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 器官移植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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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 活體肝臟移植 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項目 參與人員 作業內容說明
1. 有 意 願 的 捐 贈 者 與 受 贈 者 進 行 各 項醫學配對檢查
捐贈者、受贈者 一般外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小兒胃腸科醫師
1.有意願的捐贈者與受贈者一起至肝臟 移植門診,由醫師說明並安排相關檢 查。
2.活體肝臟捐贈者需符合人體器官移植 條例規定。
2. 配 對 符 合 後 由 手 術 醫 師 進 行 手 術 說明
捐贈者、受贈者 一般外科醫師 小兒胃腸科醫師
讓捐贈者、受贈者與家屬對摘取器官之 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 充分了解。
3.會診精神科醫師 捐贈者、受贈者 精神科醫師
做捐贈者與受贈者完整的精神醫學評 估。
4.會診社會工作師 捐贈者、受贈者 社會工作師
做捐贈者與受贈者完整的社會心理評 估。
5.簽署捐贈同意書 捐贈者及 最近親屬二位
1.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簽署捐贈同 意書,捐贈者及最近親屬二位見證簽 署。
2.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 人之書面同意。
6.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送 院 內 醫 學 倫 理 委 員會審查
一般外科醫師 小兒胃腸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醫學倫理委員會
1.相關資料包含:器官移植申請表、捐 贈同意書、捐贈與受贈者的醫學、精 神、心理與社會評估資料。
2.送交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7. 審 查 通 過 後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送 登 錄 中 心 做 行 政 審查
財團法人器官捐 贈移植登錄中心 審議委員
依據活體肝臟移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 定,檢具所列文件。
1. 捐贈肝臟者與受贈者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性別與親屬關係等資料表,及 其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資料。
2. 受贈者之移植適應症與禁忌症之評 估表。
3. 捐贈肝臟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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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表。
4. 捐贈肝臟者之捐贈同意書。
5. 檢附健保事前審查送審資料,以利評 估受贈者之條件。
6. 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 明文件。
8.行政審議同意後 安排移植手術
一般外科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由一般外科醫師與捐贈者、受贈者商議 移植手術時間。
9.手術住院過程的 社會心理照顧
捐贈者、受贈 者、社會工作師
移植手術住院過程中,由社會工作師訪 視捐贈者與受贈者,提供社會心理支持 與照顧,並協助解決其他適應問題。
10.術後追蹤
捐贈者、受贈者 一般外科醫師師 器官移植協調師
一般外科醫師對移植手術後之捐贈者做 長期門診追蹤,對受贈者長期追蹤與治 療。
附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節錄
第八條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 之書面證明。
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 親或配偶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 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成年人捐贈 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 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須為成年人及第二 款移植對象之限制。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並應經其法定代理 人出具書面同意。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
社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 對價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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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得為之。
第三項之肝臟捐贈移植,醫院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報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審議;委託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時,亦同;其許可辦法,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向捐贈者說明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
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
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時,應善盡醫療及禮儀上必要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