款之加重構成要件。主觀 上,甲具有加重強制性交之故意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甲持刀殺害 A 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普通殺人既遂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持刀殺死乙,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主觀上,甲具有殺人故意。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承前所述,甲所成立之加重強盜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及普通殺人既遂罪,各罪間具有時 間、地點上之關聯性及銜接性,具有結合關係,又依 85 年第 2 次刑庭決議2之見解,甲違 犯上述各罪間不需有犯意聯絡,亦不須出於預定之計畫為必要,是以,甲所成立之上述三 罪可論以刑法第 332 條之形式結合犯。惟按 78 年第 4 次刑庭決議3之見解,甲所犯之加重 強盜罪為刑法第 332 條之基礎犯罪行為,僅與較重之普通殺人罪論以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 之強盜殺人罪,另與加重強制性交罪,按刑法第 50 條之規定,數罪併罰之。. 公 職 王. 1.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627 號判決意旨:「行為人在行為著手後改變其原來主觀犯意,究應視為犯意變更而 評價為一罪,或應認係另行起意而論以數罪,應視行為人前、後所實行之數個行為,在法律上能否評價為自然的一行 為,及其形式上所合致的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其彼此間是否具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而定。行為人基於單一整體犯 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持續侵害同一被害客體,依其行為所合致之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倘具有 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僅論以一罪,即足以充分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罪責內涵者,始為犯意變更,否則即屬另行起 意。例如,殺人以傷害為前階(伴隨)行為,本於殺人之犯意而實行之傷害行為,當然為殺人之後階行為所吸收,不 再論罪。同理,以傷害之犯意而毆打被害人四肢,過程中又欲置之於死地,復毆打其頭部等要害部位致死,其傷害與 殺人行為仍具有階段上之整體性,與行為人本即具有殺人故意之情形並無不同,仍可因補充關係而評價為殺人之一行 為。但前行為倘已告失敗,無法達成目的;或已實現目的,仍再為後行為侵害同一被害客體,其前、後行為自不能再 評價為一行為。例如,詐欺失敗後,再以恐嚇方法取財得手;或行為人企圖殺人滅口,藉以掩飾已經完成之傷害犯 行,均屬原先詐欺或傷害目的外另起之犯罪行為,應論以數罪;不能以其詐欺、恐嚇取財或傷害、殺人行為間,因具 有單一整體犯意及時空緊密關係而僅論以恐嚇取財或殺人一罪。」 2 85 年第 2 次刑庭決議:「強盜殺人罪,並不以出於預定之計畫為必要,祇須行為人以殺人為實施強盜之方法,或在 行劫之際故意殺人,亦即凡係利用實施強盜之時機,而故意殺人,兩者有所關聯者,即應依本罪處罰。至於兩者之間 是否有犯意聯絡關係,並非所問。本院三十年上字第二五五九號判例應予變更。」 3 78 年第 4 次刑庭決議:「強劫之基礎行為祇有一個,僅能就殺人或強姦行為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 併合處罰。不能就一個強劫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共4頁. 第3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四、某工地堆置著鋼筋數綑係 A 所有,某日甲見四下無人看管,認為有機可診,乃向廢棄物回收 商B詐稱其有一批廢鐵欲出售,並帶B至該工地查看。B誤以為該鋼筋為甲所有,在價格談 妥並將現金交付給甲後,正打算將鋼筋搬運回家時,為A發現報警查獲。試問甲的行為應如 何論處? 【擬答】: B 打算將鋼筋班運回家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普通竊盜既遂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B 未得該數捆鋼筋所有人 A 之同意,而正打算將鋼筋搬運回家,若 B 已開始進 行搬運鋼筋之行為,乃破壞 A 對鋼筋之持有支配,但因該批鋼筋共數捆且體積較為龐 大,B 尚未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關係,故尚與「竊取」之構成要件不符。 故 B 不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普通竊盜既遂罪。 B 打算將鋼筋班運回家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3 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 不法構成要件 主觀上,B 所認識者乃該數捆鋼筋為甲所有,且 B 乃欲向甲購買廢鐵而收購該批鋼筋, 因此,B 並無認識到其行為乃破壞 A 對鋼筋之持有支配,B 對於該批鋼筋為 A 所有乙事亦 無認識,故 B 欠缺竊盜故意。 故 B 不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3 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 甲向 B 表示該批鋼筋為伊所有而欲當廢鐵出售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3 項之普 通竊盜未遂罪之間接正犯 前審查階段 承前 所述,B 並未成立竊盜既遂罪,故甲並未利用 B 實現竊盜罪之不法構成要件,然 竊盜罪尚設有刑法第 320 條第 3 項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不法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具有利用 B 而為其實現竊取 A 鋼筋之故意,亦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甲 乃利用其對於事實認知完整之資訊,欲操控利用並不知情該批鋼筋究屬何人所有之 B, 將 B 當成「人之工具」而支配利用,惟 B 並未完成竊盜既遂,然按甲之犯罪計畫,甲完 成向 B 表示該批鋼筋惟伊所有而欲出售予 B 之行為後,甲亦向 B 談妥價格收受價金,已 完成所有重要之中間行為,且對於 A 之財產法益亦呈獻失控之狀態,已達著手之程度。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甲向 B 表示該批鋼筋為伊所有而欲當廢鐵出售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 欺取財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並非該批鋼筋之所有人而向 B 表示伊為所有人且欲作廢鐵出售,乃施用詐術 之行為,然 B 不疑有他而與甲談妥價格並將現金交付給甲,顯係因此而陷於錯誤後處分 財產。又 B 正打算搬運鋼筋時即被發現,B 並未取得該批鋼筋之所有權,亦無法對之使 用收益,乃受有損害,且上述情形均具有貫穿之因果關係。主觀上,甲具有詐欺之故 意,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綜上所述,甲乃一行為成立普通竊盜未遂罪之間接正犯及詐欺取財罪,按刑法第 55 條想像 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公 職 王. 共4頁. 第4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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