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05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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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5565
承辦人:許燕欣
電話:02-23979298#631
E-Mail:fly1214@dgpa.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700541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部函詢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員代表公司兼任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監督人之兼職費支給上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部107年10月17日台財人字第10700689540號致行政院 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前考量重整人之職責程度不亞於公司常務董事或 常駐監察人,為期責酬相符,於97年10月27日以院授人給 字第0970024190號函規定,兼任公司重整人職務者,其月 支兼職費同意比照原「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 給規定」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規定,以新臺幣 (以下同)12,000元為上限。嗣本總處通盤檢討兼職費相關 規定,簽陳行政院以107年8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03 17號函核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以下簡稱兼職 費支給表)自107年9月1日生效,於該表領受限制二明定「
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以12,750元為限」。
三、本案所詢依前開行政院97年10月27日函及現行兼職費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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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規定,重整監督人之兼職費支給上限得比照兼職費支給 表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規定,以12,750元為限
。
正本:財政部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 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 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 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財政部及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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