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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學院教師評鑑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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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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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院教師評鑑準則

106 年 10 月 17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學院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 年 04 月 11 日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學院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 年 6 月 21 日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學院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 年 1 月 6 日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學院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品質,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依 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之評鑑對象為本學院專任教師。

第三條 本學院專任教師評鑑方式分「研究型教師」及「教學型教師」二軌制度進行。

評鑑方式得包括教師自評、教師同儕評鑑、學生評鑑與其他評鑑。

「研究型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方面評鑑應個別通過後,始通過 當次評鑑;「教學型教師」教學、服務與輔導二方面評鑑應個別通過後,始 通過當次評鑑。

專任教師簽定聘任類型後,不得申請更換聘任類型。

第三條之一 各級專任教師接受評鑑前應修習三小時以上之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課程訓 練,並提供曾經修習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研究型教師評鑑項目與通過標準如下:

一、教學:

1. 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平均三點五分以上。

2. 符合授課時數規定。

3. 無其他不利教學情事(若無則免,必要時得請受評教師提供相關書面說 明)。

4. 其他教學相關事項。

二、研究:學術表現與研究計畫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展演等相關資料)應具原創性並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

(1).專書或專書單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 發表具本校所定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一本,或專書 單篇三篇。

(2).期刊論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二篇期刊論文、副教授及教 授五年內應有三篇期刊論文。上述論文須發表於 SCI、SSCI、A&HCI、

EI、EconLit、TSS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原 THCI Core)、 SCOPUS 等級或經院級教評會或相關學院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之期 刊。如為 SCI IF 前百分之二十之期刊或 SSCI IF 前百分之五十之期 刊,講師及助理教授有一篇即符合標準,副教授及教授有二篇即符 合標準。經 SCOPUS 收錄之研討會論文,三篇折抵上開期刊論文一篇

(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

(2)

(3).專利: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二件、副教授及 教授五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三件。上述專利須以本校為權利人。

(4).展演或競賽得獎:講師(本人)及助理教授(本人)三年內應展演 一次,或競賽得獎一次;副教授(本人)及教授(本人)五年內應展演 二次,或競賽得獎二次。競賽得獎應為全國性優選以上或國際性入 選以上;展演應為直轄市級(主辦或場地)以上或經學院認可之其 他正面表列的場地(上揭場地須經本校組成小組審議通過),每次展 覽之作品應為受評期間創作之作品,且同一作品不得重覆計數。展 覽採計次數比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前揭展演 與競賽須符合各學院、系所明訂之展演及競賽之主辦單位、場地、

展演名稱及競賽名稱。

(5).其他非屬上述各次之相當學術表現:經院、校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其 學術表現相當於上述各次者。

教師發表之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的作者序,講師及助理教授至少一 篇、副教授及教授至少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如教師同時具有二個服務機構,發表機構名稱均須以本校為第一順位。

2.研究計畫:講師每三年應主持或共同主持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助 理教授每三年應主持(不含共同主持人)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副 教授及教授每五年應主持(不含共同主持人)至少二件校外研究計畫。

校外研究計畫須為以本校名義承接之計畫(含產學合作計畫),科技 部(原國科會)單一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主持人視為主持一件研究計 畫。

三、服務及輔導:應達八十分以上,評鑑參考項目如下:

1. 參與本學院、師培處、校事務。

2. 兼任本校行政職務情形。

3. 指導學生教育實習情形(含實地學習)。

4. 擔任導師情形。

5. 指導學生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或生涯輔導情形。

6. 兼任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7. 參與地方教育輔導情形。

8. 其他服務事項。

研究型教師評鑑項目有關服務及輔導之計分標準,由本學院另定之。

第四條之一 前條學術表現之篇(本/件/次)數得共同累計,標準如下:三人以上(含)合 著之專書一本、專書單篇一篇或專利一件,得折抵期刊論文一篇;展演或競 賽得獎一次,得折抵期刊論文二篇。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跨類別相互折抵之,惟單次評鑑以一次為限(僅得擇一使 用),折抵條件如下:

一、折抵期刊論文:科技部計畫(原國科會)研究計畫一件(須為計畫主持人),

(3)

得折抵期刊論文一篇。

二、折抵研究計畫:

(一)學術表現一篇(本/件/次)得折抵一件校外研究計畫,且專書單篇或期 刊論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

(二)教師在評鑑期間內如有以下對本校具特殊貢獻之事項,得折抵校外研 究計畫一件:

1、撰寫與執行校級計畫二次(如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或教學卓越計畫等)。

2、擔任校級各樂團指揮二年。

3、擔任各校隊教練二年。

4、擔任國家級或國際級競賽之本校選手訓練計畫負責人二次。

5、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國家級比賽優選以上二次或國際級比賽入選以上一 次。

第五條 教學型教師評鑑項目與通過標準如下:

一、教學:(甲項為必備指標,乙、丙、與丁項總和應達八十分) 甲、基本指標

1. 課程意見調查平均四分以上。

2. 符合授課時數規定(依本校授課時數核計要點第二點規定,各級專任教 師每周基本授課時數再增 4 小時)。

3. 無其他不利教學情事(若無則免,必要時得請受評教師提供相關書面說 明)。

乙、教學設計與創新

1. 課程結合教學實務練習。

2. 發展與精緻化新式教學與課程。

3. 出版與翻譯教科書。

4. 自編與出版教材或教學媒體。

丙、教學成效

1. 教學授課表現優良。

2. 獲得教學優良相關榮譽。

3. 有效提生學生學習成效。

4. 於校內外推廣教學專業。

丁、教學專業成長

1. 主持教育部或校外單位師資培育計畫。

2. 主持學校教學精進計畫。

二、服務及輔導:應達八十分以上,評鑑參考項目如下:

1. 參與本學院、師培處、校事務。

2. 兼任本校行政職務情形。

3. 指導學生教育實習情形(含實地學習)。

(4)

4. 擔任導師情形。

5. 指導學生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或生涯輔導情形。

6. 兼任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7. 參與地方教育輔導情形。

8. 其他服務事項。

教學型教師評鑑項目有關教學(乙、教學設計與創新、丙、教學成效、丁、教 學專業成長)、服務及輔導之計分標準,由本學院另定之。

第六條 講師及助理教授之評鑑結果處理如下:

一、講師及助理教授每隔三年由本學院辦理評鑑。評鑑結果不通過者,於次 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含在職專班、

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並由學院給予協助,提出改善計畫,二年內再 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通過者,應提院、校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

二、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上開評鑑資料採計期間之計算應以學期為單位,且自教師前次辦理評鑑之當 學期起計算三年,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講師及助理教授如升等通過,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

第七條 副教授及教授之評鑑結果處理如下:

一、副教授及教授每隔五年由本學院辦理評鑑。評鑑結果不通過者,於次學 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含在職專班、進 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不得借調、不得申請休假研究、不得出國講學、

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且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 政、學術主管。但被評鑑不通過者,二年內應申請辦理再評鑑,自再評鑑 通過之次學年起解除上述限制。

二、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上開評鑑資料採計期間之計算應以學期為單位,且自教師前次辦理評鑑之當 學期起計算五年,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副教授升等通過,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

本校副教授及教授評鑑不通過者由本學院給予協助,提出改善計畫,送院、

校級教評會討論。惟評鑑未通過之次學期即屆齡退休者,得免提改善計畫。

第八條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最遲應於來校服務滿三年之次學 期(即第七個學期)須通過評鑑,且評鑑標準同第四條或第五條之講師及助 理教授標準。「研究型教師」依第四條規定辦理,「教學型教師」依第五條規 定辦理。初聘教師(初任教職者)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應至少四個學期(含)

以上,非初聘教師(到本校前曾於其他大學任教者,或曾於本校擔任專案教 師者)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應至少二個學期(含)以上。

(5)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各級新聘專任教師應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 師教學專業發展要點」,於到職一年內參加教務處主辦之「新進教師研習」,

初任教職者應於到職一學年內進行一次教務處主辦之「同儕觀課與回饋」及 一次研究發展處主辦之「研究諮詢」。因故未能參加者應於次學年完成,始得 通過本條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評鑑不通過者,於次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 課(含在職專班、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並由本學院給予協助,提出改善 計畫,二年內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通過者,應提院、校級教評會決議不 續聘。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所聘任之各級專任教師通過第八條之新聘教師評鑑 者,如教學型教師其自學院聘任日起,需於六年內先完成並通過二次評鑑作 業,往後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評鑑,若再評鑑不通過應提院、校級教 評會決議不續聘。

不續聘案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送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不予續聘。

第八條之一 評鑑未通過者,經輔導或協助後再予評鑑時,其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之 成果採計期間,應以再評鑑年度往前推算三年(講師及助理教授)或五年(副 教授及教授),不得自第一次評鑑年度開始採計成果。

第九條 本院各級專任教師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者,得申請 當次或終身免接受評鑑。

第十條 教師因休假研究、出國進修、出國講學、借調、育嬰、侍親或重大事故等各 項原因並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半年以上者,俟返校服務後自應接受評 鑑當學期依其請假年限申請延後順延評鑑。

女性教師如有懷孕生產(或流產)事實者,得給予二年之寬限期延後評鑑,

不受須辦理留職停薪之限制。

教師擔任本校二級主管或副主管以上者得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依其服務年 資申請延後評鑑。

延後評鑑之資料,應自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期起計算,本次受評鑑當學期之 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第十一條 教師所送評鑑資料如涉抄襲、偽造、變造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與誠信情事,

經查證屬實,視為該次評鑑不通過,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鑑作業時程如下:

一、 本學院應於每年九/三月底前通知下一學期應辦理教師評鑑之教師。如 有教師符合免接受評鑑條件者,於應辦理評鑑之前一學期提出申請並辦 理相關程序,以確定下一學期應辦理教師評鑑人員名單。

(6)

二、 該學期應受評鑑之教師,應於八/二月底前,將評鑑資料送本學院,學 院教評會須於十一/五月底前完成評鑑作業,並將相關資料及審議結果 簽報校長,提交校教評會備查。

三、經校教評會備查後,本學院須將教師評鑑結果以函文通知及個人。

教師於同學期接受評鑑及申請升等者,學院教評會應先評審其評鑑案後再評 審升等案。

第十三條 應受評鑑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評鑑,未提出資料者,視同評鑑未通過。

第十四條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本校專任教師之評鑑依本準則標準辦理。一百年 八月一日起新聘之教師即適用本準則。

本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得立即適用

第十五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準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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