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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要點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提升國民學 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本要點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要點之訂定及發布事項。
2、本要點之修正及釋示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要點之統籌規劃及協調事項。
2、申請補助案件之核定。
(三)本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1、受理申請補助案件。
2、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並提報審查結果送本署核定。
3、通知申請單位核定結果。
4、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查核、績效彙整、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 報告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勞資團體,指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工業團體、全國性商業 團體及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
前項設立登記達一年以上之勞資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得依 本要點向技檢中心申請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之技能競賽範圍如下:
(一)國際賽:應有五個以上之國家參加,選手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二)全國賽:應有六個以上之縣市(含直轄市)參加,選手人數不得少 於二十人。
申請單位舉辦之競賽職類應與其所屬行業或職業屬性相同,且以 申請年度技能檢定或技能競賽已公告辦理之職類為限。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已向其他機關(構)申請同 項目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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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競賽職類,每年以補助一個單位辦理一次國際賽或全國賽為 限。
五、本要點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場地佈置費。
(二)場地費。
(三)競賽資料印製費。
(四)國內平安保險費。
(五)競賽材料費。
(六)獎牌(盃)製作費。
(七)裁判費。
(八)工作人員費。
(九)其他經本署核定之必要經費。
六、本要點補助標準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補助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 應行注意事項、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及 技術士技能檢定收費標準術科測試費用丙級及單一級規定之材料 費辦理,並就申請單位之計畫書完整性、經費預算編列之合理正 當性、過去執行績效以及參賽人數等,酌為增減補助金額。
(二)補助額度:
1、國際賽: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四十萬元,最高補助 比率為競賽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全國賽:每案最高補助二十萬元,最高補助比率為競賽活動 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所有補助費用加入收入後,不得高出支出總金額。
七、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技檢中心提出:
(一)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費用概算表及收入概算表(附件二、附件三)。
(三)組織運作動態表、單位圖記、印模及代表人職章(附件四、附件 五)。
(四)切結書(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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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計畫書(應包含預期效益)。
(六)選手報名資料。
(七) 過去活動辦理績效。
(八) 檢核表(附件七)。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應於技檢中心補正通知函送達次日起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八、技檢中心於受理申請單位之申請後,應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技檢中心於審查結束後,應將審查結果送本署核定,並以公文通 知各申請單位。
九、前點之審查會議,審查重點如下:
(一)競賽活動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計畫書內容是否完整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 等)。
(三)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書執行績效。
十、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單位,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且於當年度十二月 二十日前,彙整支出之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憑證用紙擡頭註明受補助 單位,並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如附件八至附件十 二)及相關資料(大會手冊、得獎名單、出席人員簽到冊、活動照片及 執行績效報告),報送技檢中心辦理請款。
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構)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構)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一、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不予補助、撤銷或廢 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並於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二)以同一計畫書項目向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構)申請補助,或 以其他機關(構)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書項目向技檢中心申請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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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三)未依據本署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競賽,經本署或技檢中心派員 實地訪視查證屬實。
(四)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
前項三年之計算,以本署作出不予補助處分 (撤銷或廢止補 助處分) 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之較早發生日為期間之始日。
申請單位有第一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 關偵辦。
十三、因特殊情形導致無法執行或需變更原核定活動內容者,應以書面敘 明理由報經技檢中心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之計畫書內容部分,應不予補助。
本署或技能檢定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舉辦競賽活動之執行情形,
申請單位不得拒絕。
十四、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受理申請期間及執行期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技能競賽辦理前四個月至二個月間。
(二)執行期間: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時,即停止 受理。
未於受理申請期間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十六、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