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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制度附加決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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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 年 5 月 20 日 第 31132(2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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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制度附加決定公告

第一條 1995 年 12 月 20 日政府第 95/7606 號公報公布進口制度法 規,針對該法規所附第 2 類產品清單中於本公報附件表格所列 之稅號產品進口課徵附加關稅。

第二條 (1) 本案附加關稅課徵稅率如附件表格 1 及表格 2 所示。

(2) 附件 1 表格稅率於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適用,附件 2 表 格稅率於公告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含)適用。

(3) 本案產品總稅率(關稅稅率及附加關稅稅率總和)不得超 過 1964 年 5 月 14 日第 474 號海關稅則法規所列上限加 上該上限之 50%1,超過時則適用前揭所計算出之稅率2。 (4) 海關當局將在關稅及其他進口稅收外,另徵收附加關稅,

並將其記錄為政府一般預算之收入。

(5) 本公告涉及之附加關稅措施受關稅相關規定及程序規範。

第三條 (1) 附件表格所列產品倘非自 1-3 類國家進口(即表格中 4-8 類國家),將予以課徵附加關稅。

(2) 進口品產地之正確申報權責在於進口商。

(3) 本案產品之進口再出口情形不在本規定範圍內。

(4) 本規定不適用土國與歐盟間使用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通 關文件(A.TR Movement Certificate)出口至歐盟之產品。

(5) 本公告附件之國家分類係依照土國進口法規之國家分 類,該法規所附第 2 類產品清單3之修改亦適用於本公報。

(6) 本公告涉及之產品項目倘列於土國進口法規所附第 5 類 產品清單4,則不課徵附加關稅。

(7) 因符合進口制度法規中最終用途規範用於民用航空器之 進口而免徵關稅之產品,亦免徵本案附加關稅。

1 例如,倘針對某稅號所列稅率上限為 75%,則最高可調升至 75%+0.5*75%=112.5%。

2 如前例所算出之 112.5%。

3 工業產品。

4 適用暫停制度之關稅稅率品項。

(2)

2020 年 5 月 20 日 第 31132(2565)號

2

第四條 本公告所涉事宜權責單位為土耳其貿易部。

暫行條款 本規定公告日前已開立運輸文件並裝貨(loaded),且公告生效 後 15 日內報關文件取得登記者,依附件 1 所列稅率課徵附加 關稅。

第五條 本規定自公告日起生效。

第六條 本公告條款由土耳其貿易部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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