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發給國民中學優秀畢業生升讀當地高級中等 學校獎學金要點
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國民中學優秀畢業生升讀 當地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均衡各區域高級中等教育之發展,促進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範圍
本要點所稱學校,指教育部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公告之優質學 校,或新設立而尚未參加優質認證之學校。
三、 獎勵對象
學生升讀前點學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依本要點規定發給國民中學優秀 畢業 生升讀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但不包括特色招生考試 分發入學、直升及獨立招生方式入學之學生:
(一) 升讀之學校,位於原畢業國民中學所在適性學習社區;適性學習社區由 教育部另行公告之。
(二) 修讀日間部者。
(三) 非休學或轉學者。
(四) 就讀學校之成績符合第四點規定,其名次在該學校所獲分配獎學金名額 內者。
四、 依本要點獲得獎學金之學生,其成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第一學期新生:
1. 依免試入學方式,以第一志願升讀該學校,且一年級第一學期第一次定 期評量成績優異。
2. 依免試入學方式,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成績優異。
3. 依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計分基準,成績優異。
(二)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
1. 第一學期獲本獎學金者,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 列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前百分之三十,且德行評量未曾受 小過以上處分,並經導師推薦者,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該學生該學期 成績未達上述規定者,得由同年級第一學期入學時,符合前款第一目至 第三目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2. 就讀專業群科或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之學生,除應符合前目之 條件外,其前一學期所有實習科目均達七十分以上。
五、 名額分配
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其學生獲得獎學金之名額,優先分配之:
(一) 地理位置偏遠或交通不便。
(二) 教育資源相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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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人口外流嚴重。
(四) 其他教育資源弱勢因素。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獲得獎學金之名額,由本署另行核計;其名額與一般 生名額不得相互流用。
六、 依本要點發給之獎學金,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七、 實施方式
依本要點發給獎學金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 本署:
1. 依學校教育資源之現況,統籌分配發給獎學金之名額予學校;其名額分 配之審查原則,由本署定之。
2. 督導學校確實辦理獎學金核發工作。
(二) 學校:
1. 學校應依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圍、國民中學分布情況、各類入學管道學 生比率及相關獎學金分發作業程序等,訂定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或行 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 學校應向同一適性學習社區之國民中學師生及家長,宣導就近入學及本 獎學金,並將所定補充規定及每學期獲獎學生名單公布於學校網頁。
八、 學校申請程序
(一) 學校於收受本署通知之獎學金名額後,開始受理學生獎學金申請,並就 申請學生之成績予以初審。
(二) 初審結果,應於申請書上加註審核意見,並檢具初審合格學生清冊、全部 申請文件及領據,彙整成冊後報本署。
(三) 本署應召開會議進行複審,並依複審結果核撥經費。
九、 學生申請程序
(一) 學校收受前點第一款通知後,應公告申請獎學金之名額、條件、應檢附之 資料、程序及期限。
(二) 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依規定檢附下列資料,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1. 第一學期新生:
(1) 免試入學學生:應檢附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相關資料,及第一志 願就讀該校相關證明影本。
(2)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學生:應檢附入學測驗成績單影本。
2.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
(三) 學校於每學期完成獎學金核發作業後,應將學生印領清冊等相關表件留 校備查。
十、 學校收受獎學金金額後,應發給學生,不得移作他用,並確實填報本署檢核表 冊及相關資料。
本署得派員抽查學校辦理情形;其有虛偽不實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者,不予核撥經費,已撥款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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