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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3 年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簡章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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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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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臺南市 103 年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簡章

103 年 2 月 26 日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103 年度國民中小學主任

之甄選、儲訓及受聘,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 法第10 條第 2 項之規定訂定本簡章。

二、 為辦理本市103 年度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之甄選、儲訓,設置臺南市國民 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小組),前揭小組由本局局長擔 任召集人,負責資績審查、錄取名額、甄試及儲訓辦理方式等相關事項,並 於本簡章要點有施行疑義時,由甄選小組討論議決。

三、 報名資格:

(一)現任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服務滿5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 格者之一:

1. 曾任組長2年或導師3年以上,成績優良。

2. 曾任組長1年及導師2年以上,成績優良。

3. 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2年及導師2年以上,

成績優良。

其兼任人事、主計、代理主任或補校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 定計算。

現任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實際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滿3年,

期間曾任組長1年或導師2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本次國民中 小學主任甄選。

(二)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5年內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3. 曾服公務,因受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4.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 因尚未消滅者。

5.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7.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8.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9. 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10.最近3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四、 錄取名額:

(一)國中部分:計 70 名

(二)國小部分:計 180 名

(三)報名人數未達錄取人數,得不足額錄取。

五、 甄選方式:國中、國小均採以資績評分表方式行之。

六、 錄取順序及成績計算:

(一) 依資績表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第 1 頁,共 3 頁

(2)

(二) 資績表同分時以經歷、服務成績 、進修、學歷 依序錄取 ,前項再同分 時由甄選小組抽籤。

七、 報名暨資績評分審查:

(一) 報名補件之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1、 時間訂於10 3 年 3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下午

時止4 (含補件時間,逾期補件或補件後仍不齊全者視作未 完成報名,不得參加甄選),地點假大灣高中辦理。

2、 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報名【應出具委託書】,通訊報名 者一律不受理。

(二) 報名時應繳驗表件:

1、 報名檢核表

2、 報名委託書。

3、 臺南市103 年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簡歷表 3 份。

4、 資績評分表乙份(應經服務學校校長及人事主管核章)。

5、 最近2 吋半身脫帽照片 3 張,自行黏貼於簡歷表。

6、 證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應隨資績評分表之「評分 項目」附繳,驗後發還;影本按其次序裝訂成冊(A4 格式)。

八、 錄取名單公布日期及地點:正式錄取名單於10 3 年 3 月 10 日(星期一)

晚上 12 時前公告於本局資訊中心 / 教育公告系統 ( http://bulletin.tn.edu.tw/ )

九、 任用方式:

(一) 錄取人員一律參加儲訓,除有特殊原因報經本局同意,不得申請延 訓

(二) 經儲訓成績考核及格者由儲訓單位發給儲訓合格證書。

(三) 通過本市103 年國中小主任儲訓班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若於取得 受聘主任資格6 年內未曾擔任主任,則儲訓合格證書失效。

(四) 儲訓時間及地點:103 年 3 月 19 至 103 年 4 月 30 日於本市永康 區大灣高中。其餘請參照計畫及課程表。

(五) 儲訓經費:由受訓學員報名費支應。

十、 資績計算說明:以資績評分表為核算標準。

(一)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最近5年內(即97學年度至101學年度)成 績考核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二款以 上者。惟因病考列第四條三款者,准予報名。

(二)曾任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其年資得合併採計。公立學 校教師之服務年資自核定起薪日期起算;曾於私立學校服務之年資 , 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日期起算;試用教師及舊制佔缺實習教師服 務年資,一律採計積分。

(三)研習訓練證件、服務年資採計至 10 3 年 1 月 31 日止。

第 2 頁,共 3 頁

(3)

(四)擔任國中小教師兼組長、兼代主任,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

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年資始予採計。

(五)曾任兼代理主任、代理組長年資一律比照「兼職」計分,未滿一學年不 予採計,惟同學年度內擔任代理主任、代理組長、導師,其年資准予 併計,年滿一學年者,准予採計低階年資。

(六)服務成績欄「最近五年考核」及「特殊事蹟」均以擔任公私立國民中小 學編制內合格教師者為限(包括特殊優良教師)。

(七)教師應徵服役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視同在職採計積分。

(八)所列服務成績以與教育有關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為限,事蹟相 同而重複者,擇一計分。

(九)「生效日期」以派令或聘書日期為準。

(十) 同時獲得省政府、直轄市暨縣市政府核定為特殊優良教師者擇一 採 計。

(十一)經歷欄之年資擇一採計。(同時兼任二種以上職務擇一採計)

(十二)進修學分採計以在教育部同意開設教育學分之學校,所修習之教 育學分,及由臺南市政府(含原臺南縣政府)開設之學分班(如長 榮管理學院英語學分班、真理大學英語學分班、南瀛社區學院、縣政 大學、南瀛社區大學等),同意列入計分,外縣市開設之社區大學 學分班,一律不予計分。

(十三)政府核准之民間團體或一般大學等單位辦理之研習,如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均不採計,惟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十一、為求甄選之公正,甄選過程中如有關說經查證有據者,取消其甄選資格。

第 3 頁,共 3 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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