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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規費 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
為維護受訓人員權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測驗,受訓人員得申請複查成績與 閱覽試卷。過往申請複查成績並未收費,為反映辦理複查成績所需之成本,並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增訂申請複查成績收費標準,爰擬具本標準修正案,並 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其 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法源依據並增列申請複查成績收取費用對象及費用額度。(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增列複查成績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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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 費標準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配合增訂申請複查成績收 費 規 定 , 修 正 本 標 準 名 稱。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 官等(資位)訓練之受 訓人員,依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各項晉升官等(資位)
訓練辦法規定,申請複 查成績者,每次應繳納 新臺幣五十元;申請閱 覽試卷者,每次應繳納 新臺幣一百元。
第二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 升任官等(資位)訓練 之受訓人員,依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 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 測驗試務規定申請閱覽 試卷者,每次應繳納新 臺幣一百元。
一、 配合 公務人員 考試 錄取 人員訓練 辦法 及 各 項 晉 升 官 等
(資 位)訓練 辦法 增訂 複查成績 與閱 覽 試 卷 費 用 之 規 定, 修正本條 法源 依據 ,並增列 複查 成績 收費對象 及費 用額度。
二、 經評 估辦理複 查成 績業 務,包含 電子 化收 款作業、 複查 人力 等成本, 爰訂 定每 次收費為 新臺 幣五十元。
三、 各項 晉升官等 (資 位) 訓練辦法 係指 薦任 公務人員 晉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辦 法、 警正警察 人員 晉升 警監官等 訓練 辦法 、委任公 務人 員晉 升薦任官 等訓 練辦 法、警佐 警察 人員 晉升警正 官等 訓練 辦法及交 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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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人 員員級晉 升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辦 法。
第三條 前條所稱成績,
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
(或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及活動表現)、專題 研討、選擇題、情境寫 作、實務寫作題、專書 閱讀心得寫作之分數;
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 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 寫作、實務寫作題及專 書閱讀心得寫作試卷影 像檔。
第三條 前條所稱試卷,
指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評閱完畢之選 擇題試卡、情境寫作、
實務寫作題及專書閱讀 心得寫作試卷影像檔。
一、 本條 前段新增 申請 複查成績之範圍。
二、 考量 各項法定 訓練 測驗 成績均係 由 公 務人 員保障暨 培訓 委員 會依程序 簽核 公布 ,爰刪除 本條 後段 「公務人 員保 障暨 培訓委員 會 」 文字。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 施行。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 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