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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文教基金會優秀獎學金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大成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章 程第二條規定訂之。
第二條 獎學金獎勵對象為臺南市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 中等學校當年度畢業班之學生,所需經費由本會撥付臺 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轉交學校頒發。
第三條 每校畢業班獎學金名額(108 年度限永康區、柳營區、官 田區)如下:
一、 高中組:三名。
二、 國中組:三名。
三、 國小組:三名。
以上每校規定名額,如遇某校申請不足額時,得移供他校 超額申請。
第四條 每年每名獎學金金額如下:
一、 高中組:新臺幣一萬元。
二、 國中組:新臺幣八千元。
三、 國小組:新臺幣五千元。
第五條 甄選標準:
一、本會授權學校依校內標準評定甄選之,惟評定甄 選時,仍須符合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
二、以畢業班學生入學至畢業前一學期學科領域總成 績排序甄選,不得有曠課紀錄及記過處分,成績 相同者,以清寒子弟優先。
三、本獎學金不得與其他校內外同額以上獎學金重複 領取。
第六條 獎學金申請時間為 108 年 4 月 25 日至 108 年 5 月 25 日 止,由學校彙集申請學生相關資料後送交教育局留存並 辦理相關作業。
第七條 不論得獎與否,申請文件,概不發還。
第八條 得獎名單俟本會確認後公布之,並於 6 月中旬舉行公開 頒獎儀式。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