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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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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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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基於以上對組織法制作業之描述,電子化政府理念之引進,將有 助於涉及組織法制之各級機關,透過網路上的單一窗口系統,形成流 程相互銜接之網路化組織體,密切協調配合,預期可大幅提升組織法 制作業之效率,本研究係以組織流程改造理論為基礎,對電子化政府 資訊科技引用進行效益面探討,為一屬實務面之研究,以下即就本研 究方法、研究架構及研究訪談等分予說明。

第一節 研究方法、限制與範圍

壹、研究方法

如表 3-1 所示,通常社會研究的基本方式劃分為四種類型,即樣 本調查研究、實驗研究、實地研究及文獻回顧研究。本研究係採用「實 地研究」中之個案研究方法(Case Study)為主之定性研究途徑

(Qualitative Approach),亦稱「質化研究途徑」,並搭配「組織案件 管理資訊系統」個案之建置實作,參與行政院研考會組成之跨機關工 作圈專案團隊,透過歷次工作圈會議共同合作,審視現行組織法制作 業流程並再加以簡化、標準化設計,積極創新組織案件現行審議方 式,期獲致提昇組織法制作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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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社會研究的基本方式簡介

研 究 方 式 子 類 型 資料收集方法 資料分析方法 研究的性質 樣本調查研究 普遍調查

抽樣調查

統計報表 自填式問卷 結構式訪問

統計分析 定量

實驗研究 實地實驗 實驗室實驗

自填式問卷 結構式訪問 結構式觀察 量表測量

統計分析 定量

實地研究 參與觀察 個案研究

無結構觀察 自由式訪問

定性分析 定性 文獻迴顧研究 統計資料分析

二次分析 內容分析 歷史比較分析

官方統計資料 他人原始數據 文字聲像文獻 歷史文獻

統計分析

定性分析

定量/定性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主要以質的研究為主。誠如 Arsenault & Anderson(1998:

119)指出質的研究是一種歸納型式的研究,其結果是研究技巧及一 特殊取向所結合而成。因此本研究的研究限制有下列數項:

一、個人主觀之影響

本研究囿於時間、人力、資料等層面上之考量,行政院研考會為 本研究者長期接觸之單位,而訪談對象亦以推動或研究「政府改造」、

「電子化政府政策」之該會相關人員為主,故在資料蒐集上,乃至於 變項分析上,皆無法脫離研究者主觀之判斷,至於推論整體的情況,

可能未必具全然的客觀性。

二、研究方法與時間之限制

本研究採用之個案研究方法係採定性比較研究之進行係以訪談 為主,或許會落入「描述性重於因果論理性」之俗套。而該深入訪談 係於一定時間內完成,或因研究者時效性考慮而影響問題設計與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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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理論基礎之限制

本研究為相當務實面之研究,然在組織法制作業、電子化政府策 略較少理論層面之依據,僅在組織流程改造方面,有組織理論及流程 再造的理論基礎,故本研究在理論發展上多少受到侷限,爰於實務驗 證為研究著墨之重點。

參、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行政院研考會採行電子化政府策略建置「組織案件管理 資訊系統」為研究個案,藉由研究者親自參與「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 統」工作圈專案團隊,透過歷次工作圈會議共同合作,審視現行組織 法制作業流程並再加以簡化、標準化等再設計,並經過系統實作,對 組織法制作業產生之效益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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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架構、假定與命題

壹、 研究架構

本研究藉由「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為研究個案,並針對系統 實作訪談分析資料,及佐以工作圈歷次會議對於組織法制作業流程之 簡化、標準化等再設計之努力,建構本研究架構如圖 3-1,亦是將本 研究之構面分為以下三大構面:「組織法制作業」、「電子化政府」、「作 業效率」。本研究基本假定即自變項「組織法制作業」構面,在操作 變項「電子化政府」構面影響之下,可獲致應變項「作業效率」構面 之效益。各構面之操作性定義及研究命題分述如次。

圖 3-1 研究架構圖

依據第二章關於資訊科技、組織法制及組織調整政策法規面評估 等文獻研討結論,上述研究架構中,各構面之操作性定義整理如表 3-2:

組織法制作業

.法規特性

.作業流程

(自變項)

電子化政府

.網路化

.無紙化

(操作變項)

作業效率

.流程簡化

.文書減量

.時間節省

(應變項)

(命題 P1、P2、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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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本研究各構面之操作性定義

面 操

組織法制作業

(按第二章第二 節及第三節)

一、 機關組織法規均規定詳細的任務、職掌、一級單位名 稱與數目、人員之職稱職等與員額數目等,因此為配 合政策或業務需要調整時,皆需踐行冗長的立法程序 修正組織法規才得以變更。

二、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或業務需要,亦以行政命令設 置各類組織或任務編組。

三、 以上組織法規之制定、修訂涉及跨院權責(行政院、

立法院),而含官制官規部份之組織法規,後續亦有函 送考試院備查等法制作業。

四、 組織法制作業流程繁瑣且權責分散,亦無跨機關審議 作業平台。

電子化政府

(按第二章第一 節)

一、 替換資訊載具,運用資訊通信科技處理和傳遞信息(無 紙化作業),獲致文書減量、時間節省、降低行政成本 及人力資源合理運用。

二、 建置網路化組織案件審議作業平台-「組織案件管理資 訊系統」,組織資訊得以瞬間傳遞、流通、整合,取用 便捷,即時更新。

三、 提昇現行公文層轉、人工遞送辦公方式,改採網路版、

平行處理作業方式,創新組織法制作業方式並予流程 簡化、標準化等再設計,區分案件類型設定系統自動 分派流程、自動發送電子郵件稽催管制,掌握公文時 效及組織案件法效性,並可精確顯示各案辦理進度,

以掌全貌。

四、 解決上、下游系統傳輸界面連結問題(如電子化政府 入口網、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院人事局及銓敘部等 機關之組織案件相關資訊系統等),組織資訊得以累 積、管理,成為學習型政府,累積組織智慧資本,提 昇國家競爭力。

五、 組織資訊服務上網,民眾取用服務更便利,並可依個 人喜好製作電子書,組織資訊公開,行政透明度增加。

六、 組織資訊加值應用,跨時、空、地域網路化學習,縮 短城鄉數位落差。

作業效率

(按第二章第一 節及第二節)

一、 承辦人藉由跨機關組織案件審議作業平台「組織案件 管理資訊系統」下載歷史檔案,不需重覆登打資料。

二、 作業流程簡化、標準化,並由系統提供例稿格式。

三、 系統自動流程控管,自動分派部會承辦單位窗口收、

送公文,減文減量,省卻文書科關卡及公文電子交換 待機時間。

四、 超越時空限制,組織案件資料即時更新、即時取得,

各界取用政府服務多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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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假定

本研究旨在探討現階段政府在面臨全球「能力競爭」之國際社 會新趨向的挑戰時,再加上資訊化的時代的來臨,為因應所面對的品 質、速度與創新的時代,如何賡續推動政府改造以澈底轉換政府體 質,並以「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之推動建置為研究個案,推論自 變項「組織法制作業」,在操作變項「電子化政府」各項策略推行之 下,可獲致組織法制「作業效率」,惟針對三類變項而有以下假定:

一、 組織法制作業流程除本研究進行簡化設計外,不致因為個別法 令(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等)修正而有大幅基本改變。

二、 電子化政府策略主要使用網路化策略(internet),短期內此趨勢 不改。

三、 作業效率一般有人、時、量、財四層面,本研究專注於時、量、

流程,不涉及人力評估,但仍嘗試估算等值金額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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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研究命題

依據研究架構及研究構面操作性定義,並與本研究背景動機及研 究目的相對照,另考量本研究屬質化性質實證研究,和以假設驗證

(Hypothesis Testing)為主之量化研究不同,爰擬具本研究三項主要 命題(Proposition)(P1,P2 及 P3),分述如下:

P1:組織法制作業可因電子化政府策略之採行產生作業流程簡化 效益

P11:法制作業流程受限於法規特性案件管理不易,因所建置網 路化平台改以案號管理可共享組織案件資訊,可有效銜接 處理流程。

P12:法制作業全程處理作業流程冗長,因法規資訊集中且能迅 速流通,可以資訊公開有效簡化機關作業處理及民眾查詢 流程。

P2:組織法制作業可因電子化政府策略之採行產生文書減量效益 P21:法制作業常有審議機關權責不清情形,因標準化自動化處

理流程之設計,可減少交議公文。

P22:法制作業多次發布作業繁瑣,因網路化作業迅速且可前後 詳實對照,可減少重復發布公文量。

P23:法制作業時限涉及跨機關作業,因自動稽催管理,可大幅 減少以稽催函為基礎的管制作業。

P3:組織法制作業可因電子化政府策略之採行產生時間節省效益 P31:法制作業所使用的公文及條文體例不一,經標準化公文定 型稿之訂定及推廣各人員使用,可節省公文發布作業時 間。

P32:法案資訊更新緩慢,因組織系統可提供完整最新資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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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上述各項命題之對立(替代)命題,則為電子化政府策略無 法產生作業流程簡化、文書減量及時間節省效益,於以下各章說明討 論中,將可明確拒絕此些對立命題,而能支持三項命題 P1、P2、P3 及其子命題得到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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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訪談

本研究進行最主要是採訪談方式,但由於受到研究者對於研究進 行時間及受訪者時間的限制,本研究爰採用「具引導取向的一般性訪 談」(general interview guide approach)。Patton(1990)指出開放性訪 談的定性研究形式有非正式的對話性訪談、具引導取向的一般性訪談 及標準化開放式的訪談等三種,其中具引導取向的一般性訪談是屬於 高結構性的訪談方式,藉由同樣的過程詢問受訪者同樣的問題,以蒐 集資料,並加以比較,以獲得大多數人認同的看法。這種結構性的訪 問可減少訪問誤差,也減少訪談產生的不一致性,並且容易進行分 析,也幫助研究者判斷訪問方法及工具品質。一般性訪談導引法包括 一組提綱挈領的論題,而這論題係在訪談開始之前,即儘可能與每位 受訪者共同探索而得。訪談導引假定在每一位受訪者中均有一些共通 資訊可被蒐集,但不預先寫下任何標準化的問題。本研究爰參照上述 作法,配合「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置實作,將訪談設計說明 曥列於后:

壹、訪談對象條件

針對「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開發實作,因此研究者參與系統 第一階段開發建置範圍所涵蓋對象之訪談,即訪問「組織案件管理資 訊系統」工作圈圈員,包括以下機關單位代表:

一、 考試院秘書處、資訊室。

二、 銓敘部法規司、資訊室。

三、 行政院秘書處、法規會。

四、 內政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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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院人事局人力處、資訊室。

六、 行政院研考會綜計處、資管處。

貳、訪談分析單位

訪談的分析單位(unit of analysis)是以參與建置「組織案件管理 資訊系統」工作圈之部會代表為分析對象,以確認「組織案件管理資 訊系統」架構及系統需求,並驗證研究架構下各項命題,每一部會訪 談時間至少為一個小時以上,且為驗證結論確能達到複現(replication)

要求,以提升個案研究品質,並於研究過程中分十梯次、重複訪問相 同人員,以確認「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規劃建置前後之看法變遷

(詳附錄六)。

參、訪談等資料蒐集方式

研究者以當面訪談(interview)工作圈成員之後,並依訪談內容 大綱整理分析成系統需求清單,再佐以歷次工作圈會議紀錄等書面資 料(documentation)等,以協助資料之蒐集。

肆、訪談內容大綱

希望透過訪談歸納「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之建構元素,將系 統上線之後可能遭遇之問題予以釐清,並預估系統實施後之各項作業 效益,因此在訪談內容上分為「案件區分及案件類型」、「組織案件管 理資訊系統與公文系統之關係(含稽催機制)」、「流程再設計(含窗 口之設定)」、「文件格式與資料登錄問題」、「其他系統之連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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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區分及案件類型:

從行政院歷年來個案辦理經驗,「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規劃 將組織案件區分為組織法律案、組織規程與編制表案、設置要點等三 類。而案件類型,區分為一般法案、急迫法案及精省案。精省案因已 授權行政院研考會主審,因此在系統上直接分派至行政院研考會承辦 單位(綜合計畫處),而急迫法案與一般法案目前均由行政院主審,

若按法案整體控管機制,俟行政院組織檢討調整經組改會確認之後,

行政院組織法通過、組織改造啟動之後,一般法案是由行政院研考會 主審,屆時亦沒有急迫法案之區分。所以在系統上的案件分派規劃屆 時亦需配合修改。

二、 「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與公文系統之關係(含稽催機制):

原則上,「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設計原則是以角色區分、流 程控管方式,將案件直接分派至部會之業務承辦單位,不透過公文電 子交換系統,除可省卻文書科人工遞送、紙本收送時間,並可達到無 紙化作業。但透過訪談「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與公文系統之關係(含 窗口之設定與稽催機制)」可以了解在院以上層級及部會核定作業,

因攸關員工權益生效等問題,而視需要結合公文系統予以公(發)布。

至於稽催管制則採系統自動發送郵件按時稽催,以案管制,精確顯示 各案辦理進度以掌握全貌。

三、 流程再設計(含窗口之設定):

透過訪談「流程再設計」,將不必要之現行作業流程予以省去、

簡化、標準化,並全程由系統自動控管流程,直接分派承辦單位窗口 收、送公文,藉以提高公文處理時效,但涉及跨院及對院層級之案件,

為顧及流程實務,仍予以暫保留文書單位處理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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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文件格式與資料登錄問題:

透過訪談「文件格式與資料登錄問題」,提供例稿、標準化格式 供承辦人在「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上製作公文書簽核處理。而資 料登錄原則上設計以欄位登錄方式,但在與各主管部會之人事編制系 統界面傳輸問題尚未解決之前,權宜採用附加電子文件檔案方式處 理。

五、 其他系統之連結事項:

透過訪談「其他系統之連結事項」,了解到有需要整合上、下游 系統之界面傳輸問題(與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或行政院人事局、銓 敘部等開發建置之組織編制系統之資料整合問題)及電子化政府「單 一窗口」(Single window clearance)帳號統一等問題,並藉此達到

「行政單一窗口化」的政策目標。

六、 系統細部功能需求:

透過訪談「系統細部功能需求」,了解在院層級或各部會之特殊 需求,而予以在系統上細部規劃處理。

訪談重點結論經整理詳述於附錄六,上述六類問題下並分別有 四、十八、二十七、二十五、六及十二項結論,將於第四章、第五章 分予引述說明(將以「訪談-類別」對照標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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