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F-001-a 1110430版
雇 主 直 接 聘 僱 外 國 人 申 請 書
工作類別: 1.□屠宰工作
申請項目:□11 初次招募
□12 重新招募
雇主名稱(全銜)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公 司 負 責 人 身分證字號
公 司
地 址
□□□ 縣 鄉鎮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郵遞區號) 市 市區 街
屠宰場名稱 勞 保 證 號
屠宰場地址
屠 宰 場 登 記 證 編 號 屠 宰 業 證 明 文 號 (申請重新招募免填) 審查費收據(免
附,填表說明注意 事項二)
繳費日期 年 月 日 郵局局號(6 碼) 劃撥收據號碼(8 碼)或交易序號(9 碼)
求才證明書編號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三)
聘僱辦法證明書序號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四)
5 級 制 招 募 許 可 函 文 號 ( 僅 申 請 外 加 案 者 須 填 )
申請前請先試算是否有可申請人數。(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九) 原核配比
率 計 人 外加 3000
元 計 人 外加 5000
元 計 人 外加 7000
元 計 人
再提高比率 (均額外繳 交 7000 元)
計 人
申 請 國 別 與 人 數
泰國(030) 菲 律 賓 (024) 印尼(009) 越 南(033) 其他國 合 計 人
招募許可函或接續聘僱核備函文號(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六) 第 號
聲明書:本申請案由雇主本人自行提出申請,並無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聲明本申請案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等 均屬實,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雇主名稱: (單位圖記)負責人: (簽章)
市內電話: (不得填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聯絡資訊) 行動電話: (不得填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聯絡資訊) 電子郵件:□有: □無
※以上 3 項聯絡資訊,請確實填寫,雇主應依規定就市內電話或行動電話擇一填寫提供雇主本人或可聯繫至雇主之親友 電話,如未確實填寫雇主聯絡電話,將不予核發許可。另聯絡資訊將作為本機關即時聯繫說明申請案件審查情形及後續 聘僱管理注意事項之用,以利縮短案件審查時間,與保障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權益!
(以下虛線範圍為受理機關收文專用區)
收文章: 收文號: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
一、相關法規及申請程序,請依照本機關網站所載最新規定辦理。
二、審查費(200 元)收據:分為電腦收據(白色)及臨櫃繳款收據(藍色)2 種,填寫如下:
(1)電腦收據(各郵局開具之白色收據):
範例 00002660 110/06/11 16:46:33 00002660 110/06/11 003110 1A6 297174
003110 郵局局號
劃撥收據號碼(8 碼) 繳費日期
DAF-001-a 1110430版 填寫 繳費日期:110 年 6 月 11 日,郵局局號:003110,劃撥收據號碼(8 碼):00002660 (2) 臨櫃繳款收據(郵局派本機關駐點開具之藍色收據):
範例 右上角 B-5103097,經辦局章戳
填寫 交易序號(9 碼):B-5103097,繳費日期:110 年 6 月 11 日,郵局局號:000100
※註:審查費郵政劃撥資訊。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三、求才證明書編號:範例 編號:A320702010120043 填寫為 A320702010120043
四、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證明書(簡稱聘僱辦法證明書)序號:範例 右上角 123456789 填寫 123456789
五、屠宰工作證明文件:填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之文號,範例 ○○○字第 1100641633 號,填寫為 第 1100641633 號
(申請重新招募免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
六、許可函文號:範例 勞○○○字第 1100641633 號,填寫為 第 1100641633 號 七、□請依實際情況勾選,如須檢附文件,務必檢附。
八、申請文件除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或航空公司核發或開具之證明文件外,應加蓋公司及負 責人印章。
九、可申請人數試算表:
十、本欄所填「平均人數」、「未重招有效人數」,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 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簡稱審查標準)第 49 條與第 49 條附表 10 規定,均不包含附加案 之外國人人數。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人數、轉出人數」係指申請日前 2 年內,同一勞保證號,
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許可或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
十一、 僅申請 5 級制外國人者,本欄無須填寫。本欄所填「平均人數」、「未重招有效人數」,按審 查標準第 50 條與第 49 條附表 10 規定,均包含附加案之外國人人數。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人 數、轉出人數」同注意事項十。
十二、本欄所填「上限人數」係第三類外國人有效聘僱人數及第二類外國人之有效招募及聘僱人數 與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外國人之有效聘僱人數,且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 50%,應符合各業別 申請名額上限規定。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人數」係指申請日前 2 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
經廢止許可或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
十三、放棄名額切結書
雇主放棄於防疫期間結束後 3 個月內,得再向本部申請延長引進效期之名額 文號(初次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遞補許可) 切結放棄人數
(文號如不敷填寫,請依式自行造冊檢附)。
單位圖記: 負責人: (簽章)
平均人數x25%-( 未重招之有效人數+ 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人數+ 轉出人數)(5 級制外國人試算,填表說 明注意事項十)
x( 25% )-( + + )=
原核配比率 計 人
平均人數x(25%+外加案比率+再提高比率)-( 未重招之有效人數+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人數+ 轉 出人數) (附加案外國人試算,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十一)
x( 25% + + )-( + + )=
外加 3000
元 計 人 外加 5000
元 計 人 外加 7000
元 計 人
再提高比 率(均額 外繳交 7000 元)
計 人
平均人數x(50%)-[第三類外國人有效聘僱人數+第二類外國人有效招募及聘僱人數+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外國人有效聘僱人數+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人數](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十二)
x( 50% )-( + + )=
局號 000100-6 11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