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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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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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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簡章

主辦機關: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承辦單位: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電 話:(02)2321-0191

傳 真:(02)2321-1067

網 址:http://ipt.sce.ntnu.edu.tw/102student/news.php

(2)

102 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時 間 說 明

1 報 名

102 年 10 月 01 日(星期二)

102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四)

採網路或通訊 報名

(以郵戳為憑)

免報名費

2 寄 發 准 考 證 102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

3 公告各考區試場 102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

各試場位置 網路公告

4 考 試 日 102 年 12 月 14 日(星期六)

5 放 榜 103 年 02 月 24 日(星期一)

網路公告

6 寄發成績通知單 103 年 02 月 27 日(星期四)

7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03 月 03 日(星期一)

103 年 03 月 07 日(星期五)

檢附成績單正本 一律郵寄申請

(以郵戳為憑)

8 寄 發 合 格 證 書 103 年 03 月 10 日(星期一)

(3)

目 錄

壹、 報名資格 ... 1

貳、 報名日期 ... 1

參、 考試科目及範圍 ... 1

肆、 考試方式、題型及配分 ... 2

伍、 報名方式及程序 ... 2

陸、 准考證寄發及補發 ... 16

柒、 考試日期及時間 ... 16

捌、 考試地點 ... 17

玖、 合格標準 ... 18

拾、放榜及成績通知單寄發 ... 18

拾壹、成績複查 ... 18

拾貳、寄發合格證書 ... 18

拾參、其他事項 ... 19

附錄一、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 20

附錄二、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 22

附錄三、考試答案卡劃記法 ... 23

附錄四、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24

附錄五、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 ... 26

附件:102 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報名表

(含背面:考試語言勾選表)

(4)

壹、 報名資格

以本(102)學年度(即 102 年 8 月起)就讀以下學制之原住民學生:

一、 國民中學二、三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二、 高級中學二、三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三、 高級職業學校二、三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四、 專科學校五年制四、五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五、 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國民中學已畢業且仍在學者,不得以前項第一款資格報考能力考試。

附註: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認定。

貳、 報名日期

自 102 年 10 月 1 日(星期二)起至 102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四)止。逾 期恕不受理,且不接受現場、電話及傳真報名。

參、 考試科目及範圍

一、 考試科目:原住民族語言分 14 族 42 種方言別,由考生自由選擇一種方言 別報考。

二、 考試範圍:

(一) 符合報名資格第一項之原住民學生,以教育部出版之國民中小學九 年一貫課程原住民族語言教材第一階至第三階及基本日常生活用語 為主。

(二) 符合報名資格第二至五項之原住民學生,以教育部出版之國民中小 學九年一貫課程原住民族語言教材第一階至第四階及基本日常生活 用語為主。

(5)

肆、 考試方式、題型及配分

一、 本考試分「口說(口試)」及「聽力(筆試)」兩部分,以 100 分為滿分,

合格標準為總分達 60 分以上,且聽力成績達 45 分以上,口說成績達 15 分以上。

二、 採聽取試題(光碟播音)方式,測驗族語口說與聽力之能力:

「口說(口試)」部分為考生根據試題光碟播放之題目,用應考之族語方 言別,回答試題上之問題。

「聽力(筆試)」部分為考生對照試題選出正確之答案,並於答案卡上劃 記。

考試方式 考試時間

口說(口試) 5 分鐘 聽力(筆試) 20 分鐘

備註:請考生務必攜帶黑色 2B 鉛筆、橡皮擦。

伍、 報名方式及程序 一、 報名方式:

學校團體一律採取「網路報名」。個人報名得選擇「網路報名」或「通訊 報名」兩種擇其一。

(一) 網路報名:

請於 102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四)17 時前,上網輸入報名資料,並上傳相 關表件始完成報名,未依規定上網填寫報名資料及上傳相關文件視為不合 格件。逾期不受理,不接受現場、電話或傳真報名。

(二) 通訊報名:

此報名方式僅限於「個人報名」。請於 102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四)前以掛 號郵寄至「10699 臺北郵局第 22-13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 學院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不接受現場、電話或傳真報名。

(6)

二、 學校團體報名:

(一) 請符合報考資格的在校生將報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一併交予學校 團體報名聯絡人。

(二) 學校團體報名聯絡人上網報名前請先核對在校生之報名資料及應繳相關證 明文件電子檔資料完整無誤。務必確認在校生是否符合報考資格,並確認 其所欲報考之族語及方言別,如填寫內容不清楚、應繳證明文件不齊全或 報考資格不符者,請協助補齊後再上網報名。

(三) 學校團體報名聯絡人進入報名系統,填妥報名資料並上傳相關文件(身分 證件、兩吋相片、身心障礙手冊)電子檔且確認無誤後,送出報名資料。

請注意:報考方言與考區一經送出後概不得更改。

(7)

 學校團體報名程序如下:

請先進入 102 年學生考試報名專區

http://ipt.sce.ntnu.edu.tw/102student/news.php

進入【線上報名】

點選【學校團體報名請由此進入團體報名】

確認報名完成且資料上傳完整,報名資料無須寄回試務中心。

輸入報名相關資料 1. 輸入學校團體報名聯絡人之相關資料

2. 輸入所有考生報名資料(報考族語、方言別、考區等) 3. 輸入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身心障礙考生適用)

上傳考生相關證明文件

1. 具相片、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之身分證明文件正面(如身分證、健保 卡、學生證)電子檔。

2. 近六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相片電子檔。

3. 身心障礙考生,上傳身心障礙手冊正面(身心障礙考生適用)電子檔。

4.

核對報名資料是否完整無誤,確認後送出資料 請注意:報考方言與考區一經送出後概不得更改

應考人應詳閱簡章中各項規定,如因未 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

(8)

 學校團體報名網路登錄資料畫面說明:

步驟一 進入【線上報名】,點選【學校團體報名請由此進入團體報名】

步驟二 點選【團報初次登錄】,並填寫報名相關資料

依序輸入相關資料(註:請點選作業費所需之領取方式,填寫正確資料並 建立密碼),最後點選【送出】

(9)

步驟三 點選【新增/修改報考學生資料】

3-1:點選【新增/修改報考學生資料】

3-2:填表說明:請依照輸入說明指示新增考生報名資料。新增輸入完畢後務必上 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

(10)

3-3:填表說明:輸入考生報名資料,如教師需要報名多筆之團報考生資料,建議 教師可選擇範例下載匯入之方式(如說明),教師選擇範例下載方式,報畫面 即會匯出下方視窗,請教師將(MicrosoftOfficeExcel97-2003)檔案格式儲存於 報名文件繕打位置後,開始輸入考生資料。

★備註:除以範例下載方式上傳考生資料,教師也可透過畫面之新增鍵,以 單筆資料方式輸入考生資料,填表方式請至 3-6 填表說明步驟。

3-4:填表說明:完成考生報名資料之繕打後,點選瀏覽鍵選擇需要上傳的檔案後,

點選確定。

(11)

3-5:填表說明:完成考生報名資料之上傳後,系統將會確認教師輸入之考生報名 資料,如訊息出現完成報名視窗則表示上傳資料無誤,如出現訊息錯誤之畫 面(如下圖顯示之錯誤訊息畫面),請教師依訊息指示修正考生報名資料,修 正完後請再次點選瀏覽鍵選擇需要上傳的檔案後,點選確定再次上傳考生報 名資料。

3-6:填表說明:請依照輸入說明指示輸入考生報名資料,教師以單筆新增之方式 輸入報名考生資料,單筆新增方式每次僅能輸入一名考生資料,輸入完畢後 點選新增鍵,系統將會新增考生資料並出現考生資料已存檔之視窗,出現考 生資料已存檔之訊息代表考生資料已建檔成功。

(12)

3-7:若學校有身心障礙考生,請點選【身障申請】,依照輸入說明指示輸入考生 資料及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申請身心障礙服務之考生務必上傳【身心 障礙手冊】正面

3-7-1:如欲修改身心障礙考生服務,請點選【修改身心障礙考生服務】,選擇需 要修改之考生資料。

(13)

步驟四 【修改/上傳】考生資料

4-1:將滑鼠移至資料右側,並點選【修改/上傳】,進入修改/上傳畫面。

4-2:在報名期間,如未填寫完整之報名表件,教師可隨時登入新增考生資料或修 改考生資料,進入修改畫面,修改完後請務必按下【確認鍵】,確定修改。

(14)

步驟五 【確認報名完成】,確認考生名冊

5-1:點選【確認報名完成】後,確認考生名冊與資料。

5-2:點選【確認報名完成】,點選確認報名完成即無法新增/修改考生資料。

(15)

三、 個人報名:

(一) 網路報名

1.採個人報名者,請先進入報名系統,詳閱網路報名同意書並點選同意。

2. 請個人報名者依報考族語及方言別,於網路填妥報名資料、考試語言 勾選表。

3. 請個人報名者將報考人近六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相片電子 檔,身分證件正面,個人學歷證件(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正面)電子檔,

上傳至網路。(尚未申請身分證者可用具有相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證件如 健保卡、學生證等替代)

4. 填寫身心障礙申請表之考生,請一併上傳身心障礙手冊正面電子檔。

(二) 通訊報名

1. 將近六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相片、身分證件正面影本、個 人學歷證件(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正面),填貼於報名表上。身心障礙考 生一併填妥身心障礙申請表。確認無誤於「考生簽名處」以正楷簽名。

2. 將報名表件放入報名郵寄專用信封(請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 學院 http://ipt.sce.ntnu.edu.tw/102student/news.php 下載「報名郵寄專用 信封封面」或使用大信封),於 102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四)前掛號郵 寄至「10699 臺北郵局第 22-13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 院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3. 務必於報名信封封面註明就讀或畢業學校名稱、考區、報考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 如填寫內容不清楚、表件不齊全或報考資格不符者,將不予受理。

請注意:報考方言與考區一經送出後概不得更改。

(16)

 個人(網路)報名程序如下:

請先進入 102 年度學生考試報名系統

http://ipt.sce.ntnu.edu.tw/102student/news.php

進入【線上報名】

點選【個人報名請由此進入考生報名】

考生應詳閱應考須知中各項規定,如因 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

輸入報名相關資料 1. 填寫網路報名同意書並點選同意

2. 輸入個人報名資料(報考族語、方言別、考區等) 3. 如勾選身心障礙考生,填寫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

上傳相關表件

1. 具相片、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之身分證明文件正面(如身分證、健保卡、

學生證)電子檔。

2. 個人學歷證件:繳驗證件證明具備與報名資格同等學歷(學生證或畢業證書)

電子檔。

3. 近六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相片電子檔。

4. 身心障礙考生,上傳身心障礙手冊正面(身心障礙考生適用)電子檔。

核對報名資料是否完整無誤,確認後送出資料 請注意:報考方言與考區一經送出後概不得更改

(17)

 個人報名網路登錄資料畫面說明:

步驟一 進入【線上報名】,點選【個人報名請由此進入考生報名】

步驟二 選擇【個人報名初次登錄】後,並進入【網路報名同意書】,請點選同 意,進入報名資料填寫

(18)

步驟三 填寫【報名表】,核對無誤後,點選送出。若為身心障礙考生,請務必 點選【身心障礙考生】,並填寫身心障礙考生申請表,上傳【身心障礙 手冊】正面。

步驟四 請點選瀏覽/上傳,將考生【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相片】、【身分證 明文件】、【個人學歷證件】等證明文件完整上傳至報名系統。

(19)

陸、 准考證寄發及補發 一、 准考證寄發:

1. 經本試務委員會審核符合應考資格者,於 102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

以限時專送寄發准考證。

2. 如應考人於 102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三)前仍未收到准考證者,請至考 試專區(http://ipt.sce.ntnu.edu.tw/102student/news.php)查詢與下載准考 證,或於考試當天至各考區試務中心申請補發。如有相關問題,請來電

(02)2321-0191 洽詢。

二、 准考證補發:

准考證應妥為保存,如有遺失、毀損,應於考試前攜帶身分證或具有照 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證明文件如健保 IC 卡、學生證等,於考試當天至各考 區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收到准考證後,請核對准考證上所載姓名、考區及應考方言別等資料是 否正確,如有錯誤,請於 102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三)前來電(02)2321-0191 更正,並於考試當天至各考區試務中心申請補發;未提出者,一律視為 正確。

柒、 考試日期及時間

一、 考試日期:102 年 12 月 14 日(星期六)

二、 考試時間:

節次 進場時間 考試開始 考試結束 出場時間 第一節 08:30 08:45 09:15

考試結束時依 監試人員指示 方可離場。

第二節 10:00 10:15 10:45 第三節 11:30 11:45 12:15 第四節 13:45 14:00 14:30 第五節 15:15 15:30 16:00 第六節 16:45 17:00 17:30 第七節 18:15 18:30 19:00

附註:1.寄發准考證時,一併通知考試地點、節次及時間,一律以准考證上載明之時 間為主。

(20)

捌、 考試地點

一、 考試地點暫分 16 區,請擇一應考方言別所屬之考區應試。

(一) 臺北考區 (九) 屏東考區

(二) 桃園考區 (十) 宜蘭考區

(三) 新竹考區 (十一) 花蓮考區

(四) 苗栗考區 (十二) 臺東考區

(五) 臺中考區 (十三) 蘭嶼考區

(六) 南投考區 (十四) 澎湖考區

(七) 嘉義考區 (十五) 金門考區

(八) 高雄考區 (十六) 馬祖考區

附註:

1. 本試務委員會將視實際報名情況增減調整考區及考試時間,各考區考場另行公布。

2. 外島考區將依考生所填通訊地址安排考場。

二、 詳細考區試場、時間安排,分別公告如下:

(一) 網路公告:102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分別公告於下列網站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http://www.apc.gov.tw)

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網站(http://www.sce.ntnu.edu.tw): 102 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專區

(二) 現場公告:102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於各考區地點校門口。

三、 考試時須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或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證明文 件正本:如健保 IC 卡、學生證等,以備查驗。

(21)

玖、 合格標準

考試總分為 100 分,合格標準為總分達 60 分以上,且聽力成績達 45 分以 上,口說成績達 15 分以上。考試合格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授予證 書,並於證書上載明證書有效期限 3 年之屆滿年月日。

拾、放榜及成績通知單寄發

一、 放榜日期:103 年 2 月 24 日(星期一)17 時公告 二、 詳細內容,分別公告如下: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ww.apc.gov.tw/)

(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網站

網址:http://ipt.sce.ntnu.edu.tw/102student/news.php

首頁 102 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專區。

三、 考試成績通知單寄發:103 年 2 月 27 日(星期四)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

註:於 103 年 3 月 7 日(星期五)前未收到成績單者,請來電(02)2321-0191 洽詢

拾壹、成績複查

一、 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者,請於收到成績單後,填妥成績單背面複查申請 表以掛號郵寄至「10699 臺北郵局第 22-13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進修推廣學院收」申請複查(請參照申請表上之填表說明辦理)。

二、 申請期限:請於 103 年 3 月 7 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三、 申請方式:一律以通訊方式提出。每人限申請一次。

四、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複印試卷或錄 音檔、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拾貳、寄發合格證書

合格證書寄發日期:於 103 年 3 月 10 日(星期一)前,以限時掛號郵寄 合格證書。

註:103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前未收到合格證書者,請來電(02)2321-0191 洽詢。

(22)

拾參、其他事項

一、 考試如因颱風、地震、傳染病等重大事故影響,無法依原訂時間舉行考 試時,由試務委員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其為考試前發生者,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本試務委員會於考試前一 日發布考試延期公告。考試延期公告內容應包括考試時間及地點。

(二) 其為考試期間發生者,如考試係分區舉行,應通知所有考區停止考試。

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應重新命題,但經試務委員會確認無洩題之虞 時,得採用原命題。本試務委員會應於事件發生後十日內,發布考試 延期公告。

二、 考試答案卡劃記法請參照【附錄三】P.23,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詳 見【附錄四】P.24,請各考生詳閱並遵守。

三、 參加「102 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考 生交通及住宿費補助要點,另行公告於: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網址:http://www.apc.gov.tw/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網站

網址:http://ipt.sce.ntnu.edu.tw/102student/news.php

四、 考生可利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2 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 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線上學習系統網站下載教材及自我學習測驗。

網址:http://tmuse.utaipei.edu.tw/

五、 取得本考試合格之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 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各校名額採計辦理方式依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規定辦理。

招生類別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大學

入學方式 免試 入學

特色招 生學科考試分 發入學

特色招 生術科甄選入

登記分發入學

其他各類方式 入學

(除登記分發入學 以外)

考試分發 入學

其他方式 入學

(除考試分發 入學以外)

取得原住民文 化及語言能力

證明者

超額比 序總積 分加 35%

加總分 35%

加總分 10%

加總分 35%

各校酌予 考量優待

採計考試科 目成績,以 加原始總分

35% 各校酌予 考量優待 未取得原住民

文化及語言能 力證明者

超額比 序總積 分加 10%

加總分 10%

加總分 10%

採計考試科 目成績,以 加原始總分

10%

(23)

附錄一、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法規名稱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五日教育部(76)台參字第 000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3160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原名稱:臺灣 地區山地族籍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431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 9000724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 起實施(原名稱:臺灣地區原住民族籍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教育部(91)台參字第 910668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14104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26926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52410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49946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 5 條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2012523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部分條文

(原名稱: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六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 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或原住民,其認定依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

第三條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 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 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三)參加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 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 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24)

之二限制:

一、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 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

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 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 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大專校院,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中央 原住民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及大專校院定之。

第四條 原住民學生經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 法之優待。

前項學生入學後因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原肄業學校應輔導協助轉系。

第五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 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 本正本應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記事。

原住民學生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得視需要申請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 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國原住民族人口資料庫,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 辨識、審查之依據。

第六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如未以原住民族籍身分報名或未送繳前條規 定之證件者,不予優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或補繳。

第七條 各招生單位於招生放榜後,應將原住民學生報考及錄取人數編製統計表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及原住民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

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公費留學考試時應提供原住民名額,以保障培育原住 民人才。

前項名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原住民報考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其報考資格、成績計算、

錄取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 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規定,適用於一 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 日施行。

(25)

附錄二、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600245531 號令及教育部台 高(一)字第 0960079251B 號令會銜發布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90019827 號令及教育部台高 (一)字第 0990067102B 號令會銜發布

3.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100328141 號令及教育部台 高(一)字第 1010117270B 號令會銜發布

一、 為辦理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 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採下列方式擇一取得:

(一)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以 下簡稱能力考試)。

(二)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 力認證考試。

四、 原住民學生於報考當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考能力考試:

(一) 國民中學二、三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二) 高級中學二、三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三) 高級職業學校二、三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四) 專科學校五年制四、五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五) 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國民中學已畢業且仍在學者,不得以前項第一款資格報考能力考試。

五、 原住民學生得自由選定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公告各族語言之方言別報考。

前項報考科目依核定公告各族語言之方言別,分別命題。

能力考試之範圍如下:

(一) 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原住民學生,以教育部出版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 課程原住民族語言教材第一階至第三階及基本日常生活用語為主。

(二) 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原住民學生,以教育部出版之國民中小學 九年一貫課程原住民族語言教材第一階至第四階及基本日常生活用語為主。

六、 能力考試測驗原住民學生族語聽力、口說能力,以一百分為滿分,合格標準為六十 分,且聽力應達四十五分以上,口說應達十五分以上。

七、 能力考試每年辦理一次。考試之受理單位、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依原住民學生升 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報名簡章之規定辦理。

八、 參加能力考試合格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授予合格證書,並於證書上載明證 書有效期限三年之屆滿年月日。

(26)

附錄三、 考試答案卡劃記法

【答案卡塗寫注意事項】

一、 作答前,請先檢視下列事項:

(一) 檢視答案卡上准考證號碼與試場座位貼號是否正確且相符。

(二) 檢視答案卡上考試方言別與試卷考試方言別是否相符。

(三) 檢視答案卡有無污損、折毀。

如有錯誤、不符、污損或折毀等情形,請立即向監試人員反應。

二、 答案卡劃記時,必須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要清晰均勻,且須劃滿圓圈,但 不可超出圈外。

三、 更正時,請用橡皮擦將所劃之記號完全擦拭清潔,再行劃記。擦拭時,嚴 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卡片破損。

四、 答案卡應保持清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或在圓圈以外任何地方作記號。

五、 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卡片亦不得折疊。

六、 考生若因未遵守上列規定,以致光學閱讀機無法正確閱讀,其後果由考生 自行負責。

正確劃記法:

錯誤劃記法:

(27)

附錄四、 102 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學生證等)、2B 黑色鉛筆、橡皮擦到場應試;文具自備,不得在場 內向他人借用;無准考證或身分證件正本者,須先至試務中心辦理補發准 考證查驗身分及切結,否則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二、 考生除准考證、身分證件、2B 黑色鉛筆、橡皮擦,非考試必需用品,須 依監試人員指示放置於試場前後方或指定位置,不得攜帶入座。請勿攜帶 貴重物品應試,恕不負保管之責。

三、 任何具有通訊、攝影、錄音、記憶、發聲等功能或有礙試場安寧、妨害考 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如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錄音機、MP3、鬧鐘 /錶、翻譯機)等務請關閉電源並不得攜至座位或發出任何聲響(含振動 聲);測驗進行間若發現上述設備處於開機狀態,視情節輕重扣減該節考 試項目成績,監試或試務人員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 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例如:將發出聲響之物品/包包攜出試場。

四、 考試開始後即不得入場應試。每節考試說明時間不可翻閱試題,考試說明 開始後即不准再離場,考試結束方得離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其 作答不予計分。入場時應出示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並依准考證號碼就 座,入座後應立即檢查准考證號碼及座位貼條號碼是否相同。考試中如經 發現坐錯位子者,其作答不予計分。

五、 考試時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監試人員指定處,並配合核對身分及資 料。如發現報名所繳身分證件影本與正本不符、或身分證件上之相片與本 人相貌不同以致辨識困難者,考試完畢後須至試務中心查驗辦理。

六、 考試進行間不得在試場內飲食(含嚼食口香糖)、吸煙、擾亂試場秩序或 影響他人作答者,違者其作答不予計分。

七、 考試進行間如因身體不適或需使用洗手間,致考試時間受影響,將不予補 足。

八、 考試進行間,在監試人員未宣布收回答案卡、試題卷前不得提前交卷或離 場,違者作答不予計分。

九、 作答前,應依監試人員之指示,檢查答案卡及試題卷是否齊全、所印准考 證號碼是否正確、完整,如有錯誤、污損、漏印或缺頁,應立即舉手請監 試人員處理,以免影響作答權益。

十、 考試進行間除在答案卡規定處作答外,不得在答案卡非作答區、准考證、

文具、桌面、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之任何文字、符號或姓 名等,違者作答不予計分;意圖窺視答案、以暗號告訴他人答案等舞弊情 事,如經勸阻無效,其作答不予計分。

十一、 請以 2B 黑色鉛筆在各項作答欄內作答。每題答對者給分,答錯、答兩

(28)

十二、 考生劃記答案卡時,如有劃記不明顯、更改答案而未擦乾淨或摺疊、污 損答案卡或在試題卷上作答等情事,致影響閱卷者,其責任自負,不得 提出異議。

十三、 口說能力考試題目播出後,考生應答則是經麥克風錄下。考試時需將麥 克風調到適當位置並依指示作答;錄音時音量適中即可,以免影響錄音。

十四、 考試時考生不得擅自操作電腦,經監試人員發現且不服糾正者,該考試 不予計分。

十五、 口說能力考試音檔若因軟體無法正常運作、機器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 造成損壞,得視情況安排受影響者於其他時間地點重考,如無法配合重 考則以原口試能力考試音檔進行評閱,不以加分處理。

十六、 考試結束時,應依監試人員指示立即停止作答並在原位靜候監試人員收 卷、清點試題卷、答案卡。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時,不得再作答,考 生於離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違者作答不予計分。

十七、 考生將試題卷、答案卡攜出試場者,其作答將不予計分。

十八、 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情事,或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 益之事項,由監試人員予以記錄,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十九、 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二十、 有關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及本規則未盡事宜,悉遵照「102 年度原住 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試務委員會」決議辦理。

(29)

附錄五、 102 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

姓 名

別  男  女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通 訊 處

縣 電

( ) 市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就

讀 學 校

(請填寫學校全名)

就 讀 班 別

 普通班  資源班  特殊班

( 班 )  其 他 ( )

(結)

業 年 屆

畢 民國 年結 業

身 或 心 鑑 障 輔 礙 會 手 證 冊 明

手冊(或證明)字號:

障礙等級:

縣(市)政府核准日期文號:

後續鑑定日期:

障 礙 類 別

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 聽覺障礙  肢體障礙  語言障礙  多重障礙  智能障礙  學習障礙

 自閉症  其他______________

障 礙 狀 況

1.生活自理能力

 可

 尚可

 無法自理

2.輔具

 助行器調頻助聽器

 義足 義手

 輪椅

 拐杖

 其他( )

3.伴隨障礙

 視覺障礙( )

 聽覺障礙(右耳: 左耳: )

 語言障礙

 智能障礙(IQ: )

 其他______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延長作答時間二十分鐘(休息時間相對減少)

□提早五分鐘入場

□重謄答案卡

□行動不便者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

申 請 試 題 卷 別

放大 1.5 倍之試題

放大 1.5 倍答案卡

繳 驗 證 件

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

准考證 號碼

本欄由試務委員會填寫 審 承 查 辦

小 人 組

簽 章

審認 查定 小結 組果

 查符 不通過

備註:申請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正性為原則,並由本委員會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三、第二項係參照原優存辦法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明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096050195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097050324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職訓字第 1022500888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法字第 103650043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訓字第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30 日發就字第 10835006261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30 日發就字第 1093500929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