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參、 獎學金核發標準: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參、 獎學金核發標準: "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 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臺南市立南寧高中學校補充規定

103 年 12 月 29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4 年 12 月 8 日修訂 105 年 11 月 22 日修訂 106 年 10 月 16 日修訂 107 年 11 月 7 日修訂

壹、

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

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

貳、

核發對象:

107年度就讀本校日間部高中學生,其國中畢業學校為:

市立後甲國中、市立忠孝國中、市立復興國中、市立崇明國中、私立長榮高中附設 國中、臺南市光華高中附設國中、私立德光高中附設國中、市立金城國中

、市立建興國中、市立中山國中、市立大成國中、市立新興國中、市立南寧高中附設國 中、市立安平國中、財團法人慈濟高中附設國中

106年度就讀本校日間部高中學生,其國中畢業學校為:

市立後甲國中、市立忠孝國中、市立復興國中、市立崇明國中、私立長榮高中附設 國中、臺南市光華高中附設國中、私立德光高中附設國中、市立金城國中

、市立建興國中、市立中山國中、市立大成國中、市立新興國中、市立南寧高中附設國 中、市立安平國中、財團法人慈濟高中附設國中

105年度就讀本校日間部高中學生,其國中畢業學校為:

市立後甲國中、市立忠孝國中、市立復興國中、市立崇明國中、私立長榮高中附設 國中、臺南市光華高中附設國中、私立德光高中附設國中、市立金城國中

、市立建興國中、市立中山國中、市立大成國中、市立新興國中、市立南寧高中附設國 中、市立安平國中、財團法人慈濟高中附設國中

參、 獎學金核發標準:

一、第一學期新生:

1. 依免試入學方式之新生,以第一志願升讀本校者,依高一第一學期第一次 定期評量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應檢附第一志願就讀本校之有關證明文 件及高一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影本。(說明:由學校向「免試入學各區承 辦學校洽詢」或由「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錄取學生志願序查詢系統」查詢該生第一志 願就讀資料)

(2)

2

2. 特色招生體育班甄選入學依各項專長各取第一名為計分基準,且成績優異 者,擇優發給獎學金。

3. 比序條件說明

比序序次 比序項目 備註

1 免試入學志願序 選填第一志願者為優先 2 高一上學期第一次定期考查成

績排名

1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專長排名 各專長取第一名,若第一名學生之畢業國 中不符合本補充要點第貳條或未報到就 讀,由該專長排名第二名學生依次遞補。

2 高一上學期第一次定期考查成 績排名

二、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在學學生:

1. 一年級第一學期領有本獎學金者,其一年級第二學期及二、三年級,其前 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前百分之三 十,且德行評量未曾受小過以上處分,並經導師推薦者,得繼續申請本獎 學金。

2. 承上,如該學生該學期成績未達上述規定者,得由同年級第一學期入學時,

符合本獎學金實施要點及本校補充要點規定之學生,依序遞補提出申請。

三、休學及轉學學生,永久喪失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該獎學金名額得由同年級入學 時符合該年度獎學金申請辦法之學生,申請遞補。

四、依實施要點第四條,名額分配採免試入學及申請或甄選入學各佔 50%比率進行 分配,該獎助學金併入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制度進行,且名額相互流用。

肆、

分配名額: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當年度核定各年級名額。

伍、

申請、審核及表揚:

符合核發對象之學生,由學校通知後並於公告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

向教務處申請,依核發標準及分配原則審定後公開表揚,並將受獎學生名單公布 於本校網站供查詢。

陸、

本補充要點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部頒要點及相關之規定辦理。

柒、

本補充要點規定,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第二十四條 學、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 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 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監 場人員:. 一、

備註: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

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 1 年以上之學籍者(108 學年度

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

一、 本人報名參加臺中市外埔區外埔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代理 教保員甄試,無下列情事:. (一)教師法第 14 條第

第四章 直角座標與二元一次方程式.

第四章 直角座標與二元一次方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