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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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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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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3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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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3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50

承辦人:盧惠君

電話:(02)23979298#622 E-Mail:chun415@dgpa.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5003308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 分人員(以下簡稱公兼勞)於聘僱、在職期間自殺死亡,

得否辦理撫慰、給卹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總處前為配合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撫卹 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有關本法第3條病 故或意外死亡給與遺族撫卹金者尚不包括自殺死亡之規定

,分別以101年7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100357201號函及102 年3月12日總處給字第10200269361號函知各機關,有關各 機關約聘僱、公營事業機構公兼勞自殺死亡之撫慰、給卹 事宜,參酌上開撫卹法施行細則之規範辦理,並自上開發 文日起實施,合先敘明。

二、嗣考試院考量現今社會變遷快速,致公務人員可能因為工 作壓力,或因久病難癒等原因厭世自殺,是為照護公務人 員自殺死亡者遺族撫卹權益,於103年8月12日發布修正撫 卹法施行細則,將自殺死亡,除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外

,納入得辦理撫卹事由,溯自100年1月1日生效,並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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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3頁

法院104年11月17日第8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同意查照。考 量約聘僱人員、公兼勞與公務人員遺族權益之一致性,復 基於矜卹撫慰之意旨,本案經簽奉行政院核定,比照上開1 03年8月12日發布修正之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精神,除 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外,均得以病故或意外死亡辦理

。爰就自殺死亡之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公兼勞,其 遺族辦理撫慰、給卹案相關事宜,說明如次:

(一)約聘僱人員:自101年7月23日後自殺死亡者,除因犯罪 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外,得依離職儲金辦法之規定,比照 因病死亡者發給其遺族公、自提儲金本息,另依其身分 類別,分別依聘用條例第6條,與僱用辦法第9條規定給 與撫慰金。

(二)公營事業機構公兼勞:依勞基法第84條規定,公兼勞應 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爰自102年3月12日後自殺死亡者

,除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外,依其適用之退撫法規

,辦理給卹事宜。

(三)又前開「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所稱「犯罪」參 照前開103年8月12日發布修正之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 條文說明,係指「故意犯侵害重大國家法益、社會法益 與生命法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或涉嫌觸犯上開 罪狀之當事人自殺於確定判決之前而犯罪事證明確者」

;至所謂「重大」,係指「犯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最重大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罪」。

三、至前開本總處101年7月23日及102年3月12日等2函,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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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頁, 共3頁

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併復貴部104年9 月10日經人字第10400680400號函)、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 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蒙藏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僑務委員會、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 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 府、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 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諮 議會、臺北市議會、新北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 市議會、宜蘭縣議會、新竹縣議會、苗栗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雲 林縣議會、嘉義縣議會、屏東縣議會、臺東縣議會、花蓮縣議會、澎湖縣議會、

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基隆市議會、新竹市議會、嘉義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6-02-18

16:32:0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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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國 84 年爰經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