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單位 業務項目(SOP)名稱
新竹市政府各項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
作業天數
主計處
委辦費經費核銷作業流程
機關首長 或授權代簽人 核准
業務單位檢附支出 憑證黏存單及相關
憑證辦理請款
主計處審核 2
日
3 日
不合規定
主計處編製傳票 符合規定
不合規定
符合規定
不同意
同意 業務單位提出 動支經費申請 檢附相關憑證
送財政處付款
退回業務 單位補正
主計處審核 退回業務
單位 (註1)
(註2)
補正
委辦費經費核銷作業流程圖作業說明
註 1:依「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之定義,委辦費係指: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 體及個人等進行學術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並依 雙方約定契約內容支付之各項費用屬之。
註 2:視委託對象不同,適用法規分別為:
1.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者: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各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學校團體辦理之經費,應檢附支出有關原始 憑證,隨同月份會計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報經 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由該管審計機關派員就地 抽查之。」
2.委託團體及個人者:依採購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