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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申 請 書 工作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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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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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F-T01-2

1110430版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申 請 書

工作類別:

10製造工作、屠宰工作

申請項目: 接續聘僱許可

□64承購 □64承租

雇主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公司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公司地址 □□□ 縣 鄉鎮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郵遞區號) 市 市區 街

屠宰場名稱 屠宰場登記編號

審查費收據(免附,填表 說明注意事項二)

繳費日期 年 月 日 郵局局號(6碼) 劃撥收據號碼(8碼)或交易序號(9碼)

外國人核准 工作地址

工廠登記編 號

工 廠 地 址

(如不敷填寫,請依式自行造冊檢附) 勞 保 證 號

聘僱辦法證明書序 號(填表說明注意

事項三)

原 雇 主 名 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原雇主勞保證號

□檢附工廠(屠宰場)買賣發票或法院公證租賃契約書、工廠(屠宰場)或公司變更登記及註銷等證明文件影本(承購或 承租者須檢附)

□檢附原雇主聘僱本國人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人之勞保資料及名冊影本

□檢附全數承接原雇主所聘僱本國勞工及同意接續聘僱外國人之切結書正本(請依本機關提供格式填寫)

□接續聘僱現行原雇主在臺外國人共 人(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四,需填外國人資料。如不敷填寫,請依式自行造 冊檢附)

□接續聘僱現行原雇主在臺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之製造工作外國人共 人(限申請工作類別為製造工作者需填寫,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四,需填外國人資料。如不敷填寫,請依式自行造冊檢附)

國 籍

護 照 號 碼(填 表說明注意事 項十一)

行動電話 (國內聘僱必填,填表說明

注意事項十)

電子郵件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十)

接續聘僱通報證明書序號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五)

□有:

□無

□接續聘僱原雇主有效招募外國人(空配額)共 人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六;如不敷填寫,請依式自行造冊檢 附)

前 任 招募許可函或遞補招募許可函文號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七)

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七) 國 籍 護 照 號 碼

本申請案 □無 或 □有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申請案蓋用之圖記、印信確為雇主授權使用或授權代刻;

文件回復方式:□親自取件 或 □郵寄(□工廠地址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地址),(以上請擇一勾選)並聲明本申請 案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等均屬實,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雇主名稱: (單位圖記)負責人: (簽章)

市內電話: (不得填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聯絡資訊) 行動電話: (不得填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聯絡資訊) 電子郵件:□有: □無

※以上3項聯絡資訊,請確實填寫,雇主應依規定就市內電話或行動電話擇一填寫提供雇主本人或可聯繫至雇主之親 友電話,如未確實填寫雇主聯絡電話,將不予核發許可。另聯絡資訊將作為本機關即時聯繫說明申請案件審查情形及 後續聘僱管理注意事項之用,以利縮短案件審查時間,與保障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權益!

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 (單位圖記)

許可證字號: 負責人: (簽章)

專業人員: (簽名) 證號: 聯絡電話:

(以下虛線範圍為機關收文專用區)

收文章: 收文號:

(2)

NAF-T01-2

1110430版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

一、相關法規及申請作業程序,請依照本機關網站所載最新規定辦理。

二、審查費(200元)收據:分為電腦收據(白色)及臨櫃繳款收據(藍色)2種,填寫如下:

(1)電腦收據(各郵局開具之白色收據):

範例 00002660 110/06/11 16:46:33 00002660 110/06/11 003110 1A6 297174

003110

填寫 繳費日期:110年6月11日,郵局局號:003110,劃撥收據號碼(8碼):00002660 (2)臨櫃繳款收據(郵局派本機關駐點開具之藍色收據):

範例 右上角 B-5103097,經辦局章戳

填寫 交易序號(9碼):B05103097,繳費日期:110年6月11日,郵局局號:000100

三、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簡稱聘僱辦 法證明書)序號:範例 右上角 123456789 填寫123456789

四、在臺外國人:已引進入國工作,且在臺之外國人。

五、接續聘僱通報證明書序號:範例 右上角 00000123456789 填寫00000123456789 六、接續聘僱原雇主有效招募外國人(空配額),含以下3種:

(1)初次招募有效未足額引進:取得初次招募許可,於效期內尚未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或已取得入國引進許可,

於效期內尚未引進之人數,於名冊中僅填初次招募許可文號。

(2)得申請遞補招募: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 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者,依法得申請遞補之人數,或已取得遞 補招募許可,於效期內尚未引進之人數,須於名冊中填前任外國人資料。

(3)得以重招函申請入國引進:取得重新招募許可,於初次招募外國人期滿出國後,效期內已取得入國引進許 可且尚未引進之人數,須於名冊中填前任外國人資料。

七、許可函文號:範例 勞○○○字第1100641633號,填寫為 第1100641633號。

八、□請依實際情況勾選,如須檢附文件,務必檢附。

九、申請文件除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或航空公司核發或開具之證明文件外,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十、新任外國人行動電話必填,且不得與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話相同,未填寫者,將退請補正確認;電子郵 件須勾選「有」或「無」,未勾選者,將退請補正確認,若勾選「有」,請確實填寫且不得與雇主或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電子郵件相同。

十一、新任外國人請填護照號碼,倘非首次來臺受聘且有護照號碼異動之情事,應立即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居留資 料異動事宜。

郵局局號

劃撥收據號碼(8碼) 繳費日期

局號

000100-6

110.06.1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