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 ( 構 ) 名稱 ] 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ZZ01
項目名稱 人事費 - 薪給作業
承辦單位 人事單位、總務 ( 秘書 ) 單位、主 ( 會 ) 計單位 作業程序
說明
人事單位:
一、薪資清冊異動之通知:職員 ( 含聘僱人員 ) 之派任 ( 聘僱 用 ) 或異動,由人事單位以派令 ( 聘僱函 ) 或異動通知 單隨時通知出納管理單位及主 ( 會 ) 計單位。
二、薪資清冊之審核:
( 一 ) 薪資部分:
1. 每月薪資:每月月底前,按名審核出納管理單位所 送下月份薪資清冊所列職稱、姓名、等級、待遇、獎 金;保險自付額;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自提撥額、政務 人員離職儲金自提撥額、聘僱人員離職儲金自提撥額 ; 追補 ( 扣 ) 調整數、房屋貸款、債務償還等各項代 扣款之合法性及正確性,核章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
2. 追補 ( 扣 ) 薪資:審核出納管理單位編製追補 ( 扣 ) 薪資清冊,核章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
( 二 ) 各項代扣款部分:
1. 公保:
(1) 進入臺灣銀行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 e 系統進行 人員加、退保資料維護;每月依據該系統產製公 保入帳通知單、公教人員保險繳費暨異動清單,
簽核並送出納管理單位核對及主 ( 會 ) 計單位 審核。
(2) 出納管理單位繳費取得繳款證明,交由人事單位 審核無誤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核銷。
2. 全民健保 ( 公保身分 ) :
(1) 進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 署)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進行人員加、退保 資料維護。
(2) 每月依據該系統保費計算明細表及健保署繳款單 暨補充保險費繳款書,簽核並送出納管理單位核 對及主 ( 會 ) 計單位審核。
(3) 出納管理單位繳費取得繳款證明,交由人事單位 審核無誤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核銷。
3. 退撫基金:
(1) 進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退撫基金 繳納作業系統進行退撫基金人員異動維護;每月
自該系統產製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費清單,
簽核並送出納管理單位核對及主 ( 會 ) 計單位 審核。
(2) 出納管理單位繳費取得繳款證明,交由人事單位 審核無誤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核銷;另 由人事單位於退撫基金繳納作業系統完成網路申 報作業,已使用上開系統憑證應用版之機關,則 於財政部國庫署之國庫電子支付系統上傳退撫基 金繳費清單。
4. 離職儲金:
(1) 進入臺灣銀行政務及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作業系統 , 輸入政務人員、聘僱人員異動資料。
(2) 每月自該系統產製參加人員名冊、異動清單、機 關學校政務人員暨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總戶提存資 料、分戶提存明細清單,簽核並送出納管理單位 核對及主 ( 會 ) 計單位審核。
(3) 出納管理單位繳費取得繳款證明,交由人事單位 審核無誤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核銷。
5. 公保、全民健保 ( 公保身分 ) 等相關繳費作業,若 配合財政部國庫署新增採由主 ( 會 ) 計單位開立傳 票並將款項逕存入受款人帳戶方式辦理時,則依各機 關規定辦理審核及核銷作業。
三、劃帳撥付之檢核:收到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傳回之薪 資轉帳媒體檔,應使用自動檢核程式,檢核金融機構或中 華郵政公司轉帳媒體之轉存明細表是否與人事系統及薪資 系統確實相符,如有差異,應產製差異表,並儘速查明差 異原因妥適處理。
總務 ( 秘書 ) 單位:
一、薪資清冊異動之通知:技工、工友之僱用或異動,由總務 ( 秘書 ) 單位以僱用令 ( 函 ) 或異動通知單隨時通知出 納管理單位及主 ( 會 ) 計單位。
二、薪資清冊之編製:
( 一 ) 出納管理單位收到人事單位所送職員 ( 含聘僱人 員 ) 之派令 ( 聘僱函 ) 或異動通知單、總務 ( 秘 書 ) 單位所送技工、工友之僱用令 ( 函 ) 或異動通 知單後,進入薪資系統進行薪資資料異動維護。
( 二 ) 出納管理單位每月月底前依人事及總務 ( 秘書 ) 單 位確認之職員 ( 含聘僱人員 ) 及技工、工友實際任職人 數,進入薪資系統進行薪資作業,編製下個月薪資清冊。
( 三 ) 機關 ( 構 ) 若採用薪資系統製作薪資清冊等資料,
出納管理單位應採取加簽、加密、浮水印或資料鎖定等 方式,防止薪資清冊等系統產出檔案及表件遭竄改或偽 造,以確保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對於薪資資料之處 理,出納管理單位應留存相關異動紀錄及最近異動日期 總務 ( 秘書 ) 單位並應不定期查核,以防止發生未經 授權變更資料等情事。
三、薪資清冊之核對:
( 一 ) 薪資部分:
1. 每月薪資:出納管理單位核對並確認本月與下個月 差額明細是否相符,列印下月份職員 ( 含聘僱人員 ) 薪資清冊及製作其與本月份薪資差異分析表,並於薪 資清冊核章後,送人事單位審核,另列印下月份技工、
工友薪資清冊核章後,送總務 ( 秘書 ) 單位審核。
2. 追補薪資:出納管理單位收到人事、總務 ( 秘書 ) 單位發給之人員異動或變俸之派令、聘僱函、僱用令 ( 函 ) 或異動通知單,即進入薪資系統基本資料維護 人員作業建檔或轉檔轉入到職日期、存款帳戶、俸點、
加給或變更作業,並於追補薪資清冊核章後,送人事、
總務 ( 秘書 ) 單位審核。
3. 追扣薪資:出納管理單位收到人事、總務 ( 秘書 ) 單位發給之派令或通知,通知當事人繳回薪資,並於 追扣薪資清冊核章後,送人事、總務 ( 秘書 ) 單位審 核。
( 二 ) 各項代扣款部分:
1. 所得稅:出納管理單位依據員工填列之撫養親屬資 料登錄薪資系統,由系統自動列計應扣繳所得稅額。
2. 房津扣款:出納管理單位接到相關單位或當事人通 知住宿公務宿舍,進入薪資系統個人扣款資料維護輸 入扣款項目、金額及起訖日期。
3. 房屋貸款:出納管理單位進入薪資系統公教貸款輸 入扣款項目、金額及起訖日期等。
4. 債務償還:出納管理單位接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 執行命令時,進入薪資系統個人扣款資料輸入扣款項 目、金額及起訖日期。
5. 公保、全民健保 ( 公保身分 ) 、退撫基金及離職儲 金:
(1) 出納管理單位核對人事單位所送之公保入帳通知 單、全民健保 ( 公保身分 ) 保費計算明細表及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費清單等相關繳費單據後,
送主 ( 會 ) 計單位審核。
(2) 出納管理單位繳費取得繳款證明,交由人事單位 審核無誤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核銷。
6. 全民健保 ( 勞保身分 ) :
(1) 進入薪資系統健保作業子系統維護有關健保 ( 勞 保身分 ) 之異動。
(2) 進入健保署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進行人員加 、 退保資料維護;每月依據該系統保費計算明細表 及健保署繳款單暨補充保險費繳款書,簽核並送 出納管理單位核對及主 ( 會 ) 計單位審核。
(3) 出納管理單位繳費取得繳款證明,交由總務 ( 秘 書 ) 單位審核無誤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 核銷。
7. 勞保 ( 聘僱人員、技工、工友 ) :
(1) 進入薪資系統勞保作業子系統維護勞保之異動。
(2) 進入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 e 化服務系統辦理加、
退保;每月依據該系統保費計算明細表及勞工保 險局保險費繳款單,送主 ( 會 ) 計單位審核,並 簽請機關 ( 構 ) 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送 主 ( 會 ) 計單位開立傳票。
(3) 出納管理單位繳費取得繳款證明,交由總務 ( 秘 書 ) 單位審核無誤,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核 銷。
8. 勞工退休準備金:
(1) 總務 ( 秘書 ) 單位依機關簽定提撥比率,按月計 算雇主 ( 機關 ) 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送主 ( 會 ) 計單位審核,並簽請機關 ( 構 ) 首長或 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開立傳 票。
(2) 出納管理單位繳費取得繳款證明,交由總務 ( 秘 書 ) 單位審核無誤,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核 銷。
9. 勞工退休金:
(1) 進入薪資系統維護勞工退休金之異動。
(2) 進入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 e 化服務系統辦理勞退 申報作業之單筆申報提、停繳及工資調整;每月 將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送主 ( 會 ) 計 單位審核,並簽請機關 ( 構 ) 首長或其授權代簽
人核准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開立傳票。
(3) 出納管理單位繳費取得繳款證明,交由總務 ( 秘 書 ) 單位審核無誤,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核 銷。
10. 出納管理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付各項代扣款,
並將繳款證明分送人事、總務 ( 秘書 ) 單位審核 無誤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核銷。
11. 全民健保 ( 勞保身分 ) 、勞保、勞工退休準備金及 勞工退休金等相關繳費作業,若配合財政部國庫署 新增採由主 ( 會 ) 計單位開立傳票並將款項逕存入 受款人帳戶方式辦理時,則依各機關規定辦理審核 及核銷作業。
四、劃帳撥付之處理:
( 一 ) 出納管理單位收到經機關 ( 構 ) 首長或其授權代簽 人核章之薪資清冊及傳票,辦理劃帳並得通知當事人薪 資劃撥入帳日期。
( 二 ) 出納管理單位傳送薪資轉帳媒體檔予金融機構或中 華郵政公司,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於完成薪資轉帳 後,產生轉帳媒體檔並傳回機關人事單位,其中技工、
工友部分由人事單位會同總務 ( 秘書 ) 單位使用自動 檢核程式進行核對,如有差異,應產製差異表,並儘速 查明差異原因妥適處理。
主(會)計單位:
薪資清冊之審核:
一、薪資部分:
( 一 ) 依據派令、聘僱函、僱用令 ( 函 ) 或新進人員報到 資料單、離職交代查核單及與本月份薪資差異分析表,
核算下月份薪資清冊總額應有數 ( 本月薪資總額加 / 減本月份異動數 ) 。
( 二 ) 核對出納管理單位所送下月份薪資清冊實支數與差 異分析表之應有數是否相符,並審核薪資清冊所列支出 預算能否容納、權責單位是否核簽 ( 章 ) ,以及相關 金額乘算及加總是否正確無誤。
( 三 ) 薪資清冊審核無誤後核章,並根據薪資清冊開立傳 票,送機關 ( 構 ) 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章。
二、各項代扣款部分:
( 一 ) 公保:
1. 審核人事單位所送公保入帳通知單、公教人員保險 繳費暨異動清單。
2. 簽奉核准後,依據公保入帳通知單、公教人員保險 繳費暨異動清單開立傳票。
3. 收到人事單位所送繳款證明,辦理核銷。
( 二 ) 全民健保 ( 公、勞保身分 ) :
1. 分別審核人事、總務 ( 秘書 ) 單位所送保費計算明 細表。
2. 簽奉核准後,依據健保署繳款單開立傳票。
3. 收到人事、總務 ( 秘書 ) 單位所送繳款證明,辦 理核銷。
( 三 ) 勞保 ( 聘僱人員、技工、工友 ) :
1. 審核總務 ( 秘書 ) 單位所送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 單。
2. 簽奉核准後,依據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開立傳 票。
3. 收到總務 ( 秘書 ) 單位所送繳款證明,辦理核銷。
( 四 ) 退撫基金:
1. 審核人事單位所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費清單。
2. 簽奉核准後,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費清單 開立傳票。
3. 收到人事單位所送繳款證明,辦理核銷。
( 五 ) 離職儲金:
1. 審核人事單位所送參加人員名冊、異動清單、機關 學校政務人員暨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總戶提存資料、分 戶提存明細清單資料。
2. 簽奉核准後,依據參加人員名冊、異動清單、機關 學校政務人員暨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分戶提存明細清單 資料開立傳票。
3. 收到人事單位所送繳款證明,辦理核銷。
( 六 ) 勞工退休準備金:
1. 審核總務 ( 秘書 ) 單位所送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資 料。
2. 簽奉核准後,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資料開立傳 票。
3. 收到總務 ( 秘書 ) 單位所送繳款證明,辦理核銷。
( 七 ) 勞工退休金:
1. 審核總務 ( 秘書 ) 單位所送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2. 簽奉核准後,依據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開立傳票。
3. 收到總務 ( 秘書 ) 單位所送繳款證明,辦理核銷。
( 八 ) 公保、全民健保 ( 公、勞保身分 ) 、勞保、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勞工退休金等相關繳費作業,若配合財政部 國庫署新增採由主 ( 會 ) 計單位開立傳票並將款項逕 存入受款人帳戶方式辦理時,則依各機關規定辦理審核 及核銷作業。
( 九 ) 應扣繳所得稅、房津扣款、房屋貸款及債務償還等,
依薪資清冊明細開立傳票。
控制重點 人事單位
1. 應隨時將人員動態以派令或異動通知單等資料,確實通知出納管 理單位及主 ( 會 ) 計單位。
2. 應審核公保、全民健保 ( 公保身分 ) 、退撫基金,人員加 保薪 ( 等 ) 級與所支薪資是否相當,加、退保日期是否正 確無誤。
3. 應按名審核薪資清冊所列受領人職稱、姓名、等級、薪資、
公保、全民健保 ( 公保身分 ) 、退撫基金、離職儲金,以 及出納管理單位每月製作薪資差異分析表等是否正確無誤。
4. 應核對出納管理單位送交之公保、全民健保 ( 公保身分 ) 、 退撫基金及離職儲金之繳款證明,與原簽案金額是否相符,
並交叉比對薪資清冊人員之資料與公保、退撫基金及離職儲 金系統無誤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核銷。
5. 核對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轉帳媒體之轉存明細表是否與 人事系統及薪資系統確實相符,如有差異,應產製差異表,
並儘速查明差異原因妥適處理。
總務 ( 秘書 ) 單位
1. 應隨時將技工、工友人員動態以僱用令 ( 函 ) 等資料,確 實通知出納管理單位及主 ( 會 ) 計單位。
2. 出納管理單位編製薪資清冊應詳列所得稅、房津扣款、房屋 貸款及債務償還、公保保費自提、全民健保保費自提、公務 人員退撫基金自提、政務人員暨聘僱人員離職儲金自提、勞 保保費自提、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基金自提等項目,
以利人事、總務 ( 秘書 ) 單位核對,應製作每月薪資差異 分析表,併同人事異動清單陳核以利勾稽查對。
3. 出納管理單位針對薪資系統製作薪資清冊等資料,應採取加 簽、加密、浮水印或資料鎖定等方式,防止系統產出檔案及 表件遭竄改或偽造;另對於薪資資料之處理,出納管理單位 應留存相關異動紀錄及最近異動日期,總務 ( 秘書 ) 單位 並應不定期查核,以防止發生未經授權變更資料等情事。
4. 出納管理單位應檢附異動通知單、年度考績及其相關資料供 主 ( 會 ) 計單位核對。
5. 出納管理單位應核對總務 ( 秘書 ) 單位所送申請宿舍核准
名冊、銀行所送放款繳納單及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命令 等相關資料。
6. 出納管理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付各項代扣款,繳款證明應 分別交由人事、總務 ( 秘書 ) 單位審核。
7. 總務 ( 秘書 ) 單位應核對出納管理單位送交之勞工退休準 備金、勞工退休金、勞保 ( 聘僱人員、技工、工友 ) 及全民 健保 ( 勞保身分 ) 之繳款證明,與原簽案資料及金額相符 無誤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核銷。
8. 人事單位核對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轉帳媒體之轉存明細 表有關技工、工友部分,如有差異,總務 ( 秘書 ) 單位應 配合人事單位作業,儘速查明差異原因妥適處理。
主 ( 會 ) 計單位
1. 薪資及各項代扣款,除特殊情形經簽奉機關 ( 構 ) 首長或 其授權代簽人核准者外,應直接劃撥員工薪資金融機構、公 庫保管專戶、機關專戶及代扣款受款人指定金融機構 ( 或指 定受款人之劃線支票 ) 。若有員工要求匯進非本人帳戶,
或開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者,應提高警覺,確認有無不 當情事之存在。
2. 薪資清冊所列支出應審核是否可於人事費預算數及其分配數 額度內容納。
3. 薪資清冊應逐頁核算每頁金額小計及最後金額總計是否正確 無誤,並根據人事、總務 ( 秘書 ) 單位提供之人員異動通 知及薪資差異分析表等,勾稽薪資清冊所列支出。
4. 薪資清冊應審核是否經人事、總務 ( 秘書 ) 單位核章。
5. 薪資清冊一式多份,應注意每份內容給付總額是否一致。
6. 撥付各項代扣款項應與原代扣項目及金額核對是否相合。
法令依據 一、薪資發放相關法令規定:
( 一 ) 公務人員俸給法( 97.1.16 ) ( 二 ) 勞動基準法( 109.6.10 )
( 三 ) 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97.5.28 )
( 四 ) 立法委員暨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 38.1.17 )
( 五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61.2.3 )
( 六 )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97.2.26 ) ( 七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108.10.1 ) ( 八 )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100.6.20 )
( 九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108.11.13 ) ( 十 )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 97.1.21 )
( 十一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 ( 109.5.1 )
( 十二 )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 100.9.6)
( 十三 ) 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91.12.3 ) ( 十四 )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97.4.9 )
二、薪資扣款相關法令規定:
( 一 ) 所 得 稅 法 ( 11008.47.284)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107.6.29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薪資所得扣繳 辦 法 ( 99.12.22 ) 、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 11008.69.3020
)
( 二 ) 行政院 81 年 10 月 19 日台 81 人政肆字第 38267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0 年 6 月 28 日局 授住字第 1000301726號函示收取宿舍管理費之規定 ( 三 ) 強 制 執 行 法 ( 第 115 條 及 115 條 之 1)
( 108.5.29 )
( 四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 104.12.2 )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105.8.3 )、公教人員保險保險俸 ( 薪 ) 額及保 險費分擔計算表
( 五 ) 全民健康保險法( 11009.1.2
015)及其施行細則
( 107.9.19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 六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106.8.9 )及其施行細 則( 11007.3.302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金 額對照表
( 七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106.8.9) 及其施行細則 (107.3.21)
( 八 )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107.8.28 ) ( 九 ) 勞工保險條例 ( 11004.47.281)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11007.63.828)、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 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 十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108.5.15 )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11008.7.1229)、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 新 制 )
( 10 9 .11. 5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
法 ( 舊制 ) ( 104.11.19 )三 、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 108.4.22 )
四、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11009.13.1124
)
使用表單 薪資清冊、薪資差異分析表、追補 ( 扣 ) 薪資清冊、公保入帳 通知單、公教人員保險繳費暨異動清單、全民健保保費計算明
細表、健保署繳款單、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費清單、離職儲 金參加人員名冊及異動清單、機關學校政務人員暨聘僱人員離 職儲金分戶提存明細清單、中華郵政公司轉帳媒體之轉存明細 表
( 機關名稱 ) 跨職能整合之薪給作業流程圖 圖一:薪資部分
人事單位 總務(秘書)單位 主(會)計單位
準備
提 供 職 員 ( 含 聘 僱 人 員)之派令(聘僱函)或 異動通知單通知出納 管理單位及主 (會)計 單位
出納管理單位依人事、總 務(秘書)單位提供資料,
核算並編製薪資清冊,
並予核章
提供技工、工友之僱用 令(函)或異動通知單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會)計單位
收到派令(聘僱函)、僱 用令或異動通知單,
備供查核
按名審核 薪資 清冊所 列職員(含聘僱人員) 相關資料 之合法性及 正確性
結束
是
否 是否正確
無誤
審核預算能否容納、權 責單位是否核簽(章)、
金 額 乘 算 及 加 總 之 正 確性
開立傳票,並送機關 (構)首長或其授權代簽 人核章
出納管理單位依據核准 之傳票辦理劃帳撥付 使用自動檢核程式,對薪
資轉帳媒體檔與人事系統 及薪資系統進行檢核
是否有 差異
否 是
按名審核薪資清冊所列 技工、工友相關資料之 合法性及正確性
產製差異 表,並查 明原因妥 適處理
併同薪資差異分析表核 算薪資總額應有數
是 是否正確
無誤 否
是否正確 無誤
否
是 ZZ01
( 機關名稱 ) 跨職能整合之薪給作業流程圖 圖二:各項代扣款繳款部分
人事單位 總務 ( 秘書 ) 單位 主 ( 會 ) 計單位
否
是
否 準備
公保、健保(公保身分)、
退撫基金及離職儲金之 代扣款異動資料維護
準備
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 金、勞保(聘僱人員、技工、工 友)、健保(勞保身分)及所得 稅等各項代扣款之異動資料 維護
核銷轉正
審核權責單位是否核簽 (章)、金額乘算及加總之 正確性
是否正確 無誤
開立傳票 出納管理單位依據核准之傳
票於規定期限內辦理付款,
並取得繳款證明分送人事單 位及總務(秘書)單位審核 審核繳款證明
是 是否正確 否
無誤
查明原因妥適處理 產製各通知單、明細
清單或繳費單,簽核 後送主(會)計單位審 核
產製各通知單、明細清單 或繳費單,簽核並送出納 管理單位
ZZ01
○○機關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人事單位
作業類別 ( 項目 ) :人事費-薪給作業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評估情形 改善
措施 落實 部分
落實
未落實 未發生 不適用
一、是否隨時將人員動態以派令或 異動通知單等資料,確實時通知出 納管理單位及主 ( 會 ) 計單位。
二、是否審核公保、全民健保 ( 公 保身分 ) 、退撫基金,人員加保薪
( 等 ) 級與所支薪資之相當性及加、
退保日期之正確性。
三、是否按名審核薪資清冊所列受 領人職稱、姓名、等級、薪資、公 保、全民健保 ( 公保身分 ) 、退撫 基金、離職儲金,以及出納管理單 位每月製作薪資差異分析表等之正 確性。
四、是否核對出納管理單位送交之 公保、全民健保 ( 公保身分 ) 、退 撫基金及離職儲金之繳款證明,與 原簽案金額是否相符,並交叉比對 薪資清冊人員之資料與公保、退撫 基金及離職儲金系統無誤後,送主
( 會 ) 計單位辦理核銷。
五、是否核對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 公司轉帳媒體之轉存明細表是否與 人事系統及薪資管理資訊系統確實 相符,如有差異,應產製差異表,
並儘速查明差異原因妥適處理。
填表人: 複核: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 程合併 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未發生」係指有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但評估期間未發生,致無法評估者;「不適用」係指評估期 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或無評估重點所規範情形等;遇有「部分 落實」、「未落實」或控制重點未配合修正之「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機關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總務 ( 秘書 ) 單位
作業類別 ( 項目 ) :人事費-薪給作業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評估情形 改善措
施 落實 部分落實 未落實 未發生 不適用
一 、 總 務 ( 秘 書 ) 單 位 是 否 隨 時 將 技 工 、 工 友 人 員 動 態 以 僱 用 令 ( 函 ) 或 異 動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 確 實 通 知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及 主
( 會 ) 計單位。
二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編 製 薪 資 清 冊 是 否 詳 列 所 得 稅 、 房 津 扣 款 、 房 屋 貸 款 及 債 務 償 還 、 公 保 保 費 自 提 、 全 民 健 保 保 費 自 提 、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自 提 、 政 務 人 員 暨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自 提 、 勞 保 保 費 自 提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 勞 工 退 休 金 自 提 等 項 目 , 並 應 製 作 每 月 薪 資 差 異 分 析 表,以利人事、總務
( 秘 書 ) 單 位 勾 稽 查 對。
三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針 對 薪 資 系 統 製 作 薪 資 清 冊 等 資 料 , 是 否 採 取 加 簽 、 加 密 、 浮 水 印 或 資 料 鎖 定 等 方 式 , 防 止 系 統 產 出 檔 案 及 表 件 遭 竄 改 或 偽 造 ;
對 於 薪 資 資 料 之 處 理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留 存 相 關 異 動 紀 錄 及 最 近 異 動 日 期 , 總 務
( 秘 書 ) 單 位 是 否 不 定 期 查 核 , 以 防 止 發 生 未 經 授 權 變 更 資 料 等情事。
四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檢 附 異 動 通 知 單 、 年 度 考 績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供 主 ( 會 ) 計 單 位 核對。
五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核 對 總 務 ( 秘 書 ) 單 位 所 送 申 請 宿 舍 核 准 名 冊 、 銀 行 所 送 放 款 繳 納 單 及 法 院 或 行 政 執 行 機 關 執 行 命 令 等相關資料。
六 、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是 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付 各 項 代 扣 款 , 繳 款 證 明 應 分 別 交 由 人 事 、 總 務 ( 秘 書 ) 單 位 審 核。
七 、 總 務 ( 秘 書 ) 單 位 是 否 核 對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送 交 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 勞 工 退 休 金 、 勞 保 ( 聘 僱 人 員 、 技 工 、 工 友 ) 及 全 民 健 保 ( 勞 保 身 分 ) 之 繳 款 證 明 , 與 原 簽 案 資 料 及 金 額 相 符 無 誤 後 , 送 主 ( 會 ) 計 單 位 辦 理核銷。
八 、 人 事 單 位 核 對 金 融 機 構 或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轉 帳 媒 體 之 轉 存 明 細 表 有 關 技 工 、 工 友 部 分 , 如 有 差 異 , 總 務 ( 秘 書 ) 單 位 是 否 配 合 人 事 單 位 作 業 , 儘 速 查 明 差 異 原 因 妥 適處理。
填表人: 複核: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 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未發生」或
「不適用」;其中「未發生」係指有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但評估期間未發生,致 無法評估者;「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 合修正者,或無評估重點所規範情形等;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控制重點未 配合修正之「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機關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主 ( 會 ) 計單位
作業類別 ( 項目 ) :人事費-薪給作業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評估情形 改善措
施 落實 部分落實 未落實 未發生 不適用
一、薪資及各項代扣款,
除特殊情形經簽奉機關 ( 構 ) 首長或其授權代 簽人核准者外,是否直 接劃撥員工薪資金融機 構、公庫保管專戶、機 關專戶及代扣款受款人 指定金融機構 ( 或指定 受款人之劃線支票 ) 。 若有員工要求匯進非本 人帳戶,或開立取消禁 止背書轉讓支票者,是 否提高警覺,確認有無 不當情事之存在。
二、是否審核薪資清冊 所列支出可於人事費 預 算數及其分配數 額度內 容納。
三、是否逐頁核算薪資 清冊每頁金額小計及最 後金額總計正確無 誤,
並根據人事、 總務 ( 秘 書 ) 單位提供之人員異 動通知及薪資差異分析 表等,勾稽薪資清冊所 列支出。
四、是否審核薪資清冊 已 經 人 事 單 位 、 總 務
( 秘書 ) 單位核章。
五、薪資清冊一式多份,
是否每份內容給付總額 都一致。
六、撥付各項代扣款項 是否與原代扣項目及金 額核對相符。
填表人: 複核:
註:
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未發生」或「不 適用」;其中「未發生」係指有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但評估期間未發生,致無法 評估者;「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 正者,或無評估重點所規範情形等;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控制重點未配合 修正之「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