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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0291
承辦人:呂佩珊
電話:(02)23979298#522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3004988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03D015322_1_1710244191941.pdf)
主旨: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相 關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就近入學進修性別平等相關博碩士 學位,以長期培養我國公務體系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專業 人才,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3年9月23日院臺性平字第1030148020號 函送103年9月3日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8次委員會議決議事 項分辦表(如附件)辦理。
二、查訓練進修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進修得以公 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復查同法第12條規定 略以,由各機關學校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 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選送公餘或部分 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 助;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 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 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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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_人事處 ■■■■■■■收文:1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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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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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補助。再查同法第15條規定略以,有關訓後服務義務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 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但不得少於6個月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 期間相同。
三、為長期培養我國公務體系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專業人才,
請各機關依上開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就近入學進修性別平 等相關博碩士學位。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諮 議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4-10-17
11: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