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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收入之認列─勞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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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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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 邱紹群 老師編制 第16章 收入之認列─勞務提供 資料來源:中級會計學新論7版(林蕙貞著) 情況 :當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時,應以完工百分比法(報導期間結束日交易之完成程度)認列收入。 (1) 收入可衡量:勞務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可靠估計 (2) 效益可流入:與勞務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判別 (3) 成本可衡量:與勞務交易相關之已發生或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4) 完成程度可衡量:勞務交易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完成程度能可靠衡量。 (1) 成本比例法(已發生成本/估計總成本):適用特定數量之不同種勞務。如函授學校之學費。 完工進度 估計法 (3) 投入比例法(已提供勞務數/應提供總勞務數):適用特定數量之同種勞務。如影音光碟出租、家教。 (3) 產出比例法(已完成工作量/應完成總工作量):如安裝費。 完工 百分比法 (1) 本期累積應認列勞務收入=本期合約總價 × 本期已完工比例。 P. 234 (1) 當期勞務收入: (2) 前期累積已認列勞務收入=前期合約總價 × 前期已完工比例。 (3) 本期勞務收入=本期累積應認列勞務收入-前期累積已認列勞務收入。 會計 原則 (2) 若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估計發生虧損,立即認列損失。 (3) 以後年度估計虧損增加:則應補列損失。 勞務合約 (4) 以後年度估計損失減少:則應認列利益。 收入 (1) 勞務成本認列:借「勞務成本」、貸「現金(或其他分攤成本)」。 (2) 向客戶開出帳單時:借記「應收合約款」,貸記「預收勞務收入」。 會計 分錄 (3) 收到客戶繳入現金時:借記「現金」,貸記「應收合約款」。 (4) 勞務收入認列:借「預收勞務收入」、貸「勞務收入」。 情況 :當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無法可靠估計時,收入之認列應考慮已發生成本回收之可能性。 成本 回收法 (1) 若已發生成本很有可能回收時,應就預期可回收之已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 P. 236 處理 (2) 若已發生成本非屬很有可能回收時,不應認列收入,且已發生成本仍應於當期認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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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 邱紹群 老師編制 第16章 收入之認列─勞務提供 資料來源:中級會計學新論7版(林蕙貞著) 特定 情況 :若勞務應於特定期間履行,而其勞務量無法確定時,應依時間經過比例按直線法認列收入。 履行法 勞務合約 範例 :如健身俱樂部之年費。 收入 全部 情況 :若提供連續勞務,且某特定項目遠比其他項目重要時,則收入應遞延至該重要項目執行時才認列。 履行法 範例 :如房地產仲介業之仲介服務。需等買賣成交後,才能認列收入。 A. 原則:應按安裝完成程度認列收入。 (1) 安裝費: B. 例外:若該安裝係屬產品銷售附加之條件,此時應於商品銷售時認列。 A. 應遞延且於服務履行期間認列為收入。 (2) 內含於產品價格之服務費: B. 該遞延金額:應包含此協議下服務之預期成本及服務之合理利潤。 A. 媒體佣金:應於相關之廣告或行銷企劃公開發布時認列「佣金收入」。 其他特殊 (3) 廣告佣金: 勞務收入 B. 製作佣金:應按專案完成程度認列「佣金收入」。 A. 無須提供額外勞務:應於相關保單開始生效日或續保日,將已收或應收之保險代理佣金認列「保險佣金收入」。 (4) 保險代理佣金: B. 須提供額外勞務:佣金或部分佣金應予遞延,並於保單之有效期間認列為「保險佣金收入」。 A. 藝術表演、宴會及其他特別單一事件之入場費:應於事件發生時認列收入。 (5) 入場費: B. 若入場費涵蓋數個事件:則費用應以反映每一事件勞務履行程度之基礎,分攤至每一事件。 原始直接 意涵 :與簽訂勞務合約直接相關之成本,如代書費、公證費等。 成本 處理 :此類成本應先列為遞延費用,於合約期間內按收入認列比例攤銷,轉為費用(或勞務成本)。 勞務合約 直接 意涵 :各期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之成本,如原料、零件或人工成本等。 成本 成本 處理 :此類成本應與相關收入於同期間認列費用。 間接 意涵 :如廣告費、折舊費用等有助於收入之賺得,但與勞務無直接關係之成本。 成本 處理 :於發生時直接認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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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 邱紹群 老師編制 第16章 收入之認列─勞務提供 資料來源:中級會計學新論7版(林蕙貞著) 意涵 :企業提供資產予他人使用所產生之利息、權利金及股利,應於完全滿足下列條件時認列收入。 必要 (1) 收入可衡量: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資產供 條件 他人使用 (2) 效益可流入: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1) 利息:應採用有效利息法認列。 認列 基礎 (2) 股利:應於股東收款之權利(除息日)確立時認列。 (3) 權利金:應依相關協議之實質,以應計基礎認列。 意涵 :企業將商品權、專利權、軟體音樂著作權、電影影片等提供他人使用而收取之授權費、特許權費等權利金。 權利金 原則 :通常依據協議之實質內容認列,而在實務上則可能採協議年限直線基礎認列。 認列 (1) 若企業簽訂不可取消合約,且允許買方自由利用該權利,及買方未有剩餘應履行義務,此合約實質為銷售。 例外 (2) 若授權費能否收到係取決於未來事件之發生:應於該授權費很有可能收到時始能認列收入。 意涵 :企業允許他人使用其品牌及店號,並收取相關權利金稱為「特許權費」。如7-11 之加盟連鎖。 (1) 原始特許權費:係指為建立加盟關係及提供使加盟商店達到可以開始營業狀況之服務,所收取之權利金。 內容 (2) 後續特許權費:俗稱年費,係指加盟後繼續給予加盟員特許之權利,並提供員工訓練、廣告促銷及其他支援所收取之權利金。 收入 (1) 原則:應依照合約之實質內容,按應計基礎認列收入 。 特許權費 認列 收入 (2) 特例:當原始特許權費延期收現,且收現存有重大不確定時,收入應於收到分期現金付款時認列。 P. 240 成本 (1) 直接成本:與相關收入於同一期間認列。 認列 (2) 間接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 (1) 損益表上:若原始特許權費收入金額重大,則應與其他特許權費收入分開列示。 表達 揭露 (2) 直營與加盟連鎖之收入、成本應分開列示。 (3) 其他揭露:因加盟特許合約而致之重大義務及任何不確定事項應予揭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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