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

Copied!
35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代收代辦費 審議小組委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5 年 8 月 12 日上午 11 時 00 分

開會地點:國立彰師附工教學暨行政大樓 2 樓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蕭校長瑛星 會議紀錄:李旻哲 出席人員:如附件

一、主席致詞(略) 二、家長會長致詞(略) 二、討論提案

案由一、105 學年度暑假暨第一學期課業輔導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教務處 說明:

1. 105 年暑假課業輔導收費高二、高三每人 2,280 元。

2.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課業輔導費每人 1,584 元。

3.105 年暑假課業輔導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一。

4.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課業輔導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5.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如附件三。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日間部學生書籍費,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教務處 說明:

1.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第四項第七款辦理。

2.依總務處招標文件辦理。

3.105 學年度日間部學生各班繳費明細表,如附件四。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三、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家長會費,收取標準為每人繳納 100 元,提請審 議。

提案單位:家長會

(2)

說明:

1.家長會費: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費,以家長為單位,

每一家長每學期代收 100 元,家庭清寒者免收,彙收後得由家長會委 託學校代為保管。

2.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家長會費擬依往例,每位學生繳納 100 元。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四、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宿舍寄宿費,每人繳納 3,800 元。寒暑假期 間住宿學生,依實際住宿天數按比例另收費(每日繳納 38 元),提請 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

1.依據「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校 105 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收 費標準表」規定:學生宿舍寄宿費,一般上課期間,公立:1,520 元至 4,810 元;私立:1,520 元至 6,700 元。寒暑假期間住宿學生,依實際 住宿天數比例另收費。(如附件六)

2.本校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宿舍寄宿費收取標準,擬依往例收費,

每人繳納 3,800 元。

3.寒暑假期間住宿學生,依實際住宿天數按比例另收費(每日繳納 38。)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五、105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費學生應自繳保險費分別於上、下學期收費,

上學期收費 171 元、下學期收費 171 元,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進修學校 說明:

1.105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業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簽署契約 在案,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承保,決標金額為 每生 514 元。

2.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保險辦法第 7 條規定,教育部每生每 學年補助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爰補助每生保險費上、下學 期各 86 元,學生應自繳保險費上學期收費 171 元、下學期收費 171 元,

符合全額補助條件者上學期補助 257 元、下學期補助 257 元。

決議:照案通過

(3)

案由六、105 學年度「新生健康檢查」費用,收取標準為每人繳納 400 元,提 請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進修學校 說明:

1.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規定(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 學生健康檢查)辦理。

2.新生健康檢查依本校 105 年 7 月 19 日招標評選結果為台中市澄清醫院 中港分院承辦,費用為 400 元。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七、105 學年度「國際教育旅行」費用,收取標準為依照國際教育旅行廠 商甄選決標金額辦理,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目前尚未進行招標,行程共 6 天 5 夜教育旅遊,並參觀和歌山縣田邊 市及日本大阪市附近二所學校,約旅費 42,000 元。

決議:依照決標金額辦理

案由八、本校 105 年度擬不收取 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且 每度(仟瓦-小時)電以 7 元收費。

提案單位:總務處 說明:請參閱附件五。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九、105 學年度進修學校「校外教學參觀(三天二夜) 」費用,收取標準為 依照畢旅廠商甄選決標金額辦理,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進修學校 說明:

決議:依照決標金額辦理

案由十、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本校暨進修學校電腦實習實驗費及實習實驗費收 費標準,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教務處.實習處.進修學校 說明:

1.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 105 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

(4)

收費標準,選讀電腦相關課程,每週排課 2 小時者,收費 550 元。

2.國立工職實習實驗費 1,900 元。

3.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工業實習實驗費 1,300 元。

詳細收費標準(日校)請參閱附件六、 (進校)附件七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十一、105 學年度「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費用,每位 參加培訓之高三學生收費 1600 元,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實習處 說明:

1.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技術專精培訓計畫,每 位參與之高三學生,收費 1600 元,計劃如附件八。

2.乙級檢定輔導專班,擬採學生收費自給自足方式辦理,收取費用分配 如下:鐘點費佔 79%;材料費佔 19%;雜支(含二代健保)佔 2%。

3.由各專業類科提出技術專精培訓計劃,經由問卷調查願意參與的學生 家長意見,同意參加者以代收代辦費用方式收取,並依規定執行培訓 計劃。

4.收費日期依各專業類科辦理期程另行訂定,不列入註冊單收費。

決議:與教務處英文檢定計畫一併提請於家長委員會議充分討論後,再進行 相關作業事項。

七、臨時動議:

1.合作社黃主席宜弘:進修學校新生繳費相關事項明細如附件十,由各科提出請 經過總務處招標後之結果,擬請出納組納入代收代辦註冊單中。

決議:照案通過

2.進修學校柯校務主任寶鵬:進修學校新生書籍費經總務處招標後金額如附件 十,擬請出納組納入代收代辦註冊單中。

決議:照案通過

八、散會(中午 12 時 25 分)

(5)

附件一

國立彰師附工 105 年暑假課業輔導經費概算表(1098 人計)

項次 項 目 收 入 支 出 說 明 備註

1 課業輔導費 2,503,440 2280 元×1098 人=2503440 元

2 清寒及低收入

減免 228,000 2280 元×100 人=228000 元 9.11%

實際收入 2,275,440

1 教師鐘點費 2,142,800

30 班×30 節×4 週=3600 節

85.59%

綜高專門學程分組 296 節

550 元/節×(3600+296)節=2142800 元

2

業務、材料、設 備、獎學金、行 政管理工作費

132,640

1.依實際需要分項核支

5.30%

2.學生實際參加人數調整 3.水電費以實際餘額 20%支用

合計 2,503,440 2,503,440 100%

備註

1.高二三節數 120 節×30 班+(綜高 5 組×4 週=296)=3896 節

2.高二、三每人收 2280 元。

(6)

附件二

國立彰師附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八節課業輔導經費概算表(1801 人計)

項次 項 目 收 入 支 出 說 明 備註

1 課業輔導費 2,852,784

高一二 1584 元×1227 人=1943568 元

高三 1584 元×574 人=909216 元

2 清寒及低收入減

免 316,800

高一二 1584 元×100 人=237600 元

11.10%

高三 1584 元×50 人=237600 元 實際收入 2,535,984

1 教師鐘點費 2,385,900

高一二 550 元×2938 節=1615900 元

83.63%

高三 550 元×1400 節=770000 元

2

業務、材料、設 備、獎學金、行政 管理工作費等

150,084

1.依實際需要分項核支

5.26%

2.視學生實際參加人數調整 3.水電費以實際餘額 20%支用

合計 2,852,784 2,852,784 100%

備註

1.高一二節數 88 節×31 班+(綜高 3 組×20 週×3.5 節)=2938 節 2.高三節數 88 節×15 班+(綜高 2 組×20 週×2 節)=1400 節 3.高一二每人收 1584 元。

4.高三每人收 1584 元

(7)

附件三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8 日 90 教中(二)字第 90500183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91 年 9 月 23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0910517200 號函修訂 一、目的:為提昇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高級中學在校學生。

三、辦理原則:

(一)理課業輔導應符合行政程序規範,學校應依作業程序公告辦法並轉知校內相關人員即通知 學生家長且由學生自由參加。

(二)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同時適度安排藝文活動科 目。

(三)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應安排在每天正式課程之後,且每週不得超過五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 五時三十分。寒假不得多於四十節,暑假不得多於一百二十節。

(四)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得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五)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應置導師一人,以加強生活輔導。

(六)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可另收教材或講義費,且不應提前 講授下一學期(年)教材。

(七)舉辦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按照學校之常規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 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四、收費及用途:

(一)收費應依據臺灣省高級中學各項輔導費徵收標準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二)學生家境清寒,學校得斟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辦理課業輔導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原則;餘額得作為教學活動業務、材料 所需經費、學生獎勵、行政管理及加班費等支出。但惟不得超過總額百分之二十,如有剩 餘應發還給學生。

(四)課業輔導教師鐘點費依照頒訂標準發給,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以照原標準收費為 原則,不得再向學生補收差額。

五、附則:

(一)各校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辦理。

(二)辦理課業輔導活動結束後應加以檢討,以提供下次辦理之改進參考。

(三)高級職業學校得比照辦理。

(8)

附件四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各班書籍費用

編號 班級 書籍費用 編號 班級 書籍費用 1 汽車一忠 3378 31 綜合三仁電子 1223 2 汽車一孝 3378 32 綜合三仁電機 1424 3 汽車二 3682 33 綜合三孝 1160 4 汽車三 2704 34 綜合三忠自然 1627 5 建築一忠 2766 35 綜合三忠社會 1500 6 建築一孝 2766 36 綜合三愛電子 1223 7 建築二(特色) 3186 37 綜合三愛電機 1424 8 建築二 2773 38 綜合三仁資訊 880 9 建築三(特色) 2790 39 綜合三愛資訊 880 10 建築三 2454 40 製圖一 3491 11 控制一 3450 41 製圖二 3804 12 控制二 3013 42 製圖三 2910 13 控制三 2029 43 機械一忠 2836 14 資訊一忠 3321 44 機械一孝 2836 15 電子一 3585 45 機械二忠 2943 16 電子二 3891 46 機械二孝 2943 17 電子三 2498 47 機械三忠 2340 18 電機一忠 3704 48 機械三孝 2340 19 電機一孝 3704 49 機電一忠 3960 20 電機二 4167 50 機電一孝 3960 21 電機三 2394 51 機電二 2821 22 綜合二仁資訊 4076 52 機電三 2390 23 綜合二仁電子 2997 53 機模一 2561 24 綜合二仁電機 4335 54 機模二 3056 25 綜合二仁機械 2683 55 機模三 2672 26 綜合二孝 2354 56 鑄造一 3490 27 綜合二忠 2355 57 鑄造二 3471 28 綜合二愛資訊 3402 58 鑄造三 2477 29 綜合二愛電子 2997

30 綜合二愛電機 3661

(9)

附件五

一、 以依據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103 年 8 月 1 日實施)」

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臚列如下:

(三)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1. 以新臺幣七百元為上限,以支用班級教室之冷氣電費、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二項 費用為原則。

2. 前目冷氣電費以度計價,支應班級教室冷氣之基本電費、流動電費及超約附加費 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學生。

3. 第一目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每學期每生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每班收 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九千元。如有賸餘款,得不退還學生。

4. 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裝設冷氣設備之教學場所,屬學校基本設施,

不得向學生收取其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二、 單價分析如下:

項次 內 容 單位 金額

分攤基本電費(每間教室冷氣用電 2 瓩*2 台) 1. 每間教室每年增加基本電費:

夏月(5 個月):223.6(元/瓩)*4(瓩)=894.4 元 非夏月(7 個月):166.9(元/瓩)*4(瓩)=667.6 元 894.4*5+667.6*7=9145.2 元

2. 夏月每間教室用電度數:

2(度/台 hr)*6(hr)*22(日)*2(台)*5 月=2640 度 3. 每度基本電費:9145.2/2640=3.464

每度 3.464

二 流動電費 每度 3.86

超約附加費用 每度 0

總 計 每度 7.324 三、為鼓勵學生節能減碳,本校擬採不收取「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 200 元」 ,但學生

教室、專科教室及實習工場「冷氣電費」則以每度(仟瓦-小時)電 7 元計價,實

用實收。

(10)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 105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75036A 號公告 表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105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

類 別 雜 費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實習實驗費 電腦使用費 宿舍費

高 一

國立 1,740 元 80 元

選讀部定一般科 目生活領域「電 腦」相關課程並 實 際 使 用 電 腦 者,應另繳費,

每週排課 1 節者 400 元,2 節者 550 元,3 節者 700 元,4 節以上者 850 元。

一般上課期間國 立 : 1,520 元 至 4,810 元;私立:

1,520 元至 6,700 元。

寒暑假期間住宿 學生,依實際住 宿時間比例另收 費。

私立 4,510 元 110 元

高二

國立

修習自然學科 4 學分者

1,740 元

80 元

修習自然學科

5 學分以上者 320 元

私立

修習自然學科 4 學分者

4,510 元

110 元 修習自然學科

5 學分以上者 390 元

高三

國立

自然組

1,740 元

320 元

社會組 0 元

私立

自然組

4,510 元

390 元

社會組 0 元

備 註

一、費用單位為新臺幣(以下各表同)。

二、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選讀資訊科技概論課程,

並實際使用電腦者,可收取電腦使用費;生活科技科目則依課程使用之 節數比例收費。

附件六

(11)

表二、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 105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 額表

類別 雜費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實習實驗費 電腦使用費 宿舍費 農業類 國立 1,400 元 800 元 選讀部定一般科目

生活領域「電腦」相 關課程,並實際使用 電腦者,應另繳費,

每週排課 1 節者 400 元,2 節者 550 元,

3 節者 700 元,4 節 以上者 850 元。

一般上課期間國 立 : 1,520 元 至 4,810 元;私立:

1,520 元至 6,700 元。寒暑假期間住 宿學生,依實際住 宿時間比例另收 費。

工業類 國立 1,495 元 1,900 元 私立 3,365 元 2,970 元 商業類 國立 1,330 元 970 元 私立 3,300 元 1,230 元 海事水

產類

國立 1,390 元 1,140 元 私立 3,210 元 1,780 元 家事類 國立 1,430 元 1,030 元 私立 3,250 元 1,520 元 醫事護

理類

國立 1,430 元 800 元 私立 3,320 元 2,855 元 藝術類 私立 3,360 元 2,970 元

備註

一、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選讀計算機概論課程,並實際使用電腦者,可收 取電腦使用費;生活科技科目則依課程使用之節數比例收費。

二、農業機械科、食品加工科、資料處理科、多媒體設計科、餐飲管理科、水 產食品科及食品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收費數額辦理,其部 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三、園藝科、畜產保健科、廣告設計科及造園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收 費數額辦理,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 腦使用費用。

四、農場經營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海事水產類收費數額辦理,其部定生活領 域一般課程,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五、資訊科、製圖科、電腦機械製圖科,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 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六、航運管理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商業類收費數額辦理。

七、觀光事業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家事類收費數額辦理。

八、各類科未開實習課程者,不得收取實習實驗費;已收取實習實驗費者,不 得再另行收取材料費。

九、各類科「專業及實習」科目,雖有上電腦課程,皆不得再另行收取電腦使 用費。

(12)

表三、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學程 105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 數額表

類別 雜費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實習實驗費 電腦使用費 宿舍費

高一

國立 1,820 元 有 選 修 實 習 課 程 者,比照各專業群 科 之 實 習 實 驗 費 數 額 收 取 實 習 實 驗費,選修不同學 程 者 依 選 修 學 分 之比例收取,未選 修者不收費。

選讀部定一般科目 生活領域「電腦」

相關課程並實際使 用電腦者,應另繳 費,每週排課 1 節 者 400 元,2 節者 550 元,3 節者 700 元,4 節以上者 850 元。

一 般 上 課 期 間 國 立 : 1,520 元 至 4,810 元;私立:

1,520 元至 6,700 元。寒暑假期間住 宿學生,依實際住 宿 時 間 比 例 另 收 費。

私立 4,620 元

高二

國立 2,060 元 私立 4,900 元

高三

國立 2,060 元 私立 4,900 元

備註

一、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選讀計算機概論課程,並實際使用電腦者,

可收取電腦使用費;生活科技科目則依課程使用之節數比例收費。

二、各學程之實習實驗費收費數額及規範請參閱表二。

三、實習實驗費請於開學後,依實際選修情形收取(未開實習課程者,

不得收取實習實驗費)。但其總數不得超過工業類數額。

四、資訊、資料處理、資訊技術、資訊應用等學程,其部定一般科目生 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五、各學程「專業及實習」科目,雖有上電腦課程,皆不得再另行收取 電腦使用費。

(13)

表四、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 105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 額表

類別 雜費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實習實驗費 電腦使用費

農業類

國立 日校 1,400 元

800 元 選讀部定一般科目生 活領域「電腦」相關 課程,並實際使用電 腦者,應另繳費,每 週排課 1 節者 400 元,2 節者 550 元,3 節者 700 元,4 節以 上者 850 元。

進修部 800 元 私立 日校

3,210 元 1,780 元 進修部

工業類

國立 日校 1,490 元

1,900 元 進修部 1,025 元

私立 日校

3,360 元 2,965 元 進修部

商業類

國立 日校 1,330 元

970 元 進修部 915 元

私立 日校

3,300 元 1,235 元 進修部

海事水 產類

國立 日校 1,390 元

1,140 元 進修部 955 元

私立 日校

3,210 元 1,780 元 進修部

家事類

國立 日校 1,430 元

1,030 元 進修部 980 元

私立 日校

3,250 元 1,515 元 進修部

醫事護

理類 私立 日校

3,360 元 2,855 元 進修部

藝術類 私立 日校

3,320 元 2,965 元 進修部

備註

一、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選讀計算機概論課程,並實際使用電腦者,可收取電 腦使用費;生活科技科目則依課程使用之節數比例收費。

二、畜產加工科、中餐廚師科、西餐廚師科、烹調技術科、餐飲技術科、烘焙食品 科、肉品加工科及水產食品加工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比照工業類收費數額辦 理,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三、商用資訊科及造園技術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收費數額辦理,其部定一 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四、微電腦修護科、電腦繪圖科、文書處理科,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 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五、各類科未開實習課程者,不得收取實習實驗費;已收取實習實驗費者,不得再 另行收取材料費。

六、各類科「專業及實習」科目,雖有上電腦課程,皆不得再另行收取電腦使用費。

附件七

(14)

表五、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105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

類別 雜費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實習實驗費 電腦使用費 農業類 國立 960 元 550 元

工業類 國立 1,025 元 1,300 元 選讀部定一般科目生 活領域「電腦」相關課 程 並 實 際 使 用 電 腦 者,應另繳費,每週排 課 1 節者 400 元,2 節 者 550 元,3 節者 700 元,4 節以上者 850 元。

私立 2,305 元 2,040 元 商業類 國立 910 元 790 元 私立 2,265 元 970 元 海事水產類 國立 955 元 780 元 私立 2,200 元 1,220 元 家事類 國立 980 元 830 元 私立 2,230 元 1,170 元 醫事護理類 私立 2,305 元 1,960 元 藝術類 私立 2,280 元 2,040 元

普 通 科

一年級 國立 1,245 元 修習實習(驗)課程者,按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每週 授課時數占高級中等學校 專 業 群 科 授 課 時 數 之 比 率,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專 業類科各類科之收費規定 加收實習 (驗)費。

私立 3,170 元 二年級 國立 1,415 元

私立 3,360 元 三年級 國立 1,190 元

私立 3,095 元

備註

一、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普通科選讀資訊科技概論課程或專業群科選讀 計算機概論課程,並實際使用電腦者,可收取電腦使用費;生活科技科 目則依課程使用之節數比例收費。

二、農業機械科、食品加工科、資料處理科、多媒體設計科、餐飲管理科、

水產食品科及食品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收費數額辦理,

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三、園藝科、畜產保健科、廣告設計科及造園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 收費數額辦理,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 收電腦使用費用。

四、農場經營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海事水產類收費數額辦理,其部定生活 領域一般課程,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五、資訊科、製圖科、電腦機械製圖科,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 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六、航運管理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商業類收費數額辦理。

七、觀光事業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家事類收費數額辦理。

八、各類科未開實習課程者,不得收取實習實驗費;已收取實習實驗費者,

不得再另行收取材料費。

九、各類科「專業及實習」科目,雖有上電腦課程,皆不得再另行收取電腦 使用費。

(15)

附件八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8 日簽核通過

一、目的:為鼓勵高三學生培養技術專精能力,並取得技術士乙級證照,精進學生實 務能力為目標。

二、輔導期間:每週六、日或例假日或課餘時間。

三、經費使用:乙級檢定輔導專班,擬採學生收費自給自足方式辦理,收取費用分 配如下:鐘點費佔 79%;材料費佔 19%;雜支(含二代健保)佔 2%。

四、參加學生採固定收費,每生收取 1,600 元;實際授課時數依參加學生人數收費 分配鐘點費,除以每節 550 元換算授課時數;其餘時間鼓勵學生自學練習。

五、訓練計畫表(開課調查表)如附件八之一,申請流程及經費編列原則如附件八之 二。

六、本計畫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6)

附件八之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訓練計畫表 / 開課調查表 訓練(檢定)職類

訓練班級 參加人數

訓練期程 (可複選)

1.□寒暑假:

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時間: : ~ :

2.□學期中

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時間: : ~ :

3.□例假日

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時間: : ~ :

4.□其他:

訓練地點 館 / 工場

訓練時數 小時

訓練內容

1.專業學科講解及示範操作 2.專業實習操作

3.檢定練習及輔導 4.成果檢核

預期效益

1.

2.

經 費 1.學生收費、自給自足方式辦理,每人 1600 元。

2.經費:鐘點費 79%、材料費 19%、雜支(含二代健保)2%

備 註 1.實際授課時數,依學生參加人數而定。

2.實際授課時數外,鼓勵學生自學練習。

申請人: 科主任: 單位主管: 校長:

(17)

附件八之二

國立彰師附工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申辦流程:

◎經費編列(範例一)

收入:1,600 元*15 人=24,000 元

支出:鐘點費(24,000+0.79=18,960): 550 元*34 節=18,700 元(捨去法) 材料費(24,000+0.19=4,560) :4,560 元

雜支(含二代健保)(24,000-18,700-4,560=740) :470 元 經費編列(範例二)

收入:1,600 元*10 人=16,000 元

支出:鐘點費(16,000+0.79=12,640): 550 元*22 節=12,100 元(捨去法) 材料費(16,000+0.19=3,040): 3,040 元

雜支(含二代健保)(16,000-12,100-3,040=860): 860 元 撰寫訓練計畫

開課調查

人數統計

上課通知

學生繳費

正式上課

成果檢核

(18)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經費概算需求表

範例:

工作項目 資本門 經常門 通過率

設備 A 設備 B 設備 C 鐘點費 材料費 雜支 105 106

107

級 培 訓

工配

高壓配 電盤 (105)元

可程式 控制器 (105)元

低壓檢 定盤 (106)元

張/人 室配

簡要說明

(19)

家長問卷調查

親愛的家長:

本校為鼓勵學生務實致用的能力,提升技能水準,擬規劃利用課餘及例假日時間,

辦理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以加強學生學術科專業知能,並朝向取 得技術士乙級證照為目標。

本專班採自費方式辦理,依自給自足經費編列,由學校提供場地,老師協助培訓,

請鼓勵貴子弟參加,共同推展學生多元學習及表現。

檢附「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

敬祝 安康

□□□□□□□科

(輔導老師□□□)

預計辦理職類:

預計辦理期間: (ex:寒暑假(日期)、課餘(日期)、例假日(日期))

□同意

□不同意,原因:

學生姓名:

學生家長: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

附件九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 學務處「代收代辦費」一覽表(草案)

分類 項目 收費標準 承辦單位 備註 收費時間

代收代辦費

家長會費 100 元 訓育組 註冊

學 生 宿 舍 水 電 與管理維護費

1.學期收費:按學期收費 3800 元。

2.寒暑假住宿:按日 38 元收費。

教官室 註冊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上學期收費 171 元

下學期收費 171 元 衛保組 註冊

新生健康檢查 400 元 衛保祖 註冊

國際教育旅行 依國際教育旅行廠商評選決標

金額辦理 訓育組 決標後

(21)
(22)

附件十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代收代辦費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93.11.24 行政會議訂定 94.01.19 校務會議通過 98.08.28 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國立及台灣省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本小組作業原則:

(一)所謂代收代辦費係指包括:

1.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項目如下:

(1)重補修費。

(2)實習實驗費。

(3)電腦實習費。

(4)宿舍費。

(5)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2.代辦費項目如下:

(1)平安保險費。

(2)家長會費。

(3)健康檢查費。

(4)游泳池費。

(5)書籍費。

(6)課業輔導費。

(7)冷氣費。

(8)其他代辦費。

(二)前項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依教育部所訂各項收費標準表制定;其賸餘款

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23)

(三)前項代辦費,所列各類費用,依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

當學年度收費標準調整時,亦即時公告之。

三、本小組職責:

(一)委員應出席各定期、臨時之委員會。

(二)審核本校各項代收代辦費項目及收費標準,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三)代收代辦費審議會議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 備查,並公告收支情形。

四、本小組組織: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校長擔任,委員 17 人,其中行政代表 6 人(教務 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進校主任、會計主任) ,員生消費合 作社教師代表 1 人,學生家長會代表 9 人,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1 人。

(二)學生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舉產生,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校長遴聘。

(三)審議會議協商家長代表不得少於會商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長出席人數不 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 1 人,由教務主任兼任;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 務。

六、本小組會議應於每學期寄發註冊單前二星期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4)

附件十二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教育部 93 年 7 月 7 日台參字第 0930089731A 號令 教育部 93 年 7 月 28 日部授教中(二)字第 0930512406 號函更正第一條 教育部 95 年 1 月 26 日台參字第 0950012103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1 日台參字第 0970234778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58520C 號令 增訂發布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1010131042C 號令 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96875A 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 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如 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宿舍費。

(五)課業輔導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其他代辦費。

學校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 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25)

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除前項應予退還之保證金外,其賸餘款 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第 三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其數額訂定方式如下:

一、學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用途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三、代辦費:除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項目外,由各學校經家長會、社會公 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目所列各類費用,按 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前項第三款會議之組織及運作章則,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代辦費 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 二分之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長代表。開會時,家長代表實 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

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應於招 生簡章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其當學年度收費項目及數額調整者,應即時於 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第一項第三款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其 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第 四 條 學生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者,其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助,規定如附表 一。

學生於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者,其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助,

規定如附表二。

第 五 條 前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 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 綜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

免列計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綜合所得。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

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 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 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學生於第一學期註冊時,得持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送請 學校審定之,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26)

第 六 條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之學生,或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 學生,不適用第四條免納學費及補助之規定。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書所 定免試入學之學生,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第四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 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第 八 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九 條 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向轉 入學校繳納費用。

借讀生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向原校及借讀學校繳(退)雜費及代 收代付費(使用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借讀生依規 定應繳納學費者,應在原校繳納學費。

第 十 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有違反本辦法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應予退費;各該主 管機關得依法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處分。

第 十一 條 就讀依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高級中 等學校及大學合併七年一貫學制之前三年學生,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者,

準用第四條附表一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學生免納學費條件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27)

附件十三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教中(二)字第 0940511316 號書函發布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教中(二)字第 0950515658 號書函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6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0980508129B 號令修正 (原名稱: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及訂定代收代辦費注意事項)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0980516147C 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八點,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0990522351C 號令修正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6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1000510746C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9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1010512391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教授國字第 1030024178A 號令修正

,並自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生效 (原名稱: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其主管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

費用時,落實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各學年度學校學雜 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之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校為便利學生註冊,應同時提供家長所有可選擇繳費方式(包括繳費地點及其手續費等)

之訊息,並應至少提供一種免收手續費之繳費方式;收取手續費者,其款項得以代收款科目 處理。

三、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資訊網路: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得依第六點第三款第三目規定辦 理外,其他項目均應於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四、學校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召開代辦費收取會議,應於召開會議前提供與會人員 詳細試算內容資料。

(28)

五、 代辦費中除團體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均屬自由繳交費用,學校應 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始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且於辦理活動或支用經費二 個月前,不得先行收費。

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與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屬於以班級為單位之教學活動及設施費用,經依本 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會議審議通過後,得免進行全校性意願調查;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 戶學生或特殊案例學生有繳費困難者,經學校認定後,得免繳該項費用。

六、學校向學生收取家長會費、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家長會費: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 取一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課業輔導費:應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試算,學期中收 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暑假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寒假收費上限為新 臺幣八百元。

(三)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1.以新臺幣七百元為上限,以支用班級教室之冷氣電費、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二項 費用為原則。

2.前目冷氣電費以度計價,支應班級教室冷氣之基本電費、流動電費及超約附加費 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學生。

3.第一目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每學期每生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每班收 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九千元。如有賸餘款,得不退還學生。

4.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裝設冷氣設備之教學場所,屬學校基本設施,

不得向學生收取其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七、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每班前三名,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學校應予免收學費及 雜費:

(一)體育成績乙等以上(進修部免送)。

(二)學校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無違法或特殊不良 行為等,自訂之德行評量基準。

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體育成績及德行評量基準,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學業平均成 績非為每班前三名者,學校得依各年級全體學生學業成績分布情形,酌予減免學費及雜費。

第一項前三名免繳學費及雜費係屬獎學金性質,如已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 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

第一項家境清寒學生之認定,由各校自行依學生個別事實情況為之。

八、就讀綜合職能科(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均免收學雜費等相關費用。

九、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任何經費。

學校不得因下列支出用途向學生收取代辦費:

(一)辦理學生成績考查及成績單郵寄等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之支出用途。

(二)辦理學生證及學生手冊製發等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之支出用途。

(三)辦理保全人員聘用及環境清潔等與校園安全及環境維護直接相關之支出用途。

(四)依其性質屬學費、雜費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之支出用途。

學校不得以提供學生課後自習場地為由,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學校不得向學生預先收取損壞財物之賠償費,應於學生實際損壞財物時,始得收取。

(29)

十、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其保管、運用、出納及核銷等,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 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前,應依檢核表(如附表)自行辦理初核,確認收費程序,並應於每 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檢核表逐級核章併相關佐證資料留存備查。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及自行檢核之辦理情形,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隨時派員視導查核。

(30)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檢核表 校名:

檢核時間:□收費前初核(免佐證資料) □學期結束後複核(需附完整佐證資料)

項次 檢核項目 佐證資料 相關法令

一、 向 學 生 收 取 學 費、雜費及代收 代 付 費 ( 使 用 費)費額

□依教 育部 每學 年開 始 前公告之該學年度「國 立 及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雜 費 及 代 收代付費收費標準表」

所定費額收取學費、雜 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 費)

□其他(說明):

□學生繳費單影本一份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 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

二、 向學生收取「代 辦費」之項目

□(1)團體保險費

□(2)家長會費

□(3)健康檢查費

□(4)班級費

□(5)游泳池水電費及 維護費

□(6)蒸飯費

□(7)書籍費

□(8)交通車費

□(9)冷氣使用及護維 費

□(10)其他代辦費:

列舉:

□學生繳費單影本一份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 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

三、 由家長會及社會 公正人士出席之 會議之組織及運 作章則

□本會議之組織及成 員,經學校訂定,提校 務會議通過,並列為學 校重要章程。

□已有組織,未提校務會 議通過

□有代辦費計價協商會 議組織

□有代辦費計價協商成 員名單

□校務會議紀錄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條第二項規定。

四、 由家長會及社會 公正人士出席之 會議,出席人員 之規定

□家長代表高於總人數 二分之一

□實際家長出席人數高 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 分之一

□任一性別人數達三分 之一以上

□代辦費計價協商成員 出席會議簽到名單

□代辦費計價協商成員 出席會議簽到名單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條第二項規定。

五、 當學年度代辦費 之計算基準的辦

□先邀請家長會、社會公 正人士代表,召開會議

□代辦費計價協商成員 出席會議簽到名單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附表

(31)

理方式 擬定

□召開會議前提供與會 人員詳細試算內容資 料

□學校召開會議之開會 通知單及議程(含各 項代辦費詳細試算內 容)。

第一項第三款與第二 項規定,及教育部主 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 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第二點規定。

六、 當學年度各項代 辦費計價、公告 方式

□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各項代辦費費額

□各項代辦費皆於收費 前公告

□代辦費收支平衡原則 計價方式書面資料

□各項代辦費收費前公 告之書面資料(需標 示公告日期)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

七、 當學年度各項代 辦費收支情形公 告時間、相關資 料保存

□計價會議紀錄、費用收 據及相關資料,皆依規 定年限保存

□計價會議記錄公告於 學校資訊網路

□代辦費收支情形,於學 校資訊網路公告

□收入情形於學期開始 後三個月內公告

□支出情形於學期結束 後四個月內公告

□當學年度收費標準有 調整者,即時於本校資 訊網路公告

□各項代辦費計價會議 紀錄、費用收據及相 關資料

□各項代辦費收費收支 情 形 公 告 之 書 面 資 料 ( 需 標 示 公 告 日 期)

□當學年度收費標準調 整 公 告 之 書 面 資 料

(需標示公告日期)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第三項、教育部主管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 四點規定。

八、 當學年度各項代 辦費之使用及處 理情形

一、收費項目的調查:

□家長會費為學生應繳 交項目

□經計價協商會議同意「

游泳池水電費及維護 費」、「冷氣使用及維護 費」得以班級為單位收 費。

□其他代辦費必須確認 學生同意繳交代辦費 之項目後,始向學生收 取費用。

二、收入後支用

□未於辦理活動或支用 經費二個月前先行收 費

□依收取代辦費之項目 性質,專款專用

□確認學生繳交代辦費 之意願調查表

□學生繳費單收據(需 有學校收費日期)

□各項代辦費支用明細 及 原 始 憑 證 相 關 資 料

□各項代辦費退費單據

( 需 有 學 校 退 費 日 期)及退費項目明細 相關資料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補充規定第四點及第 七點規定。

(32)

□各項代辦費專款專用 後,如有賸餘,於學期 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 學生

□各項代辦費退費均發 給學生退費單據,並明 列退費項目及數額 九、 前一學年度各項

收費項目、用途 及數額公告情形

□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 招生簡章載明

□僅於學校資訊網路公 告

□僅於招生簡章中載明

□各項收費前公告之書 面資料(需標示公告 日期)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第三項規定。

十、 課 業 輔 導 費 收 費額度

□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 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 施要點規定試算,學期 中收費上限為新臺幣

(以下同)1,800 元,

暑假上限為 2,400 元,

寒假上限為 800 元。

□其他:

學期中 、 暑假 、 寒假

□學校收取課業輔導費 收據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補 充 規 定 第 七 點 規 定。

十一、 冷 氣 使 用 費 每 學 期 收 費 額度

□不高於本年度最高上 限標準 700 元。內含電 費、冷氣機維護與汰換 費用。

□冷氣機維護與汰換費 用,每生收費上限為 200 元且每班收費上限 為 9,000 元。

□電費僅做為班級冷氣 機之用。

□學生使用專科教室冷 氣機之電費,必經計價 協商會議同意始可為 之。

□電費以度計價含:

□基本電費

□流動電費與

□超約附加費等。

□電費如有賸餘,於學期

□學校收取冷氣使用及 維護費收據

□冷氣費支用明細及原 始憑證相關資料

□冷氣費退費單據(需 有學校退費日期)及 退 費 項 目 明 細 相 關 資料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補 充 規 定 第 七 點 規 定。

(33)

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 學生

填表人: 承辦單位主管: 主計單位: 校長:

依補充規定第十一點,各校於每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必須收集相關佐證資料留校備查。

(34)

附表一

103 學年度起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條件及補助表

(35)

附表二

102 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條件及補助表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5.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

在學校行之有年的培育實習教師優良傳統風氣之下,我以擔任教育實 習輔導教師為榮,透過 開放自己的教室 (擔任校內輔導教師、集中實習輔導教 師) 、

教務主任的生日快到了,同辦公室的老師拜託學務處,在中午用餐時間播放教務主任最喜歡的

依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組織規程置院長1人、副

候用校長、候用主任、教師 甄選業務、考卷業務及試 務、教師介聘、外籍英語教 師及協同教學人員招募、推

[r]

PC :由津貼小學議會委任 SC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委任 SP :由香港特殊學校議會委任 EP :津貼小學選任教師代表.. 津貼學校公積金

PC :由津貼小學議會委任 SC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委任 SP :由香港特殊學校議會委任 EP :津貼小學選任教師代表 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