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 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貿易自由化,鼓勵受影響產業之勞 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以提昇技能水準,促進產業競爭力,並執 行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補助對象:

原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所定適用對象,且參加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勞工相關職 業訓練者。

三、受補助對象報名參加技能檢定,並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 請書(如附件)。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勞工 相關職業訓練之受訓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受訓證明文件得由本部透過系統介接查知者,免附。

四、補助項目、標準及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 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 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 結餘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三)受補助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八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

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尚未補助之項目。

五、申請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

並暫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

(2)

2

審查費)。

(二)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 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 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合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 補助。

(三)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訖日為準。

(四)受補助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五)受補助對象不得以同一申請案,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有 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六、施行期間: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 支援措施實施辦法施行日止。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後,由受委任、

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辦 理初審。經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編製補助清冊併同該 申請書函送技檢中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知 各承辦單位,再由各承辦單位轉知申請者。

(二)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

(三)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審查不符資 格者,不予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五點第二 款逕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補助清冊撥付補助款,並 代為繳庫。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對象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

(3)

3

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 之各項費用。

(二)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 政執行。

(三)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 項補助。

(四)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 核結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據。

十、經費來源:

本要點經費來源由當年度公務預算支應,當年度經費用罄後,技檢 中心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相關職類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 定:勞動部核發的技術士技能 檢定證照,且取得日期起算2 年以上(相關職類請參閱「免

(二) 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 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 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及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 補助。..

(二) 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 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 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及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

[r]

 為協助廠商因應全球區域經濟整合及自由貿易協定 之衝擊,提升產品出口競爭力,經濟部已協調財政 部針對進口關稅 4.3 %以上之產品,恢復外銷品出

※受僱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勞 工,尚須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 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 技術士證或係高中(職)以上學

二、為因應國內外環境、我國產業發展及人口結構之改變,勞動部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