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第三章"

Copied!
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第三章

你不可不知道的外匯市場-500 億美元的外匯風險

期貨市場定義

期貨(futures):是指買賣交易雙方,訂立一紙合約,決定在未來某時點,以約定 報價交換約定金額現貨的商品。

1. 依交易的標的物,若為商品性質,則稱為商品期貨,例如:大豆期貨、

玉米期貨、石油期貨等;

2. 若屬於金融商品,則稱為金融期貨,例如:利率期貨(interest rate futures)、外匯期貨。

 現今幾個外匯期貨交易所如下:

1)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 國際貨幣市場(IMM)部門 2) 紐約證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 NYSE) 3) 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Lond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 LIFFE)

4) 雪梨期貨交易所(Sydney Futures Exchange , SFE) 5) 新加坡國際貨幣交易所(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Exchange , SIMEX)

6) 東京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Tokyo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 TIFFE)

7) 法國國際期貨交易所(Marché à Terme International de France , MATIF)

 在標準化合約方面:

交易所在進行期貨交易時,為了方便於市場的交易流暢性,將每一期貨契 約做標準化的規定,如下:

1) 交割月份與交割日:

期貨交易的交割日期,是由交易所規定,而非由交易雙方約定於契 約上。

2) 契約數量:

通常以「口」為單位,如買進 10 口外匯期貨、賣出 20 口外匯期 貨。

3) 價格變動之最小變動幅度:

最小變動幅度又稱為跳動點(tick),通常由交易所規定於契約上。

 在公開集中交易方面:

(2)

交易契約大多採用「公開喊價」的方式來進行交易,買賣雙方皆透過經紀 商的下單,由經紀商在交易所內集中競價來完成交易,但店頭市場(over the counter , OTC)的交易模式則較少有。

 在保證金制度方面:

為保證買賣雙方承諾契約之義務,交易所設立保證金制度,要求雙方必須 繳存保證金(margins),以防止違約的情況發生。保證金分為期初保證金 (initial margin)、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 margin)與變動保證金(variation margin)。

1) 期初保證金:又稱為原始保證金,在交易前必須先行繳交。

2) 維持保證金:指經過逐日清算後,必須維持的最低水平保證金。

3) 變動保證金:一旦期初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則必須進行補繳保 證金至「期初保證金」之金額,所補繳的保證金即為變動保證金。

當保證金產生不足的狀況,交易所會發出通知催繳,屆時若無法補足保證 金,交易所可將其契約進行公開拍賣,也就是通稱的「斷頭」 (margin stop)。

 避險(hedge)行為,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對沖」。

可分為:買入避險(long hedge)、賣出避險(short hedge)兩種。

1. 買入避險:

買入避險又可稱為買入對沖或多頭對沖。為交易者預期未來將會買 進某種外匯現貨,為了避免該外匯升值,提高購買外匯的成本,因 此先在外匯期貨市場買進與該外匯現貨同金額的外匯期貨契約,等 到未來買進某外匯現貨時,同時結清掉原先買進的外匯期貨契約。

2. 賣出避險:

賣出避險又可稱為賣出對沖或空頭對沖。為交易者預期未來將會賣 出某種外匯現貨,為了避免該外匯貶值,降低賣出外匯的收益,因 此先在外匯期貨市場賣出與該外匯現貨同金額的外匯期貨契約,等 到未來賣出某外匯現貨時,同時結清掉原先賣出的外匯期貨契約。

 基差,為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的差額。基差的計算公式:

基差(B) = 現貨價格(S) – 期貨價格(F)

 正向市場(normal market):當現貨價格小於期貨價格,基差為負值;

 逆向市場(inverted market):當現貨價格大於期貨價格,基差為正值。

選擇權的定義:

選擇權為一種權利性的契約。對買方來說,表示買方在支付權利金 (premium)之後,可在某個特定時點,擁有以約定之價格買進或賣出約定 標的物之權利,而此項權利買方可以選擇執行也可選擇放棄;對賣方來 說,其收到買方的權利金後,在未來某時點需履行交易約定標的物之義

(3)

務。因此,簡單來說,就是給予「買方權利、賣方義務」的一紙契約。

1. 權利種類分類:

若以選擇權的權利總類,可分為買權(call option)與賣權(put option):

1) 買權:

在實務上,買權通常簡稱為「Call」。買權指買方支付一定金額的 權利金給賣方,在契約到期日(expiration date),以履約價格(strike price)購買標的物。

2) 賣權:

在實務上,賣權通常簡稱為「Put」。賣權指買方支付一定金額的權 利金給賣方,在契約到期日,以履約價格賣出標的物。

2. 到期日前履約分類:

若以選擇權持有人是否能於契約到期日前進行履約,可分為美式選擇權與 歐式選擇權:

1) 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

選擇權持有人具有在契約到期日前任何時點皆能執行提早履行約 定之權利。

2) 歐式選擇權(European option):

選擇權持有人需在契約到期日時才可執行履行約定之權利。

在實務上,大多是美式選擇權為主,且美式選擇權的價格通常大於歐式選擇權,

主要原因來自於美式選擇權多了一項可提早履行合約的權利,而歐式選擇權則沒 有此權利,美式選擇權價格自然較大。

 其中內含價值決定於標的物的市場價格與履約價格的差額,即為選擇權的 實際價格。然而,內含價值通常分為價內、價平、價外三種:

1. 價內(in-the-money):

買權而言:履約價格 < 市場價格。

賣權而言:履約價格 > 市場價格。

2. 價平(at-the-money):

不論是買權或賣權,皆為履約價格 = 市場價格。

3. 價外(out-the-money):

買權而言:履約價格 > 市場價格。

賣權而言:履約價格 < 市場價格。

 在選擇權的策略上,大致可分為四種「買進買權」(long call)、「買進賣權」

(long put)、「賣出買權」(short call) ,以及「賣出賣權」(short put)。

(4)

第四章 熱錢是什麼

 國際收支平衡表的功能有三:

1) 掌握一國的經濟活動成效,作為政府採行政策之參考。

2) 瞭解一國的資本進出狀況,作為外匯的控管修正。

3) 掌控一國的外匯供給情形,作為金融政策與管制的標準。

 國際收支平衡表大致分為五類:「經常帳」、「資本帳」、「金融帳」、「誤差 與遺漏淨額」和「準備與相關項目」等共五項。

 國際收支的判別

國際經濟交易的性質分為兩類:自主性交易和調節性交易。

1. 自主性交易(autonomous transaction):

指民眾或企業進行自主或自發性的經濟活動,包括國際的商品進出 口交易、勞務的輸出入等國際經貿往來,又稱為事前交易。

2. 調節性交易(accommodating transaction):

指前項之自主性交易發生失衡狀況時,必須進行補償以維持平衡,

例如像外匯準備的調整、黃金的變動等在發生差額後進行的金融性 交易,此類交易為調節性交易,又可稱為事後交易。

 國際收支失衡的調整方法有下列五種:

1. 調整匯率:

在其他條件不變下,提高匯率:

(5)

若降低匯率:

2. 調整利率:

若調升本國利率,使其利率高於他國,將有助於資金流入,則可調 節逆差狀況;反之若調降本國利率,使其利率低於他國,將使資金 外流,調節順差狀況。

3. 調整所得水準:

若本國提高國內所得:

若本國降低國內所得:

4. 調整物價:

當國內產生收支順差之情形,則流通之貨幣數量提高,將使得物價 上升,對進口的需求將會增加,出口減緩,可緩和收支順差之狀況:

反之,國內產生收支逆差的情形,則流通之貨幣數量減少,將使物 價降低,提高出口,進口減緩,可改善收支逆差之情形。

(6)

5. 政策搭配:

可運用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搭配來控制國際收支的平衡狀況。如 表所示,隨著不同的狀況下,搭配不同的政策。

經濟週期 國際收支狀況 貨幣政策 財政政策

繁榮 順差 擴張性貨幣政策 緊縮性財政政策

衰退 順差 擴張性貨幣政策 擴張性財政政策

繁榮 逆差 緊縮性貨幣政策 緊縮性財政政策

衰退 逆差 緊縮性貨幣政策 擴張性財政政策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32 條 得標廠商有招標文件規定之 不發還其繳納之全部或部分 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情形。(請 參照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第

二十六、 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

(十五)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二)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十三)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 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