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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安安發 0629 第 1 號 2015 年 6 月 29 日
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防止對策指南
土砂崩塌所造成之勞動災害幾乎都因溝渠開挖時溝渠崩塌、坡面開挖工程坡面崩 塌所致。溝渠開挖時的溝渠崩塌問題,在完成「擋土先行工法指南的制定」(2003 年 12 月 27 日基發第 1217001 號)之後,「擋土先行工法」逐漸普及、發揮了一定的勞動災害 防止效果,今後仍需進一步強化坡面崩塌所造成之勞動災害防止對策。
獨立行政法人勞動安全衛生總合研究所,於 2009 年度設置「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 災害防止對策調查研究會」,並彙整邊坡維護檢查的報告指出,發包者、設計者與施工 者使用相同的維護檢查表、分享坡面相關資訊實施對策,能有效防止勞動災害。
本報告完成後,建設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據此於 2010 年度到 2011 年度實施實態調 查,並為了防止坡面開挖工程土砂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檢討了發包者、設計者與施 工者三方實施維護檢查、合作與應分享資訊等具體之方法。
厚生勞動省依據上述檢討結果,針對能更有效實施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 355 條之 調查與第 358 條維護檢查之方法,以及施工者、發包者與設計者合作並分享坡面崩塌 危險性資訊可行之方法及其注意事項,彙整成為「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防止對策 指南」(附件 1),希望相關業者普遍採用、成為定型做法,進一步推動建設業之坡面崩 塌所造成之勞動災害防止對策。
另外,將如附件 2 所示,應要求相關團體致力於周知、啟發會員,以實施依本指 南所制定的適當措施。此外,如附件 3 所示,應要求國土交通省、農林水產省與林野 廳針對其直轄工程,適當地實施依本指南所制定之措施。
都道府縣勞動局勞動基準部長 閣下
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局 安全衛生部安全課長
(關 防 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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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的防止對策指南 第 1 宗旨、目的
道路工程與砂防工程所伴隨實施的大規模邊坡開挖作業,從邊坡穩定觀點而 言,通常應事前進行詳細的地質調查,並依據該調查所掌握地質狀況與開挖高度,
以事先決定開挖坡度。但有些工程所伴隨實施的中小型邊坡開挖作業,未事前實施 充分地質調查,開工後並發現設計圖書顯未適度反映地質狀況。此外,有些開挖中 的坡面不斷因降雨與湧水產生變化,引致坡面崩塌並發生勞動災害。
為防止這類勞動災害發生,勞動安全衛生規則(1972 年勞動省令第 32 號。以下 稱「安衛則」。) 第 355 條規定,實施邊坡開挖作業而有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者危險 之虞時,計畫執行者應事先進行作業地點等的調查。此外,第 358 條規定,實施明 挖作業時,業者應指定維護檢查者並逐日實施邊坡維護檢查。又,為防止坡面崩塌 所造成的勞動災害,應以維護檢查精確掌握邊坡狀況,工程人員應分享維護檢查結 果所掌握的坡面崩塌危險性資訊。
因此,本指南主要說明業者(施工者)由發包者手中承包而實施明挖之坡面開挖 工程(以下稱「坡面開挖工程」。) 時,依據安衛則第 355 條之調查與第 358 條之維 護檢查結果的適當實施方法,以及施工者與發包者、設計者合作並分享坡面崩塌危 險性資訊可行之方法及其注意事項。
本指南可促使工程單位實施防止坡面崩塌所造成災害適當之對策,有助於防止 坡面崩塌造成的勞動災害。
第 2 適用對象
本指南適用下列 1 之工程所伴隨的 2 之作業。
1 適用之工程
主要適用對象為中小型坡面開挖工程。本指南仍可適用大規模開挖工程。(實 施擋土先行工法者除外。)
2 適用之作業 (1) 設計者作業
坡面的設計 (2) 施工者的作業
人力或機械實施坡面開挖作業,擋土牆工程所伴隨的基礎開挖、模板組立、拆 除、基礎整平、放樣、預鑄混凝土塊疊砌、混凝土砂漿鋪置作業等及其施工管理。
第 3 用語的定義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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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主要用語除了依勞動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所定之外,定義如下。
1 坡面相關用語的定義
(1) 「坡面」指自然或人工形成的傾斜地面。
(2) 「挖方部分」指工程標的之坡面且需開挖、除去地面土砂的部分。
(3) 「殘餘坡面」指工程標的坡面之中尚未開挖而保留傾斜狀態的部分。
(4) 「坡面崩塌」指形成坡表面失去穩定性而崩塌。
(5) 中小型坡面開挖作業指挖方部分的開挖高度約大於 1.5m、小於 10m 的坡面開 挖作業。大型坡面開挖作業指挖方部分開挖高度約大於 10m 的坡面開挖作業。
但以擋土先行工法實施坡面開挖作業時,不在此限。
(6) 「硬體對策」指為防止坡面崩塌前兆之坡面異狀惡化所實施之坡面補強等工 程對策計畫者。
此外,「異狀」指不同於一般的狀態。在此指坡面崩塌前兆現象、坡面本 身產生龜裂或隆起之狀態。
2 設計業務與工程相關人員的定義
(1) 「發包者」指非承包他人工作而是實施工程發包之政府機構、民間機構與個人。
(2) 「調查者」指實施發包者所外包調查業務之建設相關業者(測量業者、地質調查 業者、工程顧問公司等)。
(3) 「設計者」指實施發包者所外包設計業務之建設相關業者(工程顧問公司等)。
(4) 「施工者」指實際進行坡面開挖工程者,含勞動安全衛生法(1972 年法律第 57 條,以下稱「安衛法」。) 第 15 條所規定原簽約承包商與相關承包者。
此外,發包者未外包施工業務,而由該發包者之施工部門施工時,視同兼 具本指南之中的發包者與施工者部分。
(5) 「維護檢查者」指依下列三種維護檢查表實施維護檢查者。除了施工者依安 衛則第 358 條所選任維護檢查者之外,也應包含調查者與設計者實施維護檢查 時的該維護檢查執行人。
(6) 「確認者」指確認維護檢者所實施維護檢查內容是否有不完備之處,並進行 相關對應判斷之人。與維護檢查者不同,依法並無選任之義務,但可由調查 者、設計者或施工者選任之。此外,確認者之選任,應從維護檢查者之外的 人選擇之。
(7) 「安全性檢討相關人員會議」指施工者召集發包者實施確認異狀持續存在之 後的坡面資訊分享與硬體對策必要性檢討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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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維護檢查表的定義等
(1) 「維護檢查表」指設計者或施工者以目視等實施維護檢查、掌握開挖邊坡狀 況並做成一覽表的維護檢查項目,有下列三種。
設計與施工階段別維護檢查表(附件 1)
日常維護檢查表(附件 2)
異狀時維護檢查表(附件 3)
三種維護檢查表的目的與維護檢查時期如下列~所示,各維護檢查表的 使用單位為各該地層。但若坡面寬度長,一張維護檢查表難以涵蓋該地層,應以 寬 20 公尺為單位,使用維護檢查表。
此外,日常維護檢查表(只限的 a、b 與 c 之維護檢查時期)係安衛則第 358 條第 1 款施工者有義務維護檢查事項,其他為最好實施維護檢查之維護檢查表。
設計與施工階段別維護檢查表
設計與施工工程的各階段,應確認有無地形、地質狀況等坡面崩塌相關的 地盤風險,確認開挖坡度能否安全施作。
維護檢查時期如下。
a 設計時,b 施工計畫時,c 放樣時,d 開挖作業實施前 e 開挖作業結束時
日常維護檢查表
日常維護檢查表旨在發現施工階段的坡面崩塌前兆坡面異狀。
維護檢查時期如下。
a 每日作業開始前,b 每日作業結束時,c 大雨時 d 大於中度地震(震度 4)的地震發生後 等
異狀時維護檢查表
日常維護檢查表確認有異狀時,據以觀察異狀變化,確認有無坡面崩塌危 險性之表格。
維護檢查應配合異狀之狀況、以必要的頻率實施之。
(2) 「異常時對應表格」指施工者依異狀時維護檢查表確認異狀持續存在後,用 來呈報發包者與原簽約承包商該坡面異常與安全措施狀況表格(附件 4)。
第 4 發包者、設計者與施工者應密切合作
坡面開挖工程工法繁多、相關作業龐雜,應事先確實調查、掌握形成坡面之 邊坡狀況,將調查結果反映到設計與施工工程上,安全完成坡面開挖工程。
但事先調查並掌握所有開挖地點地質不易,實務上經開挖才了解邊坡狀況。
因此,施工過程發現新的地盤風險,應立刻分享相關資訊與發包者及設計者,並 檢討必要對策、採取適當措施。此時必要時也應分享相關資訊予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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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項依安衛法第 31 條之 4 規定,發包者「不得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頒布 命令規定,指示承包人令遵循其指示之勞工執行該工作」,在改進公共工程投標與 簽約方法的指南,注意「設計圖所示施工條件與工程現場實際狀態不合、設計圖 所未說明施工條件引致非預期特殊狀況及其他必要情況時,應適度地變更設計 圖。此外,需變更工程內容致工程費用與工期變動時,為確保施工經費與工期,
應沿用公共工程標準承包契約簽約條款(1950 年 2 月 21 日中央建設業審議會決定、
勸告)之契約簽約條款,適當地簽訂需變更之契約。」
設計者與施工者應遵守安衛則規定,分別如實履行第 5 與第 6 條所示事項,
並需密切溝通聯繫,分享資訊。
第 5 設計者實施設計時的注意事項等
(1)精確的事前調查與維護檢查之實施
設計者應讓調查者實施調查,必要時並應進行文獻調查、地表地質探勘、鑽 探等地質調查,以完成事前調查,適度掌握工程標的之坡面地貌與地質狀況(土 壤與岩石之分類)、地盤條件(坡面穩定性)等。
此外,實施維護檢查時,設計者(讓調查者實施維護檢查時含調查者)應選 任維護檢查者,以設計與施工階段維護檢查表實施坡面狀態的維護檢查,並選任 確認者,確認維護檢查者所實施維護檢查內容是否有缺失。設計者除了向發包者 呈報設計與施工階段別維護檢查表之外,應實施必要之對應。
(2)適度詳細設計之實施
設計者應掌握事前調查與維護檢查結果,參照工程數量計算要領、各種設計 基準與指南,檢討工法與開挖坡度等的設計。檢討細部設計內容時,應注意安衛 法第 31 條之 4 規定,並依安衛則所規定之坡度實施開挖,遵守安衛法及據此所發 布命令之規定設計。
(3)參加安全性檢討相關人員會議
施工者應呈報異常時對應表格給發包者,並由發包者召開安全性檢討相關人 員會議時,應出席參加該會議。
第 6 施工者的實施事項
1 原簽約承包商應實施之事項
(1)綜合安全衛生管理體制之確立與適當的綜合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
原簽約承包商,應針對現場規模選任綜合安全衛生負責人,依據安衛法建立 綜合安全衛生管理體制,針對安衛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到第 3 款為止所規定之 下列事項,應徹底實施坡面開挖現場的綜合安全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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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設置協議組織、定期召開會議,分享坡面相關資訊。
② 作業日皆隨時連絡、調整承包者所實施之作業。
③ 作業日皆至少巡視作業場所一次。
(2)工地主任之選任
原簽約承包商親自實施高度大於 2m 坡面開挖作業時,應依據安衛則第 359 條規定,
選任坡面開挖工地主任,由該主任指揮完成相關作業。
(3)給予相關承包者技術指導等
原簽約承包商應依安衛法第 29 條之 2 規定,應提供技術指導、必要資材與場所等,
以利工程承包者施行防止工地危險的措施,並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提供維護檢 查者適當之知識。
(4)開挖作業實施地點的調查
施工者應依安衛則第 355 條規定,進行邊坡開挖作業地點的調查。
此外,依同條規定的以「適當方法」實施之調查,也包含發包者、調查者與設計者依 同條規定「適當方法」所實施之調查結果。
(5)維護檢查的實施
原簽約承包商自行實施開挖作業時,應依安衛則第 358 條規定指定維護檢查者,進行 開始作業前、大雨後與中型以上地震發生後的坡面狀況維護檢查。實施維護檢查,使用日 常維護檢查表。
(6)依據維護檢查結果的防止危險措施之實施
原簽約承包商依據維護檢查者的維護檢查結果判斷坡面崩塌或土石掉落有造成之勞 工危險之虞時,應依據安衛則第 361 條規定,實施防止該危險之措施。
2 原簽約承包商施工之應注意事項
(1)製作適當的施工計畫書
原簽約承包商施工時應仔細掌握、配合發包者所提出規格表與坡面地盤條件資訊,以 及設計者所實施設計與施工階段別維護檢查表等的維護檢查結果、自行實施的現地踏勘之 維護檢查結果,以及必要時自行實施的地質調查、過去周邊實施類似工程的施工資訊與施 工之安全性,依安衛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實施風險評估,並針對(2)~(5)事項等製作 施工計畫書,呈報發包者。
(2)應適度計算施工費用
相關承包商承包該當部分變更工程時,應計算包含安全對策經費等的經費。
(3)適度實施坡面維護檢查與確認,維護檢查結果的對應措施等
原簽約承包商應選任維護檢查者,於第 3 之 3 的(1)之①b~e 各階段,依設計與施 工階段別維護檢查表,②a~d 時期依日常維護檢查表,以日常維護檢查表確認有異狀時 依據異狀時維護檢查表,實施坡面狀態維護檢查,並選任確認者,確認維護檢查者所實施 維護檢查內容是否有不完備之處,並針對坡面狀況進行適當的措施(含給予相關承包者必 要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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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維護檢查者時,應選任能適當實施各種維護檢查並具備必要知識者。並應注意讓 未來可能出任維護檢查者的員工,培養必要之知識,累積充足的維護檢查輔助工作等實務 經驗。
此外,確認者應由綜合安全衛生負責人或預備負責人出任。
(4)異常時對應表格的製作以及向發包者報告
異狀時維護檢查確認異狀持續時,應製作異常時對應表格,向發包者報告該坡面異常 與安全措施實施狀況等。
(5)安全性檢討相關人員會議的舉辦及依據會議結果所實施的工程變更
原簽約承包商製作異常時對應表格,於報告發包者後,應召開安全性檢討關係人會 議,要求發包者參加,並依據異常時對應表格所記載事項,檢討所報告坡面狀況硬體對策 等的勞動災害防止措施。勞動災害防止措施決定後,應變更施工計畫書,依據變更後的施 工計畫書實施工程。
3 相關承包者應實施事項
(1)安全衛生管理體制之確立
相關承包者應對應原簽約承包商所建立的上述 1(1)綜合安全衛生管理體制,選任 安全衛生負責人,並依據安衛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配合上述(1)①~③措施,與綜合 安全衛生負責人進行必要之聯繫與調整,掌握特別是坡面相關資訊,進行必要之措施。
(2)實施開挖作業地點的調查
施工者應依據安衛則第 355 條規定,實施邊坡開挖作業地點的調查。
此外,同條所規定「適當方法」的調查,也包含發包者、調查者或設計者依同條規定
「適當方法」所實施調查結果之調查。
(3)工地主任之選任
實施高度大於 2m 的坡面作業時,應依據安衛則第 359 條規定選任坡面開挖工地主 任,由該主任指揮實施該開挖作業。
(4)依據坡面維護檢查與確認所需報告以及維護檢查結果所實施之措施等
相關承包者,應依安衛則第 358 條規定指定維護檢查者,進行開始作業前、大雨後與 中型以上地震發生後的坡面狀況維護檢查。實施維護檢查,使用日常維護檢查表。
4 相關承包者應實施之事項
相關承包者應與原簽約承包商合作,實施 2 之(1)~(5)事項。
8 5 原簽約承包商與相關承包者應實施之事項
(1)安全衛生教育的確實實施
原簽約承包商與相關承包者應取得發包者與相關團體協助,有計畫地針對從事相關 作業的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此外,工程現場新進勞工應實施確實之教育。
(2)緊急狀況時的撤退
原簽約承包商與相關承包者於異狀快速惡化且有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的緊急危 險狀況時,應立刻停止作業,撤退勞工到安全地點。
6 原簽約承包商與相關承包者應實施之事項
(1)風險評估之實施
原簽約承包商與相關承包者除了實施風險評估之外,應針對原簽約承包商所製作施工 計畫書及原簽約承包商所製作作業之地點狀況,擬定作業計畫,並依該作業計畫進行作 業。此外,原參與計畫者應提供自行實施之風險評估結果,以及必要時發包者所實施之事 前調查與維護檢查結果、施工計畫書之中確保安全所應注意的事項等資訊,以利相關承包 者擬定作業計畫。
(2)避難訓練的實施
原簽約承包商與相關承包者實施工程各項作業(上述第 2 之 2 之(2)各項作業。)
時,應讓相關承包者等實施一次以上的避難訓練,以防止坡面崩塌所造成之勞動災害之。
實施避難訓練除了確認發生坡面崩塌時所有勞工能安全避難之外,應檢討避難訓練結果,
必要時應改進避難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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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維護檢查表係針對可確認開挖坡面露頭(①調查與設計、②施工計畫)、表面(③放樣)、內部(④開挖作業前 ⑤開挖工程結束)與坡面狀態之各階段需特別注意開挖部位調查項目,所設計的核對表 格。出現任何表格所列現象,即應實施安全性檢討,並在確保能施工安全的安全開挖坡度等之後,才進行下個施工步驟。
2. 本維護檢查表主要應用於挖方部分開挖高度大致小於 10m 的開挖作業。
工程地點名稱 位
置 因子 項目 現象(確認內容) ①調查、設計 ②施工計畫 ③放樣 開挖
④實施前 ⑤結束時
殘 餘 坡 面
地形
地滑地 有龜裂、落差、等高線凌亂等狀況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浮石、滾石 有不穩定的狀況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岩壁 有新的崩落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周邊狀況 植生 與周邊植生不同或有竹林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構造物 有裂隙等異狀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開 挖 坡 面
地質
(土壤、岩 石)
崩積土、強風化坡面 不均質且軟弱的土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砂質土等 不耐侵蝕的土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容易風化的岩石 表層產生土砂化的岩石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多裂縫的岩石 龜裂多、易碎的岩石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構造 順向坡 順向坡龜裂因而容易剝離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破碎帶等 有可能滑動的弱面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湧水 地下水 量多且濁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凍結 凍結、融化(溶解) 出現明顯的凍結與融化(溶解)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災害記錄 坡面崩塌 工程附近地點曾有崩塌記錄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未 有 無 有 無
備註 填「有」時,記錄狀況與對應內容
月/日 維護檢查者簽名 / / / /
可確保施工安全性 月/日 確認者簽名 / / / /
設計與施工階段別維護檢查表 附件 1
在“有無未”上打 0: 有=有此現象 / 無=無此現象 / 未=未確認(無法確認)是否有此現象
坡面 殘餘坡面
挖方坡度 開挖高度
開 挖 挖 方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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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維護檢查地點 施工廠商
以設計、施工階段別維護檢查表確認現象之有或無 無・有(其現象= ) 1. 日常維護檢查表可儘早發現坡面異狀,預知坡面崩塌、防止勞動災害之發生。
2. 日常維護檢查表適用於坡面開挖工程、挖方部分開始擋土牆工程等作業前、作業結束、大雨期間以及中型以上地震發生後。
3. 符合維護檢查表內容的項目,該項目打“○”,不符合打“✓”或“―”。
4. 實施維護檢查有任何項目“○”,應以「異狀時維護檢查表」進一步確認異狀變化,進行必要之對應。(⑩、⑪除外)
維護檢查日期
(A:開始作業,B:結束作業,C:大雨,D:中型地震,E:其他)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維護 檢查 項目 (注意 範圍 要包 含①)
① 挖方坡度與放樣不合
② 挖方部分出現新的龜裂
③ 挖方部分與底面出現“隆起”
④ 挖方部分底面發現落石
⑤ 挖方部分局部發現崩塌
⑥ 挖方部分地下水(湧水)湧出
⑦ 挖方部分發現火山灰型與易滾動型落石
⑧ 周邊樹木傾斜方向改變
⑨ 周邊構造物出現異狀
※實施下列⑩、⑪項目維護檢查,打○的部分應立即改善。(若已改善,不需進一步填寫異狀時維護檢查表)
⑩ 降雨時坡面排水不順
⑪ 降雨時坡面保護對策(地墊等)出現異常
⑫ 「設計與施工階段別維護檢查表」發現應特別 記錄之事項
⑬ 其他
備註 異狀的地點與發生異狀時間點,
異狀之狀況與改善之狀況等 維護檢查者簽名
確認者簽名
日常維護檢查表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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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維護檢查表可確認前述日常維護檢查所發現土砂崩塌前兆現象之變化狀況,一一核對有異狀的項目與地點,進行記錄。(此外,設計與施工階段別維護檢查表所確認之龜裂,記錄方法相同)
2. 日常維護檢查發現異狀時,在維護檢查表維護檢查實施欄該項目打○,異狀地點欄註明該地點(詳細的位置,必要時圖示)並進行維護檢查。維護檢查次數需比日常檢查更頻繁。此外,異狀項目與地點 之外的部分,可繼續使用日常維護檢查表。
3. 龜裂等異狀的變化狀況,需針對下列維護檢查表的「現象」與項目,一一判定是否符合「說明」與「現象、判斷基準」,該項目是否符合在”有”或”無”上打○。
4. 確認異狀持續擴大(有的部分持續打○)時,應暫時停止作業,進行措施項目的安全措施,並在該措施項目打○。
5. 確認異狀持續擴大時,應報告發包者,並製作異常時對應表,針對表之內容進行必要的對應。
工程名稱 異狀地點 施工廠商名稱
位置 實施維護檢查
(打○) 項目 現
象
月/日 / / / / / / / / / /
維護檢查時期或時刻 ( ) ( ) ( ) ( ) ( ) ( ) ( ) ( ) ( ) ( )
挖 方 部 分
①挖方坡度 與放樣不合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②龜裂 有擴大之虞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③隆起 有擴大之虞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④落石 連續出現碎石掉落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⑤崩塌 連續出現岩片掉落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⑥湧水 量開始變大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出現混濁狀況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⑦火山灰、滾石 出現異狀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殘
餘 坡 面 與 周 邊
②龜裂 有擴大之虞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③隆起 有擴大之虞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④落石⑤崩塌 增加、持續存在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⑦火山灰、滾石 異狀持續存在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⑧樹木 出現樹木傾斜等的變化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⑨構造物 異狀持續存在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其他 ⑫應特別記錄的現象( )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⑬其他(內容: )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有 無
(
可 複 選
)
措 施 項 目(1)持續觀察異狀狀況(無對應措施) (2)實施異狀監測
(3)配置監測員
(4)有異狀地點禁止人員進入
(5)有異狀地點附近中止作業,人員撤退 (6)填寫異常時對應表,並提出報告
維護檢查者簽名 確認者簽名
異狀時的維護檢查表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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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計畫名稱)
承包者 (得標者)
送交對象
姓名 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者
姓名 職稱
連絡地址
確認異常的時間 年 月 日 ( ) 時 分 確認異常的地點
確認異常時的作 業內容
已有異狀的總類
挖方部分
①挖方坡度 ②龜裂 ③隆起 ④落石
⑤崩塌 ⑥湧水 ⑦火山灰、滾石
殘餘坡面及周邊
②龜裂 ③隆起 ④落石、⑤崩塌 ⑦火山灰、滾石
⑧樹木 ⑨構造物
其他
⑫應特別記錄的現象
⑬其他( )
異狀狀況 附件補充
現場照片 位置圖 平面圖 橫斷面圖
其他( )
現在的措施實施 狀況(緊急措施)
措施是否實施之 判斷人(確認者姓 名)
持續觀察異狀(無對應措施) 實施異狀監測
配置監測員 異狀地點附近禁止人員進入
異狀地點附近停止作業、人員撤退 其他( )
※狀況不明的部分,填寫「不明」
對應之指示 結果之報告
今後對應之指示 事項
對應結果的報告 對應內容
緊急聯絡對象
發包者 電話
施工者(總公司) 電話
施工者(現場) 電話
專業工程業者 電話
設計者 電話
調查者 電話
異狀時對應表 附件 4
(第 報) 年 月 日 AM/PM 時 分
1 3
「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防止對策指南」
土 砂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幾 乎 都 因 溝 渠 開 挖 時 溝 渠 崩 塌 、 坡 面 開 挖 工 程 坡 面 崩 塌 所 致 。 溝 渠 開 挖 時 的 溝 渠 崩 塌 問 題 , 在 完 成 「 擋 土 先 行 工 法 指 南 的 制 定 」 ( 2 0 0 3 年 1 2 月 2 7 日 基 發 第 1 2 1 7 0 0 1 號 ) 之 後 ,「 擋 土 先 行 工 法 」 逐 漸 普 及 、 發 揮 了 一 定 的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效 果 , 今 後 仍 需 進 一 步 強 化 坡 面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的 防 止 對 策 。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總 合 研 究 所 於 2 0 0 9 年 度 設 置 「 坡 面 崩 塌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調 查 研 究 會 」 並 彙 整 邊 坡 維 護 檢 查 的 報 告 指 出 , 發 包 者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使 用 相 同 維 護 檢 查 表 、 分 享 坡 面 相 關 資 訊 實 施 對 策 , 能 有 效 防 止 勞 動 災 害 。
本 報 告 完 成 後 , 建 設 業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據 此 於 2 0 1 0 年 度 到 2 0 1 1 年 度 實 施 實 態 調 查 , 並 為 了 防 止 坡 面 開 挖 工 程 土 砂 崩 塌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 檢 討 了 發 包 者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三 方 實 施 維 護 檢 查 、 合 作 與 應 分 享 資 訊 等 具 體 的 方 法 。
厚 生 勞 動 省 依 據 上 述 檢 討 結 果 , 針 對 能 更 有 效 實 施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規 則 第 3 5 5 條 之 調 查 與 第 3 5 8 條 維 護 檢 查 之 方 法 , 以 及 施 工 者 、 發 包 者 與 設 計 者 合 作 並 分 享 坡 面 崩 塌 危 險 性 資 訊 可 行 之 方 法 及 其 注 意 事 項 , 彙 整 成 為 「 坡 面 崩 塌 造 成 之 勞 動 之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指 南 」 ( 附 件 1 ) , 希 望 相 關 業 者 能 普 遍 採 用 、 成 為 固 定 做 法 , 進 一 步 推 動 建 設 業 的 坡 面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
另 外 , 將 如 附 件 2 所 示 , 應 要 求 相 關 團 體 致 力 於 周 知 、 啟 發 會 員 , 以 實 施 依 本 指 南 所 制 定 的 適 當 措 施 。 此 外 , 如 附 件 3 所 示 , 應 要 求 國 土 交 通 省 、 農 林 水 產 省 與 林 野 廳 針 對 其 直 轄 工 程 , 適 當 地 實 施 依 本 指 南 所 制 定 的 措 施 。
一 般 社 團 法 人 日 本 建 設 業 聯 合 會 常 務 理 事 一 般 社 團 法 人 全 國 建 設 業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一 般 社 團 法 人 日 本 機 械 土 木 工 程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一 般 社 團 法 人 建 設 顧 問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一 般 社 團 法 人 全 國 地 質 調 查 業 協 會 聯 合 會 常 務 理 事 建 設 業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附 件 2 基 安 安 發 0 6 2 9 第 2 號
2 0 1 5 年 6 月 2 9 日
呈
厚 生 勞 動 省 勞 動 基 準 局 安 全 衛 生 部 安 全 課 長
( 關 防 省 略 )
1 4
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防止對策
坡 面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中 長 期 有 減 少 之 趨 勢 , 特 別 是 上 下 水 道 建 設 工 程 所 需 實 施 的 溝 渠 開 挖 作 業 勞 動 災 害 , 自 2 0 0 3 年 「 擋 土 先 行 工 法 指 南 」 制 定 後 持 續 減 少 , 但 為 了 防 止 災 害 次 數 尚 未 減 少 的 各 種 坡 面 開 挖 作 業 土 砂 崩 塌 所 造 成 的 勞 動 災 害 ,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總 合 研 究 所 於 2 0 0 9 年 度 設 置 「 坡 面 崩 塌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調 查 研 究 會 」, 彙 整 邊 坡 維 護 檢 查 時 發 包 者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使 用 相 同 維 護 檢 查 表 、 分 享 坡 面 相 關 資 訊 並 擬 定 對 策 具 防 止 勞 動 災 害 發 生 效 果 之 報 告 。
本 報 告 完 成 後 , 建 設 業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據 此 於 2 0 1 0 年 度 到 2 0 1 1 年 度 實 施 實 態 調 查 , 並 為 防 止 坡 面 開 挖 工 程 土 砂 崩 塌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 檢 討 了 發 包 者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三 方 應 實 施 維 護 檢 查 、 合 作 與 分 享 資 訊 相 關 的 具 體 的 方 法 。
厚 生 勞 動 省 依 據 上 述 檢 討 結 果 , 針 對 能 更 有 效 實 施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規 則 第 3 5 5 條 調 查 與 第 3 5 8 條 維 護 點 檢 查 之 方 法 , 以 及 施 工 者 、 發 包 者 與 設 計 者 合 作 並 分 享 坡 面 崩 塌 危 險 性 資 訊 所 應 進 行 之 措 施 與 方 法 、 注 意 事 項 , 如 附 件 所 示 彙 整 為 「 坡 面 崩 塌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指 南 」。
因 此 , 建 議 貴 單 位 , 針 對 直 接 管 轄 工 程 更 徹 底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並 依 據 本 指 南 推 動 相 關 措 施 。
此 外 , 建 議 貴 單 位 將 本 指 南 之 內 容 周 知 單 位 內 相 關 部 門 。 國 土 交 通 省 大 臣 官 房 技 術 調 查 課 長
農 林 水 產 省 農 村 振 興 局 整 備 部 設 計 課 長 林 野 廳 林 政 部 經 營 課 長
附 件 3 基 安 安 發 0 6 2 9 第 3 號
2 0 1 5 年 6 月 2 9 日
呈
厚 生 勞 動 省 勞 動 基 準 局 安 全 衛 生 部 安 全 課 長
( 關 防 省 略 )
1 5
「坡面維護檢查者安全教育實施要領」之制定
為 依 2 0 1 5 年 6 月 2 9 日 公 告 基 安 安 發 0 6 2 9 第 1 號 「 坡 面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指 南 」, 推 動 坡 面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應 實 施 適 當 的 維 護 檢 查 , 並 與 發 包 者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適 度 分 享 資 訊 。
此 次 所 彙 整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之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要 領 , 如 附 件 1 所 示 , 應 依 本 要 領 適 度 培 訓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 並 給 予 計 畫 執 行 者 指 導 。
此 外 , 如 附 件 2 與 附 件 3 所 示 , 已 請 求 相 關 團 體 協 助 , 在 此 告 知 。
都道府縣勞動局勞動基準部長 閣下
基 安 安 發 0 6 2 9 第 4 號 2 0 1 5 年 6 月 2 9 日
厚 生 勞 動 省 勞 動 基 準 局 安 全 衛 生 部 安 全 課 長
( 關 防 省 略 )
1 6
針 對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的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要 領 1 目 的
為 防 止 坡 面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 2 0 1 5 年 6 月 2 9 日 基 安 安 發 第 1 號 公 告 , 發 包 者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應 分 享 坡 面 崩 塌 危 險 性 相 關 資 訊 , 合 作 並 處 理 事 項 的 「 坡 面 崩 塌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指 南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等 選 任 維 護 檢 查 者 實 施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時 , 應 先 提 供 該 維 護 檢 查 者 必 要 之 知 識 。
本 要 領 說 明 維 護 檢 查 者 安 全 教 育 課 程 的 具 體 實 施 方 法 , 能 促 進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適 當 地 培 養 維 護 檢 查 者 , 從 而 防 止 坡 面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
2 教 育 對 象
本 教 育 實 施 對 象 如 下 。 ( 1 ) 設 計 者
從 事 坡 面 設 計 者 ( 2 ) 施 工 者
可 成 為 原 簽 約 承 包 商 綜 合 工 程 業 者 之 現 場 負 責 人 或 現 場 所 長 等
擔 任 相 關 承 包 者 的 專 業 工 程 業 者 之 領 班 、 工 地 主 任 或 監 工 等 ( 3 ) 其 他
實 施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的 調 查 者
3 實 施 者
坡 面 開 挖 作 業 實 施 過 程 中 的 設 計 者 、 施 工 者 、 調 查 者 或 代 替 上 述 人 等 實 施 該 教 育 之 安 全 衛 生 團 體 等
4 實 施 方 法
( 1 ) 教 育 課 程 應 依 附 表 「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安 全 教 育 課 程 」 實 施 。 ( 2 ) 講 師
本 教 育 之 講 師 以 具 備 安 全 勞 動 顧 問 與 邊 坡 開 挖 等 工 地 主 任 身 分 , 擁 有 坡 面 開 挖 作 業 充 足 知 識 與 經 驗 , 並 具 備 附 表 課 程 科 目 充 分 知 識 與 經 驗 者 充 任 之 。
( 3 ) 安 全 衛 生 團 體 等 所 實 施 之 教 育 , 一 次 實 施 教 育 對 象 應 少 於 5 0 人 。
5 實 施 結 果 的 保 存 等
( 1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針 對 維 護 檢 查 者 實 施 本 教 育 時 , 應 記 錄 實 施 狀 況 並 妥 善 保 管 。 ( 2 ) 安 全 衛 生 團 體 代 替 上 述 ( 1 ) 人 員 實 施 相 關 教 育 時 , 應 給 予 修 畢 者 結 業 證 書 等 , 以 證
明 對 方 完 成 本 教 育 課 程 , 且 需 製 作 教 育 結 業 名 單 妥 善 保 管 。
附 件 1
1 7
科 目 範 圍 小 時
坡 面 開 挖 工 程 導 致 之 勞 動 災 害 等
全 產 業 、 製 造 業 與 建 設 業 之 死 亡 災 害 發 生 狀 況
坡 面 崩 塌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現 況
0 . 5
分 享 坡 面 崩 塌 危 險 性 相 關 資 訊 以 防 止 勞 動 災 害
發 包 者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三 方 分 享 開 挖 坡 面 狀 況 相 關 資 訊 的 重 要 性
調 查 、 設 計 到 施 工 結 束 的 維 護 檢 查 流 程
設 計 與 施 工 階 段 別 維 護 檢 查 表 、 日 常 維 護 檢 查 表 、 異 狀 時 維 護 檢 查 表 與 異 常 時 對 應 表 之 使 用 目 的 等
0 . 5
維 護 檢 查 表 的 使 用 方 法 、 說 明 與 維 護 檢 查 表 等 填 寫 示 範
設 計 、 施 工 階 段 別 維 護 檢 查 表 、 日 常 維 護 檢 查 表 與 異 狀 時 維 護 檢 查 表 的 使 用 方 法、各 維 護 檢 查 項 目 的 說 明 與 判 斷 基 準
依 據 日 常 維 護 檢 查 表 或 異 狀 時 檢 查 表 實 施 維 護 檢 查 結 果 , 維 護 檢 查 項 目 打 ○ 或 「 有 」 異 常 現 象 時 的 措 施
異 常 時 對 應 表 的 使 用 方 法 與 說 明
各 維 護 檢 查 表 與 異 常 時 對 應 表 之 填 寫 示 範
1 . 5
依 據 維 護 檢 查 結 果 所 進 行 的 措 施
依 據 維 護 檢 查 結 果 實 施 的 安 全 性 檢 討
依 據 日 常 維 護 檢 查 表 與 異 狀 時 維 護 檢 查 表 所 掌 握 的 異 常 狀 況 緊 急 對 策
可 對 應 異 常 時 狀 況 的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收 到 維 護 檢 查 結 果 的 發 包 者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相 互 合 作 等
1 . 0
相 關 法 令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令 與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規 則 相 關 條 款
0 . 5
計 4 . 0
附 表 針 對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的 安 全 教 育 課 程
1 8
「坡面維護檢查者的安全教育實施要領」之制定
為 推 動 2 0 1 5 年 6 月 2 9 日 公 告 基 安 安 發 0 6 2 9 第 1 號 所 公 告 , 依 據 「 坡 面 崩 塌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指 南 」 之 坡 面 崩 塌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應 實 施 適 當 的 維 護 檢 查 , 並 與 發 包 者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適 度 分 享 資 訊 。
此 次 已 彙 整 如 附 表 所 示 的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要 領 , 希 望 能 瞭 解 , 依 據 本 實 施 要 領 , 進 行 教 育 之 周 知 。
一 般 社 團 法 人 日 本 建 設 業 聯 合 會 常 務 理 事 一 般 社 團 法 人 全 國 建 設 業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一 般 社 團 法 人 日 本 機 械 土 木 工 程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一 般 社 團 法 人 全 國 地 質 調 查 業 協 會 聯 合 會 常 務 理 事 一 般 社 團 法 人 建 設 顧 問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附 件 2 基 安 安 發 0 6 2 9 第 5 號
2 0 1 5 年 6 月 2 9 日
呈
厚 生 勞 動 省 勞 動 基 準 局 安 全 衛 生 部 安 全 課 長
( 關 防 省 略 )
1 9 建 設 業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先 生
「坡面維護檢查者的安全教育實施要領」之制定
為 推 動 2 0 1 5 年 6 月 2 9 日 公 告 基 安 安 發 0 6 2 9 第 1 號 所 公 告 , 依 據 「 坡 面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指 南 」 之 坡 面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應 實 施 適 當 的 維 護 檢 查 , 並 與 發 包 者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適 度 分 享 資 訊 。
此 次 已 彙 整 如 附 表 所 示 的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之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要 領 , 除 了 協 助 周 知 之 外 , 也 希 望 特 別 指 導 、 協 助 難 以 自 主 實 施 教 育 的 計 畫 執 行 業 者 。
附 件 3 基 安 安 發 0 6 2 9 第 6 號
2 0 1 5 年 6 月 2 9 日
厚 生 勞 動 省 勞 動 基 準 局 安 全 衛 生 部 安 全 課 長
( 關 防 省 略 )
2 0
針 對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的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要 領 1 目 的
為 防 止 坡 面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2 0 1 5 年 6 月 2 9 日 基 安 安 發 第 1 號 公 告 發 包 者、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應 分 享 坡 面 崩 塌 危 險 性 相 關 資 訊 , 合 作 並 處 理 事 項 的 「 坡 面 崩 塌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指 南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等 選 任 維 護 檢 查 者 實 施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時 , 應 先 提 供 該 維 護 檢 查 者 必 要 之 知 識 。
本 要 領 說 明 維 護 檢 查 者 安 全 教 育 課 程 的 具 體 實 施 方 法 , 能 促 進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適 當 地 培 養 維 護 檢 查 者 , 從 而 防 止 坡 面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
2 教 育 對 象
本 教 育 實 施 對 象 如 下 。 ( 1 ) 設 計 者
從 事 坡 面 設 計 者 ( 2 ) 施 工 者
可 成 為 原 簽 約 承 包 商 綜 合 工 程 業 者 之 現 場 負 責 人 或 現 場 所 長 等
擔 任 相 關 承 包 者 的 專 業 工 程 業 者 之 領 班 ( 工 頭 ) 、 工 地 主 任 或 監 工 等 ( 3 ) 其 他
實 施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的 調 查 者
3 實 施 者
坡 面 開 挖 作 業 實 施 過 程 中 的 設 計 者 、 施 工 者 、 調 查 者 或 代 替 上 述 人 等 實 施 該 教 育 之 安 全 衛 生 團 體 等
4 實 施 方 法
( 1 ) 教 育 課 程 應 依 附 表 「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安 全 教 育 課 程 」 實 施 。 ( 2 ) 講 師
本 教 育 之 講 師 以 具 備 安 全 勞 動 顧 問 與 邊 坡 開 挖 等 工 地 主 任 身 分 , 擁 有 坡 面 開 挖 作 業 充 足 知 識 與 經 驗 , 並 具 備 附 表 課 程 科 目 充 分 知 識 與 經 驗 者 充 任 之 。
( 3 ) 安 全 衛 生 團 體 等 所 實 施 之 教 育 , 一 次 實 施 教 育 對 象 應 少 於 5 0 人 。
5 實 施 結 果 的 保 存 等
( 1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針 對 維 護 檢 查 者 實 施 本 教 育 時 , 應 記 錄 實 施 狀 況 並 妥 善 保 管 。 ( 2 ) 安 全 衛 生 團 體 代 替 上 述 ( 1 ) 人 員 實 施 相 關 教 育 時 , 應 給 予 修 畢 者 結 業 證 書 等 , 以 證 明 對 方 完 成 本 教 育 課 程 , 且 需 製 作 教 育 結 業 名 單 妥 善 保 管 。
2 1
科 目 範 圍 小 時
坡 面 開 挖 工 程 勞 動 災 害 等
全 產 業 、 製 造 業 與 建 設 業 之 死 亡 災 害 發 生 狀 況
坡 面 崩 塌 所 造 成 之 勞 動 災 害 現 況
0 . 5
分 享 坡 面 崩 塌 危 險 性 相 關 資 訊 以 防 止 勞 動 災 害
發 包 者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三 方 分 享 開 挖 坡 面 狀 況 相 關 資 訊 的 重 要 性
調 查 、 設 計 到 施 工 的 維 護 檢 查 流 程
設 計 與 施 工 階 段 別 維 護 檢 查 表 、 日 常 維 護 檢 查 表 、 異 狀 時 維 護 檢 查 表 與 異 常 時 對 應 表 之 使 用 目 的 等
0 . 5
維 護 檢 查 表 的 使 用 方 法 、 說 明 與 維 護 檢 查 表 等 填 寫
設 計 、 施 工 階 段 別 維 護 檢 查 表 、 日 常 維 護 檢 查 表 與 異 狀 時 維 護 檢 查 表 的 使 用 方 法、各 維 護 檢 查 項 目 的 說 明 與 判 斷 基 準
依 據 日 常 維 護 檢 查 表 或 異 狀 時 檢 查 表 實 施 維 護 檢 查 結 果 , 維 護 檢 查 項 目 打 ○ 或 「 有 」 異 常 現 象 時 的 措 施
異 常 時 對 應 表 的 使 用 方 法 與 說 明
各 維 護 檢 查 表 與 異 常 時 對 應 表 之 記 載 例 子
1 . 5
依 據 維 護 檢 查 結 果 所 進 行 的 措 施
依 據 維 護 檢 查 結 果 實 施 的 安 全 性 檢 討
依 據 日 常 維 護 檢 查 表 與 異 狀 時 維 護 檢 查 表 所 掌 握 的 異 常 狀 況 緊 急 對 策
可 對 應 異 常 時 狀 況 的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收 到 維 護 檢 查 結 果 的 發 包 者 、 設 計 者 與 施 工 者 相 互 合 作 等
1 . 0
相 關 法 令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令 與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規 則 相 關 條 款
0 . 5
計 4 . 0
附 表 針 對 坡 面 維 護 檢 查 者 的 安 全 教 育 課 程
22
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的防止對策指南擬定之背景
建設業的坡面崩塌所導致勞動災害發生狀況
建設業
坡面崩塌
(資料出處:厚生勞動省死亡災害報告)
2005 年 06 年 07 年 08 年 09 年 10 年 11 年 12 年 13 年 14 年
坡面崩塌造成每年 10~20 人喪生
1989 年~2002 年坡面崩塌所造成死亡災害 129 件、重大災害 20 件之中,詳細掌握災害發生狀況 131 件的分析結果:
道路工程實施期間發生的災害 57%
承包金額小於 2000 萬日元的工程 30%
小於 4000 萬日圓 44%
工期半年以內的工程 65%
發生災害時作業人數小於 10 人者 90%
中小型規模施工者為主的對策較有效果
工程種類別災害發生比例
圖表標題
道路工事件 砂防工事 河川工事 造成工事 其他工 a b
承包金額種類別災害發生比例
水壩工程 2 件 陡坡崩塌 對策工程 5
件
建築整地 工程 8 件 河川工程
8 件
道路工程 8 件 其他工程
17 件
砂防工程 16 件
~2000 萬日 元 39 件 不明
45 件
2000 萬~4000 萬日元 19 件
6000 萬~8000 萬日元 3 件
4000 萬~6000 萬 日元 11 件 8000 萬~1 億日
元 5 件 1 億~2 億 日元 6 件 2 億日元
3 件
(資料出處:獨立行政法人勞動安全衛生總和研究所「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防止對策相關調查研究會」報告書)
工程別災害發生狀況 災害時作業人數別災害狀況
1 個 月以 內
23
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防止對策指南擬定之背景(續分析結果)
坡面崩塌規模別災害發生狀況
坡面崩塌災害崩塌土方量小於 50m
346%占比最高
崩塌邊坡的高度與高度別災害發生狀況如下
坡度大於 60 度、小於 75 度之坡面 46%占比最高
←坡度 40 度到 49 度崖崩頻率最高,因此,陡坡發生崩 他機率大於自然坡面
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 356 條其他邊坡狀況的坡面高度 與坡度實施開挖者 40%
崩塌土方量不明
邊坡穩定化對策工法別災害發生狀況 小於 60°
大於 60°
小於 75°
大於 75°
小於 90° 90° 不明 計
小於 2m 1 1 2 4
大於 2m 小於 5m 1 15 8 1 25
大於 5m 小於 10m 8 12 3 3 1 27 大於 10m 小於 30m 10 16 5 1 1 33
大於 30m 小於 50m 2 1 1 4
大於 50m 1 3 4
不明 8 12 4 1 9 34
計 30 60 21 8 12 131
*虛線部分為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 356 條岩盤或堅硬泥土所構成邊坡違法開挖之坡面高 度與坡度
*加網部分為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 356 條其他邊坡實施開挖違反開挖之坡面高度與坡度
坡面崩塌高度與坡度別災害發生狀況
圖表標題
a b c
其他 18 件 坡面保護工
22 件
擋土牆工 95 件
(資料出處:獨立行政法人勞動安全衛生總和研究所「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防止對策相關調查研究會」報告書)
24
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指南概要
〈宗旨與目的〉
中小型道路工程與砂防工程等邊坡開挖作業有時未實施詳實地質調查,且開始施工後設計圖書有時也未能和地質狀況相符。
開挖過程中坡面有時會因為降雨與湧水等經常變化,並導致坡面崩塌。
應實施維護檢查精確掌握坡面狀況,並分享工程人員實施維護檢查結果所掌握之坡面崩塌危險性資訊。
〈設計者、原簽約承包商、相關承包者的維護檢查、安全性檢討相關人員會議等主要實施事項〉
〈適用範圍〉
中小型(開挖高度約 1.5~10m)坡面開挖工程 之如下作業
設計者:坡面的設計作業
施工者:人力開挖或機械開挖之坡面開挖 作業、擋土牆工等所實施基礎開 挖模板的組立、拆除、基礎整平、
放樣、預鑄混凝土塊疊砌、混凝 土砂漿澆置之作業等及其施工管 理
〈坡面開挖工程的維護檢查等種類與實施時期〉
〈設計者〉
事前調查的實施
維護檢查者進行設計時 的維護檢查與確認者之 確認
以完成詳細設計
發包者要求參與時的加 入安全性檢討會議
*設計者指設計業務外包時執 行該設計業務的建設相關業 者。
〈原簽約承包商〉 〈相關承包者〉
與原簽約承包商合 作,實施準用原簽 約承包商的實施事 項
設計時、施行計 畫時、放樣設置 時、開挖作業實 施前、開挖作業 結束時
設計與施行階 段的維護檢查
每 日 開 始 作 業 前、每日作業結 束時、大雨時、
震度 4 以上地震 發生後等
日常維護檢查表 所確認有異狀時
異狀時維護檢查 表所確認有異狀 持續時
日常維護檢查 異狀時的維
護檢查 異狀時對應表
開挖作業地點的調查
維護檢查者所實施日常維護檢查與確認 者所實施之確認
以維護檢查防止危險發生措施的實施
製作施工計畫書並呈交發包者
維護檢查者實施施工階段別維護檢查與 異狀時維護檢查,並由確認者確認
完成,並實施依坡面狀況所擬定的對應 措施
異常時對應表之製作與呈報發包者
狀況時召開安全性檢討相關人員會 議並要求發包者參加
安全性檢討相關人員會議的對應坡 面狀況硬體對策檢討
所決定硬體對策施工計畫書變更,及 應實施工程之進行
*粗字為法定事項
由上述實施事項三方召 開合作與安全性檢討會 議
圖例
設計者:設計者實施事 項之
發包者
設計者 安全性檢討相關會議
原計畫擬定人施工者(原簽約承包 商、相關承包者)
原簽約承包商、、
設計者
接受原簽約承包商邀請而參加
設計者 原簽約承包商
25
工程名稱 維護檢查地點 施工廠商
以設計、施工階段別維護檢查表確認現象之有無 無・有(其現象= ) 1. 日常維護檢查表可儘早發現坡面異狀,預知坡面崩塌、防止勞動災害之發生。
2. 日常維護檢查表適用於坡面開挖工程、挖方部分開始擋土牆工程等作業前、作業結束、大雨期間以及中型以上地震發生後。
3. 符合維護檢查表內容的項目,該項目打“○”,不符合打“✓”或“―”。
4. 實施維護檢查有任何項目“○”,應以「異狀時維護檢查表」進一步確認異狀變化,進行必要之對應。(⑩、⑪除外)
維護檢查日期
(A:開始作業,B:結束作業,C:大雨,D:中型地震,E: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
維護 檢查 項目 (注意 範圍 要包 含①)
① 挖方坡度與放樣不合
② 挖方部分出現新的龜裂
③ 挖方部分與底面出現“隆起”
④ 挖方部分底面發現落石
⑤ 挖方部分局部發現崩塌
⑥ 挖方部分地下水(湧水)湧出
⑦ 挖方部分發現火山灰型與易滾動型落石
⑧ 周邊樹木傾斜方向改變
⑨ 周邊構造物出現異狀
※實施下列⑩、⑪項目維護檢查,打○的部分應立即改善。(若已改善,不需進一步填寫異狀時維護檢查表)
⑩ 降雨時坡面排水不順
⑪ 降雨時坡面保護對策(地墊等)出現異常
⑫ 「設計與施工階段別維護檢查表」發現應特別 記錄之事項
⑬ 其他
備註 異狀地點與發生異狀時間點,
異狀狀況與改善之狀況等 維護檢查者簽名
確認者簽名
指南所設定的日常維護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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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坡面維護檢查者安全教育實施要領
為依「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防止對策指南」推動坡面崩塌造成之勞動災害防止對策,坡面維護檢查者應適度維 護檢查;發包者、設計者與施工者應適度分享資訊
為提升維護檢查者、使其具備充足之能力,應制定安全教育實施要領
〈結果的保存〉
設計者、施工者等
依實施要領實施教育時,記錄其宗旨並妥善保管
安全衛生團體等
將結業證書頒予結業者,證明完成本教育課程
製作教育結業名冊,妥善保管
〈教育的對象〉
設計者
施工者
可能成為原簽約承包商的總合工程業者現 場負責人或現場所長等
可能成為相關承包者的專門工程業者領 班、工地主任或監工等
實施坡面維護檢查調查者
〈教育實施者〉
進行坡面開挖作業的工程設計者、施工者與 調查者
代替上述人員實施教育的安全衛生團體等
〈教育的實施方法〉
課程
坡面開挖工程的勞動災害發生狀況等(30 分)
分享坡面崩塌危險性資訊以防止勞動災害(30 分)
維護檢查表的使用方法、說明與填寫範例(90 分)
依據維護檢查結果進行的措施(60 分)
相關法令(30 分) 計 4 小時
講師
勞動安全顧問或邊坡開挖等工地主任等具備開挖作業與上述課 程充分知識經驗者
其他
安全衛生團體所實施教育,參加學員每次應少於 50 人
編譯:水土保持局技術研究發展小組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Team, SWCB, COA Decem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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