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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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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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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5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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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3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1793

承辦人:歐宛寧

電話:02-23979298#651

E-Mail:own1231@dgpa.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30055861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請抽換本文)(103E007045_1_0915384736462.doc)

主旨:104年至105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

經公開徵選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信銀)獲選承作,請查照轉知所屬機關(構)同仁參考 運用。

說明:

一、為協助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有適當貸款管道

,以解決購置房屋資金之需求,自95年起規劃辦理「築巢 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原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約承作至103年12月31 日止,經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中信銀獲 選接續為公教同仁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104年1月1日起至 105年12月31日止,為期2年。

二、本貸款相關規定如下:

(一)貸款對象:全國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屬 編制內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 碼0.46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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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

(四)貸款額度:依中信銀綜合評估借款人收入、還款能力、

信用情形、擔保品座落、擔保品價值、借款用途等核予

(五)擔保品:借款人應提供本人或其配偶之不動產設定第一 順位抵押權予中信銀(共購不動產者僅限定本人與其配 偶)。擔保品範圍包含合宜住宅、捷運共構宅(不含無 建物所有權之使用權標的)及該公司認定確實供住宅使 用之農舍。

(六)償還方式:本金寬緩期限最長為5年,由中信銀依個案 情形核定。

(七)提前清償:借款人得隨時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中 信銀不得收取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 借款,中信銀接獲借款人申辦清償證明文件應立即辦理

(八)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自遲延時起,中信銀就借款人遲延 還本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收遲延利息,不另 計收違約金。

(九)費用:

1、收取借款人及保證人之信用查詢費,每人新臺幣100 元整。

2、房屋抵押權設定之代書費、規費、設定費、火險及地 震險等非中信銀收取之費用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十)核貸權:中信銀保有最後審核權。依中央銀行或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合稱主管機關)規定應受信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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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對象或擔保品不適用本貸款;另依主管機關相關最新 法令規定辦理,包含但不限於「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 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個案准駁 及授信條件悉依相關法令及中信銀授信規定辦理。

(十一)中信銀不得要求借款人購買其他各類金融商品作為核 貸條件。

三、辦理方式:請洽中信銀各分行辦理,查詢網址:http://c tbc-mortgage.com/gov;洽詢電話:0809-066-666按3。

四、其他:

(一)本貸款係徵選最優惠貸款條件之金融機構,轉介予公教 員工,貸款資金由承作金融機構自行籌措,利息則由借 款人全額負擔,本總處不負貼補之責。

(二)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借款約定書及相關法令 規定解決,本總處不涉入處理。

(三)本貸款係由中信銀負授信風險,依借款人各項條件評估 其貸款額度及還款期限,爰該公司就本貸款具有最終准 駁核貸權。

五、檢附「104年至105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

」業務Q&A一份。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學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 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 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4-12-09

16: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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