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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 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貿易自由化,鼓勵受影響產業之勞 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以提昇技能水準,促進產業競爭力,並執 行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補助對象:
原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所定適用對象,且參加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勞工相關職 業訓練者。
三、受補助對象報名參加技能檢定,並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 請書(如附件)。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勞工 相關職業訓練之受訓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受訓證明文件得由本部透過系統介接查知者,免附。
四、補助項目、標準及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 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 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 結餘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三)受補助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八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
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尚未補助之項目。
五、申請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
並暫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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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
(二)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 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 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合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 補助。
(三)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訖日為準。
(四)受補助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五)受補助對象不得以同一申請案,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有 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六、施行期間: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 支援措施實施辦法施行日止。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後,由受委任、
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辦 理初審。經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編製補助清冊併同該 申請書函送技檢中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知 各承辦單位,再由各承辦單位轉知申請者。
(二)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
(三)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審查不符資 格者,不予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五點第二 款逕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補助清冊撥付補助款,並 代為繳庫。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對象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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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 之各項費用。
(二)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 政執行。
(三)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 項補助。
(四)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 核結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據。
十、經費來源:
本要點經費來源由當年度公務預算支應,當年度經費用罄後,技檢 中心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