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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雲大師宗教法治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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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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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星雲大師宗教法治思想研究

楊玉輝

西南大學宗教研究所教授

中文摘要

  星雲大師的宗教法治思想是他對民國以來的宗教立法及當代台灣宗教管 理問題長期理論思考與實踐探索的結果。星雲大師宗教法治思想內容豐富、

系統全面,涉及到宗教法治問題的各個方面,包括宗教立法的宗旨、宗教組 織的體制與活動規範、宗教組織管理者和教職人員的資格、宗教組織財產、

宗教社會事業、宗教教育等,且在一系列問題上都有深刻獨到的分析和闡 釋。星雲大師的宗教法治思想是一筆寶貴的思想理論財富,尤其對於海峽兩 岸的宗教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關鍵字:星雲大師 宗教法治 思想理論 現實問題

(2)

A Study of Master Hsing yun's View on Religious Laws

Yang Yuhui

Professor, Southwest University Graduate Institute of Religious Studies

Abstract

Venerable Master Hsing Yun's view on religious laws is a result of his long term contemplation and practical observation in religious legislation and management issues of Taiwan. He has a rich, systematic, and complete outlook on issues regarding religious laws, which includes the objectives of religious legislation,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and scope of activities, qualification of the manager and ministry of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property rights, social undertakings, and educational endeavors.

Furthermore, he has exhibited unique ways of analyzing and interpreting such issues.

Venerable Master Hsing Yun's view on religious laws is a priceless intellectual asset, especially to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of religious legislation on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

Keywords: Venerable Master Hsing Yun, Religious Law, ethics, reality issues

(3)

前言

將宗教納入法治的軌道來進行管理是星雲大師數十年不懈努力的一個目 標,也是他推動當代佛教事業健康發展的可貴嘗試。為此,星雲大師對中國 古代歷朝歷代的宗教管理政策和法令進行了系統的梳理,也比較全面地考察 了世界各國的宗教法律及其實踐的基本情況,並依此來檢討當代中國(主要 是當代台灣)宗教管理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思路和方法。同時,他還努力 將其宗教法治的思想與理論運用在佛教事業建設和管理的實踐之中,並由此 創造出輝煌燦爛、影響世界的現代佛光山佛教偉業,星雲大師也因此成為具 有世界影響力的當代佛教一代宗師。

很顯然,星雲大師對宗教法治的探索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更具有 現實的實踐意義,對海峽兩岸的宗教尤其是佛教更是如此。由此也顯示了認 識和把握星雲大師宗教法治思想的意義和價值,特別是對當代中國社會的意 義和價值。作者希望通過本文對星雲大師宗教法治思想的梳理和討論,以幫 助人們更好地認識和理解星雲大師宗教法治思想的基本脈絡和基本精神,並 將其更好地運用於當代社會的宗教事業建設之中。

本文將首先考察星雲大師宗教法治思想的社會歷史背景,然後梳理星雲 大師宗教法治思想的主要著述及其基本內容,接下來考察星雲大師在宗教法 治一系列基本問題上的研究和探索,最後對星雲大師宗教法治思想的意義和 價值做一個簡要的總結說明。

一、星雲大師宗教法治思想形成的社會歷史背景

中國古代社會自產生宗教以來,政府對人民的宗教信仰權利都沒有明確 的保障性規定。近代西方文化傳入,人民有了宗教信仰的權利意識,直到中 華民國建立方從法律上確立人民的宗教信仰權利。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

(4)

立後不久,孫中山就以臨時大總統的名義公佈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 五條明確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第 二條第七項載明「人民有信教之自由」。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 式承認並保障人民有信教的自由權利。

但這種宗教信仰權利在國人對來自西方的科學與文化的片面理解中,特 別是五四以後出現的徹底反傳統思潮及唯科學主義思潮,使許多國人包括 不少精英人物都將宗教尤其是中國傳統儒釋道文化視為愚昧落後的、反科學 的、阻礙社會進步的東西,要求清除和限制。這種思潮也影響到後來的國家 宗教政策制定和立法,從而導致在政策和法律上雖然還是強調對宗教信仰權 利的保障,但卻又增加了對佛教和道教的一系列消極對待和限制。

1915年,國民政府以大總統名義頒佈《管理寺廟條例》,規定「寺廟財 產由主持管理,但不得抵押或處分之,但遇有公益事業必要及得地方官之許 可不在此限。寺廟住持違反管理之義務,或不遵守僧道清規,情節重大者由 當地長官訓誡或予撤退。」這顯然與確保人人平等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精神已經有了抵觸。此後,1921年,北洋政府公佈 了《修正管理寺廟條例》;1928年,國民政府內政部公佈了《寺廟登記條 例》和《神祠存廢標準》;1929年,國民政府頒佈了《寺廟管理條例》;

1930年,國民政府頒佈了《監督寺廟條例》等。

《監督寺廟條例》的頒佈,使國民政府有關宗教事務的主要立法工作基 本結束,而且這一條例一直延用至今天的台灣地區。《監督寺廟條例》不僅 成為民國時期最為重要的宗教法規,更體現出民國時期宗教立法觀念對傳統 佛道教的消極對待和限制傾向所體現出來的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一定 程度的侵害。關於這一點,星雲大師進行了更明確的闡述:

(5)

自一九二九年制定「監督寺廟管理條例」以來,政治的權利一直 都像緊箍咒一樣,緊緊地束縛著佛教的發展。佛教多年來由於政 府「監督寺廟管理條例」的不周延,致使弊端叢生,導致佛教經 常都是處於被排斥的狀態。例如政府對於寺廟管理人資格的認 定、領導者與信徒之間的認定標準、寺院庵堂財產的繼承人、產 權處理的辦法,以及香油、納骨塔、田租收入應否繳稅等問題,

始終沒有一個合理的法令作為遵循準則;加之社會部分不肖人士 假藉宗教之名,遂行斂財、騙色、詐欺等不法行為,政府也經常 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導致宗教事件頻仍,讓宗教的神聖任務 受到污染,此不但是對佛教的一大傷害,而且衍生出重重的社會 問題。

說起「監督寺廟管理條例」,這是政府僅針對佛教和道教作「監 督」之用,對於天主教、基督教等其它宗教則不在其內,明顯違 反宗教平等與憲法保障信仰自由及宗教自治之精神,因此有識之 士一直亟盼政府能儘快重新修訂一部平等、尊重對待一切宗教的 新法。但是吵吵鬧鬧已有七、八十年之久,歷次的政府一直都排 拒宗教立法,雖然美其名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實際上政府 的政策就是讓宗教界內一團混亂,自生自滅。

政府因無研修宗教的官員,所以以外行人指導內行人,造成教與 教爭,寺與廟爭、僧侶與信徒爭、甚至讓宗教界的宗教師們自己 互相鬥爭。用鬥爭來抵銷宗教的力量,如此不懂尊重宗教地位,

這樣的發展,怎麼能有健全的宗教制度呢?1

關於現行台灣中華民國宗教法規和宗教管理中存在的許多不合理之處,

星雲大師還進行了系統的梳理,總結出八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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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寺廟除了住持主管之外,另外設立管理人,一個寺院兩個 頭,不立宗教法,外行人控管內行人,乞丐趕廟公的亂象如何消 弭?

(二)寺院的住持圓寂後,出家弟子不具備繼承寺產的資格,寺 院財產為該住持俗家眷屬所有,不立宗教法,佛教淨財淪為世俗 的禁臠,爭端四起,誰來維護?

(三)不立宗教法,住持主管的身分無法認證,「宗教信徒大 會」的代表不具備「宗教士」的資格,挾金錢為勢,控制教會,

魚目混珠,亂源迭起。

(四)為因應時代權宜之需,都市大樓型的寺院林立,既可節省 用地,又可就近接引都市叢林的現代人學佛修行。但礙于現行法 規卻無法登記為寺院建築,不立宗教法,問題如何解決?

(五)宗教乃淨化人心、安定社會的公益事業,寺院的一切捐獻 收入,系運用于利益人心的宗教用途,不應以公司法來扣徵,政 府應效法先進國家給予完全免稅的尊重,不立宗教法,稅法的問 題如何釐清?

(六)海外華僑子弟是中華文化的傳播者,回台就讀宗教學院卻 受到簽證的種種限制,有礙青年學子回台的意願;不透過宗教立 法,如何解決?

(七)先進國家如美國等,均將宗教教育列為國民必修課程之 一,使之認識正確的宗教,防止邪教興起。不立宗教法,宗教研 修機構學位,如神學院、佛學院、道學院等,無法受到政府承 認,全人教育如何圓滿?

(7)

(八)宗教的價值在於淨化人心,寺院有功於公益者,不光是指 捐款而已;政府一般只獎勵捐財慈善的團體,下焉者,會使宗教 淪為紅十字會一般的慈善機構,不能發揮宗教淨化社會人心的功 能;更有甚者,不肖者可藉受獎之匾額做為斂財工具。因此唯有 透過立法,把對於文教有功者納入獎勵對象,才能提升宗教的信 仰層次。2

正是基於國民政府《監督寺廟條例》對佛道教的限制及其在國家宗教政 策上的不公正對待,同時也是基於當代社會發展也迫切要求宗教管理的法治 化,為了當代佛教的健康發展,星雲大師結合佛教的發展進行了他自己的宗 教法治化思考。事實上,近幾十年來,隨著台灣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包 括佛教、道教在內的台灣宗教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這中間也出現了一系 列的問題,包括佛教自身的問題、其他宗教的問題、社會不良之徒利用宗教 欺詐問題、政府宗教管理問題等等。

正是基於這些問題,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在宗教界和社會各界的呼籲下於 20世紀後期開始了宗教法的研討制定工作。政府立法機構和宗教界都積極參 與這一工作,台灣中華民國內政部、立法院委員和各宗教團體等都分別提出 了自己的相關宗教法草案。但因為各自立場的分歧,未能統一認識,致使立 法進程受到阻滯,至今也未完成立法。也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星雲大師基於 台灣宗教特別是台灣佛教的現實進行了一系列宗教法治問題的深入研究和思 考。也正是因為今天的台灣社會尚欠缺這種完善的法律制度,所以星雲大師 才投入大量的精力來研究宗教立法問題,並大聲呼籲制定完善的現代宗教 法。

(8)

二、星雲大師宗教法治思想的主要著述及基本內容

數十年來,星雲大師對宗教法治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考察研究,

發表了大量的論述,其中最集中的專門性論著主要有兩部,即《宗教立法之 芻議》及《有關宗教法答問》。這裡對這兩篇文章的基本內容做一個介紹說 明。

〈宗教立法之芻議〉一文的正式文本先發表於《普門學報》2002年第七 期,後又收錄於《人間佛教論文集(下)》第207頁至260頁。文章內容包括 前言和四個主要的部分:一、從歷史上看歷代的宗教法令;二、世界各國宗 教法管窺;三、宗教立法之得失;四、我國需要一部現代的宗教法。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星雲大師對中國古代政府對佛教管理體制與方法的 歷史演變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闡釋,特別是對從南北朝時期就建立的政府管 理佛教的僧官制度的具體內容及運作模式進行了詳細的考察和說明。在文章 的第二部分,星雲大師對世界上的各個重要國家的宗教立法情況進行了考 察,而且還對各個國家宗教法律關於宗教場所所設納骨塔、香油收入是否納 稅、寺廟教堂管理人及其他人員資格的訂定、宗教學院的學歷認定、宗教士的 資格訂定、公私學校宗教教育課程的開設等具體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考察羅列。

文章的第三部分,星雲大師分析討論了近年來台灣社會關於宗教立法的 各種意見及其得失,尤其指出了現行宗教法規中所存在的一系列不合理之 處,包括關於寺廟管理者、寺院財產繼承、住持主管身份認證、都市寺院建 築登記、宗教收入的稅收、海外華人子弟回國就讀宗教院校的簽證、宗教研 修機構的學位認定、宗教慈善事業的發展等方面的不合理規定,要求通過宗 教立法來加以解決。文章的第四部分,星雲大師闡述了對台灣當前所要制定 的宗教法所涉及的一系列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包括對內政部《宗教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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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十條建議,對各宗教共遵的宗教法令的十五點希望,對於宗教研修機構的 十一點基本立場等,全面詳細地闡述了其宗教法治的基本主張。

〈有關宗教法答問〉最初發表於《普門學報》2007年第40 期,後收載 於《人間佛教論文集(下)》第261頁至300頁。文章針對內政部所擬定的

《宗教團體法草案》提出了二十個問題,並一一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和看法,

這二十個問題包括:1、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有什麼看法?2、身為寺 廟、教會的領導人、管理人,應具備怎樣的資格?3、「宗教研修機構」的 成立、認證,有何意義和重要性?4、對於來台研修宗教學科之外籍人士,

應如何保障其學習權益?5、「宗教士」必須具備哪些條件?6、「宗教士」

應盡哪些責任?可以享有什麼權利?7、「宗教士」若有違法之行為,該如 何處分?8、「正教」與「邪教」,如何區分、辨別?9、如何抑制假藉宗 教之名,而行詐騙違法之事?10、商業的納骨塔與寺院的納骨塔,有何不 同?11、一般殯葬業存在哪些問題?殯葬文化該如何淨化?12、寺產要如何 管理,才不會有弊端?13、寺產的繼承有哪些問題?14、宗教建築與土地使 用的規範,合不合理,應該如何訂法、處理才適當?15、為適應時代人心之 需求,宗教弘法事業已趨多元化,現行的弘法事業有哪些?16、宗教弘法事 業的課稅與免稅之標準為何?17、政府對宗教團體之財產,應抱持怎樣的態 度?18、政教應相輔相成,政府立法是一種保障,也是一種約束;這之間如 何取得圓滿的平衡點?19、除了《宗教團體法》,不同的宗教需要再有各自 所屬的法規嗎?20、《宗教團體法》之訂定,可謂一波多折,民間與政界的 觀點、態度為何?星雲大師在文中對上述20個問題逐一進行了較為深入的闡 釋和回答,提出了一系列自己的主張。

(10)

三、宗教立法的宗旨

制定宗教法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到底為什麼要制定?制定的宗旨和目的是 什麼?對此,星雲大師給予了明確的回答,這就是:規範社會宗教活動,保 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星雲大師指出:

宗教和政治一樣,乃關懷眾人之事;社會各行各業皆受法令規 範,宗教又豈能逍遙「法」外,獨做化外之民?尤其不立宗教 法,正邪不分,敗壞社會風氣的劣行如何加以規範?所以綜觀世 界各國都有相關的宗教法,如韓國訂有「傳統寺廟保護法」、泰 國有「僧伽法」、法國有「政教分離法」、日本有「宗教法人 法」等。訂立平等、合理的宗教法,是進步國家的表徵;不立宗 教法,如車無軌則,必然脫序,安全如何有保障?3

宗教起源於人類對自然力量的不可知,信仰宗教則是人類發乎 自然、出乎本性的精神力。我國憲法明訂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 由,甚至根據國民大會憲政研討會編印的資料顯示,在所研究的 一百四十個國家當中,百分之九十四的國家在憲法中訂定了有關 宗教的條款。其中一一七國申明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八十一 國規定各宗教平等,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有差別;十七國載明任 何宗教團體有權在自設之機構內進行宗教之教育。4

可以說,無論東西方社會,不管集權或民主國家,儘管政治立場 不同,宗教信仰有異,但大都以憲法來保障人民信仰自由的權 利及宗教之間的平等地位。例如日本有「宗教法人法」(1951 年)、法國有「政教分離法」(1905年)、韓國有「傳統寺廟保 護法」(1987年)、泰國有「僧伽法」(1962年)等,甚至聯合

(11)

國大會於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廿五日公佈第三十六之五五號:「消 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或歧視的宣言」,更 揭示了世界共同信仰宗教自由的具體內涵。5

為使將來制定的宗教法絕對尊重各宗教傳統、教義、教規、戒律 等,對宗教團體應做最低限度的規範,以維護宗教的信仰自由,

健全宗教法制,使宗教團體有高度的發展空間,也讓宗教發揮更 大的社會教化功能,落實淨化人心,匡正社會風氣。6

很顯然,規範社會宗教活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使社會宗 教活動在正常的軌道上進行,這既是制定宗教法的基本宗旨,也是當代世界 各國的通例。但正如星雲大師所指出的,中華民國現有的宗教法規存在嚴重 的對傳統佛道教的歧視性規定,必須通過制定新的宗教法來加以糾正:

我國的宗教法令,嚴格說來,只有民國十八年(一九二九)公佈 實施的「監督寺廟管理條例」,及民國二十五年(一九三六)內 政部公佈的「寺廟登記規則」,不過內政部及台灣省政府另行訂 定有關宗教法的命令、規章,包括對寺廟建造、寺廟登記、寺廟 財產、信徒代表、管理人等規定,計有一百多項。

這些法令雖多,但並不完備,而且規範物件僅及佛道寺廟,對於 回教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教堂都排除在此限制範圍之外,顯 示政府法令的制訂太不周密,且有宗教偏袒之嫌。7

關於現行宗教法規的歧視性問題,陳新民也指出:

目前規範宗教的法律為「人民團體法」及「寺廟監督條例」,前 者為一般性立法;而後者及其子法「寺廟登記規則」,分別制定 於民國18年及25年,是否已經過時,不無可議,且該法系專對內

(12)

地(邊疆地區不適用)佛教及道教之寺廟的管理,對於其他宗 教,如:基督教、天主教及回教等(見該規則第13條)則不適用 之,所以也有抵觸憲法平等權之虞。故並非全面針對宗教所為的 立法。8

就台灣地區的宗教立法問題,星雲大師進一步強調:

台灣宗教問題目前最重要的是「宗教法」,沒有法就如法外之 民,在法律規章內,不依規矩則不能成方圓。過去的宗教法已不 合現在的社會,現在理想的「宗教法」,要將各宗教集合在一 起,實行同一法令,不可厚此薄彼,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

讓各宗教結合在一起,才有力量發揮利濟群倫之功。9

立法的目的,旨在讓制度化的宗教更如法,讓非制度化的宗教走 向制度化。

長久以來,由於政府未能制訂一套健全的宗教管理辦法,造成佛 教在行政、寺務、文教的推展上阻礙重重。尤其將佛教與只管燒 香拜拜或沒有因果觀念的邪教一起管理,更使佛教蒙受莫大的傷 害。……我認為給宗教團體一個明確的法人地位,保障宗教的利 益,並修改宗教團體法中對宗教不切實際的規章,那麼「有法總 比無法好」。有法,才有保障!10

而且在立法所涉及的內容上,星雲大師明確指出宗教法規範的內容只能 是關於宗教活動的社會規範方面,不應該涉及宗教信仰本身的修行內容:

宗教信仰有精神靈修部分,有世俗社會部分;靈修部分自然不勞 政府立法,但世俗社會部分有法規範,以示宗教平等和共遵。11

(13)

總之,在星雲大師看來,制定宗教法首先是規範各種宗教組織和宗教活 動,使其在正常的社會軌道上運行,防止社會宗教活動的失序;另一方面則 是通過宗教立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行使,防止政府和其他社會 組織對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侵害。

實際上,關於宗教立法的宗旨問題,是規範還是保護?規範和保護何者 為主?應由誰來主持宗教立法?等等問題,都值得進一步的探索。而對台灣 宗教立法之所以未能成功,個人認為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參與立法者基本上 是相關當事人,行政當局傾向於規範,宗教界則強調各教自身利益保護和扶 正祛邪,不能達到一種超越的境界和較高的社會觀察層次,結果爭議無法化 解,這恐怕是立法難以完成的一個主要的原因。

四、宗教組織的體制與活動規範

關於宗教組織的體制,星雲大師認為不宜強求各宗教組織都建立一樣的 組織,尤其是領導人的產生方式上,應尊重各宗教的傳統:

應明定宗教團體領導人的產生方式,各宗教各派別有其不同傳 承,其領導人只要合乎章程規範,皆應承認其產生方式。12

在宗教信仰活動規範上,星雲大師還明確要求在法律上頒訂宗教正邪之 界線。並提出了判斷邪教的一系列的指標:

正信的宗教,是教人以布施、守戒、忍辱、慈悲等,作為修行的 內涵;以不侵犯他人生命、錢財、身體、名聲等,做為修行的德 目。正信的宗教,不以神通變化騙取信徒的膜拜,不以鬼怪附身 造成信徒的不安;正信的宗教,能開發我們光明的道德本性。

舉凡教主、教義不明者,教理非究竟者,或違反自然法則、標奇

(14)

立異、惑動人心者,或盜用他教教義、斂財騙色、妨礙正常風俗 習慣者,或假藉宗教名義、行欺騙之實者,或顛倒是非、錯亂因 果、鼓勵邪行者,或利用神權,恐嚇惡誓者,皆為邪教。其他如 未證言證、自封名號、妖言惑眾,鼓勵集體自殺等不明因果律 者,也是邪教。13

各假藉宗教之名的異端邪說,一向以上帝或救世主自居,或自封 某某神佛轉世,他們往往大言具有滿足人類現實的欲求,和預言 未來的超能力。或以「核戰末日」,或以上帝「降臨人世」,或 以「殉教解脫」的思想,以威脅利誘的手段籠絡教徒的心。14

關於宗教組織的體制和活動的法律規範,各個宗教都有其固有的傳統和 特色,是否需要從法律上加以統一的規範歷來存在爭議,但是從當代社會管 理科學化和規範化發展來看,這種規範應該說是必要的,不過很顯然,這種 規範不應是宗教信仰的內容和修行活動的內容,而應該限制在一般的組織管 理和活動開展的程式上,而且還必須站在整個社會管理的立場來確定其規 範。至於在法律上明確界定正教與邪教恐怕在今天還有困難,大多數西方國 家在法律上也無邪教一說,但星雲大師提供了一系列有價值的判斷標準,可 以先從各教內部的教風建設上採取措施消除和抵制邪教,然後在認識更為深 入後再從法律上加以明確。

五、宗教教職人員的資格

宗教要發揮它的社會功能,必須依賴人去完成,所以專業性的宗教教職 人員就成為宗教法治建設最重要的內容。針對中國傳統宗教沒有建立起一套 專門的教職人員管理體系的問題,星雲大師根據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認為 宗教教職人員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教化職業,其從業人員也必須有相應的素

(15)

質和資格要求,並強調從法律上加以嚴格的規範:

早在數十年前,我就曾多次向政府反應:「宗教團體的管理人或 主持人,應該經由合法的宗教教育機構畢業;甚至宗教團體的負 責人與主要成員,也應該有該宗教的教育單位或教會組織所頒發 的資格證明文件,以避免不肖之徒假藉宗教之名,行不法之實。

在此前提之下,政府應該正式承認佛學院、神學院、聖經書院等 宗教研修機構的地位,使其能正常發展,並可公開招生,以培育 優秀的宗教師,進而提升宗教教化的功能,乃至對宗教法及教育 法均應有明確的制定,以昇華宗教信仰的層次。」

如同社會上的教師、醫生、律師等,必須經由師範學院、醫學 院、法律系畢業,經政府考核通過,取得合法資格始能任職、開 業。西方國家十分尊重專門機構,連美容業都設有政府認可的學 院。寺院住持等宗教人士,身負萬千信徒的教化責任,如果沒有 經過專業培訓、資格認定,勢必產生層出不窮的異端邪說。15

同時,星雲大師認為,在法律上還應該明確宗教師尤其是作為宗教組織 主管人員的認定,應通過相應的宗教協會等專業機構進行,他並提出了具體 的認定條件:

寺廟教會主管人之身份應受資格限制,如應有相關之宗教研修三 年以上學識證明,或該宗教教會團體、或參與三十年以上長老三 人之認證。

在該寺廟教堂居住三年以上者,始有資格登記為「宗教士」(神 職人員),始能參與該宗教信徒大會,才能成為該寺廟教會之合 法信徒,一般世俗信者只能稱為「教徒」或「護法」。16

(16)

另一方面,星雲大師也強調,宗教師還應該由相應的宗教團體賦予明確 的責任和權利,使其責任、義務和權利得到平衡。

毫無疑問,就像星雲大師所指出的,當今社會的宗教教職人員與其他各 行各業的職業人員一樣,其職業准入應該有資格的限制和審查,這一點對佛 教和道教來說尤其重要。然而由於長期以來的傳統,佛教道教短期內恐怕很 難做到,也會遇到巨大的阻力,星雲大師從佛教的現代發展來強調這一點可 以說難能可貴。

六、宗教組織的財產

任何宗教活動的開展都需要相應的資源支撐,正因為如此,宗教組織必 須有相應的財產作為其宗教事業的資源保障。而管理好宗教組織的財產也成 為整個宗教組織管理的一個重要基礎。要管理好、運用好宗教組織的財產,

在今天就必須從法律上加以明確的規範。對此,星雲大師主要就佛教的情況 提出了他的認識:

說到寺產,從《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第十九條規定:「宗教法人 之不動產,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

和第二十一條的「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 造收支報告。」可以看出政府是將宗教財產視為國有財產來規 範,這是不合理的、違憲的做法。因為,憲法規定人民有處分財 產的自由。

宗教團體應有財務處理的獨立自主權,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變 更或設立負擔,以將錢財做完全充分的發揮,造福社會國家。而 且,叢林寺院的一切淨財、物品來自十方,因此概歸常住所有,

由常住為大眾儲蓄道糧、維護寺產、規劃福利,使僧眾得以安心

(17)

辦道。17

在宗教組織的財產管理上,星雲大師強調應將一般管理權與財產 管理權區分開來:

寺院財物的管理人,要有因果觀念與常住觀念,並且遵循「有權 不可管錢,管錢的沒有權」的原則。18

在中國古代,出家人都是以廟為家,他沒有個人財產,所以去世後也不 存在財產的繼承問題,但當代社會由於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及經濟的發展,

出家人獲得的個人收入和財產也大大增加,一旦去世,財產的繼承也就成為 一個問題。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星雲大師提出了他的觀點:

有關寺產的繼承,常衍生許多紛爭。法律不承認宗教團體的師徒 關係,所以當宗教人士往生,其財產可能變成外人(有血親關係 者)的私物。寺院財產不能讓出家弟子繼承是很遺憾的,希望政 府能明定宗教人士的財產歸屬。宗教人士將生命奉獻給人類萬 物,其身後的財產,不能適用民法規定之繼承方式,應歸屬其宗 教團體。

像國外如法國、德國、荷蘭、奧地利等許多國家,均視教堂寺廟 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都為宗教團體所有,繼承權也歸屬 該宗教團體。此部分亟待政府能立法給予保障。19

應明定宗教人士的財產歸屬,宗教人士將生命奉獻給人類萬物,

因此,其身後的財產已非適用民法規定之繼承方式,而應歸屬其 宗教團體。20

關於宗教組織的財產制度,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體制,這一點不管是在

(18)

台灣還是在大陸都是如此。比如在大陸,宗教組織的財產的產權佛道教是社 會所有,基督新教和天主教是教會所有,伊斯蘭教是穆斯林集體所有。是否 需要對宗教組織的財產制度加以統一的規範一直存在爭議,但很顯然,如果 奉行宗教平等的原則及科學管理和運用的原則,進行統一的規範是必要的,

這當然必須從法律上加以明確的規定。

七、宗教社會事業

宗教在社會中的功能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滿足信眾的宗教信仰需要;

二是為社會大眾提供宗教文化服務。前者我把它稱之為宗教的信仰事業,後 者稱之為宗教的社會事業。對於一種宗教來說,信仰事業是其根本和基礎,

但社會事業也是其不可缺少的部分。關於宗教社會事業,星雲大師根據佛教 的情況指出:

「弘法利生」是正信宗教的宗旨、目標。弘法,是為了宣揚聖 教;利生,則要考慮社會大眾的需要。佛教從印度傳到中國、韓 國、日本等地,能在當地普遍被接受,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佛 教能重視資生利眾的事業,和解決民生的問題。事實上,佛教寺 院不僅是傳法、辦道的地方,也是結合宗教、文化、藝術、教育 的文化中心,並與農業生產、商業經濟以及社會福利事業相聯 繫,具有多種社會功能。

在各種佛教事業中,除了利生之外,有時是為了寺院的經濟著 想,因為中國民情不同於印度,不適合托鉢乞食。過去大陸寺廟 都是靠王室賜予的寺田,來收田租、房租以維生,也有將信徒布 施的淨財,設立借貸典當取息的金融事業,以作為慈善救濟之 用。文獻中記載的事業種類非常多,如碾磑業、油坊業、制硯

(19)

業、制墨業、紡織業、印刷業、藥局業、長生庫、贈經、造像、

義塾、書院、養老、濟貧、賑饑、慈幼、醫療、公墓、義塚、浴 室、道路橋樑維修等。

隨著時空的因緣轉變,現代的弘法,更是藉由有計畫地推動文 教、慈善、共修等事業,來實踐淨化人心的宗旨。慈航法師曾 說:「宗教生存的三大命脈為教育、文化、慈善。」離開這三個 宗旨而經營事業者,就不名為宗教事業了。

除了經懺佛事、法會油香、佛像法物流通,文化方面,如出版圖 書、雜誌、報紙,成立電視台、美術館、藝術中心等事業,都能 傳播宗教清淨善美的種子;教育方面,可以設立各級學校,如佛 光山除了海內外十六所佛教學院,更創辦了四所大學、兩所高 中、兩所中小學、四所幼稚園、八所社區大學、一所信徒大學,

及都市佛學院、勝鬘書院等,也在海外成立五十多所中華學校,

讓中華文化能綿延傳承。慈善方面,如醫院、育幼院、老人贍養 中心、靈骨塔、急難救助、海內外之賑災等,都是宗教團體撫恤 孤幼、賑濟貧病,義不容辭的慈善事業。21

宗教社會事業作為宗教組織所從事的事業,它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不能 違背宗教精神和宗教價值,必須體現其超越功利、利益社會大眾的特性,它 也是社會非營利的慈善公益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各國都採取鼓勵和免 稅的政策,星雲大師也強調這種政策的必要性:

應明定宗教人士的資格,宗教建築、宗教土地、宗教事業免稅,

宗教團體將收入的淨財皆投入社會教化、公益、慈善等事業,應 給予免稅,以讓更多民眾享受宗教的教化福利。22

(20)

寺廟教堂納骨塔之收入,如其它油香功德金同等,只要用於公益 而不同於其它商業經營行為者,可以不必繳稅。23

事實上,正如星雲大師所指出的,宗教社會事業是宗教事業不可缺少的 部份,但又往往被忽視。而且宗教社會事業涉及到許多方面,在今天尤其需 要從法律上對其事業開展進行規範和鼓勵。

八、宗教教育

宗教教育既是社會道德文化教育的一個重要部分,也是培養宗教教職人 員所必須,需要重視和支援,當代社會尤其如此。對此,星雲大師提出了他 自己的主張:

各級公私立學校應將宗教教育列為必修課程之一,讓人民充分認 識宗教,進而選擇適合自己之信仰,以杜絕邪信、迷信等不當信 仰之氾濫。

請政府正式承認佛學院、神學院、道學院、基督書院等宗教研修 機構之地位,使其能正常發展,以維護各宗教之清修儀制。24

對於專門培養宗教教職人員的機構,星雲大師更是提出了一個系統的設 想,這個設想包括了以下十一個要點:

(一)應明定宗教研修機構為培養宣揚教義、弘法布教、主持宗 教儀式和管理宗教場所的宗教專門人才的學校,因時代已進入多 元,非經教育,無法養成人才,何況淨化人心,教化社會的宗教 大業。

(二)應承認宗教研修機構,明定申請設立手續,並可公開招 生,以使有慈心悲願的宗教人士可建立宗教學校培養人才,教化

(21)

社會,並杜絕不法人士假宗教之名,行圖利自己之實。

(三)應明定非教會或宗教團體不可管理宗教研修機構,宗教除 教義理論外,還有力行實踐與心靈實證的部分,非宗教人士無法 領會宗教完全奉獻的心願與人格如何養成。

(四)應明定老師資格和學生資格,以使願意將生命奉獻宗教與 人類萬物的人士有奮鬥努力的目標。

(五)應明定外籍老師和學生可比照外籍學生居留簽證辦理,以 使外國學生得以親近中華文化,並增進國民外交與文化交流。

(六)應明定學位可自主授予,宗教非學術專業並超越所有世間 學問,非主管教育或內政的官員所能瞭解,應給予將畢生生命奉 獻宗教並有所體驗的宗教學院領導人授予學位的自主權。

(七)應明定主管機關和裁決機關,以使行政作業有效率,可將 多餘時間投入教化宗教師資,讓社會增加更多慈悲祥和的宗教 師,為社會改良工程盡心盡力。

(八)應明定各宗教研修機構可互相轉學,達到宗教對談,彼此 尊重,共同為教化信眾事業努力。

(九)應明定學生可申請緩召,使青春歲月的年輕學子可全心投 入宗教情操的人格養成。

(十)應明定宗教研修機構建築面積,使學校有寬廣空間,陶冶 學生開闊心胸,將來造福社會。

(十一)應明定宗教課程,使其正規化,可為學術文化及心靈昇 華留下歷史見證,嘉惠後代子孫。25

(22)

雖然上述設想是針對台灣地區的,但它對大陸地區的宗教院校和相關宗 教人才培養機構來說也不無借鑒意義。

其實,就宗教和世界各國宗教教育的情況來看,宗教教育有兩個基本的 方面:宗教信仰教育和宗教知識教育。宗教信仰教育的對象是信仰者,其解 決的問題是讓信眾明白為什麼信教和如何信教。信仰教育又可分為針對職業 教職人員的專業信仰教育和針對廣大信眾的一般信仰教育。

宗教知識教育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大眾,其解決的問題是讓社會大眾客觀 準確地認識和理解有關宗教的知識和文化。宗教立法在宗教教育上應堅持政 教分離原則,普通學校可以而且應該開展宗教知識教育,而宗教信仰教育則 只能針對特定的信仰者並在特定的宗教學校和宗教場所開設。

九、結論

宗教法治既是整個社會法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一個具有自 身特殊性的社會問題,在當代它不僅影響到宗教本身的發展,同時也對整個 社會的和諧存在和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雖然古今中外對宗教法治問題 已經進行了長期而廣泛的探索,但其中的許多問題仍然不是十分明朗,需要 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討。

對台灣和大陸來說,宗教法治問題不僅是一個值得研究的重要理論問 題,更是一個需要亟待解決的重要現實問題。應該說,台灣雖然至今在宗教 法治建設上仍然沒有完成,但至少已經有了二三十年的系統探索;而大陸則 至今尚未提到議事日程,這不能不讓人對大陸宗教的健康發展感到憂慮。

星雲大師基於其廣博的佛學知識和豐富的佛教事業實踐,來探討和研究 宗教法治問題,使其具有別人所不具有的獨特視角。他不僅系統梳理了中國

(23)

古代宗教管理的政策理論和制度措施及世界各國宗教法治的基本情況,同時 還全面深入地闡述了宗教法治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並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解 決這些問題的措施和辦法,為宗教法治建設提供了有重要價值的理論思考和 實踐探索。

星雲大師的宗教法治思想是一筆珍貴的有關宗教法治思想財富,不僅對 當代台灣的宗教法治建設有現實的指導價值,同時對大陸未來的宗教法治建 設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運用價值,值得大家好好學習研究和實踐運用。

注 釋

1.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出版,2008年,頁208。

2.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出版,2008年,頁245-247。

3.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出版,2008年,頁245。

4.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出版,2008年,頁233。

5.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出版,2008年,頁233-234。

6.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出版,2008年,頁258-259。

7.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出版,2008年,頁235。

8.陳新民: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評行政院「宗教團體法」草案,(台灣)財團法 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049.

htm

(24)

9.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出版,2008年,頁249。

10.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 公司出版,2008年,頁247。

11.星雲大師:〈有關宗教立法答問〉,《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出版,2008年,頁252-253。

12.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 公司出版,2008年,頁255-256。

13.星雲大師:〈有關宗教立法答問〉,《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出版,2008年,頁276-277。

14.星雲大師:〈有關宗教立法答問〉,《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出版,2008年,頁279。

15.星雲大師:〈有關宗教立法答問〉,《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出版,2008年,頁263-264。

16.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 公司出版,2008年,頁253-254。

17.星雲大師:〈有關宗教立法答問〉,《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出版,2008年,頁285。

18.星雲大師:〈有關宗教立法答問〉,《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出版,2008年,頁286。

19.星雲大師:〈有關宗教立法答問〉,《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出版,2008年,頁286-287。

20.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 公司出版,2008年,頁255。

21.星雲大師:〈有關宗教立法答問〉,《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出版,2008年,頁29-291。

22.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 公司出版,2008年,頁249。

23.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 公司出版,2008年,頁254。

24.星雲大師:〈宗教立法芻議〉,《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

(25)

公司出版,2008年,頁253。

25.星雲大師:〈有關宗教立法答問〉,《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出版,2008年,頁257-258。

參考書目

1、星雲大師:《人間佛教論文集(下)》,香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2008年 版。

2、林本炫:台灣地區當前宗教立法的分析,普世社會科學研究網/http://www.

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

3、(台)鄭志明:台灣宗教法制建立的困境,普世社會科學研究網/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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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鄭志明:《監督寺廟條例》下的宗教行政,普世社會科學研究網/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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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新民: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評行政院「宗教團體法」草案,(台灣)財團 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 049.htm

(26)

感情要以般若智慧淨化,財富要以合理方法取得;

事業要以善法精勤創造,信仰要以正見深入體驗。

~《佛光菜根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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