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圖書資訊館視聽欣賞區團體視聽室使用辦法
民國 93 年 3 月 25 日 92 學年度第 2 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 93 年 4 月 20 日第 49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申請資格 一、多功能視聽室 本校教職員工生因教學需要,或經本校核可之校內活動,且使用人 數在十一人(含)以上,四十人以下時,得憑證向本區服務台申請 借用。 二、小團體視聽室 限本校教職員工生使用,但使用人數必須在五人(含)以上,十五 人以下,得憑證向本區服務台申請借用。 三、使用本館館藏視聽資料。 第二條 申請方式 一、現場登記 借用人可向本區服務台憑證登記借用。每次使用時間為三小時,若 無人預約使用,得視借閱視聽資料的長度延長使用時間。同一借用 申請人,當日不得再續借。 二、預約登記 借用人請填妥申請表後親洽本區服務台憑證辦理預約登記。借用人 可預約 7 日內之使用時段,每次使用時間以三小時為限,每人每週 最多借用二次,最遲應於使用前一天完成預約登記。如同一時段超 過一名申請者,得依申請表收件日期或經協商後決定使用人。 第三條 預約報到及取消預約 一、預約登記 借用人須於借用起始時間十五分鐘內憑證至本區服務台辦理報 到,拿取電源 IC 卡。超過時間未到者,若有他人借用不得異議。 二、預約登記 借用人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內使用本室時,應於使用前二日通知本 區服務台取消預約。預約未到又未取消者,一學期內超過二次(含 二次),停止該學期使用權利。 三、本區遇有必要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時,得通知借用人取消預約。 第四條 開放使用時間 同視聽欣賞區服務時間。第五條 歸還 使用完畢後,請將本室各軟硬體設備恢復原狀,至本區服務台辦理歸還 手續。若未辦理歸還手續,自借用期間開始若有遺失、損毀資料及器材 之情事,借用人需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注意事項 一、利用本區務必保持肅靜、清潔、不得吸菸、飲食、喧嘩、妨礙圖書 館安寧等不當行為,違者禁止其使用權利。 二、使用設備前應先閱讀機器操作使用說明或請本中心館員指導使用, 並小心操作,如有毀損或遺失,應負賠償責任。 三、損壞本室設備時,借用者應於一星期內負責修復至原堪用狀態;不 能修復時,應於一個月內購置同型之新設備抵償。 四、視聽資料如有毀損,依「國立高雄大學圖書資訊館視聽欣賞區使用 辦法」賠償之。 五、為保障全校師生合理使用之權益,本室不得作為排課教室及長期借 用。如有特殊需求,需另行申請並經館長同意。 六、本室以觀賞本館館藏之多媒體視聽資料為原則,借用人如需公開播 放自行準備之多媒體視聽資料,應事先告知本中心,並應確實遵守 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如違反規定,由借用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經圖書資訊委員會論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