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F-010-2 1110430 版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申 請 書
工作類別:
□10 製造工作 □10 屠宰工作
□A2 外展製造工作
□20 營造工作 □50 海洋漁撈
□A1 外展農務工作
□B0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90 機構看護
申請項目: 15 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 聘僱關係終止申請入國引進(出國或外國人行蹤不明未尋 獲)
□ 提前申請入國引進(外國人未出國、期滿續聘、期滿轉換)
雇 主 名 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一)
審查費收據(免附,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二)
繳費日期 年 月 日 郵局局號(6 碼)
劃撥收據號碼(8 碼)或交易序號(9 碼)
申 請 國 別 與 人 數
泰國(030) 菲律賓(024) 印尼(009) 越 南(033) 其他國 合 計 人
重新招募許可函文號(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三) 第 號
本件申請入國引進人數 人
離境或未離境外國人名冊(表格如不敷填寫,請依式自行造冊檢附)
國籍
護照號碼
(填表說明注 意事項十一)
出國日期或外國人行 蹤不明滿 6(3)個月未 尋獲廢止日期或預定 出國日期或原聘僱屆 滿日
出國原因
代碼(填 表說明注 意事項四)應備文件
(填表說明注 意事項五)
左列填寫 2.3.6 請 填列文號
聘僱關係終止驗 證序號(外國人期限 屆滿前 14 日內出國 者免填,填表說明注 意事項六)
年 月 日 檢附 第 號 年 月 日 檢附 第 號 年 月 日 檢附 第 號 年 月 日 檢附 第 號
原聘僱外國人「未出國」或「未經新雇主接續或期滿轉換」前,不得「引進、接續或期滿轉換」
外國人。如違反規定,須負法令責任。
本申請案 □無 或 □有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申請案蓋用之圖記、印信確為雇主授權 使用或授權代刻;文件回復方式:□親自取件或 □郵寄(□工廠地址 □公司地址 □漁業執照地 址 □機構登記證地址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地址 □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自然人業者戶籍地址或法 人業者登記地址
︰ ____)以上請擇一勾選)並聲明本申請案所填 寫資料及檢附文件等均屬實,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雇主名稱: (單位圖記) 負責人: (簽章) 市內電話: (不得填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聯絡資訊)
行動電話: (不得填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聯絡資訊)
電子郵件:□有: □無
※以上 3 項聯絡資訊,請確實填寫,雇主應依規定就市內電話或行動電話擇一填寫提供雇主本人 或可聯繫至雇主之親友電話,如未確實填寫雇主聯絡電話,將不予核發許可。另聯絡資訊將作為 本機關即時聯繫說明申請案件審查情形及後續聘僱管理注意事項之用,以利縮短案件審查時間,
與保障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權益!
請 詳 閱 背 面 填 表 說 明
NAF-010-2 1110430 版 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 (單位圖記)
許可證字號: 負責人: (簽章) 專業人員: (簽名) 證號: 聯絡電話:( )
(以下虛線範圍為受理機關收文專用區)
收文章: 收文號: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
一、海洋漁撈工作者,請填漁業執照統一編號。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業者,如為自然人請 填身分證字號,如為法人請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 審查費(100 元)收據:分為電腦收據(白色)及臨櫃繳款收據(綠色)2 種,填寫如下:
(1)電腦收據(各郵局開具之白色收據):
範例 00002660 110/06/11 16:46:33 00002660 110/06/11 003110 1A6 297174
003110
填寫 繳費日期:110 年 6 月 11 日,郵局局號:003110,劃撥收據號碼(8 碼):00002660 (2) 臨櫃繳款收據(郵局派本機關駐點開具之綠色收據):
範例 右上角 B-5103097,經辦局章戳
填寫 交易序號(9 碼):B-5103097,繳費日期:110 年 6 月 11 日,郵局局號:000100 三、許可函文號:範例 勞○○○字第 1100641633 號,填寫為 第 1100641633 號
四、出國原因代碼表:
◎聘僱期滿(HAA) ◎聘僱關係終止(HAC)
◎返鄉未歸(HEP) ◎外國人死亡(HGE) ◎行蹤不明尋獲(HEB) ◎逾期出國(HEO)
◎原機遣返(HEQ) ◎因案在押(HDC) ◎因病治療(HGR) ◎行蹤不明未尋獲 (HCO)
◎健檢不合格 (1)初入國健檢不合格 《非法定傳染病 HED》 《法定傳染病 HEC》
(2)定期健檢不合格(HDF)
◎逾期健檢 (1)初入國健檢逾期(HEA) (2) 定期健檢逾期(HB4)
◎其他(OTH)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填寫出國原因
五、1.外國人搭機證明正本或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外國人行蹤不明滿 6 個月未尋獲者):得以內政部移民署開立出境證明正本或經警察機關驗證之外國人離境名冊代 替;2.離備函文號:已辦理外國人離境備查或經本會依據外國人動態管理資訊系統主動註記 外國人離境備查函者,需填寫離境備查函文號(免附影本)。3.遞補函正本:外國人已辦理遞 補且未引進時需檢附,並填寫遞補函文號;4.死亡證明影本:外國人已死亡時需檢附;5.因 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外國人因案在押時需檢附。6.行蹤不明報備文號:外國人行 蹤不明滿 6 個月(家庭看護類 3 個月)之 6 個月內未尋獲者,需填寫行蹤不明報備函文號(免附 影本)。請依出國原因填寫應檢附之文件編號:範例 如需檢附「外國人搭機證明正本」,請於 應備文件欄位填寫「檢附 1」。
六、出國原因代碼為 HAC 者需填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 2 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 劃撥收據號碼(8 碼)
郵局局號
繳費日期
局號 000100-6 110.06.11
NAF-010-2 1110430 版 證明書序號:範例 右上角 123456789 填寫為 123456789。
七、□請依實際情況勾選,如須檢附文件,務必檢附。
八、不同招募許可函,請分案申請外國人入國引進、期滿續聘、期滿轉換。
九、申請文件除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或航空公司核發或開具之證明文件外,應加蓋申請人 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十、相關法規及申請作業程序,請依照本機關網站所載最新規定辦理。
十一、外國人請填護照號碼,倘非首次來臺受聘且有護照號碼異動之情事,應立即向內政部移民 署辦理居留資料異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