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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 1樓
承辦人:蔡孟倫
電話:(02)29603456 分機2707 傳真:(02)2969982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107069338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他縣市欲申請市外介聘至本市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
,並提供於107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 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網站公告,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鈞局107年4月12日桃教中字第1070028774號函。
二、應了解並配合本市相關法規(如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星 期授課節數補充原則、新北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 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重要政策(如閱讀教育及 英語教育)及實施計畫(如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 計追蹤輔導實施計畫)之規定;為配合十二年國教新課綱推 動,欲以工藝(生活科技)科及電腦(資訊)科介聘至本市之 教師,應於十二年國教科技領域課綱公布後3年內參加相 關增能課程有符合科技領域專長授課之精神。
三、本市國小部分於偏遠地區學校學生數50人以下者實施混齡 教學,另每學期舉辦工作坊及相關研習,以提升混齡教學 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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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市立幼兒園為配合本市政策推 動之必要時需裁撤或減招,教師須配合「新北市政府所屬 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辦理教 師超額移撥等事宜。
五、申請介聘至本市之特殊教育(身障及資優類)教師,於介聘 達成時,倘該類科正式服務年資未滿3年者,須接受本市 特殊教育初任輔導;另申請介聘至本市之專任輔導教師,
於介聘達成時須受本市規範,專職學生輔導,不得以任何 理由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各縣市政府(除高雄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市 政府外)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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