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
規定 說明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主管 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以下簡稱總綱)規定,置課程諮詢 教師,強化課程輔導諮詢,特訂定本 要點。
一、參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總綱(以下簡稱總綱)「陸、課程架構」
之「二、課程規劃及說明」所定下列 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課程輔導諮詢之規定,明定本要 點之目的:
(一) 普通型(第十八頁):「(二)
-1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2.
規劃說明」、「(2)課程規劃原 則」、「○5 選課輔導」之「B.強 化課程輔導諮詢」規定:學生 適性選修輔導需搭配課程諮 詢及生涯輔導,包括參考性 向及興趣測驗、大專院校進 路建議的選修課程等。學生 每學期應與課程諮詢教師討 論,諮詢紀錄應列入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教師若擔任課程諮詢教師得 酌減教學節數,師資認證及 相關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訂 定之。
(二) 綜合型(第二十七頁):「(二)
-3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2.
規劃說明」、「(8)選課輔導」
之○2 規定:強化課程輔導諮 詢,每學期各校應提供學生 適性選修輔導與諮詢,包括 參考性向及興趣測驗、進路 發展建議的選修課程等,諮 詢紀錄應列入學生檔案。教
師若擔任此輔導諮詢教師得 酌減教學節數,師資認證及 相關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訂 定之。
(三) 單科型(第三十頁):「(二)
-4 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2.
規劃說明」、「(3)課程規劃原 則」、「○5 選課輔導」之「B.強 化課程輔導諮詢」規定:學生 的適性選修輔導需搭配課程 諮詢及生涯輔導,包括參考 性向及興趣測驗、大學院校 進路建議的選修課程等。學 生每學期應與課程諮詢教師 討論,諮詢紀錄應列入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的學習歷程檔 案。教師若擔任課程諮詢教 師得酌減教學節數,師資認 證及相關辦法由各該主管機 關訂定之。
二、總綱於技術型學校之課程規劃雖無 有關課程輔導諮詢之規定,惟考量該 類型學校學生亦有課程諮詢輔導之 需求,且現行實務上,各專業群科科 主任已實際扮演提供學生課程諮詢 之角色,爰亦將該類型學校納入本要 點規範範圍。
三、總綱於普通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稱
「課程諮詢教師」,於綜合型學校稱
「輔導諮詢教師」,其意皆同,為求用 詞一致,爰明定為「課程諮詢教師」。 四、依上開總綱規定可知,強化課程輔導
諮詢須搭配「課程諮詢」及「生涯輔 導」,其中有關「生涯輔導」部分,學
校現行各班導師、輔導處(室)之專 任輔導教師或各班之生涯規劃課程 任課教師,已分工合作推動;至有關
「課程諮詢」部分,目前於學校並未 被系統化規範及辦理,係由各班級之 導師、其他專任任課教師或輔導處
(室)之專任輔導教師,各自提供學 生協助,考量總綱自一百零八學年度 起於學校一年級實施後,大專院校之 考試與招生制度變革及學校之課程 規劃,將有高度連動相關,且學校須 改變過往採取分類組(社會組或自然 組、第一類組或第二類組或第三類 組)規劃課程之方式,應擬訂學校課 程地圖,並辦理課程說明會、輔導學 生選課、提供學生選課對應未來相關 進路之諮詢及紀錄學生之選課,有系 統、有步驟地規劃及辦理「課程諮詢」
相關事宜,爰學校有必要藉由遴選現 職合格專任教師(包括兼任導師或行 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參加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辦理之課程諮詢專 業知能研習,並於教師完成研習及取 得證明文件後,續從中遴選適員擔任 課程諮詢教師,以強化對學生之課程 輔導諮詢。
二、前點所稱課程輔導諮詢,指教師參考 學校課程計畫、選課輔導手冊、學生 性向與興趣測驗、進路發展及其他相 關資訊,就學生修習課程提供諮詢意 見。
敘明課程輔導諮詢所包括應辦理之事項,
其涉及導師、專任輔導教師及課程諮詢教 師之合作及分工,說明如下:
一、 導師:
(一)負責發展性輔導,協助學生 生活、生涯與學習之輔導,並 處理班級經營、規劃學生事 務 及 與 親 師 溝 通 之 相 關 事
宜。
(二)針對生涯未定向學生、家長 期望與學生興趣有落差、學 生能力與興趣不符或學生缺 乏學習動力等情,由導師先 進行瞭解及輔導後,若無其 他問題,續由課程諮詢教師 提供學生相關之課程諮詢或 協助;倘仍有關於生涯方面 之問題,可視學生需求進一 步申請輔導,由輔導處(室)
專任輔導教師,依學生性向、
興趣測驗結果進行生涯輔導 後,續由課程諮詢教師提供 其關於課程之諮詢。
二、 專任輔導教師:
(一)結合生涯規劃課程、生涯輔 導相關活動或講座,並透過 相關心理測驗,協助學生自 我探索,瞭解自我興趣及性 向,俾學生妥善規劃未來之 生涯發展。
(二)學生如有生涯未定向、家長 期望與其興趣有落差、其能 力與興趣不符或缺乏學習動 力等情,經導師輔導後,倘學 生 仍 有 關 於 生 涯 方 面 之 問 題,則由導師協助為其申請 輔導,並由輔導處(室)進一 步 提 供 更 為 專 業 之 生 涯 輔 導,於學生之問題均獲得協 助及解決後,續由課程諮詢 教 師 提 供 其 關 於 課 程 之 諮 詢。
三、 課程諮詢教師:
(一) 於每學期選課前,針對學生、
家長及教師說明學校課程計 畫及其與學生進路發展之關 聯,並於選課期間提供學生 有關課程內涵、目標與未來 大學科系或課程關聯性之諮 詢,俾協助學生生涯發展及 規劃。
(二) 針對有生涯未定向、家長期 望與其興趣有落差、其能力 與興趣不符或缺乏學習動力 等情之學生,俟其經導師或 輔導處(室)輔導後,並解決 其相關問題後,續提供學生 有關課程部分之諮詢。
三、學校應置課程諮詢教師,其工作內容 規定如下:
(一) 每學期學生選課前,協助學校 編輯選課輔導手冊,並向學生、
家長及教師說明學校課程計畫 之課程及其與學生進路發展之 關聯。
(二) 每學期學生選課期間,參考學 生學習歷程檔案,以團體或個 別方式提供學生諮詢。
(三) 針對有生涯輔導需求之學生,
由專任輔導教師或導師依其性 向及興趣測驗結果輔導後,提 供個別方式之課程諮詢。
(四) 將課程諮詢紀錄登載於學生學 習歷程檔案。
一、明定課程諮詢教師工作內容。
二、依據總綱規定,課程諮詢教師係由校 內教師擔任,非學校另增之員額,其 於高級中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組 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及國立高級 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並無相關規 範,爰本點所定課程諮詢教師之工作 內容,係屬任務型性質。
三、考量學生於參加學校所辦課程說明 會後,倘產生選課問題係源於生涯未 定向、個人之性向與家長之期待有落 差或個人能力與個人志趣不符,此時 即須先由專任輔導教師或導師,參考 學生之性向及興趣測驗結果予以輔 導後,再由課程諮詢教師提供個別之 選課諮詢,爰訂定第三款。
四、學校應遴選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包括 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
一、考量擔任課程諮詢教師須深入參與 學校整體課程規劃及編輯課程輔導
參加本部辦理之課程諮詢專業知能 研習。
學校為辦理前項遴選事宜,應組 成課程諮詢教師遴選會;其組織、運 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 之。
手冊,故以於學校穩定任職者為宜,
爰第一項明定學校應遴選現職合格 專任教師(包括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 之專任教師),參加由本部辦理之課 程諮詢專業知能研習。
二、第二項明定課程諮詢教師之遴選方 式,由學校籌組課程諮詢教師遴選 會,並訂定相關規範為之。
三、依總綱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訂定課 程諮詢教師之師資認證及相關辦法;
考量課程諮詢教師係由學校現職合 格專任教師兼任,其意涵與經師資認 證後始具擔任此類人員資格者有別,
爰明定藉由學校遴選適員參加由本 部辦理之課程諮詢專業知能研習,以 作為培訓課程諮詢教師之機制。
五、教師完成前點研習並取得證明文件 者,具有擔任課程諮詢教師之資格。
學校應遴選具前項資格之教師 擔任課程諮詢教師;學校設有專業群 科或專門學程者,應優先遴選具前項 資格之各該群科、學程教師。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具擔任課程諮詢教 師之資格,及學校應從中遴選適員擔 任。
二、考量設有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之學 校,其各科專業屬性差異大,適合擔 任各該群科、學程課程諮詢教師者,
應優先遴選任教各該群科、學程專業 課程者,爰予明定。
三、學校遴選具資格者擔任課程諮詢教 師,由學校所籌組之課程諮詢教師遴 選會,依所訂相關規範為之;惟仍尊 重教師個人意願。
六、學校應遴選課程諮詢教師一人兼任召 集人,統籌規劃及辦理課程諮詢工 作;課程諮詢教師僅一人者,為當然 召集人。
一、明定學校得置兼任課程諮詢教師召 集人之人數、產生方式及其任務。
二、有關學校自課程諮詢教師中遴選一 人兼任召集人,由學校所籌組之課程 諮詢教師遴選會,依所訂相關規範為 之;惟仍尊重教師個人意願。
七、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 學節數,得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 教學節數標準所定專任教師、兼任導 師之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 教師及普通型學校經本部核定設立 之科學班班主任之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減授如下:
(一) 課程諮詢教師:減授一節至二 節。
(二) 召集人:減授二節至四節。
一、依總綱規定,課程諮詢教師係由校內 教師擔任,非學校另增之員額,爰課 程諮詢教師或召集人,其每週之基本 教學節數,係依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 週教學節數標準所定專任教師、兼任 導師之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專 任教師及普通型學校經本部核定設 立之科學班班主任之每週基本教學 節數,並得減授。
二、有關教師擔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召集 人得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一節,本 部配合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 教學標準。
八、前點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減授總節 數,以學校當學年度適用總綱之學生 總數計算;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 學生總數一百人以下:三節。
(二) 學生總數一百零一人以上:每 滿一百人,增一節。
學校得於前項總節數範圍內,調 整課程諮詢教師之人數。
一、明定學校得減授課程諮詢教師及召 集人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總節數之 計算基準。
二、總綱定於一百零八學年度起自學校 一年級學生開始實施,爰關於學校適 用總綱之學生總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百零八學年度:學校一年級 之學生總數。
(二)一百零九學年度:學校一年 級、二年級之學生總數。
(三)自一百一十學年度起:學生一 年級至三年級之學生總數。
三、針對第一項各款所定計算基準,舉例 說明如下:
(一)學校學生總數一百人:得減授 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 總節數為三節。
(二)學校學生總數四百人:得減授 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 六節。
四、為使學校保有依學生、教師之相關條
件或屬性,調整課程諮詢教師人數之 彈性,爰明定第二項;搭配第七點所 定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得減授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之範圍,舉例說明如 下:
(一)學校學生總數一百人(得減授 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之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之總節數為 三節):
1. 置課程諮詢教師一人(減 授一節)、召集人一人(減 授二節)。
2.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 減 授 三 節)。
(二)學校學生總數四百人(得減授 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之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之總節數為 六節):
1. 置課程諮詢教師四人(每 人各減授一節)、召集人 一人(減授二節)。
2. 置課程諮詢教師三人(每 人各減授一節)、召集人 一人(減授三節)。
3. 置課程諮詢教師二人(每 人各減授一節)、召集人 一人(減授四節)。
4. 置課程諮詢教師二人(每 人各減授二節)、召集人 一人(減授二節)。
5. 置課程諮詢教師一人(每 人各減授二節)、召集人 一人(減授四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