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發作業要點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發作業要點"

Copied!
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發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以下 簡稱本獎章)之頒給作業慎重、客觀、公正,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獎章之頒給作業每二年辦理一次。但得視特殊需要不定期辦理。

機關、團體或環境保護專家學者得於辦理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 三月底前,填具請頒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事實表一式二份(如附表)

向本署推薦。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一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貢獻斐 然,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七項以上。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五十篇以上。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三項以上。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貢獻斐然,足資表揚。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

貢獻斐然,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國家企業環保獎四次以上。

7.任內所屬學校、社區、團體、民營事業、機關(構)獲得國家 環境教育獎四次以上。

8.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四次以上。

9.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三項以上。

10.具有第一目至第八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四次以上。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

貢獻斐然,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

(2)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六年以上,或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 關績效考核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五次以上。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二十五年以上。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三十年以上。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三十年以上。

5.曾任本署及所屬機關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且環境保護機關服務 年資二十年以上。

(四)榮譽類:推動環境保護工作,貢獻斐然或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 故處置得宜,避免損害者。

(五)曾獲二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持續推動並著有績效者。

四、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二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功績斐 然,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五項以上。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三十篇以上。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二項以上。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功績斐然,足資表揚。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

功績斐然,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三次以上。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國家企業環保獎三次以上。

7.任內所屬學校、社區、團體、民營事業、機關(構)獲得國家 環境教育獎三次以上。

8.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三次以上。

9.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二項以上。

2

(3)

10.具有第一目至第八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三次以上。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

功績斐然,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四年以上,或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 關績效考核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三次以上。。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二十年以上。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二十五年以上。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二十五年以上。

(四)曾獲三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持續推動並著有績效者。

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三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績效卓 著,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三項以上。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二十篇以上。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績效卓著,足資表揚。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

績效卓著,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國家企業環保獎二次以上。

7.任內所屬學校、社區、團體、民營事業、機關(構)獲得國家 環境教育獎二次以上。

8.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二次以上。

9.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

10.具有第一目至第八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二次以上。

3

(4)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

績效卓著,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二年以上,或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 關績效考核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二次以上。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十五年以上。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六、審查程序:

(一)初選:本署受理推薦後,由本署於該年四月底前完成書面審查。

(二)複選:

1.該年五月底前召開複選委員會,以評選入選者進入決選。

2.複選委員會就請頒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事實表之事蹟予以審查及 評定等級,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審查通過後,入選者方可進入決選。

(三)決選:

1.該年七月底前召開決選委員會完成入選者審查。

2.一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之入選者,需經本署推派委員訪談。

3.入選者需經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 審查通過後,報請署長核定為受獎人。

(四)榮譽類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程序進行審查外,本署得視特殊需 要逕簽報署長核定受獎人,並辦理頒給作業,。

(五)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辦理年度之請頒徵件、初選、複選及 決選時程。

七、委員會組成方式:複選及決選委員除本署署長指定之副署長一人及 綜合計畫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署長聘請有關機關人員、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組成。

八、本獎章於辦理年度之受獎人數原則為一等各類二人,二等各類四人,

三等各類六人。

九、本署應公開表揚本獎章之受獎人,並頒發獎章及證書。

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2)依評選項目表所列之評選項目、權重、配分標準評分。評選委員之評分以 100 分為滿分,平均 70 分(含)以上者為合格分數,惟如出席評選委員之過

二十

二十

教練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404

計畫主持人PI:擁有提出新案申請權限的使用者,且為該申 請案的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