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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高市府四維人秘字第 0990080489 號函訂定,並 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高市府人企字第 10131196100 號函修正名稱「高 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為「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設置要點」並修正全文,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8 日高市府人力字第 10630575200 號函修正,並自即 日生效。
一、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性剝削 防制政策,設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織及運作,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任務係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及性剝削防制等事 務,執行下列事項:
(一)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相關業務之發展及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福利促進及性剝削防制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其 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社會局局長。
(五)本府勞工局局長。
(六)本府警察局局長。
(七)本府衛生局局長。
(八)本府新聞局局長。
(九)本府文化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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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者專家七人至九人。
(十一)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構)或團體 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構)或團體應依程序改派,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代理 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 關(構)或團體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構
)或團體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及經公開遴選之少 年代表列席。
八、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九、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有關機關(構)、團體辦 理。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