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清代臺灣糧價的時間數列分析
本章旨在處理糧價陳報制度— — 糧價清單中的數據如何蒐集而來、糧價數據 的可靠性評估以及進行時間數列分析。清代行政官僚經由糧價陳報制度的運作,
獲得價格訊息,制度面的考察可以輔助檢驗這些價格數據的品質,屬於糧價史料 的外部研究,在本章第一節處理。1 而可靠性評估和時間數列分析兩者,皆是直 接探索糧價數據本身,可說是糧價史料的內部研究,置於第二、三節討論。
第一節 糧價陳報制度的運行及糧價清單的書寫
過去研究清代臺灣糧價使用的糧價史料,其來源不外是以帳簿、方志、文集 隨筆、日記雜記等為大宗,利用到官方糧價報告系列者為數鮮少,本文糧價史料 來源則是後者之中的糧價清單。此一史料主要取自兩個資料庫:「清代糧價資料 庫」和「抄檔」,都是月資料,2 時間連續性較其他性質的糧價史料尤強。整體 觀察,斷限方面,「清代糧價資料庫」臺灣糧價起自乾隆元年(1736)下至光緒 二十年(1894);「抄檔」臺灣糧價則是自道光元年(1831)到光緒二十年(1894), 後者道光到光緒各朝月資料較前者來得完整,可替代前者的道光朝以後部分。因 此,筆者自「清代糧價資料庫」取得臺灣糧價乾隆到嘉慶朝,道光到光緒各朝取 自「抄檔」。糧食種類方面,「清代糧價資料庫」臺灣糧價包括上米、中米、下米、
大麥、小麥、黃豆,後三種糧食皆只乾隆三年至二十二年(1738-1757)間的價 格;「抄檔」臺灣糧價則僅上米、中米、下米三種,兩個資料庫每種糧別都包含 低價和高價兩種價格。本文所謂的臺灣糧價,係指米──上米、中米、下米三種 糧食的價格而言。
另外臺灣大學藏有《淡新檔案》,其中「財政類‧徵收款」保留了光緒十五 至十九年(1889-1893)臺灣省糧價清單複本。此五年分糧價包含臺灣府、臺北 府、臺南府、臺東直隸州,每行政單位都列有上、中、下三種米價,無其他糧別,
每種米價都含低價和高價兩種價格,有十二分季報清單,共三十七分月報資料,
七百五十筆糧價。筆者將之與「抄檔」同年分臺灣省糧價比較,發現數據出入者 約四十筆。由於「抄檔」是戰前北京故宮博物院所藏原摺的抄本,屬於保存在中 央的糧價清單;《淡新檔案》所存糧價清單是地方向上奏報後留下的複本,數據
1 外部研究還需包括糧價史料的核校與中西曆轉換。核校是指登錄後的資料與原檔訊息的核對校 正。「清代糧價資料庫」已由建檔者完成此項工作,「抄檔」臺灣府則由筆者親赴典藏機構 蒐集原檔複本進行核校。至於中西曆轉換原則,見〈附錄一::以西曆表示中曆價格的轉換 原則〉。
2 糧價清單上的月為中曆,「清代糧價資料庫」已將之轉換為西曆,「抄檔」則仍保持中曆。
的出入何者為確,已難證明。不過,基於清代臺灣行政區與糧價數列指涉的空間 範圍必須吻合的緣故,本文並未採用《淡新檔案》糧價資料。
清代臺灣糧價清單上的米價數據究竟如何蒐來,實有必要先予瞭解。清代地 方官員奏報米糧價值時,經常在摺文中提及所報糧食是「民間市中交易米」、「民 間食米」、「市米」,其價格為「市場米價」、「市中時價」、「市價」、「市集實價」、
「時價」等。3 但究竟是市場中的零售價格或躉售價格,學界一度討論。4 王業 鍵認為,州縣蒐集來的糧價較不可能為零售價格,比較可能的情況是產地價格或 批發價格:州縣若是位於偏僻地區,其價格應是產地價格;若在交通便利商業繁 盛地區,其價格應為批發價格。5 無論如何,這些價格訊息來自當地市集,透過 官方建立的通報系統,由地方向上層層呈報,成為統治機制的一環。通報系統的 訊息內容,包括收成、糧價、雨水、災荒、倉儲、採買,乃至民數穀數等各種民 情,都在蒐集之列。在糧價的部分,乾隆朝已形成相當完整的糧價陳報制度,即
「經常報告」(見圖 1.1.1),「各省米糧價值州縣轉報督撫,隨時奏聞」,6 例行的 糧價蒐集工作由縣級政府擔負,縣必需旬報和月報給府級政府查核及綜合價格訊 息,府上呈省級政府,由省再進行一次查核及綜合,並由布政使月報給總督巡撫,
由督撫每月向皇帝奏呈,此外布政使還需編造一份州縣糧價細冊給戶部。
乾隆十二年(1747)閩撫陳大受為臺地米貴情事,在到任後從「查核臺郡廳 縣逐月所報米糧價值」著手,7 指出縣級政府需月報糧價給府級政府的經常性事 務。從《淡新檔案》光緒七年(1881)、九年(1883)臺北府兩札,可以清楚縣 級政府如何執行糧價資訊的蒐集:
札新竹縣……照得淡、新、宜三縣摺報晴雨糧價,由府按季彙報總冊通報,
各屬每旬應備冊費銀一元,隨文解貼府書紙飯辛工之資,向章如期,而各 縣并不循章報解。據本轅(臺北府)戶糧書節次稟請飭催,業經先後札催 解補,僅據宜蘭縣□□□□,而淡、新兩縣竟敢任催不解,置若罔聞,實
3 GY16776、QY17019-20、YHP19033、GY22786、GTQ7124、GTQ7432、GQ06522、GQ24213、
NG032707。
4 Endymion P. Wilkinson, “The Nature of Chinese Grain Price Quotations, 1600-1900, “Transac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Orientalists in Japan(國際東方學者會議紀要), No. XIV
(1969), p. 62. Endymion P. Wilkinson, Studies in Chinese Price History(New York: Garland Publishing, Inc., 1980), pp. 116, 129. Chuan, Han-sheng and Richard A. Kraus, Mid-Ch’ing Rice Markets and Trade: An Essay in Price History(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p. 11-12.
5 王業鍵,〈清代的糧價陳報制度及其評價〉,見王業鍵,《清代經濟史論文集》(臺北:稻鄉 出版社,2003 年),第 2 冊,頁 21-22。
6 GPCQ20077。
7 GPCQ28148。
圖 1.1.1:糧價陳報──經常報告程序圖
中央
地方
實線為主要管道 虛線為輔助管道
資料來源:王業鍵,〈清代的糧價陳報制度及其評價〉,見王業鍵,《清代經濟史論文集》(臺 北:稻鄉出版社,2003 年),第 2 冊,頁 9。
皇 帝 戶 部
總督、巡撫
布政使
每月奏呈糧價清單
以府為單位造綜 合月報、編造州縣 糧價細冊
州縣糧價 細冊另呈 戶部
查核及綜合後上呈月報(不分縣)及旬 報,附呈州縣旬報
查報市集糧價、上呈旬報及月報
省級府級縣級
知府(州)
知縣(州)
屬玩延。查府書按季彙造前項冊報,紙飯辛工在所必需,豈能屢次墊 辦?……迅將光緒六年春季起至本年秋季下□□六十六旬,計次解冊費銀 六十六元,限文到即日內,立即押令該糧書□房總書等先行照數攤繳,備 文批解,以便核給。……8
札新竹縣……奉本道憲劉 札開:「照得各屬晴雨糧價及早晚稻文件,年 應津貼道府房冊費……茲臺、鳳、嘉、彰四縣,業已照章按季解給,惟該 府(臺北府)屬三縣,尚未遵照批解。查各屬雨水糧價及早晚稻摺報向係 由轅(臺灣道)彙核詳報,請奏文件繁多。現在分治已久(筆者按:指光 緒元年以後,由一府析為兩府),所有應貼本轅戶書冊費,自應照章解給,
以資辦公。… … 札到該府,立即遵照飭縣,迅將應解雨水糧價及早晚稻各 冊費,尅 日 彙 齊,隨同摺報包封解轅發給,俾資辦公。……」等因,到府。
奉此,查淡、新、宜三縣按旬摺報晴雨糧價,向章每旬應貼道府書彙轉紙 飯辛工冊費銀壹元,隨文解貼,全臺如斯。……9
兩條史料所示,府級以上糧價陳報所需人工薪資各費,縣級政府需補貼負擔,而 應補貼的銀項,通常都是隨著縣旬報時隨文上繳。但實情為有文無銀,這兩札都 是臺北府向轄下縣級政府催繳已經代墊的摺報晴雨糧價冊費各銀項。從中也可見 糧價陳報系統的縣級角色,淡水、新竹、宜蘭三縣每旬需旬報糧價給臺北府,臺 北府的戶糧書負責與此相關的事務,由臺北府彙整後按季向上一級政府通報以便 彙核。按糧價陳報制度的「經常報告」系統,府級政府理應向上一級政府月報糧 價,這兩則史料已是「由府按季彙報總冊通報」、「府書按季彙造」,為同治十 二年(1873)以後的變通之制。又其中臺灣道札臺北府的文稱「各屬雨水糧價及 早晚稻摺報向係由轅彙核詳報」,應是同治九年(1870)開始的權宜通報制度。
縣級政府旬報之外,每月還要造送月摺通報糧價到府。從臺北府光緒九年(1883)
催新竹縣繳解冊費銀的札文,即可知其梗概:
札新竹縣……本府明定新章飭將該縣應解晴雨糧價冊費,本年七月以前,
照單追解;七月以後,每月應解銀六元。限于按月造送月摺時,隨摺報解,
而該縣(新竹縣)仍復視為具文,並不解到,以致經書辦公無資。本即將 該縣申送七月分晴雨糧價各摺一概發還,一面提書押造,並將該縣詳請記 過,姑寬,儘札嚴催。……10
另二則光緒九年(1883)史料更清楚指出縣級政府組織設有專書,專人辦理糧價 蒐集事宜:
8 DX6365(13708.1)。
9 DX6367(13708.5)。
10 DX6373(13708.14)。
具稟。案下戶糧稅總書王海、朱明為據情稟明,懇請裁奪事。……書(筆 者按:新竹縣戶糧稅總書)等遵查,溯自廳治(筆者按:淡水廳),應辦 晴雨糧價,設立專書張景清辦理,每月分為三旬,備文詳報,向就稅房收 厘頭項下,每旬提出銀壹元,隨冊解繳,歷辦久年無異。……嗣後添府改 縣(筆者按:指光緒元年起由一府析為兩府,由淡水廳析出新竹縣) 劉 前任亦由錢糧房,每旬向賬房支出,隨同包封照繳。11
新竹縣正堂朱 為勒催追繳解給事。……據旬報書張稟稱……。查……每 年應解二麥、早晚稻及奏銷冊費銀……前任內林貴父子充當戶糧……已解 銀……未解銀……應就前任戶糧林貴收存款內追繳……如敢抗延不繳,許 將該書林貴一名正身,尅 日 隨單 稟 帶 赴縣 ,以憑訊追……。12
第一則史料是新竹縣戶糧書說明經辦糧價蒐集事務的經費來源,相當縣一級的淡 水廳也設有專書料理此項業務,廳政府必需每月分三旬旬報糧價給臺北府。後一 則史料是擔任新竹縣的旬報專書呈文給知縣,追催前任戶糧書欠銀之事。一件記 錄晚清時期安平縣組織的史料說:
縣設有左典吏一人,右典吏一人,吏、戶、糧、庫、禮、兵、刑、工、承 發、值堂各房。……戶糧房,辦理徵收縣屬三十八里、堡錢糧及田園房屋 稅契事務,造報奏銷支給各款額定銀兩。凡詞訟有關田園租稅者,概歸經 承。本官交代,亦由辦理。又,凡賑濟事宜,轄內被災請勘免賦及民人請 墾荒地、開築水圳、報請升科納賦、嚴禁私鑄銀錢、造報二麥收成分數、
晴雨、穀價、徵收獻佃,亦概歸經承。13 可知糧價陳報專責戶糧房司其事。14
至於府級政府,各省常制理當按旬及循月向省級政府奏報糧價,然在臺灣府 則小有變通,與福建省內地各府稍異。月報一制,臺灣府原與福建內地沒有什麼 不同,都是由府上呈福建布政使。然而同治九年(1870)福建巡撫卞寶第提出臺 灣府糧價應轉由臺灣鎮道專摺奏報之議:
臺灣府屬按月應報雨水糧價,原係附入內地各屬彙摺奏報,按年造冊咨 部,歷經辦理在案。仍該府屬自同治元年六月起晴雨糧價總冊清摺藉以遠
11 DX6375(13708.17)。
12 DX6379(13708.23)。
13 不著撰人,《安平縣雜記》(日治初期,1895 年後,臺灣文獻叢刊第 52 種),〈安平縣職官 及其衙署〉,頁 93-94。
14 戶糧房司管糧價陳報,又可見《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臺灣文獻叢刊第 295 種),〈新 竹縣戶糧稅房進出各款〉,頁 213;〈新竹縣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因新章施行,經費短 絀,稟請補助〉(光緒十四年一月),頁 215;〈新竹縣糧房每年進出款〉,頁 230。
隔重洋,積壓數年,節催未據補報,致未能隨同內地月報一併造送。查晴 雨糧價與二麥、早、晚稻收成分數固關民瘼,今臺地收成分數既由臺灣鎮 道自行奏報,所有晴雨糧價亦應由臺灣鎮道隨時專摺具奏,以昭慎重,而 免遲延。15
這是因為臺灣府隔著大洋,自同治元年(1862)六月以後遞送的月報糧價資料屢 屢積壓不至內地,因此允許臺灣府與福建內地各府的糧價陳報節奏暫時脫勾,由 府上呈臺灣總兵、臺灣道,由鎮道直接進摺向中央奏報。行文中的「總冊」由府 所造,應是府級的月報。同治九年(1870)以後福建巡撫奏附糧價清單時,經常 奏稱「臺灣府屬自同治元年六月起晴雨糧價冊摺節催未據補送,應由臺灣鎮道另 行隨時奏報。」16 鎮道摺報本屬「不規則報告」系統,乾隆初年巡臺御史書山、
張湄即言:
終歲晴雨,穀價低昂,各屬每十日必通報督撫提鎮,而臣等衙門現駐其地,
貴賤俱循例奏聞。17
除指出省級以下底層官員旬報的糧價資料上通省級單位,亦即縣及府的糧價旬報 資訊,最後都會上達省級官員外,巡臺御史的「循例奏聞」便是「不規則報告」
系統。18 倚重由府級向臺灣鎮道上報糧價,應是變通之道,並非省級單位免除 接受臺灣府月報的體制。不過,如此權宜,仍然無法解決臺灣府呈報遲延的問題。
為此,同治十二年(1873)起,易為由臺灣鎮道每季一奏,福建巡撫王凱泰即云:
臺灣自本年(同治十二年)正月起奏准由臺灣鎮道按三箇月彙奏一次,以 歸簡易。19
臺灣鎮總兵張其光、臺灣道夏獻綸也稱:
臺灣府屬雨水糧價向係按月造報附入內地辦理,嗣因遠隔重洋,未能依期 彙辦,經撫臣王凱泰附片奏請:「自同治十二年正月起,由該鎮道按三個 月附詳彙奏一次」等因,于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到硃批……。20
15 JYT100999。
16 JYT101874、JLT377.4966.471、JLT377.4966.540。
17 GPCQ17225-231。
18 王業鍵,〈清代的糧價陳報制度及其評價〉,見王業鍵,《清代經濟史論文集》,第 2 冊,
頁 4-5。
19 JLT377.4966.430。
20 JYT111639。
這兩條史料說的是府級政府本是月報上呈福建布政使,至此改為上呈臺灣鎮道,
而臺灣鎮道的奏報間期以三個月季奏一次。即便臺灣設省,省一級官員也依然依 循臺灣鎮道每季奏報舊章。臺灣巡撫劉銘傳奏稱:
各屬晴雨糧價向由內地按季附奏,今當新設行省,擬請自光緒十四年春季 起,就臺循照向章,按季辦理,至光緒十三年冬季以前,仍由內地覈辦補 報… 。(光緒十四年五月奏)21
臺灣各屬晴雨糧價業已照章按季奏報至光緒十五年春季分止,並聲明新設 臺灣府屬請自十五年四月起由該府彙辦,其三月以前,仍由臺南府彙報在 案。(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奏)22
抄摺並清單 奏為恭摺臺灣省各屬光緒十五年冬季分晴雨糧價情形……
臺灣各屬晴雨糧價,業經照章按季奏報至光緒十五年秋季分止在案。茲屆 冬季分彙辦之期……所有米糧價值,據署臺灣藩司沈(筆者按:臺灣布政 使沈應奎) 開冊詳送,並□明苗栗縣係屬新設,十五年十月甫經委員署 理,應自十六年起飭令一律造報等情前來……。(光緒十六年四月奏)23 建省後臺灣始終向中央季報糧價而非月報,與內地不同。而「向由內地按季附奏」
一語,說明建省前臺灣各府仍將糧價陳報給福建布政使,由省級政府季報至中 央,由府至省的「經常報告」系統似乎仍在運作。光緒八年(1882)福建巡撫岑 毓英奏報光緒七年(1881)秋季分、冬季分臺灣糧價時說道:
臺灣雨水糧價併歸內地覈辦,已奏報至光緒七年夏季在案。茲據署藩司張 夢元詳准臺灣道劉璈將臺灣、臺北二府光緒七年秋季分雨水糧價冊摺送司 彙詳請奏前來。24
茲據署藩司沈葆靖詳准臺灣道劉璈將臺灣、臺北二府光緒七年冬季分雨水 糧價開報送司彙詳請奏前來。25
據其意,此時臺灣已析為兩府,府級呈報糧價冊摺給臺灣鎮道後,臺灣鎮道按季 送福建布政使彙核,由巡撫按季向皇帝摺奏。按「臺灣雨水糧價併歸內地覈辦」
之語,光緒初年可能將同治九年(1870)以來由臺灣鎮道專摺向皇帝奏報的權宜 辦法,再易為由臺灣鎮道開報送福建布政使奏報,接近「經常報告」系統。又,
21 JLG712.9955.9。
22 GP0940915。
23 DX6401(13708.67)。
24 JYT122104。
25 JYT123104。
府級政府本應月報的體制,是否隨著同治十二年(1873)之議也跟著更改為季報,
筆者懷疑府級可能也是如此。從上文所引「由府按季彙報總冊通報」、「府書按 季彙造」來看,似可如此推斷。
另,《淡新檔案》收錄新竹縣政府光緒十六年(1890)收到的臺北府札文內 容,詳細透露臺灣建省後糧價陳報制度「經常報告」系統的下行流程:
臺北府正堂雷為行知事。……案奉臺藩憲沈 札開:「本年四月二十七日 奉宮保爵撫憲劉 札開:『為照本爵部院,於光緒十六年四月初二日,在 臺北府城,恭摺具奏臺灣各屬光緒十五年冬季分晴雨糧價情形一摺,除俟 奉到硃批,另行恭錄行知外,合先抄摺,札司即便移會臺灣道,轉行該府 縣,並移臺澎二鎮知照。一面將發去司冊一本,循照向章,覆核清楚,依 期彙造總冊,詳請咨部,仍先移知福藩司查照,毋違』等因,計粘單抄摺 稿一件、清單並抄發冊一本到司。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
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計連抄摺稿並清單各一件。
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轉飭遵照,毋違。
此札。26
據此則史料,臺灣巡撫劉銘傳呈寫糧價奏摺奏報光緒十五年(1889)冬季分晴雨 糧價後,在等待硃批回來的同時,抄摺札臺灣布政使,請其移會臺灣道以及知照 臺、澎二鎮,並轉行所轄各府縣。臺灣巡撫又發給臺灣布政使冊一本,請其按期 造冊咨戶部,咨戶部時也要給福建省布政使一份。臺灣布政使收到札文後,移會 知照臺灣道及臺、澎二鎮,並下行臺北府一札;臺北府收到札後,下行所轄各縣。
札文中提到的冊,應該就是糧價細冊,由臺灣布政使定期編造、咨戶部。但布政 使究竟是每隔多少時期才咨戶部,並不清楚。臺灣未設省之前是「按年造冊咨 部」,27 設省後極可能也是每年一總冊。札文中所云臺灣布政使收到的的抄摺 稿,應是劉銘傳的糧價奏稿複本。札文也提到清單,未知是否為臺灣巡撫奏呈後 留下的糧價清單複本,顯然這複本連同糧價奏稿抄本都下行到了臺北府。從《淡 新檔案》收有臺灣巡撫糧價陳報的摺文和糧價清單來看,這篇札文指的清單,應 是巡撫摺報時附呈的糧價清單複本。
此外,臺灣巡撫季報糧價摺,其時程由臺灣到北京需費一個月,回程亦大約 如此。以下史料所示,為劉銘傳光緒十六年(1890)四月初二日(中曆)摺報,
五月初一日奉硃批,五月二十八日回摺到臺灣的情形:
臺北府正堂雷為行知事。 札新竹縣……案奉臺藩憲沈 札開:「奉宮保 爵撫憲劉 案行:『為照本爵部院於光緒十六年四月初二日,在臺北府城,
26 DX6403(13708.68)。
27 JYT100999。
恭摺具奏臺灣各屬光緒十五年冬季分晴雨糧價情形一摺,今于十六年五月 二十八日,准到兵部火票,遞回前摺,於本年五月初一日,奉硃批:知道 了,欽此。除摺稿先經抄發,毋庸重錄外,合就恭錄,行司即便移會臺灣 道,轉行該府、縣,並移臺澎二鎮暨福藩司,一體欽遵知照,毋違』等因,
到司。奉此,除移行查照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所屬,
一體欽遵知照,毋違。此札」等因。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行知。為 此,札仰該縣即便轉飭遵照,毋違。此札。(光緒十六年七月初三日)28 似乎晚清時期臺灣的糧價陳報效率沒有過度的鬆弛,但是這種簡單的觀察是危險 的。從一份報告咸豐八年(1858)七月至同治元年(1862)正月,前後長達四十 四個月的臺灣糧價清單來看,福建巡撫在清單之末聲明「再查該府屬同治元年二 月起糧價,現在均未報到,無從開造。」29 理應月月上奏的糧價,竟可遲延如 此之久。這則史料在檔案整理過程中失去與原摺錄副的關聯,只編在軍機處錄副 的同治朝部分,無法確知原摺奏期。但是從清單繕寫方式仍然月月續寫,不以三 個月一季書寫的形式來看,奏期最晚不會晚於同治十二年(1873)。
總合前文所述,清代臺灣糧價陳報制度與內地實大同小異,建省前由「經常 報告」系統轉而倚重「不規則報告」系統,仍雙軌並行,府級及以上各級官員都 是季報糧價;建省後回歸「經常報告」系統。茲圖示為 1.1.2、1.1.3。
省級官員除「確查通省府州旬報」外,30 也必需綜合府級單位的月報糧價。
在督撫一級,乾隆五十五年(1790)中央質疑福建省四月分糧價單中臺灣米價反 較內地昂貴時,督撫辯明「地方官每月所報糧價,臣等查均與市價相符,當 無 揑 報」,31 同年臺灣總兵也奏稱「地方官每月所報糧價……與市價相符」,32 指出 督撫每月均有來自下一層行政官員的月報糧價。乾隆帝每諭「地方米價貴賤關係 民生,是各省撫臣例應按月奏報」、33 「朕令各督撫按月奏報糧價,原以米穀為 民食所關」,34 表明督撫每月需摺報地方糧價並附進糧價清單。督撫月奏糧價之 制是通例,唯臺灣權變為季奏。圖 1.1.4-1.1.6、1.1.7、1.1.8 分別是由福建巡撫、
臺灣鎮道、臺灣巡撫三個時期三種官員奏報的糧價清單格式。
28 DX6400(13708.66)。
29 JLT369.4961.77。
30 GTQ7088。
31 JYQ045315。
32 QSTQ0606、TSQ102766。
33 QY03219。
34 QY07189。
圖 1.1.2:清代臺灣建省前糧價陳報程序圖
實線為主要管道 虛線為輔助管道 福建布政使
知縣、知州、通 判(廳)
查核及綜合後月報,同治十二年後改 季報,呈臺灣鎮道
查報市集糧價、旬報及月報,呈知府 知 府
福建總督、巡撫 皇 帝
臺灣道 戶 部
同治九年起 由臺灣鎮道 隨時專摺奏 報,
同治十二年 起改季奏。光 緒初年改為 按季開報送 福建布政使 查核及綜合後月
報,同治十二年起 按季彙報臺灣糧 價。造糧價細冊咨 戶部
每季奏呈臺灣糧價 清單
圖 1.1.3:清代臺灣建省後糧價陳報— — 經常報告程序圖
實線為主要管道 虛線為輔助管道
先談糧價清單上的月。就清單的書寫形式而言,糧價清單的價格資訊都是以 月為基準,不過督撫月奏糧價時,其價格時間間距包含三旬或四旬之日,例如乾 隆五十七年(1792)福建巡撫浦霖三月月奏的糧價是指正月下旬至二月中旬期間 的價格情形,而乾隆六十年(1795)十一月巡撫姚棻奏的則是九月中旬至十月中 旬;前者繕呈的糧價清單是二月分,後者則是九月分。35 從中也可見督撫上奏 的月價,雖稱為某月,卻不是以該月完整的第一日至最末一日為單位,而是跨兩 個月,並以旬數多者那個月標為該月月價。例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一月福建
35 JLQ03.0940.027、JLQ03.0974.006。四旬之例極少見,由於是錄副奏摺,筆者懷疑是錄存時的 筆誤。
臺灣布政使
知縣、通判(廳)
查核及綜合後季報
查報市集糧價、旬報及月報 知府
臺灣巡撫 皇帝
福建布政使
戶部
查核及綜合後季報。糧價總冊咨 戶部,亦移知福建布政使 每季奏呈糧價
清單
巡撫余文儀奏報上一年十一月下旬至十二月中旬糧價,附呈清單標為十二月分。
36 不過,以完整的當月為月價單位並非沒有,像嘉慶七年(1802)福建巡撫奏 報三月分糧價單時即是三月的三旬。37 這兩型的例子,檔案中比比皆是。
以下各圖,圖 1.1.4 仍是月奏,圖 1.1.7 和圖 1.1.8 已是季奏。清單中的糧食 價格只陳報三種米價,這是按地區主要生產何種糧食作物而定。每種米價都以價 格區間呈現,將該地最低和最高價格列出,並與上月比較。價格比較結果,圖 1.1.4 只註明比上月增、減或相同,其餘則計算了增減額。圖 1.1.4-1.1.6 在府之下 還註明價貴、價中或價賤字樣,而圖 1.1.7 和圖 1.1.8 已沒有加註這種判斷,只保 留與上月的增減計算。其他清代臺灣糧價清單的情形也大致如此,每府註明貴賤 字樣似乎只到同治初年,而交待增減數目也是較後期的現象。然而圖 1.1.7 的書 寫形式相對特殊,或也顯現糧價陳報制度中「不規則報告」系統的自由風格。在
「經常報告」系統中,糧價如何陳報,至少從乾隆元年(1736)以來有一定的規 範,尤其是督撫一級上奏給皇帝的書寫格式,如圖 1.1.4-1.1.6、1.1.8 般不能馬虎。
圖 1.1.7 是由臺灣鎮道季奏,清單中只清楚列出同治十二年(1873)四月分各米 的單一價格,其餘月分僅以增減額度描述,並非以價格區間呈現。
然而清單中的增減價格計算是依何種原則處理的?圖 1.1.8 光緒十四年
(1888)春季分糧價清單中,臺灣府下米二月每倉石價銀一兩六錢至二兩四錢,
三月為一兩六錢至一兩七錢,低價相同而高價趨減,比較增減時寫明「比二月分 減七錢」。可知當低價一樣時,增減之別在高價,以兩月高價價差即為增減額。
同一清單中臺灣府中米正、二月的情況,低價相同,高價增加,比較增減時寫明
「比正月分增二錢」,正是兩月高價之差。再以咸豐八年(1858)糧價清單為例,
八月中米每倉石價銀二兩六錢六分至四兩,九月為二兩五錢至四兩,比較增減時 寫明「與八年八月分相同」。38 此時高價未變,低價為減勢,九月低價比八月低 價賤一錢六分,但註語卻表示無明顯的增減差異,顯然增減以高價為計,忽略低 價的變動。同一清單,同樣是咸豐八年,下米十月為一兩八錢九分至三兩八錢,
十一月為二兩四錢至三兩八錢,低價增加五錢一分,但比較增減時竟云「與八年 十月分相同」。可見高價的增減才是比較增減及計算兩月價差的關鍵。以高價斷 定增減的原則,即使兩月的高低價皆有變化,也是按此原則計其增減額。例如光 緒七年(1881)八月臺北府上米每倉石價銀一兩八錢至二兩一錢,九月為二兩至 二兩二錢,九月低價較八月增二錢,九月高價較八月增一錢,兩者皆為增勢,奏 者註明「較八月分增一錢」,是以高價為判準。39 以圖 1.1.5、1.1.6 嘉慶七年四
36 JLQ03.0875.046。
37 GJ13595。
38 JLX369.4961.77。
39 JYG122104。
圖 1.1.4:福建巡撫摺報乾隆四十四年正月分糧價清單
資料來源:JYQ022976。
圖 1.1.5:福建巡撫摺報嘉慶七年臺灣府四月分糧價清單
資料來源:GJ14735-735。
圖 1.1.6:福建巡撫摺報嘉慶七年臺灣府五月分糧價清單
資料來源: GJ15350-353。
圖 1.1.7:臺灣鎮道摺奏同治十二年夏季分糧價清單
資料來源:JYT111639。
圖 1.1.8:臺灣巡撫劉銘傳摺報光緒十四年春季分糧價清單
資料來源:JL712.9955.10。
月及五月糧價清單為例,下米四月為一兩五錢一分至一兩七錢一分,五月為一兩 四錢九分至一兩六錢九分,低價與高價皆為減勢,奏者註明「較四月分賤二分」。
又,嘉慶十五年四月及五月糧價清單也是同理,下米四月為二兩二錢至二兩七 錢,五月為二兩一錢至二兩五錢,無論低價或高價皆為減勢,奏者註語卻云「較 四月賤二錢」。40 可見評比價格增減時,是增是減,以高價的變化為主。臺灣 糧價清單此種價格比較的計算原則,從乾隆朝至光緒朝皆如一。這種計算糧價增 減的原則,福建內地也是如此。41 不過,這是就「經常報告」系統而言。從本 節圖 1.1.2 可知,光緒初年臺灣糧價陳報制度中,臺灣鎮道需按季開報臺灣糧價,
送福建布政使彙核請奏。臺灣鎮道自然能獲得來自縣府官員通報的地方糧價,但 是若鎮道開報給布政使的正如圖 1.1.7 般的價格呈現,布政使或其他各層級官員 又是如何將之綜合成區間價格的?目前沒有史料可進一步瞭解,最可能的原則殆 是按是否落於該轄區內的最低或最高價,以此衡量、納入各種不同來源的價格訊 息。
以上所述都是針對清代臺灣糧價史料的外部研究,包括在臺灣的糧價陳報情 形、糧價清單書寫形式、價格增減的觀察,並知清代糧價資訊的蒐集和通報,其 實是建立在官僚體系的運作效能以及奏摺制度上。關於清代官僚體系運作效能的 評估,法國學者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以乾隆八、九年(1743-1744)間的 直隸賑災案,觀察清代政府管理效率,認為十八世紀時的官僚制度對飢荒控制有 決定性的作用,能聚集、動用大量資源進行糧食及資金調度,承擔大規模的救災 活動,這些能耐在十九世紀時已難達到。42 如果魏丕信的看法可以接受,那麼 糧價陳報制度能發揮的最佳效能時期應該與之相仿。
不過倚藉官僚運作的糧價通報系統,在在仰賴人治。上文曾提到,臺灣地方 官通報糧價訊息時,在時間上出現嚴重的遲延現象。遲延的情況猶可在制度面予 以權宜變通,因而閩省督撫維持內地各府月奏糧價的同時,唯臺灣可以易為季 奏;但是通報內容不實才是最嚴重的。乾隆八年(1743),福建道監察御史胡寶 瑔,針對乾隆初年普遍性的米價增長情形條陳對策時,提及:
糧價之宜實報也。查各省米糧價值州縣轉報督撫,督撫隨時奏聞……近年 米價有至三兩有餘者,恐未必盡以實報。蓋州縣以避借糶之煩瑣,故為減 少,混開以塞責。督撫或因偶然驟長之價,惟 恐 仰 厪 聖 主 之 焦 勞 ,又或但 憑州縣所報開寫,不復詳察,甚而有意粉飾,以見經理之善。……但州縣 不以實報,則督撫之酌濟必遲;督撫不以實報,則閭閻之疾苦莫達。請嗣
40 JLJ143.1948.34、JLJ143.1950.21。
41 王業鍵,〈清代的糧價陳報制度及其評價〉,收於王業鍵,《清代經濟史論文集》,第 2 冊,
頁 28。
42 魏丕信著,徐建青譯,《18 世紀中國的官僚與荒政》,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 年。
後督撫諸臣,凡奏報糧價,必諮訪確實,不得掩飾。若州縣官有開報不實 者,其玩視民瘼可知,察出即行指參,交部議處。43
胡氏對糧價陳報不實的描述應非憑空臆測,以制度面來看,從縣級到省級官員都 有不同的因素層疊交錯,使陳報訊息失實,不利於統治和中央的宏觀調劑。對真 正負責蒐集糧價的州縣官一但開報不實被告發,除了指參議處外,省級官員也自 有一番經驗法則,以判別下層官員通報的糧價是否有問題。例如乾隆十二年
(1747)春初,臺灣糧價一直居高不下,福建巡撫陳大受懷疑可能是因內地派員 至臺地採買米糧,地方官藉機蓄意增報糧價,因而:
是以凡遇臺營弁員來省,必詢其近日米價,眾口一詞,俱以米貴為言。又 查 廈 門 為 洋 船 滙 聚 之 所 ,凡自臺回棹各船,例准每船帶米陸拾石。如果臺 地米賤,則廈門亦賤。查核廈門所報米價亦屬昂貴,則臺灣廳縣尚無增報 之弊。44
判斷的指標之一,是按兩地米糧依賴關係的緊密程度而定。此時在內地惟廈門一 口與鹿耳門對渡,45 產地米價若高,進口至內地的米價不會低減,因此廈門所 報米價與臺地是否同步浮沈,即可間接判斷臺地縣級官員陳報的糧價訊息是否實 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六月,一份廷寄發給福建總督、臺灣鎮道各員,表明 中央對當年四月分糧價清單有所疑慮,認為臺灣府縣級官員可能隨意具報米價,
而督撫又疏於查核所致:
伍拉納奏福建省四月分糧價單內開:「福州府屬上米每石銀一兩三錢至二 兩二錢二分,臺灣府屬上米每石銀一兩七錢八分至二兩五錢」等因,向來 臺灣為產米之區,一歲三熟,糧食最為充裕,價值亦甚平減;福建省內地 各屬俱藉臺灣米石陸續內運以資接濟,是臺灣米價較之內地本應平賤,何 以此次所開糧價,福州所屬僅係二兩二錢,而臺灣反至二兩五錢?其中殊 有關係。此必因前年剿獲林爽文,軍需所用米石較多,其時價值不無昂貴,
而地方官至今尚沿習舊時糧價,設令官買必致易於冒銷,故隨意具報;該 督亦未留心查核,僅 照 所 報 文 禀依 樣 具 奏,以致所開臺灣米價反貴於內地 耳。46
如此斷言,其指標仍然是兩地糧食供需關係表現在價格水平的常識判斷。
43 GPCQ20077-078。
44 GPCQ28148。
45 周凱,《廈門志》(道光 12 年自序,1832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95 種),卷 6,〈臺運略•
額數〉,頁 186。
46 TTQ0301-0302、JYQ045315。
縣級官員陳報不實、縣級以上官員查核乏善的現象,或許自糧價陳報制度定 制化以來即存在。皇帝的態度是「何處無弊?查之以實可也。」「總應據市集實 價比較上月增減詳悉呈覽」47 乾隆五十六、五十七年(1791-1792)間,安徽、
奉天、雲南、陝、甘等省都被糾正糧價陳報不實的問題,諸如「依樣葫蘆,視前 奏報具文」、「每月所報糧價往往多就輕減之價開報」、「率以平減奏報,不過欲圖 好看」、「將各屬糧價任意抽減,虛詞奏報」、「所報糧價始終迴護其歉收地方賑濟 之事」,或者「府尹不加詳查」、督撫「不確切查明」云云,強調此等弊習不獨一 省為然。48 凡此總總,最上層者並非不知,惟賴道德勸說。乾隆五十九年(1794)
乾隆帝即言:
向來各省奏報糧價多有不實,朕披閱所開清單,每以價增奏報者多,即遇 豐收之年,亦僅報至價平而止,此蓋劣員為買補倉穀之計耳。本日陳淮奏 九月分江西各府糧價,俱註價賤,何以各省糧價均不按照時價據實具奏?
年歲豐歉不齊,市集糧食價值隨時長落,寧有各省皆同有增無減之理?此 皆由地方官積習相沿,朦 混 揑 飾,督撫等率據屬員稟報之價開單具奏,以 為採買侵漁地步,所奏實不足信。若云江西年成好,則湖南、四川多好年 成,何從未見奏賤價耶?朕 厪 念 民 依 ,無時或釋,原非欲各督撫競為粉飾 諱災也。……嗣後各督撫務須各發天良,將每月糧價據實具奏。督撫等觀 望陋習,非過即不及,朕甚愧之。49
皇帝自云「朕甚愧之」,呼籲督撫「各發天良」,既是治術,也是糧價陳報制度 倚賴人治的一面。乾隆六十年(1795)六月福州將軍魁倫就奏說:四月分糧價因 各屬開報不實,未經奏報,無從比較。50 同年年底,皇帝斥責福建巡撫姚棻對 十月分糧價變動的綜合敘述「殊屬含混」:
閩省地方,臺灣向稱三熟,即漳、泉二府并內地各府屬皆賴臺地收成豐稔,
米石流通,方可接濟通省。其餘各屬山多田少,即使秋成較稔,亦僅可自 給,今延平、邵武等府糧價雖屬平減,而漳、泉二府現有加增,臺灣米價 在二兩以上亦屬昂貴。則產米之地未為豐旺,其餘各屬米糧自必更形短 絀,乃姚棻尚稱合計通省豐收之處較多,竟不免有諱飾之意,殊屬非是。
姚棻著傳旨申飭,並著傳諭魁倫等將閩省各屬現在糧價是否不至騰貴,民
47 QSTQ0606、TSQ102766、QY17020。
48 QY16247、QY17019-20、QY17020-21、QY17058-59。
49 QY18306。
50 JLQ03.0969.044。
食有無妨礙,及如何設法調劑,俾小民口食有資之處,據實覆奏,毋得稍 有隱飾。51
主要的質疑是,省內最主要的糧食供應地臺灣的米價上升後,內地沿海各府糧食 需求必形吃緊,但撫臣竟奏「豐收之處較多」,難以自圓成理。像這般鉅細靡遺 的指稱,乾隆之後各朝,直指陳報價格有異者並非沒有,但乾隆時期似較後朝用 力。然而這是否表示此時糧價清單內容已較不可靠,抑或反映此時的陳報制度仍 然是中央極為重視的一個機制,因而皇帝三令五申要求實報,對糧食價格的不合 理波動或異於常理現象,都展現高度的興趣。筆者實較傾向後者,而關於皇帝屢 屢直斥官員明明價貴卻粉飾為價平的情形,則與貴賤標準因省而異有關。52 至 於糧價清單內容可靠與否,呈現何種意義,當應針對糧價數據本身進行內部研究 才是。
51 QSTQ0634-635、QY18976。
52 王業鍵,〈清代的糧價陳報制度及其評價〉,收於王業鍵,《清代經濟史論文集》,第 2 冊,
頁 26-28。
第二節 糧價史料的可靠性評估
從前一節對清代臺灣糧價陳報情形的討論可知,臺灣的糧價陳報愈到清後期 愈為遲延。然而可否以這種現象判斷清後期糧價清單中的數據可用或不可用?固 然制度運作效能最佳的時期,較能取得研究者對此制度的產物— — 糧價清單— — 有信心,若是如此,則乾隆晚期以後的糧價清單似乎不可取。不過,筆者認為,
面對這一批相當規格化(度量與貨幣單位皆經統一)的數據史料,還是應該利用 較科學的方法對它進行可靠性評估,方能判斷哪個時期的糧價應該取用或摒棄。
可靠性評估的目的,是要理出可用的糧價及其斷限,以便製成糧價「原始資料」
(Raw Data)。亦即,經過此一程序所得的糧價資料,才是具有意義的數據;在 此基礎上,方可以之作為經濟律動的表徵行為加以利用。
筆者從「清代糧價資料庫」及「抄檔」輯出的「臺灣府」糧價,時間跨度甚 長,但它在空間上的含意並非都指同一個地理範圍,應先釐清。清代臺灣行政區 域幾經調整,可劃為一府時期、二府時期以及建省時期,三階段都有一個名為臺 灣府的行政區。約略而言,一府時期自康熙二十三年至光緒元年(1683-1875),
光緒元年以後至光緒十三年(1876-1887)為二府時期,光緒十四年(精確而言 為光緒十三年底)至光緒二十年止(1888-1894)為建省時期。53 筆者進一步說 明。光緒元年十二月(1876 年 1 月)的調整主要是在原淡水廳區域新設臺北府,
使轄淡水、新竹、宜蘭三縣:
癸未,諭內閣:前據沈葆楨等先後具奏,臺北擬建府廳縣治、請移紮南北 路同知酌改臺地營制、臺屬考試請歸巡撫主政各摺片,當派軍機大臣會同 該部妥議具奏。茲據奏稱:沈葆楨等所奏各節,係為因時制宜起見,自應 准如所請等語。著照軍機大臣等所議,准其於福建臺北艋舺地方,添設知 府一缺,名為臺北府,仍隸於臺灣兵備道。附府添設知縣一缺,名為淡水 縣。其竹塹地方,原設淡水廳同知,即行裁汰,改設新竹縣知縣一缺。並 於噶瑪蘭廳舊治添設宜蘭縣知縣一缺,即改噶瑪蘭廳通判為臺北府分防通 判,移紮雞籠地方。54
53 劉銘傳,〈籌議改設臺灣郡縣疏〉(光緒十三年),《劉銘傳撫臺前後檔案》(臺灣文獻叢 刊第 276 種),頁 269-271。《清實錄•德宗景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中 央研究院漢籍電子文獻,http://www.sinica.edu.tw/~tdbproj/handy1/),(四),卷 227,頁 65;
卷 230,頁 104。洪敏麟、陳漢光、廖漢臣等編,《臺灣堡圖》(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69 年),小冊本,據一九○六至一九三一年間七次不同版本縮製,〈臺灣歷代行政區域變 遷概述〉,頁 1-3、11-12。張勝彥,《清代臺灣廳縣制度之研究》(臺北:華世出版社,1993 年),第一章,廳縣轄區之劃定與調整,頁 5-57。
54 QSTG1032、TSG133560,亦見 GNYG01505-509。另,設府建縣之議,見 TSG133556、沈葆 楨,〈臺北擬建一府三縣摺〉,饒玉成,《皇朝經世文續編》(光緒 8 年,1882 年;同治 12
而其餘區域歸臺灣府所轄。則,此時起,臺灣府的轄域為彰化縣、埔里社廳、嘉 義縣、臺灣縣、鳳山縣、恒春縣、澎湖廳、卑南廳,不包括大甲溪以北地區。至 於臺灣何時成為省級單位,或云光緒十一年(1885),55 或謂光緒十三年(1887)。
56 然而光緒十一年九月(1885 年 10 月)才裁福建巡撫,設臺灣巡撫,57 朝向改 設行省與福建分治、官員裁設以及島內行政區域的調整等各務也都還持續籌議當 中,58 光緒十二年七月(1886 年 8 月)中央還對「楊昌濬、劉銘傳奏遵議臺灣
年刊,1872 年;光緒 8 年補刻續編江右饒氏雙峰書屋刊本,1882 年),卷 84,〈兵政十五•
海防中〉,頁 20-23。陳衍纂輯,《臺灣通紀》(1922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20 種),卷 4,
頁 202-203。
55 《清會典臺灣事例》(臺灣文獻叢刊第 226 種),〈事例一•戶部•疆理•福建臺灣〉,頁 37。王石鵬,〈清代臺灣行政機關圖解〉,王石鵬,《臺灣三字經》(光緒 26 年,1900 年,
臺灣文獻叢刊第 162 種),頁 4。
56 《新校本清史稿》(趙爾巽等撰,楊家駱主編,臺北:鼎文書局,1981 年,中央研究院漢籍 電子文獻,http://www.sinica.edu.tw/~tdbproj/handy1/),卷 70,〈志四十五•地理十七•福建〉,
頁 2241;卷 71,〈志四十六•地理十八•臺灣〉,頁 2263-2265;卷 116,〈志九十一•職 官三•布政使〉,頁 3347。李汝和主修,王世慶整修,《臺灣省通志》(臺北:臺灣省文獻 委員會,1970 年),卷 1,《土地志‧疆域篇》,頁 39。尹章義,《臺灣近代史論》(臺北:
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1986 年),頁 159-178。
57 《新校本清史稿》,卷 23,〈本紀二十三•德宗一•光緒十一年〉,頁 885;卷 204,〈表四 十四•疆臣年表八•各省巡撫•咸豐元年-宣統三年〉,頁 7897。陳在正,《臺灣海疆史研 究》(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1 年),頁 181。連橫,《臺灣通史》(1918 序,臺灣文 獻叢刊第 128 種),卷 3,〈經營紀〉,頁 86;卷 5,〈疆域志〉,頁 105。季雲飛,〈清代 臺灣建省述論〉,《江蘇社會科學》,1996 年第 6 期,頁 129。有的學者或以光緒十一年九 月(1885 年 10 月)「裁福建巡撫,設臺灣巡撫」視為「下詔建省」或臺灣建省之始,筆者 不能同意。畢竟設撫與升省為不同的兩種含意,光緒十一年九月初五日慈禧太后懿旨:「醇 親王 奕 譞等 『遵籌海防善後事宜』摺內,奏稱『臺灣要區宜有大員駐紮』等語。臺灣為南洋 門戶,關係緊要;自應因時變通,以資控制。著將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常川駐紮;福建 巡撫事,即著閩浙總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設事宜,該督、撫詳細籌議,奏明辦理。」(見朱 壽朋纂,《光緒朝東華續錄選輯》,臺灣文獻叢刊第 277 種,下,頁 123)按其文意,是確 定朝閩臺分省方向決議,但此旨只先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臺灣還尚未正式升為省級政府,
「下詔建省」之說過於模糊,難云為建省之始。
58 QSTG1145-1146。《清實錄•德宗景皇帝實錄》,(三),卷 218,頁 1058;卷 221,頁 1097;
(四),卷 227,頁 65;(四),卷 230,頁 104;(四),卷 234,頁 161-162。劉銘傳,
〈臺灣暫難改省摺〉(光緒十一年),《劉壯肅公奏議》(光緒 32 年,1906 年,臺灣文獻 叢刊第 27 種),卷 2,〈謨議略〉,頁 155-157。劉銘傳,〈臺灣驟難改設省分謹陳管見疏〉
(光緒十二年),葛士濬,《皇朝經世文續編》(光緒 14 年,1888 年;上海:廣百宋齋校 印 , 光 緒 17 年 , 1891 年 , 中 央 研 究 院 漢 籍 電 子 文 獻 , http://www.sinica.edu.tw/~tdbproj/handy1/),卷 29,〈戶政六•疆域下〉,頁 6。楊昌濬、劉 銘傳,〈遵議臺灣建省事宜摺〉(光緒十二年) ,《劉壯肅公奏議》,卷 6,〈建省略〉,頁 279-284。楊昌濬、劉銘傳,〈遵旨籌議臺灣改設行省事宜疏〉(光緒十二年),葛士濬,《皇 朝經世文續編》,卷 75,〈兵政十四•塞防下〉,頁 11-12。楊昌濬、劉銘傳,〈臺灣郡縣 添改撤裁摺〉(光緒十三年)《劉壯肅公奏議》,卷 6,〈建省略〉,頁 284-286。楊昌濬、
劉銘傳,〈籌議臺灣郡縣分別添改裁撤以資治理疏〉(光緒十三年),葛士濬,《皇朝經世 文續編》,卷 29,〈戶政六•疆域下〉,頁 6-7。劉銘傳,〈籌議改設臺灣郡縣疏〉(光緒 十三年),《劉銘傳撫臺前後檔案》,頁 269-271。李國祁,《中國現化的區域研究— — 閩
改設行省事宜,開單呈覽一摺,著該部議奏」。59 而升省最終的決議時點,當 在「光緒十三年九月庚午(中曆九月十六日,1887 年 11 月 1 日)閩浙總督楊昌 濬、臺灣巡撫劉銘傳會奏」之時。60 雖然部分方志和雜記記載「自光緒十四年 改設行省」、「光緒十四年閩臺分省」,61 似乎建省的執行面應在此年。不過 若根據戶部每年彙題的民數清冊判斷,將臺灣視為新的一省來執行之始,應是光 緒十三年(1887)。清制,各省須將每年十月為止的民數上報,戶部在年底彙計 全國民數。62 光緒十一年(1885)的民數清冊中,無論是已報、未報或補報項 目,都未見以臺灣省為單位彙題民數。63 目前缺乏光緒十二年(1886)的民數 清冊,而光緒十三年(1887)的民數清冊則首次出現以臺灣省為單位彙題民數。
64 可見光緒十三年九月十六日(1887 年 11 月 1 日)決議升省後,才正式建省,
省級政務的執行實際開始。然而建省起始點已近年末,分期的斷限切分時點宜以 光緒十四年(1888)為建省期之始。建省期的臺灣行政區調整幅度極大,按劉銘 傳的規劃:
彰化橋孜圖地方……當全臺適中之地,擬照前撫臣岑毓英議,就該處建立 省城,分彰化東北之境,設首府曰臺灣府、附郭首縣曰臺灣縣。將原有之 臺灣府縣改為臺南府、安平縣。嘉義之東、彰化之南……擬添設一縣曰雲 林縣。新竹苗栗街一帶……擬分新竹西南各境添設一縣,曰苗栗縣,合原 有之彰化及埔里社通判,一廳四縣,均隸臺灣府屬。其鹿港同知一缺,應 行裁撤。淡水之北……距縣太遠,基隆為臺北第一門戶……擬分淡水東北 四堡之地,撤歸基隆廳管轄……此前路添改之大略也。後山形勢,北以蘇
浙臺地區(1860-1916)》(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2 年。),頁 175-176、193-194。
陳衍纂輯,《臺灣通紀》,卷 4,頁 225。張勝彥,《清代臺灣廳縣制度之研究》,頁 33-35。
59 《清實錄•德宗景皇帝實錄》,(四),卷 230,頁 104。
60《新校本清史稿•志》,卷 71,〈志四十六•地理十八•臺灣〉,頁 2263-2265。劉銘傳,〈籌 議改設臺灣郡縣疏〉,《劉銘傳撫臺前後檔案》,頁 269-271。楊昌濬、劉銘傳,〈遵旨籌 議臺灣改設行省事宜疏〉,葛士濬,《皇朝經世文續編》,卷 75,〈兵政十四•塞防下〉,
頁 11-12。
61 沈茂蔭,《苗栗縣志》(光緒二十年,1894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59 種),卷 4,〈賦役志〉,
頁 57。王石鵬,《臺灣三字經》,〈附錄:臺灣說略〉,頁 35,〈附錄:臺北府說略〉,頁 37。
62 乾隆五年(1740)規定各省須於每年十一月造送民數,見《清朝文獻通考》(據清光緒間浙 江刊本縮印,臺北:臺灣商務務書館,1935 年初版,1987 年臺一版),卷 19,〈戶口考一•
乾隆五年〉,頁 5029。至乾隆六十年(1795)改為十月,此年戶部彙題的民數清冊云:「乾 隆五十九年正月內欽奉上諭:各省年終彙奏事件毋庸陸續具奏,著於每年十月內截數,咨報 軍機處,即由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彙開清單,於年底先行具奏,仍交部分別核議具題。」見 HMQ13489.178。
63 NHMG1036。
64 NHMG1037。
澳為總隘,南以卑南為要區……將來省城建立,中路前後脈絡呼吸相通;
實為臺東鎖鑰,擬添設直隸州知州一員,曰臺東直隸州,……仍隸於臺灣 兵備道。……水尾迤南,改為花蓮港廳……均隸臺東直隸州屬。65
按此,臺灣府為新設轄區,在臺灣中路,大約是中港溪與濁水溪之間,包括苗栗 縣、彰化縣、臺灣縣、雲林縣、埔里社廳,而原名臺灣府者改名為臺南府,在南 路,北路則仍為臺北府。圖 1.2.1 為嘉慶十七年至道光三十年(1812-1850)間的 臺灣府,圖 1.2.2 為二府時期(1876-1887)的臺北府和臺灣府。
可見自一府時期到建省期,「臺灣府」名目所轄的實際地理範圍逐次縮小。
而「清代糧價資料庫」及「抄檔」中輯出的「臺灣府」糧價,其實際指涉的價格 來源區域也是如此變化。據此,就糧價區域名與所屬地理範圍的名目意義應該一 致而言,本文擷取「臺灣府」糧價史料的斷限,其下限應該在一府時期之內,即 光緒元年(1875)。由此,筆者獲得清代臺灣上米一七三六至一八七五年低價和 高價、中米一七三八至一八七五年低價和高價、下米一七三九至一八七五年低價 和高價,從乾隆元年到光緒元年(1736-1875),共六個米價數列,如圖 1.2.3-1.2.5。
而二府時期(1876-1887)的糧價,筆者獲得臺灣府一八七六至一八八七年、以 及臺北府一八七八至一八八七年,各有上、中、下三米的低價和高價數列。至於 建省時期(1888-1894),筆者獲得臺北府、臺灣府自光緒十四年(1888)以及臺 南府自光緒十五年(1889),一直至一八九四年三府糧價,仍然包含上、中、下 三米低價和高價數列。本文擬以一府時期的臺灣糧價為主,下文將考察這六個米 價數列的遺漏值比例情形及可靠性評估。
首先是考察這六個米價數列的遺漏值比例(或稱遺漏率)。從圖 1.2.3-1.2.5 可知,目前現存清代臺灣糧價清單的價格史料仍然不完整,有些年分整年都無價 格資料,或者某年的價格月分不足十二個月,缺乏價格訊息者,即是遺漏值
(Missing Value)。當一糧價數列的遺漏值過多時,表示此一數列已遺失太多經 濟訊息,若據之以為分析經濟變動的表徵,其結果堪慮。遺漏值比例(或稱遺漏 率)的計算式如下:
遺漏率 = { 1-[ 有價格月數 /(有價格年數 × 12)] } × 100
65 劉銘傳,〈籌議改設臺灣郡縣疏〉(光緒十三年),《劉銘傳撫臺前後檔案》,頁 269-270。
《新校本清史稿》,卷 71,〈志四十六•地理十八•臺灣〉,頁 2263-2265。
圖 1.2.1:清代臺灣府行政區(嘉慶十七年至道光三十年,1812-1850)
底圖來源:中央研究院「臺灣歷史文化地圖」,http://thcts.ascc.net/animation_ch.htm。
圖 1.2.2:清代臺灣行政區(二府時期,1876-1887)
底圖來源:中央研究院「臺灣歷史文化地圖」,http://thcts.ascc.net/animation_ch.htm。
圖 1.2.3:清代臺灣府上米價格(1736-1875)
圖 1.2.4:清代臺灣府中米價格(1738-1875)
圖 1.2.5:清代臺灣府下米價格(1739-1875)
表 1.2.1:清代臺灣府米價遺漏值比例
上米
(1736-1875)
中米
(1738-1875)
下米
(1739-1875)
有價格年數 124 123 122
有價格月數 1328 1325 1313
有價格月數(%) 89.25 89.77 89.69
遺漏率(%)
10.75 10.23 10.31
表 1.2.1 是遺漏值比例考察結果。由於低價和高價缺值月分相同,可合併觀 察,求得上米、中米、下米的有價格月數比例都近九成,而遺漏值比例也都在 10 % 左右,可以接受,也與王業鍵、陳仁義的考察結果相近。66
其次是可靠性評估。所謂可靠性評估,是以糧價價格連續不變月數的比例,
做為檢測指標。67 以「糧價連續不變」法則來判斷糧價是否可靠,基本上是預 設陳報糧價的執事成員可能未必旬旬月月都能認真蒐集市集糧價,也有可能因循 敷衍成習,酌抄上月價格陳報,以致最終糧價清單呈現的價格訊息長期不太變 動。68 在進入糧價的時間數列分析之前,應考慮避免使用到這一類性質的糧價。
實際的操作方法,可將糧價連續不變月數分成三種群組:1. 大於等於十三個月,
即月數在十三個月以上者;2. 大於等於七個月(不含第 1 群),即月數在七到十 二個月之間者;3. 小於等於三個月,即月數在三個月以下者,此群組包括三個 月價格連續不變、二個月價格連續不變以及與前後月價格不同的單一一個月;另 外也找出糧價連續不變月數的最大值,即以連續相同價格陳報的最長月數,做為 輔助參考。69 檢定的原則為,第一群組的比例愈低愈理想;反之,第三群組的 比例則愈高愈佳。如此設計,主要是考慮到糧價遺漏值月數在一年當中超過六個 月的群數,或在未連續的兩筆糧價之間遺漏值月數超過一年以上的群數過多時,
66 陳仁義、王業鍵,〈統計學在歷史研究上的應用:以清代糧價為例〉,《興大歷史學報》,
第 15 期(2004 年 10 月),頁 21。王業鍵、陳仁義、溫麗平、歐昌豪,〈清代糧價資料之可 靠性檢定〉,王業鍵,《清代經濟史論文集》(臺北:稻鄉出版社,2003 年),第 2 冊,頁 305。
67 王業鍵、陳仁義、溫麗平、歐昌豪,〈清代糧價資料之可靠性檢定〉,王業鍵,《清代經濟 史論文集》,第 2 冊,頁 300-301。
68 不過,也可能是另外的情形,亦即由於糧價清單上的低價和高價是該轄區內的上下限價格,
其價格區間在一定月分內呈現不變的情形也不能說沒有,見陳仁義、王業鍵,〈統計學在歷 史研究上的應用:以清代糧價為例〉,頁 16。
69 王業鍵、陳仁義、溫麗平、歐昌豪,〈清代糧價資料之可靠性檢定〉,王業鍵,《清代經濟 史論文集》,第 2 冊,頁 3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